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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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的概述:
1. 运营成本规制:对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根据相关成本指标进行规制和监管,确保运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成本指标:衡量运营成本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人员工资、能源消耗、设备更新以及税费等方面的支出。

相关部门将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成本指标。

3. 成本收入关系: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票价收入,但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运营成本。

因此,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补贴机制,以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营。

4. 补贴实施: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补贴,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拨款、资金直接注入和优惠税收等措施。

5. 补贴审核:对于申请补贴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向政府提交具体的成本报告和运营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以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和落实。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摘要:本文主要从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实际出发探讨了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旨在与同行探讨学习,共同进步。

关键词:轨道工程车运作模式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是一条由北部——西南方向的市域快速干线,是连接东莞西部城镇密集带的客运交通走廊。

线路从石龙、茶山经东莞市区、厚街、至虎门,沿线为东莞西部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居住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城镇间客运交通来往量较大,是东莞轨道交通网络的骨干线路之一。

本工程线路总长37.785km,其中地下线长33.601km,占线路总长的88.92%,高架线长3.770km,占线路总长的9.98%,路基段长0.415km,占线路总长的1.10%。

全线共设车站15座,在茶山站西侧设车辆段1座,控制中心设于西平站西北侧,全线共设置2座主变电所。

全线共有4座车站分别与其它轨道交通线、铁路线换乘,分别是:东莞火车站(与广深铁路换乘),鸿福路站(与R1号线换乘)、西平站(与莞惠城际线换乘)、虎门火车站(与广深客运专线、穗莞深城际线换乘)。

工程车是地铁运营及维护要用到的一种很重要的设备,在许多地铁系统的维护作业中都需要使用工程车,例如:地铁列车、运输车辆及无动力轨道车辆的牵引、调车;隧道内、车辆段内事故车辆救援牵引作业;地铁供电设备施工、维修时工程车作为牵引动力设备;接触网和轨道的检测和维修;接触网上部设备在停电状态下的安装、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轨道信号设备的安装、检修和检测;地铁正线货物运输及地铁工程维修等。

1.研究意义东莞地铁R2线一期工程的运营管理和行车组织工作,以安全运送乘客、满足设备维护的需要,按《运营时刻表》的要求,实现安全、准点、舒适、快捷的运营服务为宗旨。

在这个大前提下,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上,紧密配合、协调动作,确保行车和乘客安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课题研究涉及运营期间,行车安全的大大小小事宜,以“安全第一,快速恢复运营”为主要宗旨,实现工作的高效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东府〔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是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以公共交通优先为导向的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下称“TOD综合开发”)是充分利用轨道站场核心优势、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筹集轨道建设资金、提升轨道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理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综合开发、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一)充分认识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意义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市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发展工程、提升工程,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困难的必然选择,是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总体品质和加速城市发展进程的关键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轨道交通就是建设城市、发展轨道交通就是经营城市、运营轨道交通就是改善民生”的思想意识,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统筹谋划,创新机制,同舟共济,合力推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综合开发等各项工作,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建设的总体目标紧抓轨道交通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机遇,以省、市重大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为契机,主动对接广州、深圳两大核心城市,着力打造“内聚、强心、外联”的轨道交通网络,探索“轨道+物业”、“轨道+社区”等开发模式,为我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成为现代都市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车辆运营要求1. 安全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安全性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运营时间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运营成本,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线路的运力状况。

3. 运营间隔要求:为了缩短乘客等待时间和提高出行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运营间隔,确保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乘坐。

二、乘客安全保障1. 乘客乘车要求:乘客进入车站和车辆前,应遵守车站和车辆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票。

同时,乘客在车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 紧急救援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同时,车辆和车站应配备必要的紧急设备和急救药品,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帮助。

三、工作人员管理1. 基础培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人员在投入运营前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考核。

2. 安全意识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票务管理1. 票价制度: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确保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乘车距离制定不同的票价策略。

2. 电子支付:为方便乘客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可推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刷卡乘车和多种支付方式的应用,提供更加便捷的票务服务。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保障。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一、地铁线路规划东莞市作为中国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发达,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的重要交通枢纽。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东莞地铁的建设意义重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东莞地铁线路规划应该建设合理、覆盖面广。

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东莞地铁的线路规划应分为三个阶段:一期规划、二期规划和三期规划。

一期规划: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首先应该建设一些交通密集的地区的地铁线路。

首先建设一条贯穿东莞市中心的地铁线路,连接东莞市内各大繁华商业区和交通枢纽,如万江、虎门、东城等地。

然后,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向市区内设立一些分支线路,以方便市民的出行。

此外,也可以考虑将地铁线路延伸至周边的重要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形成地铁交通的相互衔接。

二期规划:一期规划建设的地铁线路可以为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带来一定的改善,但东莞市仍然存在一些交通拥堵的问题。

因此,东莞地铁的二期规划应主要解决市区内的交通问题。

在一期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伸地铁线路,覆盖更多的交通密集地区,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

比如,可以在市区内再建设几条贯穿南北和东西的地铁线路,以便市民更加方便地出行。

三期规划:随着东莞市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量持续增加。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东莞地铁的三期规划应进一步扩大地铁覆盖面,将地铁线路延伸至更远的郊区地区。

这有助于解决城市郊区的交通问题,提高城市的整体交通效率。

在三期规划中,地铁线路可以向东南、西北等方向延伸,连接东莞市的各个新兴城市,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站点规划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东莞地铁的站点规划应该合理、科学。

首先,应根据地铁线路的规划确定站点的位置。

站点的设置应考虑到市民出行的需求、交通分布情况和地形地势等因素。

在建设地铁站点时,应尽量考虑到市民出行的实际情况,确保地铁站点的设置能够为市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东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市财政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城市轨道和城际轨道(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

为规范轨道交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营亏损补贴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等。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二)全市土地出让金(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部分;(三)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建设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相关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或收入部分;(六)经批准收取的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七)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八)其他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东府〔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和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站场周边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TOD综合开发是指通过轨道交通(含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以站场为中心,根据与轨道交通站点距离,由近及远划分为核心区、控制区和协调区,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规划控制区为城际轨道站点周边800米,城市轨道站点周边500米。

规划协调区、核心区以控制区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划定。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与属地园区、镇街协商议定。

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是指与区域轨道交通同期建设的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以及与轨道交通站点整体相连的项目。

TID开发应采取与轨道交通站场融合的综合开发方式,推进土地价值最大化利用。

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站场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站场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建设项目。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附件1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应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运营单位职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以下几点: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创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乘车环境。

2.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运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

3. 乘客应遵守本守则,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票款。

4. 乘客应当安全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

5. 老、幼、病、残、孕妇、怀抱婴儿者以及醉酒者、其他行动不便者乘车时,应当由他人陪同或者由车站提供帮助。

6.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整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伪造车票。

7. 乘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不得在车站或者列车上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上下车,不得拥挤、抢座或者阻碍车门关闭。

9. 乘客应当遵守列车行驶和信号显示的规定,不得擅自开关列车车门或者上下车。

10.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其他规定。

以上是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东莞地铁运行计划方案

东莞地铁运行计划方案

东莞地铁运行计划方案东莞地铁是东莞市政府逐步推进的一项大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旨在改善东莞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本文将针对东莞地铁的运行计划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线路规划方案根据东莞市的交通需求和城市规划,东莞地铁分为若干条线路,覆盖城市核心区域和主要交通走廊。

初步规划了如下几条线路:1.1号线:起点位于东莞市的辖区中心,终点位于市区东北部,全长约30公里。

途径主要的居住区、商圈和办公区,连接了东莞市最繁华的区域。

2.2号线:起点位于市区东南部,终点位于城市的主要交通枢纽,全长约25公里。

途径各大工业园区、商业中心和居住区,为市民提供便捷的通勤出行方式。

3.3号线:起点位于市区西部,终点位于城市的边缘地区,全长约20公里。

途径主要的工业区和住宅区,连接了东莞市的工业和生活两个重要区域。

2.1运行时间东莞地铁的运营时间将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交通状况进行灵活调整。

初步建议地铁运行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到晚上10点,为市民提供可靠的通勤出行服务。

2.2运行频次在高峰时段,地铁的运行频次将保持在3-5分钟一班的水平,以满足大量的通勤需求。

在低峰时段,运行频次将适当降低到6-8分钟一班,以节省能源和成本。

2.3规划站点和换乘方案地铁的站点规划将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交通枢纽的分布情况。

每条线路规划了约10-15个站点,并且与其他线路交汇形成换乘站点,方便市民进行跨线换乘。

为了提高换乘效率,地铁站点将合理设置通道和换乘导向标识,以便市民快速、便捷地完成换乘过程。

同时,还将配备足够的扶梯、电梯和自动售票机等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市民出行。

2.4运行管理和安全措施地铁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地铁运行的准时和安全。

在每个车站设立安检点,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确保地铁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还将配备专业的安全巡逻和维修人员,及时处理各类运行故障和突发事件。

针对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地铁公司将调配更多的列车和人员,以应对人流量的增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顺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东府〔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规划设计管理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章控制保护区管理第六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七章考核问责第八章附则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推动全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东莞市域范围内由东莞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轨道交通建设及其附属与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是全市轨道交通发展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及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规划、建设、开发等各个阶段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规划建设、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园区、镇(街)、各部门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和TOD开发相关事项均应先报市TOD轨道办研究协调,重大事项由市TOD轨道办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东府〔2016〕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2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系统运行安全,提高运营安全水平,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第四条依照《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和协调重大运营安全管理事项。

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承担以下安全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和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并监督落实;(三)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四)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安全评估工作;(五)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和故障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措施;(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东府[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1〕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供电及通讯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东府〔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规划编制与报批第五章附则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轨道站场交通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实现节约、集约、合理开发,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轨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及《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是指在东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含中运量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含车辆基地)的规划研究(以下简称“TOD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含车辆基地),或经市政府(或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TOD领导小组”)批准的控制范围(以下简称“TOD范围”)。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轨道交通站场地区TOD规划包括TOD总体策略研究、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概念方案及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规划研究。

第五条TOD范围应落实混合用地、密路网小街区、低标准供给停车位等TOD 规划理念,并积极探索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容积率奖免、审批程序优化等政策制度。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证乘客出行的安全、便捷、舒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工作。

三、车辆使用规定1.轨道交通车辆应配备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2.进站前,车辆应经过检查并确保车辆内外环境整洁,无异常情况。

3.车辆内禁止携带易燃及危险物品。

4.车辆内禁止吸烟。

5.车辆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乘客行为规范1.进站时,乘客应按序排队,文明有序上下车。

2.在车站和车厢内,乘客应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不得乱扔垃圾。

3.乘客应配合车站和车厢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引。

4.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5.乘客不得在车站和车厢内吸烟。

6.乘客不得乱丢废弃物品或随地吐痰。

7.乘客不得从车辆窗口伸出身体。

8.乘客应自觉遵守车厢内的座位指引,让座给有需要的人。

9.乘客应在车厢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使用嘈杂的音响设备。

五、乘客权益保障1.轨道交通运营方应确保车辆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及时提供运力,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2.轨道交通车辆应配备报警设备,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或有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报警求助。

3.轨道交通运营方应合理设置和维护车站设施,确保乘客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4.乘客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六、违规处理1.对于乘客的违规行为,车站和车厢内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劝导。

2.如果乘客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车站和车厢内的秩序,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下车或报警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乘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

七、附则1.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执行。

2.对于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浅谈轨道交通运营精细化管理

浅谈轨道交通运营精细化管理
将信息化系统与生产设备互通,实现了对 架大修生产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具备 了自动整理、归纳、分析及预警功能。
重点工作模块介 绍
电客车架大修管理流程化、标准 化
主要措施
架大修云平台系统界面
引入电客车架大修云平台管理软件,用信息化手段规范 架大修业务流程、固化架修大修的修程、修制。
编制配套的管理流程、制度,形成管理体系。 构建电客车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基于Excel服务器开发,结合Excel的便捷性 和SQL数据库,实现了对电客车故障的信息 化管理。管理系统基于C/S架构,实现多点 多终端登录,检修班组、车辆调度、技术 员都可以凭借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
精益成效:
以信息化手段规范电客车故障报修及处理流程,保证故障信息的 填报质量,实现故障的实时统计分析及跟进;
2016年
• 2016年5月27日,2号线顺利开通,企业生产组织、 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流程、程序逐步趋于规范化管 理,运作平稳有序,2016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17年
• 进入2017年,面临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的 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提升运营分公司管理水平, 提高效率、减少故障、降低成本,适应运营发展新 阶段需要和保证任务目标的实现,全面开展精细化 管理就成为运营发展的的必然选择。
积累了4500余条规范的电客车故障记录,形成优质的数据库; 平均每份故障报单流转处理时间由原来的10-15分钟,优化至4-
8分钟; 每周和每月质量分析报表工作由原来的耗时4-6工时,优化为一
键生成。
架大修延伸:
将大数据理念延伸至架修,开发维修基地 智能化运维系统,对架大修进行科学管理。 功能包括架大修车辆的技术检查、清扫洗 刷、停放、运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8.东莞轨道交通企业文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8.东莞轨道交通企业文化》

企业使命
快捷交通,营造莞香新生活
快捷交通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更是东莞轨道交通的突出特性。

为公众提供快速、便捷、平安、准时、舒适的轨道交通效劳是东莞轨道公司诞生的根源和企业开展的不懈追求。

同时,东莞轨道交通网络是全国第一个全网时速12021的快速轨道交通线网,代表了行业先进技术水平,建成后将形成一个覆盖东莞全市的快速镇际交通网络,满足东莞城市开展需要。

东莞轨道公司通过构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和提供轨道交通综合效劳,将改变人们的出行、消费和居住方式,提升生活品质,并影响城市规划设计,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为东莞人民营造出人文、绿色、和谐的现代化都市新生活。

企业愿景
提供平安、舒适、高效、绿色的轨道交通综合效劳
轨道交通是城市的重要根底设施,东莞轨道交通网络的建成将极大的推动东莞市现代交通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东莞轨道公司作为其经营者,将依靠领先的技术、成熟的管理和先进的理念,为公众提供平安有保障、舒适程度高、高效快捷、绿色低碳的轨道交通效劳。

东莞轨道公司不仅提供优质的公共交通效劳,还将向社会提供诸如文化、、通讯、商品、地产等多种轨道交通附属或衍生产品和效劳,成为一家围绕“行〞而大做文章,提供多种配套及其他效劳的综合性效劳提供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交【2022】6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1
【摘要】粤交〔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为规范我省城际铁路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总页数】6页(P23-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3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6号)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4
号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1号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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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21年1月10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应建立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实施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以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以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章运营基本要求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听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以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分别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以及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运营单位。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人民政府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开通初期运营前,运营单位应当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三条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在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四)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5米内,35﹣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10米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内;(五)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及市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七)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结束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后,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

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

在作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植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危及运营安全的建(构)筑物、植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植物,应当符合控制保护区安全要求,不应影响线路检修维护,不应妨碍行车瞭望,不应侵入线路限界。

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运营安全,预留桥梁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责任单位不能排除危险,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应当督促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等消除缺陷。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及配套电气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和保存记录,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设施设备运行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工作,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列车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三)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等系统;(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五)损坏、移动、遮盖、占用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六)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七)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站)、冷却塔、架空电力线路、高架线路外侧范围内搭建临时棚屋、铁皮屋等建(构)筑物,堆放或悬挂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沙石等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修订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

运营单位应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依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运营单位应当与委外维修单位签订委外维修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委外维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条件、应急演练和救援、运营单位对重点维修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验收基本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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