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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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市医疗保险局加入时间:2013-6-9 22:23:43为规范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一)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障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参加保险之日起30日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时,从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注销)三日起30日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原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办理注销手续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

(三)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四)各缴费单位在每年元月末之前,将上年度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和缴费工资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填报年度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报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五)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分别到各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填写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月缴费金额。

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六)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证以灵活力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2003】93号)和《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包头市境内50岁以下(含50岁)的下列人员:(一)无明确的劳动关系,以小时或者记件计酬的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从业人员。

(三)以个体形式从事维修、家政、餐饮、加工、商贸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投保申请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后方可申请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先向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集中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所需的资料为:(一)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居委会证明(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健康状况);(三)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或从业资格证明;(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五)市医院近期健康情况检查证明;(六)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第三章缴费核定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数,医疗保险费费率为8%,每年核定一次。

大病医疗保险费为每年100元。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四章缴费方式与年限计算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按时、足额、连续交纳医疗保险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内政办发〔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六章有关人员的待遇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地区的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起施行 Microsoft Word 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起施行 Microsoft Word 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12-22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确,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个人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该《条例》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不参保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卫生计生委宣传处王栋明供稿)。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第三章申报缴费第四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第五章重复参保处理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管理经办业务。

第三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实时集中全区参保单位(人)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为参保单位(人)提供公共服务。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发(2000)2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医改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三条全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暂定为七个统筹区,即市直(含市三区)统筹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白云区、石拐区、九原区统筹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其中,市直统筹区职工本人按2%缴纳,用人单位按6%缴纳。

其它各统筹区职工本人按2%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1%。

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包府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9〕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满足不同群体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低费率、广覆盖;设置多档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缴费和待遇标准第四条符合参保范围人员,不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上线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其缴费比例为8%,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的缴足20年、女的缴足15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人员,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费用由个人支付,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费用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生存期内连续缴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分别为5%、4%、3%、2%四档,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考模板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考模板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11-21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为减轻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市中专院校、中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我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无从业经历的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重症残疾人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第六条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学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部门。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缴费标准、特殊群体情况等基本信息。

参保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和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包头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各代办部门要按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

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4-22 14:48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业务流程》、《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补办业务流程》、《包头市城镇居民新生儿个人信息变更及医疗手册的新发、补办流程》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流程》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将提高行政效能落到实处,并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本通知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0_附件1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业务流程附件:1_附件2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附件:2_附件3包头市城镇居民新生儿个人信息变更及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附件:5_附件4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附件1: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业务流程一、旗县区业务经办主要职能(一)负责所属旗县区居民医保扩面及政策宣传、解释、咨询工作;(二)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受理参保人员缴费申报、缴费核定相关数据的录入、导入工作;(三)负责所属旗县区参保人员新参保、续保、停保、销户、变更等日常业务办理;(四)负责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工作;二、业务经办流程(一)办理机构:城镇居民核定、缴费业务需到城镇居民常住地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所属旗县区社区平台办理;(二)办理期限:核定缴费业务每年1月1日开始办理,每月1到20号为核定缴费业务办理期,每年11月20日结束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续保人员核定缴费业务;(三) 提供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底色无要求)、城镇低保对象、城镇 三无 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包头市城镇居民三无人员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四)办理缴费: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次,参保人员需持银联卡到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平台银行POS机上划卡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人员需在POS 机机打小票上签上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居保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员开具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用收据,同时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机打小票粘贴在居保专用收据存根背面;经办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的经办机构收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严禁收缴现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62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4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缴费方式有关事宜
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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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

2020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243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6〕2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费年限
(一)《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包括正常、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连续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余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二)《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单位不能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单位或个人为其一次性缴纳2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三)。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07-04 1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指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

以下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基金的来源第四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为单位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统筹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后剩余的部分;实用文档(二)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统筹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与支付标准第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未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统筹基金待遇。

第七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基金待遇。

第八条统筹基金用来支付住院(含慢性病,以下同)和紧急抢救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挂号费除外)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可享受统筹基金待遇。

第十条年度(指会计年度。

以下同)内首次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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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市医疗保险局加入时间:2013-6-9 22:23:43为规范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一)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障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参加保险之日起30日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时,从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注销)三日起30日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原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办理注销手续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

(三)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四)各缴费单位在每年元月末之前,将上年度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和缴费工资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填报年度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报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五)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分别到各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填写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月缴费金额。

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六)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七)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用人单位专管员携带有关手续或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卡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转移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并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八)凡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手续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缴费单位申报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总额。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标准(基数)、缴费比例,核定各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用征集(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材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每月由财务人员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核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监督部门,由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征缴费用部门每月及时将征集情况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缴费单位补缴单位和个以往欠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填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核定单,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单位和个人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报表,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并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一)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基础档案资料,业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单位和个人建立基础档案库。

(二)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

(三)费用征集环节每月及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报表,按实际征集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金额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四)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及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报表,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五)根据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六)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

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七)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八)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九)缴费年度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一)按《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书,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

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根据征缴费用部门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报表,每月要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

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四)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制定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在申报费用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审核其出具的有关证明和费用结算手续,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五)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七)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适时提出改革管理及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意见。

(八)接待和办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填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

每月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

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每月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

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

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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