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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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公共安全法律机制构建的立法建议

高校公共安全法律机制构建的立法建议
高校公共安全的资金保障
进行高校公共安全管理,少不了资 金的支持,因此,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就 需要有效的约束机制。其中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应 由政府和高校共同承担,以确保在处理 公共安全事件时有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使用的监督。首先,成立专 门的资金监督委员会对高校公共安全专 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次,向在校 师生及外部公众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笔者在对我国政府及高校在处理高 校公共安全事件时积累的经验及实施管 理过程中的缺陷进行反思,并对国外相 关方面进行研究后,认为我国的高校公 共安全法律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公共安全的立法体系
一、尽快启动《校园安全法》的立法 程序
《校园安全法》的大体框架应包括两 大部分内容:
一 是 总 则 部 分 ,规 定 立 法 宗 旨 、原 则、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术语。
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等。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解决“官民”纠纷
的重要渠道,体制机制约束是目前行政复
议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行政复议法修改
应是当务之急。
(李 立)
(编辑 牛博奇)
政法要闻
我国将进行 行政复议法修改
政府法制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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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赋 予监督职权,进行定期和不定时的监督 检查。
其五,法律责任,规定各权力部门在 不当行使权力时所要承担的责任、校园 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及处理标准, 同时还应规定在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过程 中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牺牲的当事人 所遭受的具体损害的评估标准以及救济 和补偿方式。
对于高校内部规章,由于高校因地 域、经济、文化的差异性,其在管理方面 有很大的不同,在安全管理方面面临的 问题也有很大差别,因此,高校公共安全 内部管理不能一刀切,高校应在依法治 校的大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规章,成立符合自身特性的管理 组织。

成都律师联名倡议立校园安全法

成都律师联名倡议立校园安全法

成都律师联名倡议立校园安全法近期,全国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迄今,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讨论已经持续了近一个月,在成都全搜索论坛上,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廖华先生发帖倡议,建议我国设立专门的校园安全法以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倡议发出之后,各方法律学者与廖华展开了激辩,共同探讨《校园安全法》的设立问题.今日,正值六一儿童节之际,记者从廖律伴师处获得消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已经联合了成都数十名律师共同发起倡议,并于今日发往国家立法部门,倡议中列举了14条设立校园安全法的法律建议,廖律伴师邀请成都全搜索独家刊发倡议全文。

据悉,廖华将于近日在成都全搜索在线回答网友们所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敬请网友关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校园安全专项立法的倡议>2010年5月12日上午,陕西省南郑县幼儿园发生一起暴徒无端砍杀在校儿童事件,造成9人死亡,11人受伤;从2010年3月23日至今的50天内,全国又连续发生7起暴徒无端针对在校学生的暴力事件。

近期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震惊了整个社会,人们在惋惜无辜的幼小生命和谴责行凶罪犯的同时,也在深究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是何种原因,伤及无辜、伤及毫无行为能力的孩子,都是天理难容!正如周永康强调,“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

”一、我国校园立安全法的现状我国目前缺乏单独、专门针对校园安全的法律,对校园安全的保护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一些行政规章而非专门的法律。

二、关于校园安全专项立法问题分析1、校园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我们现有的法律条文多是针对校园内部现象而制定的,对校园周边及社会上直接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却是“多头管控”。

有时就使学校在很多情况下处于想管而无力管的尴尬境地。

比如学校班主任因害怕自己的学生在外出事,只得利用午休的时间到校外的网吧、小卖部去“监控学生”。

学校安全立法的现状与需求

学校安全立法的现状与需求

学校安全立法的现状与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校安全问题成为了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学校安全立法成为了当今社会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学校安全立法的现状和需求两个方面探讨该问题。

一、学校安全立法的现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学校安全问题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学校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其中与安全有关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校园欺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一些涉及到校园安全的问题有具体规定。

如在学校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了某些犯罪行为的犯罪标准、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如恶意设伏或者故意制造人员伤亡事故等行为都属于犯罪,需要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学校安全问题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实现的。

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或者社会问题来进行规定的,因此对于一些难以归类的校园安全问题,法律的保障力度并不够强大。

二、学校安全立法的需求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对学校安全问题进行了立法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学生身心条件的多样化,仍然存在一些校园安全问题需要加强立法保障。

具体如下:1.针对新型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保障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校园安全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欺凌、伤害等问题,而是涉及到了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这些新型校园安全问题。

2.加强教师、学生的安全保障目前,教师、学生的安全问题依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治理。

除加强国家公安机关和学校安全保卫力量的力度外,还需要出台保障教师、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如建立校园安全保障基金、加强对学校内部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投入等。

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若干思考近年来,我国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对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校园安全法》,而现存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对校园安全立法的一些建议与实施措施,以促进《校园安全法》的更快更好的颁布。

一、校园安全立法的必要性校园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侵犯到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以及生命权,更是给许多受害者的家长以及家庭带去了巨大的悲痛,同时在解决事故赔偿的过程中,也给许多学校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因此,如何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平衡好事故发生以后学校与受害者家属的利益,是校园安全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建立一部完善的《校园安全法》它可以大大缩减事故给各方面带来的不良影响,排除严重威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隐患,合理区分社会、学校、家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来规范社会与学校的管理行为。

二、我国当前校园安全的现状(一)安全隐患增多当前我国校园安全呈现出安全隐患增多,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差以及周边环境对校园安全影响的三个主要特点。

后勤社会化后,引进社会力量进入校园竞争,在提高为学生服务质量的同时,各种服务实体对利润的追求与学生接受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明显改变,处理不当,便会使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而且大量的社会人员向校园涌入,给校园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校园周围网吧、游戏厅、录像厅、酒吧、台球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有增不减,这些场所的活动会无形中让学生的消费增加,产生盲目的攀比心理,造成性格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另外,校园周边的无证摊点由于流动性大,摊主管理较为复杂,各种商品安全没有保障。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崭新的时期。

校园安全法的 立法思路

校园安全法的 立法思路

校园安全法的立法思路2010-05-06 05:11: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接二连三发生的校园门口惨案,提醒人们注意校园安全问题。

重庆市为校园配备专业的警察,并且规定可以当场击毙行凶暴徒;广州市为每个学校配备警车,规定每间学校周边必须有一部以上的警车巡逻。

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显然还需要有更多的办法。

第一,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大力调整学校网点,确保每一个学生就近入学,这会很大程度地减少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危险系数。

为此,还应辅之以行之有效的教师轮换制度,使每个教学点的教学水平大体相当。

第二,必须改变行政主导观念,优先考虑学生的需求并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见。

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常常会为了其他目的,随意调拨学校资源,比如随意占用校舍的情况就非常普遍,学生往往要站在马路上等待学校开门,也使得进出学校的人员难以控制,增加保安难度。

今后,应成立统筹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学校的基本设施,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尽力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避风港湾。

第三,必须强化学校的责任,减轻家长的负担。

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实行的是家长负责制而非学校负责制。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义务教育法也应充分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为家长履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也应该更加强调学校的责任。

比如,在坚决落实就近上学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应当配备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接送学生。

如果学生依照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就近入学,那么,学校有义务负责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安全等等。

为了确保学校能够履行法定的义务,地方政府有责任采购专门的加固车辆并配备经验丰富的司机等。

当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应当启动特别立法程序,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为每一个学生上学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学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供必要的设施,把学生家长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思考
维普资讯
第8 第4 卷 期
20 年 1 月 06 0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nl f hn zo Tcncl ntue ora o Z agh u e i Istt h a i
V0. NO4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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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 园安全立法的若干思考
二 、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办法》 在这几年的施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其毕竟是在立法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的产物 , 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 她 不符合 《 立法》要求,效力低,内容有很多缺点, 只能作为“ 过渡” 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校园安全 法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 。在 《 办法》的基础上, 制定 《 校园安全法 》或者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
收稿 日 :20 — 9 0 期 06 0 — 1 作者简介 : 钟敏9(9 1 ) 女 ,  ̄16 一 , 福建诏安人 , 助理研究员 , 本科
维普资讯
第3 期
钟敏真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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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某些方面填补立法的空白和缺憾,为诉讼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照作用,促进了诉讼公正合理解决。
考虑在发生事故后,应该采取怎么样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或后果加重。对于家长来讲, 办法》的许多规定使得家长 《 改变了把孩子“ 完全” 交给学校的想法和做法 ,自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三、 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尽管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是家长和学校所不愿意看到, 虽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但有时还
是防不胜防地发生了。 办法》平衡了家长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对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分清是非与责任。同 《 时,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 这无疑为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 此类纠纷的解决。 第四、 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尽管 《 办法》的效力低,不是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但 《 办法》的出台是适时

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精选5篇]

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精选5篇]

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精选5篇]第一篇: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由于教育部于2002年9月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 面对不断攀升的学生伤害事故, 难于胜任新的历史使命, 因此尽快制定校园安全立法, 应该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 使《校园安全法》真正起到学校、学生安全的保护伞的作用。

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明确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所承担职责的性质及确定学校事故责任,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问题和法理基础。

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意见不一,具体责任比例分担也不尽相同,主要是由于对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导致的。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①理、保护”关系。

在此,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舆论倾向于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有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很多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的第一反映就是“学生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诚然,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学生的机构,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是这并不等于学校在扮演学生监护人的角色。

因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既非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客观上也不可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其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委托监护关系上,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在学校的注册行为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

表面上看,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确实与委托监护类似,但是在学校注册的是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家长之间无任何委托监护的协议;且根据委托监护的有关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与思考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与思考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与思考学校安全是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然而,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发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出发,提出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与思考。

第一、制定明确的法规和制度。

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明确的法规和制度是首要任务。

这些法规和制度应该包括关于学校安全的基本要求、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权益保障、应急处理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同时,这些法规和制度应该明确责任分工和相关程序,使得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变得规范和有序。

第二、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之一是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通过培训,学生和教职员工能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安全风险。

第三、完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监督和检查机制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此外,学校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学校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四、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家长作为学生的重要监护人,对于学校安全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通过家长会、安全教育等形式,提高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防联控格局。

第五、安装监控和警报设备。

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中,安装监控和警报设备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廊、宿舍等重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学校的安全状况。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警报设备,能够及时报警并取得救援。

第六、开设安全课程。

为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包括安全常识、安全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内容。

通过开设安全课程,学校能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学校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学校安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学校安全的基础法律,它明确了学校为学生提供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规定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中小学安全教育标准》《中小学安全教育标准》是学校安全教育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学校应开展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灾减灾等,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参考。

3. 《中小学校舍设计卫生标准》《中小学校舍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学校建筑的安全要求,要求学校建筑要符合防火阻燃、抗震抗台风等基本标准,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4.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学校安全的具体细则,包括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防范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学生认识各类安全风险,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设施学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护栏杆等,确保校园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

此外,学校应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正常有效。

3. 事件应急处置学校应建立健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迅速组织应对,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安全巡查与监控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学校可以利用监控设备对校园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 教师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掌握。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建议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

建议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
容 . 一 部 。 园 安 全 法 ’ 息 么 写 . 怎 写 校
而地 处城 乡接台部 的打 工子 弟小学 .则 只
能通过 社会 安防 力量 .自 想办法 解决校
得过来 々”这 恰恰 表明 . “ 园安 全法” 校
更有立 法的必 要 只有 明晰责 任 .才能各 园 安保 问题 .比如 海 淀 新希 望实 验 学校
范校 目安全管理行 为。( 月5 《 1 纪经 5 日 2世 济报道 》) 事实 上 . 在 1 9 年 3 早 99 月的全 国人 大 九届 二发会 议上 ,武汉 水利 电力大 学郭 生 练教 授就领 衔湖北 省代 表团 .提交 了相 关
议案 ;此后 .在 多发人 代会 上 . 有代 表 都 提 交关 于尽 快 制订 《 园安 全 法 》的 议 校
门、学 校 .还是社 区或 者家 长 学 生 自身 但现 实是 .在控 团蜜僳 行动 中. 以 北 京 为倒 .目前 .各公 立中小 学校均 按照 要 求提 高7 安保级 别 . 保设 备统 安 发放 .
的责任 。据 报道 . 校 园安全 法 之所 以 没有立 法 .是有 关人士 认为 , 这 么多 内
每坎校 园 故之后 的通知 与整顿。 事
5 前 .公安 部和 教育 部 曾针对 校 园 年 安全事 故频 发.联 台发布 了 《 公安 机关维
力量 和必要 的防 护装备 .加 强校周 内部 的
逝逻 守护 .在 治理阶 段 . 促指 导可能 督 很到 位.教 育部 门和学 校也 花辕配备 专业
学 校、 民办学 校( 包括 打 工子弟 学校 ) .配
其一 .明晰 校园安 全责 任。 近年来 发 置 专业安 僳^ 员和安 保设备 的费 用纳^ 预 生的校 园安 全事 件 . 少被 问责 。一个 重 算 .统 一 为 学校 配置 安 保人 虽 和 安保 设 很

校园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分析

校园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分析

校园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分析作者:徐佼旸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8年第03期摘要:校园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有机组成,既关乎着学校财产安全与师生人身安全,也关乎着教育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经济的发展下,各种不良思想开始传入校园,校园安全形势愈加严峻,关于校园欺凌的报道屡见报端。

在这一背景下,必须要完善我国校园安全立法。

本文就校园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校园安全立法保障措施应用完善校园立法,确保校园安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能够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的校园法律当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影响了学校教育的正常开展,对学生的人身以及教育改革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完善立法体系,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国家应该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校园安全法规的现状自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后,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进入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期,形成了一套逐渐成熟的教育体制与法律保障系统。

目前,我国的教育相关的法律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另外,在《刑法》、《教育法》、《民法通则》、《校园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中有个别的款项是有关校园安全的。

由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强,造成我国的教育安全立法仍存在空白地区,没有建立处理校园安全的专项法律,使得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出现纠纷时缺少相关法律依据。

二、校园安全立法保障的措施(一)国家高度重视立法保障力度只有国家真正重视关于学生的人身保护,才能够推进相关校园立法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培养优秀的人才。

我国高度重视保障学生尤其是青少年的校园安全,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管制约体系,从而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安全 管理 提 出 了对策 和 建议 。
关键 词 :校 园安全 ;立法 体制 ;保 障 体 系 ;安全 教育
解决校园安全管理问题 , 一要 完善立法体制 , 二要完善社会保 障 体系, 要加大教育投入 ,四要重视安全教育。本文从这 四个方面简 述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的对策及建议。 1 完善立法体 系。加 强法律 、法规 方面 的保 障 “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 执法 必严 、 违法必究 ”,这是我 国依法 治国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的基本方针 。学校 的安 全管理工作也不应例外 ,除 了要有安全防范教 育 ,行政层面 的安全管 理 ,重要 的核心 内容是法制的健全 。当前校同安全堪忧 的现状 和处理 校 园安全 问题 的无法可依的尴尬 、窘迫的现状 以及现行教育法律 明显 暴露 出的立法不系统 、质量不够高的问题 , 决定 了我们应提高教育立 法质量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制定一部专 门法律 《 校 同安全法 》来规 范学校管理 。
1 . 2 理论 的支持
教育是科教兴 国的奠基工程 ,对提高民族素质 、培养各级各类人 才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 、基础性 和先导性作用 。保 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 为基础设施建设 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切实予 以保障。只有转 变了观念 ,重视 了教育 ,才会加大资金的倾斜力度 ,也只有实现了这些 ,学校的安全 管理 工作才会有 充分 的保 障。谈到教 育资金投入 ,一方面学校 安全 管理离不开 “ 人” , 也 离不 开基本 的办学条件 “ 物 ”,而这都有赖于 经费的支撑 ;另一方面按 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可以调动广大教职工 的积极性 , 增 强教师的责任心 ;再者学校校舍建设经 费、事业发展经 费和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会对校舍及配套设施建设 、改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 , 提供可靠保证。只有有了以上几方面的经费 保障 ,才能从 根本上杜绝 因 “ 物”的方面不达标而造成 的校园安全事

我国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校园安全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键词 : 园安全 ; 园安全 法 ; 校 校 立法建议 随着我 国教育 事业特 别是高等 教育事 业 的快 速
素造 成这种 缺少 人性 化 情 况 的发 生 , 为何在 法 律 和 社会加 给 责任越 多 的时 候 , 而使 得 人们 普 遍 认 为 反 学校 越来越 不负 责 呢? 尤其 是各 地 纷纷 制 定 的 “ 学
2 1年 1 01 2月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 AO OU VOC T ONAL& T C AL OF B T A I E HNI AL C L C OL EGE
De e c mbe . 01 r2 l Vo1 2.No. .1 4
第1 2卷 第 4期
… …

学校 、 人或家庭 的责 任划分 问题 个
这样 一种 氛 围再 加 上 “ 考 定 终 身 ” 一 的考 试 制
责 任划 分 的过 程 , 实际 上就 是权 利 和 利益 方 面
度 , 国的教育 质量 前景实 在堪忧 ! 我
博弈的过程。学校 、 个人或家庭三方面在保障校 园 安 全的责 任上究 竟 应该 如何 划 分 , 是校 园安 全 问题
效果 , 反而逐渐 暴 露 出了 更多 的社 会 问题 。对 于 校
建 南平 市 、 西合 浦县 西 场镇 、 东 省雷 州 市 、 苏 广 广 江 省泰兴市 泰兴镇 、 山东 省潍 坊 市 和陕 西 省南 郑 县圣
水 镇 的 6起校 园惨 案后 , 多 地方 也 加快 了校 园安 很
全立法 的步 伐。 因此 , 笔者认 为 , 全 国范 围 内制 定 在
室里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字 , 有安 全隐患 的体育 活动尽 可 能地 写 把

我国校园安全法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

我国校园安全法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

【摘 要】本文论述校园安全法立法的基本问题,阐明校园安全法的内涵、适用情况和立法的必要性,对我国校园安全法立法的可行性做出判断,提出借鉴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和实践操作,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进行立法,以保障校园安全。

【关键词】校园安全法 立法 基本问题【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6B-0031-04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建设,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提出的法治要求。

学校在我国涵盖了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及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从未成年到成年庞大的学生群,校园安全的地位不言而喻。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校园安全法虽在 2017 年 2 月已经进入到提案阶段,但依然未正式成文。

校园安全事故的持续上升,造成学生伤害、危害甚至死亡事件,不仅伤害甚至摧毁了学生和家庭,而且导致学校经济负担和负面报道的增加,影响我国教育工作正常进行。

从教育部 2016 年发布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 1.6 万名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而失去生命,此外陆续爆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幼儿园儿童突发事件,如,2017 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重庆女生被 5 名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事件”“西安某学院 17 岁女生遭 5 名女生群殴事件”,还有“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武汉某高校研究生跳楼事件”,等等,这些涉及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应当引起法律相关工作人员的立法反思。

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在 2018 年《惩防并举推进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大会中,与会者对校园安全法的立法进行了探索。

基于频发的校园安全事件问题,笔者从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探究我国校园安全法立法的基本问题。

一、校园安全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及法律地位(一)校园安全法的定义因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现在还处在提案阶段,所以关于校园安全法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法学界目前对校园安全法的定义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校园安全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基于校园伤害事故实际,出于对学校、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维护正常教育秩序,制定的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家庭对学生所负的安全义务,包括学校、家庭、社会、行政部门等在内的主体,在校园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中,需要担负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形式的相关法律。

重视学校安全 加快安全立法

重视学校安全 加快安全立法

美丽中国·参政议政重视学校安全 加快安全立法阎 武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必然要加快学校安全立法,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学校安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学校安全不稳定因素对教育管理带来的挑战也逐步加大。

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

北京、江苏、云南、山东等地虽已相继出台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法规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无法指导全国学校实践,并且在内容上,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管理体制、防治学校安全领域新型问题等有关内容仍需有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加快学校安全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

一、学校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一)学校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我国现有2亿多学生,每一名学生的安全都备受关注、令人牵挂。

学校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发酵,容易触动人民群众神经引起共鸣,也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二)学校安全立法是现实问题的倒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

校园贷、校园欺凌等新型问题频发,但因制度缺失,相关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置,行政性处理多,法律制裁较少,使得这一领域的学校安全治理处于松散和失范状态。

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提案

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提案

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提案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频发的校园安全事件不仅冲击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是愈来愈大。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安全防范理念,尽量将校园安全事件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在校学生的心身健康与安全,目前仍是学校工作的重点。

一、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的涉及校园安全以及学生权益保障等法律条文,分散在《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尚没有系统全面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的缺乏,一是导致校园安全管理缺乏系统性和严密性,难以发挥整体效能。

二是导致各学校自行其是,部分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三是导致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厘清困难,不利于学校后续处置工作和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二)校园安全缺乏科学的规范标准和监督考评机制截止目前,国内还没有适应国内实际情况的平安校园标准和规范以及统一的监督和考评机制,对于校园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还停留在“上级检查”的层面。

这样,一方面缺乏科学的标准,另一方面因人力的缺乏,局限了督导检查的覆盖面。

(三)校园安全教育不足绝大部分学校已经给学生安排上了安全和身心健康方面的教育,但一是重形式,轻效果。

虽然安排了讲座,开展了相关活动等,但对于学生是否完全掌握相应技能和树立安全意识并不关心。

二是学生对于安全教育的形式缺乏兴趣。

三是安全教育没有统一的教材,教育内容不规范。

多数学校选择聘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安全知识的讲解,校外人员往往是根据自身职业特色和知识积累开展讲解,导致安全教育不够系统规范。

二、对策和建议(一)推动和促进校园安全法立法和地方释法实施一是从我国学校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整合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

(二)整合资源,出台校园安全标准规范,强化社会监督一是积极出台“平安校园”标准,内容应涉及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多方面。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措施以及管理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背景学校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受到威胁的事件频频发生,例如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食品安全问题等,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以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二、相关政策措施1.学校安全责任的明确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校长和教师的安全责任,要求他们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措施强调了学校领导和教师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学校管理的规范性。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各级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安全预案、安全检查等。

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学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师生的安全。

3.学校安全教育的推广学校安全法律法规鼓励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制定安全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

4.学校安全设施的配备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学校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以及加强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这些设施的完备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管理实施1.加强安全监督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监督,包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等。

监督的存在可以促使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防止疏漏。

2.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任何安全事件都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快速响应学校安全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3.加强合作与交流学校安全法律法规鼓励学校与家长、社会组织等加强合作与交流,形成共同关心和保护学生安全的合力。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修订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修订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修订建议学校安全是一个主要关注的焦点,确保学生在教育环境中的安全是每一个学校都应当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威胁的多样化,学校安全管理政策也需要不断修订和改进。

本文将就学校安全管理政策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设施与设备的安全、人员组织与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教育与培训、家校合作与社会参与、信息化安全、学生心理健康等。

一、设施与设备的安全学校安全的基础是设施与设备的安全。

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各类设施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定期的检查和维护是必要的,对于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更换或修复。

另外,学校应当配备现代化的安全设备,如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紧急呼叫装置等,以提高校园的监控和安全能力。

二、人员组织与管理学校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建议学校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

同时,在学校内部建立安全管理团队,明确分工和责任,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使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三、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程序,以及疏散、救援和紧急救治等措施。

应急预案需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同时,必须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评估,以保证在实际应对中能够迅速、有序地行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教育与培训是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自护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学生的应对能力。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五、家校合作与社会参与学校与家庭以及社会的密切配合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因素。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家长,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另外,学校应与社会安全力量建立联系,加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安全意识,共同构建高效的学校安全防线。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改进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改进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政策改进建议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综合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注重纪律,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和自主性。

为此,以下是一些建议,以改善学校的安全管理政策。

一、加强师生关系的沟通与互动学校安全管理政策应注重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互动。

学校可以设立师生交流会,定期对师生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境。

同时,也应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地了解学生的情感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团队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学校内部的安全事务。

该团队应包括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代表,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该团队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教师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强化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防火管控系统、增设校园警卫岗亭等。

同时,需要制定相关的使用和维护规定,并全面检查和维修设施。

这将有效提高校园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讲座和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有效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还应定期向家长发布校园安全知识和管理政策,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

五、加大对学生个人发展的重视学校安全管理政策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和自主性。

在制定和执行纪律规定时,应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给予相应的调整和支持。

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实践项目等,提供更多个人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六、加强校园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学校应建立健全应对校园安全事件的机制和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和危机管理培训。

同时,还要注重事件的记录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对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七、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网络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学校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防范网络欺凌和不良信息的侵害。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建议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建议一、背景和意义学校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并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本文将围绕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建议展开探讨。

二、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应该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合理、综合谨慎、主动预防、及时救助、责任明晰和公正公平。

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规定能够真正贴近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三、基础安全设施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基础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围墙、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

同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此外,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培训,以防范和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

四、安全防范教育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应注重对师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学生应接受常识性的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防火知识、食品安全等。

师生也应接受专业的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学校可以组织安全演练和核查,提升整体安全意识。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性事件等。

预案应细化到每个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措施、责任分工和沟通机制。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监督机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同时,监督机构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联动,形成多方合作的监督体系。

七、加强校内巡查学校应加强校内巡查力度,通过监控、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经验,能够快速判断和处置各类紧急情况。

八、建立家长参与机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充分考虑到家长的意见和参与。

学校可以建立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团体,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

家长也可以参与日常的安全巡查和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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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议
由于教育部于2002年9月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 面对不断攀升的学生伤害事故, 难于胜任新的历史使命, 因此尽快制定校园安全立法, 应该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 使《校园安全法》真正起到学校、学生安全的保护伞的作用。

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明确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所承担职责的性质及确定学校事故责任,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问题和法理基础。

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意见不一,具体责任比例分担也不尽相同,主要是由于对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导致的。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①。

在此,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舆论倾向于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有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很多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的第一反映就是“学生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诚然,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学生的机构,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是这并不等于学校在扮演学生监护人的角色。

因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既非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客观上也不可能成为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

其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委托监护关系上,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在学校的注册行为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

表面上看,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确实与委托监护类似,但是在学校注册的是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家长之间无任何委托监护的协议;且根据委托监护的有关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不是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应该是委托监护关系。

再次,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对该观点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的《办法》即采纳了此种观点。

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在对未成年人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故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即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监护职责,更不是基于委托监护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当学校未尽到上述安全保
障义务时,即学校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更能准确的表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二、明确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 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②。

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我对此有以下观点: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由于学校并非监护人,因此它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 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 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从法理上讲,过错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第二、兼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学校和受害人均无过错情况下,出于公平考虑,分担双方责任。

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 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就无法律责任可言。

此类情况下, 应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学校或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侵权纠纷时的补充适用。

第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 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作为确定民
事责任根本依据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受害学生是因为学校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引起, 那么学校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将公办学校的赔偿金额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费的问题是妨碍事故妥善解决的瓶颈。

从法理上讲, 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金③。

但现实中,当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 往往无力赔偿, 既拖延了事故的解决, 也使得受害人即债权人的部分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障,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 本人认为把公办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实行国家赔偿是明智的。

四、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由国家进行赔偿, 这显然是处于中国目前的国情考虑的,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

如果《校园安全法》, 不采用这种方式, 那应参照国际上的做法, 把对学生伤害赔偿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进行强制性的保险。

至于家长或者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保险, 那是以自愿为基础的,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应当给予鼓励。

总之,不管是纳入财政预算还是纳入社会保险,目的很明确, 就是不能使伤害事故的赔偿影响到学校正常的办公和教学秩序,或者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使学校有更多的精力去抓教学或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五、设立相关专门机构, 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
参照医疗纠纷的做法, 应该成立相关专门机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鉴定及处理④。

这些机构应该设在各级政
府教育主管部门里面,统一受理本辖区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当事人不服首次认定或鉴定结果的,可以逐级申诉。

至于这些机构的人员, 应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 并视事故的种类及时抽调相关人员, 组成处理小组, 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

六、对因学校责任引起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实行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
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学生, 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 一般不会有效保存证据或提取证据⑤。

而且, 在法律意义上,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举证、作证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加之在校学生是被管理者, 相对于教师、学校处于弱势。

这些因素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 学生对自己的主张较难举证。

所以, 举证责任应该倒置。

这在某种程度上, 也会督促学校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

七、明确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办法》对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学校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上, 当前的受害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 他们受到伤害或伤亡,必然会给学生及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 校园安全法, 应把精神损害赔偿也一并纳入损失赔偿之中, 以保护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褚宏启. 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J ],中国教育学刊, 2008;6.
②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 M ],政法论坛中国政
法大学学报,2003;2.
③黄龙 .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 J ].民商法学,2005;3.
④张永清.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 J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0;5.
⑤刘方誉.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 M ].北大法律周刊,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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