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第四章_国家形式汇编
第四章国家形式这节需要掌握的:1、国家形式的含义、内容及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内容。
4、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何优越性。
5、如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分类及各自特征。
7、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特征。
8、行政区划的含义、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内容及审批权主体。
9、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治机关及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10、特别行政区的含义及具体体现,与中央权力分配关系。
第一节国家形式概说一、国家形式的含义:国家形式是指国家外在的表现,这种外在表现指国家的物质外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
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实现的,由于国家机关既有中央国家机关也有地方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各自也有不同职能的机关,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形式。
根据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横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和纵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前者称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后者称为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
另外,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是国家象征,也是国家外在表现,属于国家形式范围。
因此,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三个方面内容。
二、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有密切联系,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制约并决定国家形式。
特定的国家形式总是要反映并体现某一国家性质,而国家性质也必须借助国家形式才能得到反映。
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国家性质相同,国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可以完全不同,而国家形式某些方面相同,并不能说明这样国家的国家性质就完全相同。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由于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统治阶级运用这种暴力的目的在于反对敌人,保护自己,巩固其统治阶级的地位。
国家结构 宪法学讲义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二、全国
人大及其
常委
会的职权
1、全
国人
大
的职权
1)修宪权;
2)基本法律制定权;
3)人事权: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的选举权、罢免权和决定权;
4)重大问题决定权:a、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b、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c、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民族自治权
(1)变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2)治安权。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部门首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最高法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组成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
只能由全国人大选举
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
宪法 第八讲 国家形式(下)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 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 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 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 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2)特区的高度自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
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 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 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 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 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附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 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 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和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就是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 自 治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三级。
国家的结构形式知识点
国家的结构形式知识点1.国家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成员和权力分配方式的不同,国家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中央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制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或省的政府在宪法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权力。
2.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保障国家的法治。
立法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单院制和双院制。
单院制国家只有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双院制国家有两个立法机构,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成员通常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
3.国家的行政机构:国家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机构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管理国家的经济、外交、国防等事务;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的经济、教育、卫生等事务。
行政机构的成员通常由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任命。
4.国家的司法机构: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冲突。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司法机构通常包括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法官由专门招聘或选举产生。
5.国家的元首和政府:国家的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领导人担任。
元首的职责包括签署法律、外交事务、任命高级官员等。
政府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国家的行政和立法工作。
6.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
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范围因国家的制度和传统而异。
7.国家的武装力量:国家的武装力量由军队、警察等组成,负责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军队主要负责国家的国防事务,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8.社会组织:除了政府机构之外,社会组织也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中起着重要作用。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II
国家结构形式 III特别行政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点:一国两制,盖度自治,当地人管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中央直接管理特区的事务)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区基本法修改特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司法独立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制衡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可生效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3个月内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再次通过的法律草案,或者立法会拒绝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涉及政府政策的,提出前须经行政长官同意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行政长官发回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不少于2/3全体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公布,否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2/3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的,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2/3多数通过原案时,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适当吸收和保留原有制度的优点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行政长官香港:年满40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年满40周岁,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任职期间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必须在当地连续居住满15年,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立法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香港规定非中国籍或有外国居留权的人在立法会中的比例不超过20%)立法会主席香港:40+,香港连续居住20+,无外国居留权,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澳门连续居住15+,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司法机关法院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法官香港: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香港:检察职能属于律政司澳门: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地位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指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时,可以发回(不作修改或撤销),一经发回该法律失效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宪法-第12章国家结构形式I
有利于民族团结
基本原则
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照顾历史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全国人大
行政区域的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国务院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划——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协商拟定
国家结构形式 I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概念: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
种类
单一制 联邦制
概念: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拥有的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 国家整体是代表本国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 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体系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最高立法机关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来自于成员国的授予 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外交的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特别允许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些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变动——上级有关部门会同民族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特别行政区制度
见III
民族区域自治
见II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民族
经济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地理
历史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原因:历史传统、民族分布、民族关系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优越性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司法考试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的结构形式”,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
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其特征是:①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③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④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 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
过。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任要求职 行的须的政职向职机务常务关;务。、如委 审果员判担会机任辞关上去和述常检职务察务委机,员关必会
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主要 职权 在大全制国定人的大法闭律会进期行间部,分对补全充国和人修
主体: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权范围内的议案。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 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行使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权
确认。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停止行使选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
举权利 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
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
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着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的运行等方面。
在中国,宪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制度和法治的基石。
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的制定机构、宪法的内容和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等方面。
首先,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的制定机构。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
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拥有重要的作用,负责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维护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制定机构确保了宪法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其次,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的内容。
中国宪法是一部相对完整的宪法,包括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中国的根本制度,例如,规定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也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的内容既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指南。
最后,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的解释和实施。
为了确保宪法得以正确地解释和实施,中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宪法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保障宪法的实施。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权提起宪法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机制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宪法权威的执行和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中国家的结构形式是一个相对完备且有机的体系。
宪法的制定机构、内容以及解释和实施机制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确保了宪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宪法为国家和人民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基础,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正是宪法的完善结构形式,使中国能够稳定、有序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二)
第⼆节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民代表⼤会 (⼀)全国⼈民代表⼤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民代表⼤会是的国家权⼒机关,也是的国家⽴法机关。
全国⼈民代表⼤会统⼀⾏使全国⼈民赋予的权⼒,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对它负责。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全国⼈民代表⼤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代表⼤会由省、⾃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代表的选举由全国⼈⼤常委会主持。
特别⾏政区出席全国⼈⼤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
中国⼈民解放军出席全国⼈⼤的代表,按照全国⼈⼤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代表⼤会产⽣。
全国⼈⼤代表⼤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民代表⼤会任期届满的两个⽉前,全国⼈⼤常委会以全体组成⼈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的任期。
但在⾮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民代表⼤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代表提议,并由全国⼈民代表⼤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法】第⼋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重点提炼
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重点提炼
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一科中,国家结构形式是比较容易出题的一个点。
这个知识点虽然说内容简单,但是如果不做准确记忆,得分率还是不高的。
以下就是国家结构形式这个知识点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单一制
2、联邦制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历史原因;具有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原因:大杂居、小杂居的民族分布以及融合的民族关系。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2、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行政区划。
法律硕士宪法知识点:国家结构形式
法律硕士宪法知识点:国家结构形式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答: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也就是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它直接牵涉到一国统治阶级对它所控制领土的划分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又要考虑国家自身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它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二者总起来叫做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它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也就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国家结构形式有哪些种类?答: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在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匡『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分设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复杂,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又分为联邦国家、邦联国家、政合国、君合国等。
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联邦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国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
宪法(第七章)
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1)、民族因素(2)、经济因素(3)、地理因素(4)、历史因素3、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类型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
(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有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所谓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或联盟国家。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A、联邦制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B、邦联所谓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基于某种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但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
这种形式主要有君合国和政合国等。
二、我国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二)、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2、行政区划的原则(1)、有利于民族团结;(2)、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4)、参照历史状况;3、行政区划的特征(1)、行政区划的确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行政区划是一个历史范畴;(3)、行政区划受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4)、行政区划具有层次性;(5)、行政区划具有承载功能;4、我国的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4)、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5、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的特点(1)、四种类别的行政区域建制并存;第一类是一般地域建制,包括省、县、乡等;第二类是城镇型建制,包括直辖市、市、市辖区、镇等;第三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第四类是特殊建制,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2)、多级建制并存一般的行政区域基本上设省、县、乡三级建制,但直辖市是两极建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州的地方、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则实行四级建制;(3)、虚实结合制我国的行政区域建制是“三实两虚制”;(4)、地市双轨制即实行行政公署管县和市管县相结合的体制。
宪法4-2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 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 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 能够在香港实施的法律规范:
▪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 国旗的决议》
▪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3)从权力划分看,中央统一权力,各组成单 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权力来自中央 以法律形式的授予,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主体,公 民具有统一国籍。
▪ 英国、法国、日本、挪威、瑞典等均属单一制国 家。
▪ 2、联邦制
▪ (1)从法律体系看:有两套宪法——联邦宪法, 成员国宪法;
▪ 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了上下级之间的 关系,但是总的来说,它表现为政权体系 的横的方面,也就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 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 (三)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 1、单一制
▪ (1)从法律体系看: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
▪ (2)从国家机构看: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 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
▪ 2、自治权 ▪ (1)社会制度保持不变 ▪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
不变
▪ (3)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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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如我国;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三、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A.责任豁免B.诉讼保全豁免C.强制执行豁免D.司法管辖豁免答案:BCD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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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整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学习与参考,祝考试顺利。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
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②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
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
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
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
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⑤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⑥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⑦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⑧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