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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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从个体做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物业管理条例起了很好的作用。

下面小编整理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单位内的性行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人员等。

第二章定义1. 性行为:指个体之间以性行为为目的或手段进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上的骚扰、性暴力、性骚扰等。

2. 骚扰:指以言语、举止、肢体接触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非自愿的侵害。

3. 性暴力:指以强迫、胁迫、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蓄意的性侵犯或性暴力行为。

第三章禁止性行为行为范围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相关的场合,严禁从事以下性行为行为:1. 言语上的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的言语攻击、性别侮辱、色情语言、挑逗、调侃或有损他人尊严的言辞等。

2. 肢体接触方面的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对方同意的不必要肢体接触、不适宜的肢体接触等。

3. 性暴力:包括但不限于强迫、胁迫、威胁他人进行性行为等。

第四章禁止性行为处理措施1. 预防和教育措施:单位应加强员工对禁止性行为的知晓和认知,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性别平等意识,防范和预防性行为的发生。

2. 举报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确保被侵害员工能够便捷地举报性行为,同时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3. 调查和处理:单位应及时对收到的性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公正、客观、有效地处理被举报行为。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的员工,单位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解雇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员工若从事禁止性行为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将配合相关法律机关进行调查和办案,并严格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1.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员工公告。

2. 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并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及修改的权利。

3. 本操作规程的修改,应经本单位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小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排水管道、照明设施等。

(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公共场地清洁等。

(四)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巡逻等。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管理。

(九)其他委托事项,如代收水电费、代订报刊杂志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一)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物业类型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住宅 [X]商业 [X]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法定税费;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清册;(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3篇)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3篇)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单位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范本第一章本合同当事人第一条:甲方(业主):地址: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市路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消防设施、低压配电设施、避雷设施。

第五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管道。

第六条公共绿地、绿化、建筑设施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场地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围墙、大门。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备保安值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与住户档案。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有权向乙方投诉其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知悉处理结果。

5.向乙方递交物业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备案材料。

6.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7.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8.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完工时,通知乙方检查有无违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治安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内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

2. 组织安全巡逻,定期巡查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小区出入口的安全,制止不法行为。

4.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提高小区的安全防护能力。

5. 加强对小区内商业场所和住户的管理,确保商业秩序和住户安全。

6.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全管理措施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b.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时间、区域和内容,并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c.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d. 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e. 加强对小区内商业场所和住户的管理,建立消防、卫生等相关制度,确保经营场所和住户的安全。

f.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四、安全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b.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确保安全事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c.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d.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 及时向居民通报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建议。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享受物业治安管理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居民享有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禁止性行为政策

禁止性行为政策

禁止性行为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禁止性行为政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政策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定背景禁止性行为政策的制定背景源自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处理。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性犯罪事件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伤害了很多人的权益。

这种情况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促使了政府和各界制定禁止性行为政策的迫切性。

二、政策目标禁止性行为政策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性犯罪:禁止性行为政策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打击性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2.改善社会风气:该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3.传播道德观念:禁止性行为政策也旨在加强对道德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

三、主要内容禁止性行为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法律界限:政策中需要明确性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2.加强教育宣传:政策也需要加强对性教育的重视和宣传,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性和性行为,提高对性的认识和态度。

3.加强执法力度: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人民的权益。

4.建立举报机制:政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对性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性犯罪。

四、实施效果禁止性行为政策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和影响:1.减少性犯罪事件: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性犯罪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

2.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政策的实施可以引导和教育人们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

3.增强社会稳定:政策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4.促进社会进步:政策的实施可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社会的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

2019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卷九)

2019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卷九)

2019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卷九)1.下列业主的权利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B)。

A.完善权和监督权B.知情权和监督权C.控制权和知情权D.控制权和完善权2.(B)是指由国家特定政权机关制定或认可而具有普遍约束力,反映执政集团对物业管理社会秩序的利益要求和组控意识,并依靠政权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用以组控物业管理社会关系中某一类具体关系或某一具体过得类型的行为规范。

A、物业管理政策B、物业管理法律规范C、物业管理关系D、物业管理法律关系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众多业主的公众权益不受损害,只要不影响业主民主决策,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由(A)决定。

A.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B.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委员C.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行政机构D.全体业主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应当(A)。

A、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什么价格交纳有关税费B、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并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C、既不能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也不能通知交易双方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D、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但不通知交易双方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5.《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B)备案,以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掌握。

A.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B.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区、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D.区、县人民政府民政府6.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表现为(B)。

A.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B.对某些潜在投标人详尽介绍招标项目并允许查验项目,而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则掩饰项目情况或不给予同等、合理的投标准备时间C.向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切实际的投标条件或要求D.从企业所有制角度进行限制,不允许民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7.邀请招标也称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有选择地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主要适用对(C)的物业管理项目。

禁止性行为管理规定

禁止性行为管理规定

禁止性行为管理规定一、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和维护组织内部员工之间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尊重和包容的环境中工作,并营造一个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组织内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三、定义1. 禁止性行为:指任何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等相关的言语、行为或行为意向,包括但不限于性骚扰、性侵犯、性歧视、言语侮辱等。

2. 性骚扰:指在工作场所内以言语、肢体动作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非自愿的、性别相关的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暗示、性嘲笑、不恰当的身体接触等。

3. 性侵犯:指强迫或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对他人进行非自愿的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奸、性骚扰等。

4. 性歧视:指对他人基于其性别或性别认同进行不公平对待或做出偏见性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差距、晋升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

5. 言语侮辱:指使用带有性别或性别歧视意味的言辞或语言进行贬低、侮辱或嘲笑他人的行为。

四、禁止性行为管理规定1. 禁止性骚扰a. 在工作场所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b. 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歧视、性别暗示或不合适的性话题的言语。

c. 禁止进行任何在性别或性别认同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或歧视的行为。

d. 进行工作任务时,不得以性别或性别认同作为评价、指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要素。

2. 禁止性侵犯a. 绝对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性侵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性骚扰等。

b. 若发现有性侵犯行为,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报告,并可选择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

3. 禁止性歧视a. 组织内部禁止进行性别或性别认同上的歧视行为。

b. 禁止以性别为由对员工做出不平等的薪资待遇或晋升机会。

c. 禁止要求特定的性别特征或性别身份作为工作或招聘的要求。

4. 禁止言语侮辱a. 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或性别歧视意味的言辞或语言进行恶意侮辱、贬低或嘲笑他人。

b. 禁止以任何方式使他人感到不安、尴尬或无法专注于工作。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卫生、秩序,依法正确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住户和物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管理、保养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卫生、秩序;2. 组织实施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建工作;3. 监督居民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4. 收集、处理住户的投诉、建议和意见;5. 组织居民自治、宣传教育,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公告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向住户发布物业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使用管理规定;2. 物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3.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4. 物业投诉处理程序和联系方式;5. 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五条物业公告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发布:1.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张贴;2. 通过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发布;3.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认真组织物业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工作,保障居民正常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确保下列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工作:1. 电梯的维修和保养;2. 楼道、走廊、楼顶的清洁、卫生检查;3. 绿化带、公共花坛的修剪、浇水、施肥;4. 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的安全、卫生检查;5. 其他需要维护的设施和环境。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下列问题:1. 物业设施的故障、损坏,应当及时维修;2. 物业环境的污染、垃圾堆放,应当及时清理;3. 物业公共设施的违规使用,应当及时制止;4. 其他需要处理的问题。

第四章物业收费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发布;2. 住户应当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3. 住户应当有查询权,可以查询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4. 物业费的催缴和退费应当及时、公正处理。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处理与处罚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处理与处罚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处理与处罚在物业管理中,违规行为处理与处罚是维护良好社区秩序的重要手段。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者,有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理流程以及常见的处罚方式。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在物业管理中,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物业规定或社区公约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因社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公共秩序:例如在楼道乱扔垃圾、大声喧哗、随意堆放杂物等。

2. 违反安全规定:例如擅自改动电路线路、危险驾驶、私拉乱拉电线等。

3. 违反楼宇管理规定:例如私自装修、滥用公共设施、恶意损坏公共财物等。

4. 违反居民居住规定:例如违规商用、违规出租、违规改建等。

二、违规行为处理流程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物业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 通知:物业公司会书面或口头通知违规行为人,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行为。

2. 调查: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会进行调查,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并收集证据以备后续处理之用。

3. 制定处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会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

4. 提交报告:将处罚方案提交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确保处罚决策合法合规。

5. 执行处罚:物业公司执行制定的处罚方案,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常见的处罚方式在物业管理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通常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有关。

3. 暂停使用公共设施:对于滥用公共设施、恶意损坏公共财物等行为,可以暂停违规行为人使用相关公共设施,直到其改正行为为止。

4. 限制权益:对于严重违反居民居住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限制违规行为人的一些权益,例如禁止商业经营、暂停出租等。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业主委员会主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浦江风景苑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路_______弄_______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第六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一、引言性行为作为人类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不当或不合适的性行为可能会引发众多问题和纠纷,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二、管理目的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 维护组织内部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2. 保护员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尊严;3. 防止性骚扰和性侵犯等不当行为的发生;4. 倡导健康、和谐的性关系,促进组织和谐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该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学生以及组织的其他成员。

四、定义1. 性骚扰:指以性别为歧视或侵害他人尊严为目的,对他人进行言语、行为或其他形式的骚扰;2. 性侵犯:指对他人进行性行为强迫或利用其身体或精神状态,使其无法同意或拒绝的行为;3. 不当言行:指与性相关的言辞、表情、动作等,违反社会公德和组织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禁止行为在组织范围内,任何以下行为均被严禁:1. 进行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言语骚扰、肢体骚扰、性暗示等;2. 进行性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性强迫、性侵害等;3. 进行不当言行,包括但不限于下流言语、不雅行为等;4. 传播不良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猥亵等;5. 利用职务、权力等进行性骚扰或性侵犯;6. 其他违反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性行为。

六、违纪处理对于违反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的行为者,组织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轻度违纪: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的纪律教育;2. 中度违纪:责令停职、扣除相关奖励、降低评级等纪律处分;3. 严重违纪:终止合同、开除、解除关系等事业单位纪律处分;4. 涉及法律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申诉机制对于受到处理的个人,拥有申诉的权利。

组织将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保证申诉程序公平公正,受理并处理相关申诉。

八、培训和宣传为了加强员工和学生对禁止性行为管理制度的认知和认同,组织将定期组织性健康教育培训,提高性行为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

2023年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2023年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2023年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度在进入2023年之际,为了更好地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2023年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良好生活环境,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物业公共区域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健身区、停车场、游泳池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负有监督、维护、清洁以及安全保障的职责。

第二章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共区域使用时间为每日6:00至22:00,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使用,禁止在规定时间段外停留、喧哗或从事破坏性行为等。

第二条:使用公共区域时,居民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携带易燃物品、危险品或从事危险行为。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区域内饲养或放养任何动物,以确保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

第四条:禁止在公共区域内乱倒垃圾、乱丢废弃物品,居民应将垃圾投放至指定位置。

第五条:禁止在公共区域内进行商业宣传、乞讨行为,保持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保持空气清新。

第三章公共区域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维修和保养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理。

第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绿化养护等工作。

第三条:公共区域内的草坪、花坛等绿化植物应得到精心的照料和管理,确保环境整洁美观。

第四条: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电梯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居民的安全。

第四章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共区域内应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公共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设施,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和遵守秩序。

第三条:如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公共区域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违约处理第一条:居民对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度的执行有权监督和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回应并进行处理。

湖北省荆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序等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活动;第四条本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县含县级是、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共商、物价、环保、建设、电力、电信、邮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形状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住宅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县级市的普通住宅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县城普通住宅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政府提倡和鼓励其它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规划、设计新建物业时,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不少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或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和各项共用设施,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实行一户一表;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监督下对前期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自行车棚等,向物业管理企业无偿提供,办理移交事宜;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并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目物业管理用房室号;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物业区域内共用配套的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道路、场地、非机动车库、绿化、配电房、照明路灯、文体设施等,移交业主大会,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物业,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有房产登记机构在房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房屋产权证书;第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同;第十一条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双方的权利义务;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公共绿化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区域的次序维护;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保管;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一致;第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从领取钥匙之日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为售房屋仍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经营用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资料;四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物业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发表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业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三遵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四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并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八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七条新建物业入住率达50%以上、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达2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在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使用人代表列席;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并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设施及相关物业不拥有投票数;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表决程序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十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代表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代表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表决程序等由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3至11名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定期报告有关决定实施的情况;三根据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和财务预决算,然后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七完成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业主委员会将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报告;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五业主大会民主选举结果;六维修金的使用、管理、续酬方案;第二十三条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业主应当将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但每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的1%,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经营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按核定的资质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颁发岗位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三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章行为;四对造成物业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金收支情况;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聘用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服务,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管理;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不承担保证责任;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约定财产保管事项;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管理服务,应当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业主委员会和管理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范围;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七违约责任;八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决的条件;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项目情况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业设施进行维护并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行维护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当事人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控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购房后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从够房之日起缴纳;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商续聘事宜;续聘的,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再续聘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一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按实结算后移交;二移交全部物业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务;四其他应当移交的事项;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物业完好、环境整洁、公共吃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物业前,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对物业管理服务业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发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维修;五接到物业报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七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八按照物业管理服合同的约定,做好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八条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届满以后,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其他正常使用的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有关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造成物业损失或者财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缮或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道路、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四十条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承重结构,或损坏外貌及用途;二不得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设施;三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楼梯、屋顶堆放杂物;六不得堆放和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七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设备;八不得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和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九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用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和放养宠物;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按照规定需要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因业主装修中损坏楼梯间、楼梯墙面、踏步、栏杆等共用部位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修缮恢复,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合理使用物业,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者影响其他业主权益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并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协议;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必须用于增加维修金、改善共用设施和设备等;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权利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和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停车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金的来源是;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造价的1-5%经济适用房为1%的比例缴交;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使用物业维修金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按照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设置费用和车辆停放的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金;物业维修金管理使用,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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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搭乱建);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损坏健身器材;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绿化、毁坏绿化、侵占绿地;
(九)乱停乱放车辆;
(十)饲养大型犬;
(十一)侵占通道,包括不限于楼道、消防通道、维修通道、道路、场地等,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十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十五)其他影响他人居住环境、安全及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行为;
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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