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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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浅谈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王植111121383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

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

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

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

”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者:袁福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的途径愈发多样,加深了新闻的影响程度。

在此种情况新闻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宣扬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成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当前民主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体制的基石,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运行核心价值,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不容忽视。

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我国法治新时代的特殊形势下,如何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搭配运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法学人和新闻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47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在前行的道路中,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是首当其冲。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随着舆论监督权的过度扩张,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之间的摩擦。

对于两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之一,针对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司法与新闻的关系,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统一所谓的舆论监督究其根本不过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的基权利。

而具体到新闻自由则是依法延伸给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与首要追求,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遵守,而非一纸空文;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才能保证我国始终坚定正确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理所当然成为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价值层面上的取舍,最为理想的办法即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概述,表现形式以及矛盾的解决来寻求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平衡点,真正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理念的完美实现,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表现形式;解决方法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概述新闻自由的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产生之初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press词义由印刷出版扩大到大众传播,the freedom of press现在统一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实质乃是指民主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实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所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以其及时性、公开性、公益性及广泛的受众特点,成为最有影响力和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

但新闻舆论始终无法取代司法,它对司法活动监督也仍有局限性,不当的新闻报道会对正当司法过程造成侵犯。

因此,虽然它们间相互协调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但是二者实现方式和途径的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二者间矛盾关系的实质是力与利的对抗。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①。

这种利与力的冲突是新闻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监督的权力、公民知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实际司法审判中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权力的冲突。

(一)二者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度,媒体往往会背离了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议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以权利的冲突与制衡为视角

议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以权利的冲突与制衡为视角
第2 2卷 第 2期 20 0 9年 6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o o ra f HUB ICor so d n eUnv ri E rep n e c ies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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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司法公正 与新 闻 自由
影 响
解决 了权利的本质 的问题 , 我们可 以把权 利冲突的本质 归 结为主客观两方面 : 益 方 面的 冲突 , 利 价值 方面 的 冲突。下 面 将就这两方面分析 冲突本质 : ( ) 物质层 面上来看新 闻 自由与 司法公正 之间利益 需 一 从 求 的冲突。新 闻 自由这个 范 畴 , 从法 理上 看 由新 闻媒体 、 民 公
冲突。 ( 从精 神层 面上来看与 新 闻 自由与司法公 正之间价 值 四) 需求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 法治国家 的法制 基本 原则 之一 。司法机 关独
需求。
条 明确新闻 自由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言论 出版 、 集会 、 结
社、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 。除此 以外 , 还是其它 民主权利 能否 它 有效实现的基础 。而公正行使 司法权才能 体现 出法 律 的正义 价值象征 , 从而实现 民主和法 治。公 民通过行使 这种权 利培养 法律信仰 , 同时还树立 了司法权威 。 随着我 国法制 建设 的不 断深 化 , 两者 之 间 冲突 也 日益 凸
【 关键 词 】 闻 自由 ; 新 司法独 立; 冲突 权利
中 图分 类 号 :9 6 1 1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5 1 (0 9 0 40 70 17 —9 8 20 )2 36 -2
本 刊 网 址 :t :/ w .b b nt ht / w w h x .e p

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拥有更多自由VS承担更多责任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拥有更多自由VS承担更多责任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拥有更多自由VS承担更多责任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反方要为大家阐述的观点是: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我们不得不承认,媒体在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权利也伴随着责任。

如果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首先,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尽可能客观、公正。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选择性报道,甚至是故意歪曲事实,从而引导舆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人格尊严,给个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最后,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对社会负责。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忽视社会责任,只是为了追求眼球和利润,而不惜损害社会的利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媒体的自由不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谢谢!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的二辩,我将为大家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我们认为,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纯粹的自我表达和追求利润的工具,而应该成为一种服务社会、促进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

因此,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首先,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挑战法律底线的工具。

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媒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工具。

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媒体必须关注公共利益,不得偏袒某一方面,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敏感话题上的炒作。

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的报道,甚至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引言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利益分化,矛盾多发,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闻自由对司法裁判是一把双刃剑,不恰当的行使新闻自由权,无疑会给司法裁判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左右裁判结果,侵犯到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如何让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达到合理的平衡,使得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值得我们深入的分析探究。

一、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的涵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者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判。

①本质上是一种判断,即在法律规则与事实真相之间进行法律判断与价值选择。

首先,司法裁判有自身的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司法裁判要符合自身的逻辑性,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再之,司法裁判要遵循特定的程序,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进而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②新闻出版自由是法制概念,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自由地表达思想。

③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又非仅仅基于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为了发挥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功能。

二、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原因新闻自由与司法裁判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属性。

新闻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因而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

④追求并实现自由是新闻活动自身的基本目标,也是实现新闻自身功能的社会要求。

而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强调居中裁判,追求公平公正,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裁判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新闻自由与司法裁判在各自的运行中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媒体自由是重要的辩论辩题

媒体自由是重要的辩论辩题

媒体自由是重要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媒体自由是重要的,因为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有权利了解真相和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媒体自由正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

没有媒体自由,公民将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无法对社会事件进行客观的评价,也无法有效地监督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信息是民主的生命线”,没有媒体自由,民主社会就无法存活。

此外,媒体自由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媒体的报道,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得以曝光,并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反对。

例如,南非著名的《星报》在上世纪80年代对种族隔离政策进行了大量报道,为反对种族隔离政策的运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因此,媒体自由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媒体自由也是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

通过媒体的报道,企业和政府的不正当行为得以曝光,促使其改正错误,避免损害公众利益。

同时,媒体也可以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交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没有真相的市场,就没有自由的市场”,媒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综上所述,媒体自由是重要的,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

没有媒体自由,民主社会将无法存活,人权将无法得到保障,经济也将受到阻碍。

反方辩手:媒体自由并不是绝对重要的,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信息的混乱和误导。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传播渠道非常广泛,包括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而这些媒体并不总是客观和真实的。

有些媒体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或政治立场的考虑,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例如,美国著名记者沃尔特·杨格在其著作《假新闻》中指出,媒体的报道经常受到政治和商业势力的影响,难以保持客观和真实。

此外,媒体自由也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国家,媒体可能会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引发社会动荡和民众恐慌,甚至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VS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立法思想,主张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推动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容易滥用,会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超越自己的权限,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打压政治异见人士、追求个人私利,甚至参与不正当的商业活动。

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司法公正,使社会陷入混乱。

其次,司法能动主义会削弱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社会的发展。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会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影响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司法能动主义会加剧司法机关的负担,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会分散精力,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司法机关本来就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如果再加上司法能动主义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地执行职责,使社会陷入混乱。

因此,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应该反对这种立法思想。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立法思想,主张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推动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我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容易导致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使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会在判决时考虑个人立场、政治因素等因素,使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

其次,司法能动主义容易导致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影响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权力,以保证司法公正。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积极地干预社会事务,就容易被政治权力所控制,影响司法独立性。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讨论有关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个问题。

我方的观点是,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所谓社会舆论,即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针对某一现实客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和情绪的表层集合。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特别地,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

我方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中公正,不包括立法和执法。

而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则是看它能否让法院判决的结果和过程更公正,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则看它是否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因如下:其一,社会舆论是感性化的、片面的,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理性相违背。

因为大众得到的信息具有局限性,公众很少知道案件真实的情况,也不了解法律的具体细则,导致社会大众对案件的普遍认知是片面的。

民众有着强烈的朴素的正义感,他们只是根据片面的证据和通过媒体得知的信息看待问题,而很少能看到案件的本质。

我们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听到“这个人罪大恶极,杀一百次都不过分”,或者“这个人是大义灭亲,怎么能判处死刑呢”。

但司法则更需要一种理性的思考。

其二,社会舆论可能被媒体或个人操纵。

媒体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而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博得民众的眼球,故意夸大或者缩小一些事实。

就拿“我爸是李刚案”来说,媒体把一起交通肇事案硬是和“富二代”“官二代”扯上关系,把舆论导向到对于社会内部矛盾上。

在其他案件中或者通过宣传被害人悲惨的遭遇或者宣扬被告悲惨的童年来影响大众判断。

其操纵的嫌疑不可谓之不大。

利用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大众本身的心理倾向这一点的社会舆论又怎么可能对公正的判决产生正面作用呢。

最后,社会舆论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演讲材料-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精品

演讲材料-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精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一、引论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

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

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

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如我方四辩在盘问中提到的,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媒体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定义都是有偏差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照完整合法的既定程序对案件做出依法的审判结果,它是每次司法过程都需到达的最终目标。

而媒体审判则指媒体在案件得到法官的认定前,自行对案件做出有倾向性的认定,并将这种认定直接或间接的传播出去的行为。

其传播方式可以包括媒体自行做出预测性报道,或通过报道不完整的事实来引导民众舆论向这一认定倾斜等方式。

下面我们来对媒体审判和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做一界定。

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媒体通过报道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来促进司法公正的现象,我方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媒体监督,我方承认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但是它不是媒体审判。

只有媒体在结案前对案件做出认定,并传播这种认定的行为才属于媒体审判,如果是媒体对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进行的传播是属于媒体监督的。

简言之,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而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司法过程。

我方认为司法公正的判断依据是我方在定义中提到的司法独立,正确认定事实,依照完整程序和得出依法审判结果四个方面都得到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今天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首先,媒体审判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会阻碍司法过程的程序完整性,使部分案件失去了进行完整司法程序的条件,阻碍了司法公正。

由于社会舆论压力,很可能造成证人不敢提供证词,或证词带有主观色彩地取舍,也有可能造成舆论排挤的一方找不到辩护人,导致依法辩论环节的缺失。

甚至有张金柱的案例证明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因为舆论压力缩短应有死刑复核时间。

这些必要司法环节的缺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

第二,在法官对案件事实做认定之前,媒体审判的结果很有可能混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媒体审判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不能做到仅以法为判断标准。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对方论点及我方反驳媒体审判有利于监督司法进程:正如我方在定义中所说,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是要对案件本身做出一个裁定,而媒体监督着眼于司法进程,是要通过曝光来监督司法进程。

这两者对象不同,不可混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的结果可能引导司法机关更加慎重的做出决定:媒体审判由于其并不单单以法律为标准,还掺杂有道德情感乃至媒体自身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如何证明媒体审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呢?用一种无法证明是否公正的结果来影响司法的判断,是否是饮鸩止渴,是否是阻碍司法公正呢?媒体审判代表大众的声音:好,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是怎样来的。

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中,李刚之子本来说的是:“快救人,我爸是李刚”,可是媒体断章取义,仅报道“我爸是李刚”。

在媒体审判中,媒体经常是通过仅报道出部分事实来引导大众的观点。

换言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大众自己发出的,而是媒体诱导出的。

后续方案(若对方辩友提出很多媒体是公正客观地在报道事实):如果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从而引发民众自发的对案件做出判断。

那么这一过程究竟是媒体在审判呢,还是民众在审判呢?司法的审判结果需要接受媒体的评判:看来对方辩友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甚了解啊,我国对司法结果的监督来自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复议,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和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

司法的结果是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判是否公正的,要保证的结果的公正,只能通过保证过程的公正来实现。

试问对方辩友,如果一道题目我的每一步过程都做对了,结果还可不可能错呢?所以我们要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就要先保证它的过程公正。

而媒体审判我方已经论证过,不仅不会促进过程公正,反而会损害过程公正。

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媒体审判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现有司法是不公正的或者说媒体审判比现有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呢?如果不是,那么对方辩友如何用一个不如现有司法制度公正的制度去促进司法公正呢?对于一个足够理性、足够好的法官,他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不会被舆论审判的结果所左右: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的人民也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如果他足够理性,那么就不会被邪教所蛊惑,所以邪教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没有影响的,我们就可以对邪教置之不理呢?退一步讲,就算存在这样的法官,他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那么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敢不敢坚持正确的判断呢?再退一步讲,如果媒体审判对于法官真的没有任何的影响,那么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交集又怎样来促进司法公正呢?司法本身是不公正的,媒体审判有助于法律完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五十年前的司法体系完善还是现在的司法体系完善?明显是现在。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例文_新闻表达自由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例文_新闻表达自由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例文_新闻表达自由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一、引论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

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

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

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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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

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

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

”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

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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