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滞期费支付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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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2020年第6期总第346期21更孑淆箔费廿算期间鉤弦僅铲妬廉规与<例上海海事大学赵晨宇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

m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

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o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1滞箱费的法律性质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承运人收取滞箱费作为航运惯例已被司法界和航运界广泛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作为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和业界主要有违约金说、约定损害赔偿金说和违约损害赔偿金说等观点。

违约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就超期用箱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实际情况复杂而无法弥补承运人的损失,则按法定违约金赔偿承运人。

约定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无论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托运人均按约定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承运人不得主张法定损害赔偿金。

违约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按法定违约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

18我国法院大多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英国法院则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因故未及时装卸而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利益。

下面将介绍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1. 滞箱费的计费标准一般按照每箱每天的费率来进行计算,具体费率根据不同的港口、船公司和货代公司而有所不同。

2. 滞箱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以自然日为单位,即从货物到达港口或码头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直至货物完成装卸为止。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货物种类、尺寸、重量、存放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货物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4. 部分港口或公司还会对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季节性调整,如旺季和淡季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滞箱费的支付方式。

1. 滞箱费一般由货主、托运人或代理人承担,具体支付方式一般由合同约定或根据当地法规来执行。

2. 一般情况下,滞箱费的支付期限为货物完成装卸后的一定天数内,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3. 对于长期滞留的货物,一些港口或公司还会采取强制拍卖或处置的方式来清理滞留货物,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支付滞箱费及相关费用。

三、滞箱费的管理及监督。

1. 港口、码头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滞箱费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滞箱费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3.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发生纠纷。

四、滞箱费的合理性分析。

1.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损害货主或港口、公司的利益。

2. 合理的滞箱费收费标准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货物及时装卸,减少滞留货物对港口资源的占用。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出现虚高收费或滞留货物长期不收费的情况。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滞报天数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A 法定申报日期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 (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

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

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
某公司出口货物20000公吨,租用一艘程租船装运,租船合同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下:
(1)每个晴天工作日(24小时)装货定额为2000公吨,星期日和节假日如使用按1/2计算
(2)星期日和节假日前一天18小时以后至星期日和节假日后一天的8时以前为假日时间
(3)滞期费和速遣费每天(24小时)均为USD2000 (4)凡上午接受船长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装卸时间从当日14时起算,凡下午接受通知书,装卸时间从
次日8时起算
(5)如有速遣费发生,按节省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计算
装货记录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滞报天数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A 法定申报日期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 (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外轮滞期费日落条款

外轮滞期费日落条款

外轮滞期费日落条款
外轮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船东签订航次租船合同,被认定为租船人,应承担租船人的义务,包括支付运费的义务;外轮代理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无需对外轮代理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在金康合同格式下,出租人主动放弃对货物的留置权,便丧失要求承租人支付卸货港滞期费的权利。

在海运实践中,若承租人能证明亏舱是由于船舶本身的原因造成,则不应承担亏舱费。

合同约定滞期费与船舶延误损失对船东而言有不同的举证责任。

我国内地和香港当事人之间存在中英文的合同文本时,可以中文为双方共用的语言文字为由解释合同条款,这也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合同目的解释方法。

租船合同只约定港口名称,而未约定泊位的,应推定为港口租约。

海运过程中涉及的时间问题

海运过程中涉及的时间问题

海运过程中涉及的时间问题BOOK占订仓:通常要在出货前的4-5天与货代联系•确认客户是否有与之定运费。

出货时间DELIVERYTIME是根据我司生产交货时间与收货仓的载货时间而定,通常出货时间是要在货仓的载货时间前的一天。

(期间要经过出货前一日约柜、装货、报关,货车运送深圳或送香港入货仓或还柜场)。

货仓载货期CLOSINGTIME货运代理根据我司或客户选定的船公司的某一个航班开船时间而定载货时间。

(通常散货载货时间会在船开日前4-5 天,期间货代要将几家散货拼柜,并还柜场。

柜货载货时间会在船开日前1-2 日)如是我司支付运费的话,可以选取几组船期,一周可以有几个载数时间。

如是客户自己支付运费的话,通常客户只会选取一周的一个船期,则我司必须按货代指定的一个载货时间交货入仓。

如需改变船期必须要由客户与货代商议定运价。

有时如因交货期实在是赶不及载货时间,可以与货代要一个LATECOM时间,可以延迟半天或是载货时间次日中午。

但LATECOM时间并不是每一个船期都有。

开船日ETD我司或客户选定的船公司的某一期船开日。

不同的船期有不同的海运价。

如要改变船期,货代必须征得运费支付方的同意并要签海运费的合同。

我们通常要提前向货代查客户所定的航班船开时间,货代要求载货前交货,船开日前补货物资料。

因为美国9.11 事件后,凡去美加货都是在载货期前3-4 天补料。

特别注意的是,当遇到中西方大节日前后船期,大船公司货柜量都有比较爆满,就算是BOOK 了船订仓,货柜亦未必能如期上船。

(有时也可能会被上小船,到另个一个大港口拼船。

船期:船在海上航行的时间T/T, 以此计算船到目的港的时间(ETA)船期长短取决于:船行快慢。

(快慢船可相差2-6 日)船到目的港口的先后顺序(先靠哪一个港口)。

(先后港相差1-2 日)船会否在收不足货柜时到邻近其他港口与其他船拼大船。

(一般目的港口是否属于内陆港。

(内陆港会迟 4-7 日)货到目的港 ( 提柜、拆柜提散货)货代会船到次日提柜, 拖回所租仓库拆柜再通知各散货收货人办理清关及提货。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22小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运费684 000元、滞期费398 125元,但实际被告仅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804 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人民币274 52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装货港产生的封航时间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不应全部归于被告承担;在卸货港,原告“金泰68”轮在可以停靠码头的情况下延期1天才停靠,此1天时间不应计入滞期时间。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关系。

双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关于装货港封航时间的认定。

本案中装货港的封航时间共计78.02小时,根据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第三条第8款“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约定,前述封航时间的一半,即39.01小时,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由作为承运方的原告承担。

关于“金泰68”轮在卸货港本可靠泊而延期靠泊是否导致装卸时间中断。

港务公司对船舶靠泊计划的安排,系综合考虑了船舶情况、港口状况、靠泊潮水等因素后作出,必已考虑到船舶靠泊的安全性,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潮水确不符合船舶靠泊条件、船方拒绝靠泊有充分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船方的拒绝靠泊缺乏合理性,因船方不合理的拒绝靠泊造成妨碍船舶靠泊装卸的,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

自2011年8月12日17:30到8月13日16:00的时间,共计22.5小时,系由船方不合理拒绝靠泊而发生,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

综上所述,涉案航次中,被告应向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文/上海海事法院 王金凤舶抵装货港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毕和卸货港口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签订后,“金泰68”轮于2011年7月26日19:00抵达秦皇岛港锚地,8月9日7:00装货完毕;于同年8月12日13:30抵达上海港,龙吴港务公司安排该轮于8月12日17:30靠泊码头,但船方以靠泊潮水不理想为由不同意靠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滞报天数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A 法定申报日期B 滞报金征收范围C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 (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中远海滞箱费条款是指在航运过程中,货物的集装箱迟迟无法卸货而产生的费用。

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集装箱内滞留超过指定的时间,导致承运人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以下是关于中远海滞箱费条款的详细说明。

一、滞箱费的定义和适用情况滞箱费是指货物在集装箱内滞留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导致承运人要支付的费用。

适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船舶无法及时靠港卸货2.港口服务设施紧张,无法及时处理货物3.货物清关程序繁琐,导致卸货延误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二、滞箱费的计算方法滞箱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会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计算:1.单位时间费用:按照天/周/月的单位时间收取费用,费用随着滞留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增加。

2.滞箱费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航线和不同类型的货物设置不同的费率,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调整。

3.货物价值:根据货物的价值大小,确定滞箱费的收取标准。

4.承运人的运营成本:考虑到船舶停泊、人力资源、设备维护等成本因素,对滞箱费进行合理的定价。

三、滞箱费的支付责任和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法规,滞箱费的支付责任通常由货主承担。

货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付滞箱费:1.预付款项:在货物发运之前,货主可以向承运人预付滞箱费,以确保货物能够及时卸货。

2.延期付款:在货物滞留期限内,货主可以向承运人申请延期付款,但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或滞纳金。

3.合并支付:如果多个货主的货物集装箱在同一时间滞留,承运人可要求货主共同承担滞箱费用。

四、滞箱费的索赔和争议解决如果货主对滞箱费有任何异议或要求索赔,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提交索赔申请:货主应向承运人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说明滞箱费产生的原因和金额。

2.协商解决:承运人和货主应进行充分的协商,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

3.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规定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支付期限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支付期限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支付期限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支付是指货主或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的费用支付事项。

准确规定运输费用支付期限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相关问题。

一、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约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期限。

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般来说,运输费用的支付期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约定:1. 运输费用支付的时间节点:可以约定在货物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2. 运输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约定货主/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直接支付运输费用给承运人,或者约定货主/托运人将运输费用转账至承运人指定的账户。

3. 运输费用支付的期限:可以约定具体的支付日期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支付。

4. 运输费用支付的金额: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货物运输费用按公斤或按重量来计算)。

二、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重要性准确规定运输费用支付期限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承运人的权益:运输费用是承运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回报,及时支付运输费用可以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承运人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2. 维护货主/托运人的权益:明确支付期限可以避免因为费用支付延误导致的交易纠纷,确保货主/托运人在支付运输费用后及时收到货物。

3. 促进货物流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可以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并且有助于货物的及时到达目的地,促进商品的销售和货物的流通。

三、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关于运输费用支付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的地点,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支付价款;不需要领取,或者合同规定发货人根据合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同时收到价款的,发货人在交付货物时收到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海集运国内滞箱费标准及实施细则

中海集运国内滞箱费标准及实施细则

中海集运国内滞箱费标准及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滞箱费及FREE TIME的定义一、滞箱费的定义船东参考当地的航运习惯规定用箱人在提箱及还箱操作之间一个合理免费用箱期限(FREE TIME),如客户超期使用集装箱,将根据船东制订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以弥补船东由于客户超期使用而造成集装箱租金损失、周转效率等相关费用的损失。

二、FREE TIME相关说明1、FREE TIME中免费使用天的计算A.CLAENDAR DAY(日历天):日历天就是按照日历上所载的日期来算(法定节假日及其他无法工作的时间都包括在内),一天的计算以子夜24:00为基准,不满一天按一个日历天计算。

B. WORKING DAY(工作天):除星期六、日及当地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所有日历天,其他时间一概不能排除在外,不足一天按一天算。

2、超过FREE TIME一律按照日历天来计费如用箱人超过了集装箱的免费使用期(FREE TIME),对于超期后的天数应按照船东制订的标准支付滞箱费,无论该超期时间是否是在其可工作的时间,这就是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

3、申请延长FREE TIME滞箱费的计算方法首先按照原来的滞箱费标准计收费用,再减去延长的FREE TIME产生的费用,而不是按现行标准时间段顺延计收。

举例如下:外贸进口一个20GP,我们给与客户14天免费期,客户最后25天后才还箱的滞箱费计收方法:第二部分滞箱费计算标准一、国内滞箱费收取标准1、进口:从卸船开始计算到用箱人还箱时止。

2、出口:从用箱人提箱开始计算到集装箱装上船止。

以上操作如有超期按照中海集运制订的滞箱费标准计收,如非用箱人原因造成滞期,可提出滞箱费减免申请。

二、套柜操作中滞箱费标准的适用套柜操作中滞箱费计算时间从卸船起到装船时止,按照进口集装箱滞箱费标准向套柜操作人计算收取全程滞箱费。

FREE TIME大连片区12天,其他片区10天。

三、提箱后退关的滞箱费计算标准提箱后没有装货或已经装货进码头但由于客户原因造成无法装船的退关箱,按照从客户提箱时起到还箱时止的全程计算滞箱费, 不再另行给与出口FREE TIME。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第一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

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论文关键词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及原因(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按期交付而言。

我国《合同法》第290(1)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

”可见,我们可以对延迟交付下这样的定义:承运人无正当理由,致使货物未在约定期间、合理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交付收货人。

(二)延迟交付的原因由于航运固有风险很大,而且不可预测,航运技术水平的限制,历史上对海上运送时间的要求并不很高。

导致延迟交付的原因五花八门,最主要的由下列几个方面:(1)承运人或船长在装货港或中途港的不合理长时间滞留,或在航行途中未合理遣速。

(2)船舶不适航造成事故或航行途中修理,及至不及时修理。

(3)船舶未按正常地理航线行驶,即绕航。

但对于绕航,海商法已经另有专门规定,本文不作探讨。

(4)其他原因,如目的港拥挤、罢工等延误停泊。

二、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规定及缺陷(一)《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规定在我国《海商法》制订过程中,对是否规定“迟延交付”曾有极大的争议。

以货方利益为代表的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认为在《海商法》中应规定迟延交付的定义和承运人对货物迟延应负的责任。

而以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规定迟延交付的定义及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责任。

在最后定稿过程中,《海商法》起草人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作了规定。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海运是一种重要的国际物流运输方式,而海运集装箱运输更是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针对集装箱运输中的费用问题,中远海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其中包括海滞箱费条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海滞箱费是指集装箱滞留在港口或其它船公司由于原因而引起的费用,主要是货主需要支付的滞箱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弥补集装箱滞留所带来的运营成本和损失,确保物流链的正常运转。

中远海运公司在制定海滞箱费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滞留的时间:中远海运公司通常会规定货主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海滞箱费。

例如,如果货主超过免费存放时间仍未提货或导致集装箱滞留在港口,中远海运公司将向货主收取相应的海滞箱费用。

2.海滞箱费的计算方式:中远海运公司通常会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海滞箱费。

常见的计算方式有按日计费、按周计费或按月计费等。

具体的计算方式会在合同或条款中明确规定。

3.海滞箱费的金额:中远海运公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特定要求来确定海滞箱费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海滞箱费的金额会和滞留时间的长短、货品的性质以及货主的要求等因素有关。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中远海运公司还可能在条款中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1.支付海滞箱费的方式:中远海运公司会规定货主需要如何支付海滞箱费。

货主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2.其他相关费用:除了海滞箱费外,中远海运公司还可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其他相关费用。

例如,滞留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箱损费、保险费等。

3.违约责任:中远海运公司可能会在条款中规定如果货主未能按时支付海滞箱费的后果。

货主未能按时支付海滞箱费可能会导致中远海运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缴费用,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远海运公司的海滞箱费条款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合同和业务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货主在与中远海运公司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海滞箱费条款,并确保自己对其中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楚的了解。

滞期费计算方法

滞期费计算方法

1)滞期费的计算滞期费应按照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一旦发生滞期,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乃至因天气或其他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是否也作为滞期时间计算滞期费,常是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问题。

为了避免争议,在租船合同中,必须使用一些具有一定涵义的用语来表明滞期时间包括的范围。

这就是“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和“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①“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又称“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

是指计算滞期的“日”的涵义与计算装/卸时间的“日”的涵义相同,如果计算装/卸时间使用的是晴天工作日(per weather work),即不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停止工作时间的“日”,(SSHEX: Saturday, Sunday holiday except)则计算滞期时间的“日”中也不包括这些时间,也就是说在滞期期间,星期日,节假日及天气不良等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都不应计入滞期时间。

即滞期时间是断续计算的。

②“滞期时间的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uously)或称“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是指进入滞期后,即使遇有星期天,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也应计为滞期时间,直至货物装/卸完毕。

当然,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船方原因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或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计入滞期的时间,均不能计为滞期时间。

合同中,关于滞期时间的计算,通常都是按照“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约定的,即滞期时间的计算以“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为原则。

也就是说,一旦进入滞期后,滞期时间的所有星期日、节假日等不良天气等停止工作的时间,均应计为滞期时间。

2)滞留损失虽然对于滞留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一定的滞期费,但是,滞期费只能补偿因船舶滞期而产生的损失,而不能使船舶所有人获得利润,尤其是如果滞期时间过长,可能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如何计算船舶滞期费

如何计算船舶滞期费

海关律师讲解如何计算船舶滞期费在航运违约纠纷中,如何主张船舶滞期费对于维护船舶企业利益至关重要。

海事律师结合目前的海事审判经验,为大家讲解船舶滞期费的计算方式。

船舶滞期费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在承托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滞期费容易计算,但在双方约定不明的状况下,如何来计算滞期费成为一大难题。

从审判实务中反映,合同当事人对滞期费的起算时间有很多种不同约定,如:从抵达锚地起、从抛锚向港调报到起、从抛锚向海事部门报到起、船抵锚地以航海日志记载时间为准起算、以船舶靠泊完毕后起算等,不同约定的举证难度差别较大,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有些合同对两港能否合并使用约定不明,每天的金额约定也各有不同,有些当事人以同一航区、同一时间的同类船舶营运利益作为计算滞期费的依据,但此类证据的代表性难以保证;计算相应的滞期费用,船舶本身的运营成本能否减去;滞期时间如何计算等等此类问题,都是法院在处理滞期费纠纷时需要认真研究分析的问题。

首先,滞期费率,对于不同吨位不同用途的船舶,其滞期费率也是不同的,依航运市场行情及营运成本,一般在合同中均有约定。

船舶营运成本是承运人正常经营必要支出,未产生滞期时即是由承运人承担的,应在滞期费中予以扣除。

在费率的举证上可由承运人提供涉案船舶资料及近期的营运记录或同类型船舶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合理的滞期费率。

在滞期时间的计算上,起算点常常是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激烈争论的焦点。

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以以下几种起算到港时间的标准为主:①以船舶向港调报到起算;②以船舶向海事部门报到起算;③以船舶到锚地抛锚并以航海日志记载的时间为准起算。

第一种起算标准涉及港口第三方,尤其是在一方与港口有利害关系时,该起算标准就难免有失偏颇;第二种标准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记录,从准确性与公平性角度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取证困难;第三种标准是船舶运行中产生的标准,是最符合船舶本身状态的标准,因此以该标准起算船舶到港时间是最贴近客观事实的。

船运合同范本滞期费

船运合同范本滞期费

船运合同范本滞期费1. 托运人:[托运人名称],其法定地址为[托运人地址];2. 承运人:[承运人名称],其法定地址为[承运人地址]。

鉴于托运人需要运输货物,而承运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承担运输任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1. “滞期费”是指因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款项。

2.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子。

3. “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二、运输货物1. 托运人将委托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描述如下:[货物描述]。

2. 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价值等信息将在提单中详细注明。

三、运输期限1. 承运人应在[预计开航日期]前将货物运抵目的港。

2. 如承运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托运人支付滞期费。

四、运费和滞期费1. 运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将在提单中详细注明。

2. 如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滞期,应按照每天[滞期费率]向托运人支付滞期费。

3. 滞期费的计算期间从货物实际装船之日起至货物卸离船舶之日止,但不包括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

五、提单1. 承运人应在货物装船后及时签发提单,提单应作为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

2. 提单的份数将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提供。

3. 提单的内容应与本合同的规定一致。

六、货物装卸1. 货物的装卸由承运人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承运人应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尽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3. 如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装卸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通知和送达1.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在本合同中提供真实、有效的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

2. 任何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快递或等方式发送给对方。

3. 通知或文件的送达日期以收件人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算,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法律适用地]的法律。

海运滞期费支付时间问题

海运滞期费支付时间问题

海运滞期费支付时间问题通常租约中订入的时间,比如在卸货后30 天,船方提供装卸事实文件,然后双方结算速遣费与滞期费,这样即使船舶在几天内卸完,滞期费也要待30 多天后才能给。

因给付时间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货物来追讨装卸港滞期费。

但如果租约中没有讲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是在装、卸货工作各自完成后。

而一般说来,装港的滞期费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货,在装港如已产生了巨大的滞期费,可以马上追讨,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约第8 条”的文字,说明租家本身要负责装港滞期费。

但没有如此写明,而租约光是有一条责任终止及留置权条款,租家不必先负责装港滞期费,必须由船东在卸港留置货,向收货人追讨。

如果滞期费计算方式是“共用”,则装卸只算一次,所有滞期费的计算更要待卸完货才能算。

对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 年金康的范本格式,它的第7 条也是规定滞期费每天支付,但它更规定了租家在收到船东的付款要求96 小时之后尚未支付,船东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赔。

这会在装港发生,船等货时,装货时间一过,很快出发票要滞期费,每天可出一张发票,96 小时一到,尚未见钱,船东在市场涨时就可以撤船。

如果租家坚持要用这艘船,船东可以乘机敲一笔,不只是付清滞期费这幺简单。

这与NYPE 要租家准时付租金后果一样,但租金明确,较少争议,而滞期费的争议可大了,比如租家认为较早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货时间未开始,更不用说船已进入滞期了。

但在金康1994 第7 条下,加上运费上涨又非要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钱,顶多是“抗议下”,以防止船东有借口撤船。

当然对船家来说,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装港,在卸港因船东有提单的约束,往往除了留置货外也不会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连争议滞期多少的胆量也没有。

整个做法与心态,实与期租在NYPE 未准时付足租金,但少付是否有争议,船东该否考虑撤船一样。

剩余运费的结算时间现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运费,剩下来的与速遣费/滞期费一起在卸完货后结算。

什么叫做滞期费?滞期费怎么计算?

什么叫做滞期费?滞期费怎么计算?

什么叫做滞期费?滞期费怎么计算?⼀.定义:滞期费是指⾮出租⼈应负责的原因,承租⼈因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的船舶延误⽽向出租⼈⽀付的款项。

例如承租⼈A与出租⼈B订⽴航次租船合同,由B派“和平”轮于2019年10⽉4⽇抵达厦门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如果A未能在这⼀期限前准备好货物,那么A就应该向出租⼈B缴纳滞期费。

⼆.计算⽅式:滞期费的具体计算⽅式⼤概有两种:(1)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所谓连续计算,是指即使按约定不计为装卸时间的星期⽇、节假⽇或因天⽓不良⽽不能进⾏货物装卸的时间,仍会计为滞期时间。

尽管速遣可能会有“按节省的全部⼯作时间计算”,但是滞期费却不考虑这⼀点,只要时间是连续的,不问具体是星期⼏,都要计⼊到滞期时间的计算过程中。

(2)按同样的⽇。

这种计算⽅法⼜称为“⾮连续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样计算。

实践中,前者⽐较常⽤,当事⼈也可以另⾏的去达成完全不⼀样的约定。

三.实务操作:实务中,有些当事⼈之间会另⾏达成⼀个“船舶滞期的期限”,也就是说考虑到⼀些特殊的情况,在10⽉4⽇“和平轮”未能抵达港⼝做好装货准备之时,双⽅当事⼈约定允许船舶滞期⼀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承租⼈除了要承担滞期费之外,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很可能出租⼈会约定如果这段期间内船舶再⽆法准备完毕,就会解除合同。

我们同时也可以把超过这个期限内仍然未完成装卸作业的情形称之为“超滞期”。

此时,承租⼈应向出租⼈赔付延期损失,延期损失的计算通常是按照超滞期时间内出租⼈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但是合同中⼀般约定的做法是:延期损失为超滞期内出租⼈受到的实际损失与按合同中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的数额⼆者中较⾼者。

例如约定每⽇滞期付1万元,船舶滞期期限为5⽇,⽽在船舶滞期期限届满后承租⼈仍然⽆法准备好货物装卸,给出租⼈造成了3万元的实际损失。

此时尽管实际损失只有3万元,但是按照滞期费率计算应该要付5万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应⽀付的是5万元,⽽不是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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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滞期费支付时间问题
通常租约中订入的时间,比如在卸货后30 天,船方提供装卸事实文件,然后双方结算速遣费与滞期费,这样即使船舶在几天内卸完,滞期费也要待30 多天后才能给。

因给付时间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货物来追讨装卸港滞期费。

但如果租约中没有讲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是在装、卸货工作各自完成后。

而一般说来,装港的滞期费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货,在装港如已产生了巨大的滞期费,可以马上追讨,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约第8 条”的文字,说明租家本身要负责装港滞期费。

但没有如此写明,而租约光是有一条责任终止及留置权条款,租家不必先负责装港滞期费,必须由船东在卸港留置货,向收货人追讨。

如果滞期费计算方式是“共用”,则装卸只算一次,所有滞期费的计算更要待卸完货才能算。

对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 年金康的范本格式,它的第7 条也是规定滞期费每天支付,但它更规定了租家在收到船东的付款要求96 小时之后尚未支付,船东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赔。

这会在装港发生,船等货时,装货时间一过,很快出发票要滞期费,每天可出一张发票,96 小时一到,尚未见钱,船东在市场涨时就可以撤船。

如果租家坚持要用这艘船,船东可以乘机敲一笔,不只是付清滞期费这幺简单。

这与NYPE 要租家准时付租金后果一样,但租金明确,较少争议,而滞期费的争议可大了,比如租家认为较早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货时间未开始,更不用说船已进入滞期了。

但在金康1994 第7 条下,加上运费上涨又非要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钱,顶多是“抗议下”,以防止船东有借口撤船。

当然对船家来说,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装港,在卸港因船东有提单的约束,往往除了留置货外也不会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连争议滞期多少的胆量也没有。

整个做法与心态,实与期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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