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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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整理)2020年两会学前教育相关提案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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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会学前教育相关内容及浅析一、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1、发展托幼服务原文:发展养老、托幼服务。

浅析: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幼儿教育一直都是家庭的刚需,尤其在“二孩”政策开放之后,社会对幼托服务质量的期待在不断提升。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两会期间,海南代表团代表吕薇等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将幼儿托育服务事业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更有民盟中央建议,将0-3岁托幼服务纳入学前教育规划,加紧制定相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托幼服务体系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建立公办社区托幼网点,倡导在社区开展“短时看护”服务,探索“社区化”、“就近话”的托幼服务模式,鼓励公办民营、公办民助、补贴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园等多种方式开展。

同时,三岁以下幼儿身心发育不完善,容易有意外情况的发生。

可设立婴幼儿托育意外保障制度,建立专项的托育意外保险,减轻社会托幼机构的经办风险。

同时也可纳入医保作为新设险种之一,更有助于群众接受社会托幼服务。

2、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原文: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有序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和中高考工作。

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县城学校建设,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扩大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规模。

要优化投入结构,让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家庭和孩子,让他们有更光明未来。

浅析:今年全国两会,“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如何破解民办园在疫情冲击下出现的生存难题,成了全国关注的热点。

事实上,早在4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已经就各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发出通知。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教育部2020年9月7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通用11篇)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通用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精神,完善我学校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问题,促进我学校学前教育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在安丘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幼儿,农村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幼儿,农村独生子女,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

三、用途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托幼费和餐费等在园期间费用。

四、申请与发放程序(一)申请与评定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和幼儿本人页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幼儿监护人,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到区教育行政部门,一份留教管办,一份由幼儿园留存备查。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对因退园、转园等原因离开的幼儿,应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幼儿园要成立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024年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____%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每生每年____元。

四、资金拨付: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4年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二)一、引言2024年,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保障全体幼儿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

本文章将从政策背景、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管理和发展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政策背景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深化早教改革,加强对幼儿园的资助政策。

这一政策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政府对早期教育的重视:随着人们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府对早期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

2024年将进一步加大对幼儿园的资助力度,以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

2. 结对帮扶政策的实施:政府通过结对帮扶政策,将优质资源幼儿园与偏远地区的幼儿园进行合作,提高偏远地区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

3. 多元化资助渠道的建立:除了政府的直接资助,还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方面参与幼儿园的资助工作,形成多元化的资助渠道。

三、资助对象2024年的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对象:1. 偏远地区的幼儿园:针对偏远地区幼儿园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政府将加大对这些幼儿园的资助力度,通过结对帮扶政策,引进优质资源,提升教育质量。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精选7篇)有较强方向性是工作方案的特点之一。

在提出某个项目前,提前准备多种方案,可以更好的帮助上级做决策,那么你会写工作方案吗?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篇1一、实施范围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各地(幼儿园)应根据市分配指标,合理界定资助条件,确定最后资助对象。

三、资助标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儿园)申请资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在园幼儿数的5%,具体资助人数以市分配为准。

四、资金分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负责统筹落实。

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五、实施程序(一)资助申请。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从20xx年春季开始按学年进行,分学期发放。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向就读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二)对象评审。

各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审。

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及幼儿家长身份信息,由园长和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批;各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将审批的资助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查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二、资金的分配1.资金的分配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政府的拨款额度来确定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需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三、资金的使用1.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购置教育器材和教具;(2)改建和维修学前教育场所;(3)提升教师素质,开展培训活动;(4)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和教学;(5)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6)其他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支出。

2.资金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安排使用计划,确保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使用资金,不得违规挪用或私自占用;(3)公开透明地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1.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

2.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1)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核实;(2)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5)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2.通报批评;3.责令整改;4.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5.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总之,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有序开展。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作者:来源:《幼儿教育·教师版》2011年第01期国发[2010]41号编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前不久,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随后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10]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一次次会议、一份份文件,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

党和政府已经把学前教育放在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高度来定义,学前教育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机遇。

让我们来仔细研读这些文件,深刻领会这些文件的精神,并切实地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以真正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相关解读文章请参阅《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1年1、2合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

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

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冀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4月23日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决策,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最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合集

最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合集

最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合集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标准资助项目为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生活费为每生每年400元。

第三条办理程序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1、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

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

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学前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儿童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本文就对这些文件作一简要概述。

一、国家层面相关文件1、《国民教育十三五规划纲要》《国民教育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全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化学前教育布局,提高学前教师素质,加强学前教育监管等。

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跃升。

2、《全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在三年内扩大普惠幼儿园覆盖面,全面推进幼儿教育信息化,支持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规范幼儿园管理,推进绿色、健康、安全的园所建设等,目标是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普及率达到70%以上。

3、《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公平普惠,加强学前教育评估监测,推动教师专业化、专业发展,发挥家庭和社会在幼儿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加快幼儿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该标准细化了学前教育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5、《幼儿教师行为规范》《幼儿教师行为规范》明确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责使命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旨在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1、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提出,北京市要全面提高幼儿园普惠性、优质性和稳定性,完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联盟建设,深入推进幼儿园品牌创建,支持教师专业素质提升,推进信息化建设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皖教秘督〔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阜阳市颍泉区、颍东区人民政府,六安市霍山县、金寨县人民政府,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督〔2020〕16号)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将组织督导评估组,定于近期对你县(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评估程序按照《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实施。

届时请予配合、支持。

附件:1.省级评估组人员名单2.工作须知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3年4月4日附件1省级评估组人员名单(出发前另行通知)附件2工作须知一、日程安排金寨县:4月10日-12日;霍山县:4月12日-14日;颍东区:4月17日-19日;颍泉区:4月19日-21日;黄山区:4月23日-25日;石台县:4月25日-27日。

二、实地督查主要内容对通过材料审核和社会认可度调查的省份开展实地督查。

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对《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明确的17个指标和标准逐一进行审核,明确是否达标。

三、确定实地查看幼儿园名单(一)分类。

包括公办园、民办普惠园、民办非普惠园、小区配套园;大规模园、小规模园;县城(城区)幼儿园、乡镇中心园、村园等。

(二)数量。

抽取幼儿园的数量原则上各类幼儿园各1所,幼儿园数量较多的可适当增加抽查数量。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2月12日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及时得到(民优字〔2013〕《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资助,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一)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二)低保家庭儿童;(三)孤儿;(四)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五)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六)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各区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对市级资助资金进行配套落实。

三、资助程序(一)申请每年2月、9月,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据实填写。

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如下:1.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扶贫手册》(已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儿童不需提供);2.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同时符合上列多项条件的,提供其中一项的材料即可。

低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关系在合肥市外的,应附当地相关单位的材料及联系电话。

每名儿童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金。

2002到2020学前教育文件

2002到2020学前教育文件

2002到2020学前教育文件学前教育是指为幼儿在进入义务教育前提供教育和保教服务的阶段。

从2002年到2020年,学前教育在中国经历了许多重大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政策、改革和创新,以及对学前教育的质量提升和普及程度的影响。

2002年是中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当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教育经费保障办法》,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提高了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水平。

这一举措为学前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促进了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自此以后,中国学前教育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6年,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1-2010)》,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提出了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以及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等重要内容。

这一纲要在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学前教育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例如,一些地区提出要建立普惠性幼儿园,保障所有适龄幼儿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此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学前教育评估机制,对幼儿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提高了学前教育的质量水平。

另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学前教育课程改革。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学前教育课程也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2008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前教育课程与教学指导纲要》,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核心目标、课程内容和评价标准。

这一纲要对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学前教育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幼儿园数量大幅增加,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也得到了提高。

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关注。

然而,与此同时,学前教育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由于学前教育资源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均衡,一些贫困地区的幼儿仍然面临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

此外,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质量不稳定等原因,仍有一些幼儿园存在教育质量不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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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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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区),重点向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深度贫-2-
困村数、专任教师数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及增长率、地方幼儿资助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等子因素。

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

如省财政厅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市县(区)以省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全省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区)投入因素/∑全省投入因素×权重+该市县(区)管理创新因素评分/∑全省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权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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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4-
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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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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