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4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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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内空提示:实施范围、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保障金的管理、监督与处罚
(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
1、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 )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3、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
诺:
(1)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 )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
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
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4、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
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
支。
5、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
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 )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三)保障金的管理
1、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2、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
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
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
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
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监督与处罚
1、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
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
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
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
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