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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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

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

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以及单位设立的独立

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

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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