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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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二章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二章

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与个人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不等同于若干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

5.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刑罚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刑罚的轻重,要与其所犯的罪行大小以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及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学辅修论文

法学辅修论文

论共同犯罪中止摘要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而对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做法。

本文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观点,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

作者通过对本题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详细分析了共同犯罪中止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及现状,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止中可以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以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通过借鉴“脱离共犯关系”概念,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予以新的认定,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犯罪中止;脱离共犯关系目录前言..................................................................................................................... (1)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一般理论 (2)1.1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内容 (2)1.2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要件 (3)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及缺陷分析 (5)2.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 (5)2.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缺陷分析 (7)3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构想 (13)3.1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 (13)3.2针对前面的缺陷应再有两个建议 (13)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2021蒋四金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刑法总则一、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考】答: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具体表述: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是行为人拒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必考】答:(1)量的要求(作用大)。

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介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异常要求。

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低概率事件)。

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属于正常。

三偶然防卫应如何处理?答:没有制正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

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1)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应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毕竟结果是阻止了他人犯罪,没有实际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四、对象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打击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答:(1)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欲侵害的人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人没有杀人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最终应当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只成立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五、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2种观点即可)答:(1)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作用不大,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5节刑法-共同犯罪(3 )-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5节刑法-共同犯罪(3 )-陈永生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

但是: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二)从犯: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三人共偷9000元,各得3000元,但各人都按9000元处罚。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③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按照从犯处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45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45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 2017司考刑法基础:教唆犯。

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受处罚的根据:共犯的独立性说: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所以只要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就按照其教唆、帮助的行为及其故意的内容认定成立相应的犯罪。

(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共犯的从属性说: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只有实行行为才能直接的侵犯法益。

只有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实行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才构成犯罪。

(通说)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拒绝甲的教唆。

甲、乙无罪.甲教唆乙犯罪,乙听了教唆,但什么都没做。

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不值得处罚的预备行为。

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既遂;未遂、中止)甲构成教唆犯的既遂;未遂。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抢劫。

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抢劫,乙只实施了盗窃。

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盗窃罪。

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强奸。

甲无罪。

【经典考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6题)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答案】D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任何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作为。

(3)教唆故意: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

①过失教唆不成立犯罪。

②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未遂的教唆)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与亲手犯共同正犯研究

亲手犯,又称自手犯,通常是指必须由正犯亲自实施实 行行为,不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的犯罪。亲手犯本来 的意思是,在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主体和行为之间必须具 有密切关系,不允许有他人的介入。 刑法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犯罪,即使是在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完成并不能代表本 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例如,在强奸罪、脱逃罪中,即使共 犯中有的行为人将强奸、脱逃行为实施完毕,但其他人就 其自身而言,仍然是认为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这类犯 罪的共同犯罪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同其他
小结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 应贯彻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之中,即使亲手犯也不 例外。而否定说则考虑到亲手犯不同于其他的犯 罪,每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均有其特定的目的,行 为人虽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每个人实施犯 罪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他人,而是具有很强的个体 性,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在亲手犯的共 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要成立犯罪既遂必须是其本 人亲自将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 向公安机关投案。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 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 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 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 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 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 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 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共同犯罪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D项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20 . 0 96(中 )
论 共 同犯罪 中的 中止
何 瑞 锋
摘 要 共 同犯 罪的 中止作 为共 同犯罪 与犯罪 中止 两种特 殊的犯 罪形态 交织形成 的客观现 象和特殊 问题 , 定上存在相 在认 当的 复杂性和难 度 。 必须将 它从犯 罪的共 同体 中脱 离 出来 , 才能满足 共 同犯 罪成 立 中止 在主客 观上 所要 求 的一般条 件。 鉴 于犯 罪过程具有 阶段 性, 不 同阶段 成立 中止 的具体要 求存在 差异 , 在 故结合 共 同犯 罪 的不 同类型与 不同阶段可 能有 利于全
然发生的情况下 , 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 , 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 止犯罪, 还必须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 即消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 中止 的结论, 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共犯 中止行为, 切 行为的加功作用 , 才能成立中止犯 。二是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 不存在 断了自己在主观上、 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 自己先前行为 使 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 的原因力作用 , 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 行为停止型犯罪中止, 而只存在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因为行 为人一 旦加入共 同犯罪之中, 自身行为必然和其他共犯行为联系在一起 , 如
成 未遂 犯 或 既 遂犯 。
个极端, 没有看 到现实 中确有~些共犯只要消极退出犯罪, 就足以消 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以后犯罪行为的影响。对此种共犯中止
二是片面肯定说 。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 的上述情况中, 存在着中
止犯 。此说具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消极 中止说, 即行为人只要 自动退 提 出了过高的要求 , 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 , 也使一些共犯 出犯罪 , 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 便能成立 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 十分难以中止 自己的犯罪行为 。 说 。与消极 中止说相反 , 该说认 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 出犯罪, 尚不 能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刑法案例案例⼀、被告⼈邹某,⼥,31岁,某县幼⼉教师。

1995年5⽉25⽇上午10时,被告⼈邹某带领4名幼⼉外出游玩。

⾛在最后⾯的⼀个幼⼉李某(男,5岁半)失⾜掉⼊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粪池中救⼈,只向⾏⼈⼤声呼救。

此时,有⼀中学⽣⽥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约75公分(半⼈深),但邹、⽥⼆⼈均不肯跳⼊粪池内救幼⼉,只是⼀起⾼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被救上来时,已经停⽌呼吸。

问题:1.被告⼈邹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2.怎样认识中学⽣⽥某和农民范某的⾏为?案例⼀分析:1.被告⼈邹某的⾏为构成犯罪.邹某带孩⼦出去游玩,属于先⾏⾏为,由先⾏⾏为导致的危险⾏为,邹某有义务对孩⼦进⾏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导致孩⼦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学⽣的⾏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所难。

两⼈对孩⼦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学⽣的不施救⾏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为值得褒奖。

案例⼆、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库房,伺机⾏窃。

夏某⼜问同⼚青⼯李某(被告⼈)愿不愿意⼀起⼲,李某当即表⽰同意。

两⼈合谋,由李某去找熟⼈配⼀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见⾯,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万⼀让⼈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辈⼦。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未收.此案中夏某的⾏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并⽆疑义,但对李某的⾏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共同犯罪真题

共同犯罪真题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

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

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

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答案: ABC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

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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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2008-12-27 15:35 豆豆的宝贝木木|分类:法律|浏览1527次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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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2009-01-02 15:54 网友采纳
1.黄李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2.黄为犯罪未遂;李为犯罪人中止
3.黄李二人为共犯(非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共犯与从犯的关系)
原因:
1.黄李两人从主观方面均产生了犯罪意图,客观方面通过买枪,登机试验等行为进行了犯罪预备,买枪可以作为杀人和劫机的犯罪预备,登机试验作为劫机的犯罪预备
2.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并且告之公安机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时性,有效性和自动性.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没有得逞,并且是由于他意志意外的原因,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3.黄李两人属于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客观方面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也均为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但不属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是因为,黄某虽然使李产生了犯罪意图,但是黄李同谋且共同实施了犯罪,黄某也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黄某和李某的具体罪行相当,可能造成的危险也相当,但是从犯意的提起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为严重,但必须客观判断犯意提起之后,两人的具体分工和主次关系,但从题目中无法得知,所以认为黄李二人作用相当,为共犯.
4. 在量刑上应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中止行为和自首情节,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
处罚.黄某犯罪未遂可以考减轻或从轻,但是其为犯意的首先提起者,也须认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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