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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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2008-12-27 15:35 豆豆的宝贝木木|分类:法律|浏览1527次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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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2009-01-02 15:54 网友采纳
1.黄李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2.黄为犯罪未遂;李为犯罪人中止
3.黄李二人为共犯(非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共犯与从犯的关系)
原因:
1.黄李两人从主观方面均产生了犯罪意图,客观方面通过买枪,登机试验等行为进行了犯罪预备,买枪可以作为杀人和劫机的犯罪预备,登机试验作为劫机的犯罪预备
2.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并且告之公安机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时性,有效性和自动性.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没有得逞,并且是由于他意志意外的原因,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3.黄李两人属于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客观方面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也均为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但不属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是因为,黄某虽然使李产生了犯罪意图,但是黄李同谋且共同实施了犯罪,黄某也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黄某和李某的具体罪行相当,可能造成的危险也相当,但是从犯意的提起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为严重,但必须客观判断犯意提起之后,两人的具体分工和主次关系,但从题目中无法得知,所以认为黄李二人作用相当,为共犯.
4. 在量刑上应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中止行为和自首情节,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
处罚.黄某犯罪未遂可以考减轻或从轻,但是其为犯意的首先提起者,也须认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