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患者是可以康复的。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

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患者李**因呕吐待查于2013年11月13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在急诊内科治疗2天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58分转入普通外科治疗。在持续输液中于12:10分出现气喘、自诉心前区不适,被告给予了心电监护及吸氧,未停止输液;12:30分出现烦躁不安、躁动;13:00出现抽搐,继而神志丧失,心跳呼吸骤停,于13:55分临床死亡。被告临床主要诊断为:猝死。共住院3天,其中I级护理3天,产生医疗费 11,317.44元,其中自费部分2,697.50元。李**死亡后,为明确死因,由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对李**尸体进行了解剖,原告支付尸检费9,448.00元。2013年12月30日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出具的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2.急性胰腺炎、胆管炎;

3.主动脉瓣后瓣与右瓣粘连;

4.肝、脾、肾淤血;

5.主动脉、脑动脉粥样硬化。死因分析为:心肌梗死,急性胰腺炎、胆管炎共同导致死亡。

【医疗鉴定】

起诉后,由原告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2014年4月9日吉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

突发猝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过错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突发猝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据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尸检报告和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来看,李**的病理报告提示,心肌层偶见新鲜的片状凝固性坏死,表现为心肌细胞轮廓存在,细胞核已消失,还见到心肌细胞消失,只残存网状支架的较新鲜坏死。符合导致李**猝死的急性心肌梗塞病理性改变。李**所患其它疾病,虽然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但并不能导致其猝死。吉林省人民医院在对李**的治疗中,对李**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病情及对生命健康的威胁,没有尽到应尽的观查、注意义务。没有重视到李**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因而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丧失了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导致了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猝死的严重后果。故被告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宣判后,**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患者是可以康复的。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人)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学习体会 近来,我院医务科组织我院外科及妇科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了《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通过这次活动,我获益匪浅,从中得到了许多启发,现总结如下。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的学习,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值班离岗,病人找医生找不到,或在做别的事,如洗澡、吃饭,不能随叫随到,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极等待。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2. 医患间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购物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是医务人员并不这样认为,一种情况是,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诊治须按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急性心肌梗死 护理个案

案例:对一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体会 一、典型案例 患者,女性,53岁,因“反复心前区闷痛3年余,加重伴气促、冷汗2小时”于2010年8月29日10:20入院,急诊以“急性心肌梗死”收住住院。 3年前患者因劳累后出现心前区压榨样痛,并放射至左肩部疼痛,持续约几分钟,经休息而缓解,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当地医院做心电图(ECG)提示“冠脉供血不足”,予以扩冠治疗。以后又多次于劳累过度或情绪激动后出现心前区压榨样疼痛,均经扩冠治疗而缓解。患者于2小时无明显诱因前出现乏力、胸闷、胸痛、气急、冷汗、颈部发紧、伴有恶心、呕吐数次,含服硝酸甘油无效,急赴“当地医院”就诊,急诊以“急性心肌梗死”收入住院。 既往患糖尿病5年,高血压病3年,高脂血症2年,均规律服用药物控制于正常范围内。无冠心病家族史。 查体:体温36.8℃,脉搏92次/min,呼吸24次/min,血压80/50mmHg。神志清合作,扶入病房,体型稍胖,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颈静脉怒张,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界不大,心率92次/min,心音低钝,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腹平软,肝脾未扪及肿大,双下肢无水肿。 心电图显示:Ⅱ、Ⅲ、aVF导联ST段抬高,宽而深的Q波,T波倒置。 化验室结果示:WBC计数6.2×109/L,中性粒细胞70%;红细胞沉降率增快;CK-MB升高,AST起病后10小时升高,5天后下降至正常。 入院诊断: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心源性休克 心功能Ⅳ级 2、原发性高血压 3、糖尿病

4、高脂血症 二、治疗要点 入院后立即置于ICU病房行心电监护抢救,吸氧2—3天,止痛、溶栓抗凝、扩冠、补充血容量、极化液等治疗,1周后患者病情明显好转,情绪稳定,能下床轻微活动,无气急胸闷,胸痛缓解。 三、护理措施 (一)一般护理 1、饮食护理宜给低盐、低热、低脂、高维生素、适量蛋白易消化清淡的饮食,少吃多餐,最初2~3天流质饮食为主,以后根据病情逐步过渡到低脂、低胆固醇清淡半流饮食或软食。为了利于病人饮食每天进行两次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以增进病人的食欲。 2、活动与休息发病后1~3天应绝对卧床休息,尤其是最初的24小时内必须绝对卧床休息,限制探视,进食、排便、洗漱、翻身等活动由护士协助完成,并保持情绪稳定,其目的是减少心肌耗氧量,防止病情加重。对于有并发症者,应适当延长卧床休息时间。卧床期间护理人员要协助患者进行被动或主动的肢体功能训练。若病情稳定无并发症,24h后可允许病人坐床边椅,协助患者进餐、洗漱,在患者活动耐力范围内,鼓励患者参与部分自理活动。第5~7天后可室内行走、室外走廊散步。 患者活动必须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与监测下进行,以不引起任何不适为宜。若活动时心率比安静时心率增加20~30次/分钟或15~20次/分钟(服用β受体阻滞剂后),血压降低10~15mmHg以上或血压异常增高,心电图上表现出心律失常或ST段移动,患者主诉乏力、头晕、呼吸困难、恶心、心前区疼痛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卧床休息。 3、氧疗护理遵医嘱给予2~4L/min持续或间断的鼻导管吸氧。氧疗可以提高血氧饱和度,缓解心绞痛,减少心律失常,减轻心脏负担,保证心脏及重要器官的氧要求,控制心梗范围。 4、保持大便通畅由于患者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而患者年老体弱,胃肠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心肌梗死病例分析

1例心肌梗死的护理 -------典型病例 干部病房徐楠 【病史】:患者,男,20岁,于2011年10月26日晚酗酒(饮白酒约500ml)后出现恶心、呕吐数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于10月27日上午8时左右突然出现心前区闷痛,为压榨样,症状持续不缓解,阵发性加重,于10月27日中午12:20急诊入院,既往体健,无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病史;吸烟史5年,平均每日20支左右;饮酒史3年,平均每日白酒100ml。 【检查】:体格检查:T36.0℃,P 71次/min,R 20次/min,BP129/89 mmHg,发育正常,体型肥胖,体质指数31.14,腰臀比1.04,口唇稍发绀,未见颈静脉怒张及颈动脉异常搏动,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界不大,心率71次/min,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A2>P2,腹软,肝脾肋下未触及,肠鸣音正常,双下肢无水肿。 门诊心电图:窦性心律,V2~V5导联ST段抬高0.2~0.6mV,T 波高尖,Ⅲ、aVF导联ST段压低0.2~0.3mV,T波倒置。 入院后复查心电图示:Ⅰ、aVL、V2~V5导联ST段抬高0.2~0.6mV,Ⅲ、aVF导联ST段压低0.2~0.3mV,T 波倒置,V3R~V5R导联呈rS型,ST段压低0.2~0.3mV。患者仍诉心前区闷痛不缓解,急查血常规:WBC 15.1×109/L,中性87.9%;急查电解质、心肌酶正常。给予尿激酶150万U静脉溶栓,同时予以肠溶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双重抗血小板、吗啡镇静镇痛、低分子肝素抗凝等治疗。 溶栓后0.5h心电监护提示频发室性期前收缩,短阵室性心动过速。溶栓后1h患者心前区疼痛症状明显缓解,复查心电图示:V2~V5导联抬高ST段回落大于50%,aVL导联qrS波,于2011年10月28日晨复查心电图(图4)示:Ⅰ、V2~V5导联T波深倒置,aVL导联呈QS型,T波倒置。复查心肌酶提示:谷草转氨酶113U/L,肌酸激酶1350U/L,肌酸激酶同工酶79U/L,乳酸脱氢酶380U/L;空腹血糖5.2 mmol/L;胆固醇5.50mmol/L,LDL1.57mmol/L,TG5.79 mmol/L。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 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 ——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纠纷简介】 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 将死者尸体放臵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

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镇党委、政府深知,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让死者入土为安,让其家人内心得到些许宽慰。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调解工作提前进行。调解前,因柳某、宋某夫妇的唯一的女儿年纪小,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受害方家属当场签订了委托书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调解中,双方在调解大厅僵持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用工单位却几乎处于完全沉默状态,好像谁也不愿意先开口,好像谁先开了口就意味着妥协。在这种情况下,这给调解员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如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调解人员认为对于家属而言,柳某夫妇双双遭受意外,不仅在精神上令人难以接受,年迈的父

急性心肌梗死题库8-2-10

急性心肌梗死题库8- 2-10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男,65岁,3年前发生心肌梗死,前降支置入支架2枚。1个月来再次出现活动时心前区闷痛,并逐渐加重。36小时前夜间睡眠中发生胸痛,含服硝酸甘油1片约5分钟缓解。2小时前休息时再发胸痛,含硝酸甘油不缓解。急诊心电图示V2~V5ST段压低0.10~0.15mV,cTnl0.45ngml,患者拒绝冠脉造影及介入治疗。此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A.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B.不稳定型心绞痛 C.急性心包炎 D.急性左心衰竭 E.变异型心绞痛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男,65岁,3年前发生心肌梗死,前降支置入支架2枚。1个月来再次出现活动时心前区闷痛,并逐渐加重。36小时前夜间睡眠中发生胸痛,含服硝酸甘油1片约5分钟缓解。2小时前休息时再发胸痛,含硝酸甘油不缓解。急诊心电图示V2~V5ST段压低0.10~0.15mV,cTnl0.45ngml,患者拒绝冠脉造影及介入治疗。患者的抗栓治疗应选用() A.A.阿司匹林 B.B.氯吡格雷 C.C.肝素 D.D.阿昔单抗 E.E.上述药物合并使用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男,51岁,胸骨后剧烈疼痛4小时,伴大汗淋漓,血压10.78.0kPa(8060mmHg),心率134次/分。面色苍白,四肢冰冷。心电图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对指导治疗最有帮助的辅助检查是() A.A.心电图和血压监测 B.B.心肌酶谱监测 C.C.漂浮导管血流动力学监测 D.D.超声心动图 E.E.胸部X线片 https://www.360docs.net/doc/268450263.html,/ 王者荣耀英雄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名词解释 1、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2、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 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业务。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 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5、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 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简答题 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 患者的损害结果。 3、当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侵权,遭受损害时,如何寻 求救济? 答:第一、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 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造成患者重大损害, 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医务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主。 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09年8月21日,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遂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 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9年10月6日,陆某又到该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诊断陆某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陆某认为是由于某种原因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自己终身残疾。2010年7月3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院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副本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68450263.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呢?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呢?前夫的死亡赔偿金在这次婚姻结束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365小编就结合案例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感谢。 案例: 我的第一个丈夫于4年前死于小煤窑塌方,之后我就跟另外6个与我同样遭遇的女人同窑主展开了一场索要抚恤金的持久战,为此把自己在镇上毛巾厂的一份工作也丢掉了。住在隔壁的光棍汉肖某看我实在不容易,就经常主动帮我点儿忙.一来二去,两家就合并成了一家。就在我们办证不久,我们的官司也打赢了,窑主给每家赔了3万块钱。肖某想用这笔钱弄份小买卖干,我没答应,而是把钱一分不少,全存进了银行。这一来可算是得罪肖某,从此以后就再没了安生日子过。我受不了,想离婚,可又怕肖某提出来把那3万块“见一面分一半”。他要真提出来了,我真不给他分行不行?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这里所谓的“继承”,是指继承权的获得。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取得权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得到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 综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并分析,你的问题就清楚了:那3万元钱虽是你再婚后实际得到的,而继承权却是从前夫死亡之时你就拥有了。你前夫死亡的时间是在你再婚之前,因此这项遗产毫无疑问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你本人所有,肖某没有分割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68450263.html,/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 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术后化疗竟要人命 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十二人民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2651·23元。 二、“落枕”就医送了命 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医疗纠纷复习题案例分析

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 1.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 2.2010年1月25日,癌症患者邓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做完检查后不久,邓某便感到腹部胀痛,随即被安排住院观察治疗。当天晚上,邓某病情恶化,次日凌晨死亡。事后邓某的家属发现医院对邓某的病历记录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中医院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此案中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县人民医院对于邓某的病历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破坏了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此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涂改病历资料,还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第一、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设置了警告、行政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三种责任。同时,还规定 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 第二、对于该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 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且对于该机构中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只要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的, 就可以对违法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无须任何前置条件。但对具体违法行为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行政处 罚,则需要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这一条件。 3.周女士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在预产期到来之前半个月因上腹部疼痛、呕吐、腹泻来到医院中医科诊治。医生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开具了一些药物。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脑出血案例分析

【经典病例】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脑出血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脑出血马国强乳山市人民医院声 明 本讨论来源于王海昌介入并发症俱乐部,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专家姓名本俱乐部)。文内观点针对特定病例,不具备广泛临床指导意义,请勿简单模仿,以免对患者带来负面影响。对于盲目模仿文中方法带来的不良后果,本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 本期责任编辑:高洁 马国强(乳山市人民医院)术中用肝素5000欣维宁冠脉内10m,术后病人双眼凝视双侧病理征阳性怎么办?现病人神志清4肢活动自如,昨天下午7点做的,术后磊入欣维宁4ml 每小时用了2个小时讨论:Sunshine停止抗凝抗栓药物,鱼精蛋白中和,请神经外科会诊,紧急手术。若生命体征平稳,可先动态监测头颅CT,若出血不稳定,随时手术周聪(南方医科大附属小榄医院)先按神经内科保守(虽然出血的量有可能超过30,幸运的是后枕叶部位不是脑干),甘露醇125ml/ q12,我会单纯波立维5-7天后看脑出血复查情况再说加不加阿斯匹林,但跟家属沟通很重要推测:1.当时这样的造影的闭塞血管不处理,不一定会死,其实心率有70,临时起搏我也是不会上。2.做了PTCA不放支架,单抗的再闭可能性比放

支架仅单抗的可能性我不知道比例是多少。总之,再闭的话没有支架只是返回原型,没有浪费支架的钱,可是那个医生是孔明?为了救治这闭塞血管放支架有指征!3.脑血管破了,更多的原因是心梗发作时跌倒外伤的可能性大,因为一个出血一个闭塞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没有外伤而自发出血可能性太不可思议。脑出血不止血脑疝会死人,所以严密观察有没有出血增加是必须的,跟家属说明:急性心肌梗塞会死必须要救,脑出血也会死人,但现在相对来说稳定。用药只能兼顾不可能保证两全其美。同时也请能做介入的神经科医生看看,必要时是不是介入治疗。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的一点点看法,仅供参考,结合等看其他更多的大咖老师们的意见……现在是考验我们医生说话技巧的时候到了,祝你和病人好运!必要时脑血管介入比开颅好多了王长录(湖南省人民医院)可能危急生命的出血,停用所有抗血栓,加强CT 动态观察我记得长岭老师前两天才说过的,不用双抗,支架内血栓10-20% 评估吧,看堵哪个容易赢Sun停用所有抗凝药,严密观察出血量,3天后,如果出血量没有增加,可以给予泰嘉25mg,一次,然后隔日增加25mg,病情稳定,单抗治疗王长录(湖南省人民医院)更正,10-12%。 SUN-SHINE我有个病人支架术后三天脑出血40毫升,停用双抗,逐渐观察加用氯吡格雷,十天后加阿司匹林,一月后出院,几乎没有后遗症张建军(北京朝阳医院)@于乐泳潍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人)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 人)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学习体会 近来,我院医务科组织我院外科及妇科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了《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通过这次活动,我获益匪浅,从中得到了许多启发,现总结如下。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的学习,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值班离岗,病人找医生找不到,或在做别的事,如洗澡、吃饭,不能随叫随到,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极等待。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心梗案例

案例四:急性心肌梗塞 患者男性,68岁,因急性胃肠炎来诊,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无冠心病病史 将患者安置在抢救室内,给与心电图检查,患者不愿意做心电图,主诉自己很明确是晚上吃坏了肚子,为什么不马上用药还查什么心电图,自己又没有心脏病,(你如何解释?)解释后患者同意做心电图,结果示:V1-V5导联ST段明显压低,T波倒置,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加做右室及后壁心电图,及时汇报医生,(此时你如何像患者告知检查结果) 处置:吸氧,开放静脉,遵医嘱用药,心电监护:HR65次/分,R18次/分,NBP156/89mmHg,spo2 98%上腕带,术前准备,填写临床路径单 21:30患者面色苍白,继而知觉全失,抽搐,心电监护:室颤。 (你如何处理)。 21:35患者神志清楚,心电监护:HR68次/分,R18次/分,NBP120/76mmHg,spo2 98% 21:45护送入导管室。 1请你列出目前病人存在的护理问题及护理措施 2遵医嘱为病人进行心电监护时,应注意什么? 3此患者还需要完善哪些辅助检查? 4.高血压的分级? 5.高血压的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事项? 6.心肌梗死的临床表现? 7.心肌梗死的诊断? 8粗颤的表现与细颤的表现? 9.如何使粗颤变为细颤? 10.除颤的能量选择及部位? 11.心电监护仪心电波形的观察要点有哪些? 12.心肌梗死的临床路径? 13.心肌梗死的相关检验数值? 14患者送入导管室,如何与导管室护士进行交接? 15请回答心梗病人转运流程? 护理诊断 1.腹痛 2.血压高 3.知识缺乏 4.恐惧 5.室颤 6急性意识障碍 7.清理呼吸道无效 8.猝死可能 9.心源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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