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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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犯下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手术失误、药物过量或错误使用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医疗事故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某市的一家医院,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心脏病发作被送入急诊室。

医院的心脏科主任接诊了这名患者,并决定给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

手术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患者的情况突然恶化,最终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插入了导管,导致了患者的冠状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在法庭上,医生辩称他进行手术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操作进行的,并没有故意伤害患者。

但经过调查和鉴定,法庭认定医生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过失,他没有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法庭判决医生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这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医疗行业的不负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对医疗事故罪的重视,促使医务人员和医院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呼吁医务人员和医院要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事故罪保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背景:
某市民刘某为其父亲王某到某医院就诊,由于医方对病情未能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
导致王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引发了医疗纠纷。

案件经过:
王某在某市住院期间,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诊断,医生怀疑可能为急性心肌梗死,王某被转入心内科留院观察。

几小时后,王某情况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
无效死亡。

刘某为此事情向医院提出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点:
1. 医生未能及时准确判断王某的病情,导致王某在抢救过程中失去了生命;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的紧急处理能力是否到位,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抢救义务。

证据:
1. 医院病历记录和护士护理记录;
2. 医生与护士的口供;
3. 来自第三方医生的鉴定意见,评估王某的情况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4. 王某以往的健康记录和病历等证据。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刘某对于医院未能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王某病情的指控成立。

法院判决医院向刘某赔偿鉴定期间的相关费用,同时对医院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以防止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该案例中,医疗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医生的判断和抢救能力是否尽到合理水平。


案例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患者和家属
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需要时适时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医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均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认可。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纠纷中,该医院却陷入了法律困境。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患者甲,男性,45岁,因突发性心肌梗死被送往某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生乙立即为甲进行了急诊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乙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术后,甲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家属认为,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死亡。

于是,甲的家属将某医院和医生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根据上述定义,本案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医生乙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医院应当赔偿甲的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4.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闹,即医患纠纷中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屡见不鲜。

医闹事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生的正常工作,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医闹法律案例,对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医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

于是,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三、案例分析1. 医闹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家属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2.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本案中,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医患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作者:叶春红律师【案件索引】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领域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卫生监督等多个方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张先生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该市某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立即为张先生进行了手术。

术后,张先生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医院为张先生提供了医疗服务,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2. 医疗侵权责任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延误病情、误诊、误治等,则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张先生的家属选择将医院告上法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4.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1)强制性:卫生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2)平等性: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特殊性: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医患典型法律事件案例(3篇)

医患典型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发。

其中,误诊、漏诊等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某医院误诊案为例,分析医患纠纷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以期对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医院误诊案:患者李某因头晕、恶心等症状入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脑梗死”。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病情反复,经多家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良性位置性眩晕”。

患者认为某医院误诊,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医患沟通患者李某认为医院误诊,要求与医院沟通。

医院表示愿意配合,但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证据。

患者提供了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医院误诊。

2. 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李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在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3. 赔偿诉讼患者李某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在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误诊作为医疗事故的一种,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存在误诊行为,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医患沟通是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通过沟通,使医院认识到误诊问题,为后续的法律诉讼奠定了基础。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2)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患纠纷往往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是几个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陈丽霞事件。

陈丽霞是一名湖南张家界的普通青年,2013年被诊断为乳腺癌晚期。

根据医生的建议,她接受
了腹腔镜手术,然而手术失败,陈丽霞的乳腺癌扩散得更快。

她选择了向医院提起诉讼,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引发了对医生技术水平和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的讨论。

第二个案例是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是四川成都一名大学生,2013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因医院的错误用药,导致他被
误诊为精神病,关押在精神病院长达19个月。

这个事件引发
了广泛的媒体关注,也引发了对医患关系和医疗制度的讨论。

第三个案例是孙文清事件。

孙文清是山东济南一名25岁的女子,因为心脏病去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食道痉挛,并于2010
年去世。

她的家属事后发现误诊是由于医生没有进行心电图检查所致,并决定起诉医生和医院。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医院的管理和医生的专业素养的质疑。

以上案例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涉及医生的专业能力、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患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这些案例的发生,也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现代医疗环境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

通过加强医患沟通,建立透明的医疗制度,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
等措施,可以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医院管理法律风险案例(3篇)

医院管理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疗纠纷和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案例。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入住该医院急诊科。

入院后,医生为李某进行了紧急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昏迷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 患者李某入院时,医院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其心脏病病情的严重性。

2. 手术过程中,医生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导致手术风险增加。

3. 术后,医院未对李某进行严密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术后并发症。

4. 医院未按规定进行病历书写,病历资料不完整。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医疗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纠纷处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本案中,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可能导致纠纷处理不公,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3. 医疗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若患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医院可能因未按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负担。

4. 医疗监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本案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影响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医疗纠纷法律事件案例(3篇)

医疗纠纷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8年5月,该院接收了一名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的患者,患者名为李某。

经过医生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任医生张某主刀,手术过程顺利。

然而,术后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李某的家属对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及手术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李某的死亡与人民医院的诊疗不当有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赔偿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证据李某的家属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的死亡证明书;(2)李某的病历资料;(3)李某的死亡鉴定书;(4)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相关凭证;(5)李某家属的精神损害证明。

3. 医院答辩人民医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答辩状:(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手术过程、医院诊疗过程等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法院判决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家属承担。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案例精选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案例精选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案例精选案例一: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案例概述2024年4月,患者张先生因胸痛症状就诊于某三甲医院。

医生在未进行详细检查的情况下,误诊为心脏病,给予药物治疗。

然而,张先生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随后转诊至另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为主动脉夹层,但由于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不幸去世。

责任分析1. 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未能对患者症状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导致误诊。

2. 医院管理不善,对医生的诊疗行为监督不力。

赔偿结果1. 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0万元。

2. 医院对涉事医生进行严肃处理,取消执业资格。

案例二:手术过程中遗留物品案例概述2024年7月,患者李女士在一家医院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遗留了一块纱布在体内。

术后,李女士出现感染等并发症,经过多次治疗仍未见好转,最终导致子宫切除。

责任分析1.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遗留纱布。

2. 医院对手术过程的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赔偿结果1. 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0万元。

2. 医院对涉事医生进行处理,暂停执业资格。

案例三: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残疾案例概述2024年9月,患者王先生因感冒就诊于一家医院。

医生开具了含有某种抗生素的处方。

服药后,王先生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肾脏功能衰竭,最终不得不接受肾移植手术,造成残疾。

责任分析1.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认真审查患者过敏史和药物不良反应。

2. 医院对医生的处方行为监督不力,药品管理存在漏洞。

赔偿结果1. 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

2. 医院对涉事医生进行处理,暂停执业资格。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均为2024年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别涉及误诊、手术遗留物品和药品不良反应等问题。

这些案例警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护士_法律_案例(3篇)

护士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护士张华(化名)在为患者李明(化名)进行护理时,由于工作失误,误将李明的病情诊断为感冒,导致李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病情恶化去世。

李明的家属将医院及护士张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患者李明因突发高热、剧烈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入院。

护士张华在接诊时,未对李明的病情进行详细询问和检查,仅凭李明的症状,误将其诊断为感冒。

随后,张华为李明开具了感冒药物,并安排其在普通病房休息。

2. 案件发展李明服药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家属发现李明的病情不对劲,再次向医院反映。

此时,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李明患有急性脑膜炎。

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李明的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

3. 案件审理李明的家属将医院及护士张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护士张华在护理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误诊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与李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及护士张华应对李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护士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本案中,护士张华在接诊时未认真询问病情、仔细检查,导致误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生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院的法律责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对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对护士张华进行充分培训和监督,导致其工作失误,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精选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精选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_精选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案例名称:王女士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基本情况:王女士因患有心脏病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院为其制定了手术治疗方案。

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一项重要病变,导致王女士在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经过多次抢救后仍不幸死亡。

纠纷细节:王女士家属认为医院的错误行为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家属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疏忽和不当行为,应对王女士的死亡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向王女士家属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其特点如下:1.医疗行为是争议的核心:本案例涉及的是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和手术等环节,这些环节是医患关系中最关键的部分,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

2.患者及其家属权益受侵犯:在本案中,由于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王女士死亡,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同时,家属也因失去亲人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失。

3.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本案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表明在医患纠纷中,法律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4.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表明了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更加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以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总之,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医疗管理、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手段来解决。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积极贡献。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设立了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案件,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张女士(化名)因身体不适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张女士及家属同意手术,并于当天办理了入院手续。

术后,张女士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为术后感染。

由于感染严重,张女士病情加重,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去世。

张女士的家属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术后感染,最终死亡。

于是,张女士的家属向人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但人民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存在过错。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女士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申请张女士的家属在了解到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于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张女士的家属符合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律师为张女士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四、案件审理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女士的家属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手术记录、死亡证明等。

律师根据证据,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人民医院赔偿张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 判令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医院承认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认为过错与张女士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张女士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死亡结果与人民医院的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人民医院赔偿张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2. 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结果张女士的家属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认为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为他们的维权之路提供了有力支持。

医闹纠纷法律案例(3篇)

医闹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患者王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迅速为王某进行了手术,手术过程顺利。

然而,在术后第3天,王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是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患者家属组织多人到医院闹事,导致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影响。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患者家属是否具备医闹行为的合法性?3.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患者王某在术后第3天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王某在手术过程中及术后恢复期间,医院均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2. 患者家属是否具备医闹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组织多人到医院闹事,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属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因此,患者家属的医闹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3.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主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死亡。

然而,根据前述分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患者家属的医闹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医疗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具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和专业的医疗团队。

2019年,患者张某(以下简称“原告”)因突发疾病被送往被告医院就诊。

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张某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随后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不久,张某的病情急剧恶化,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急性化脓性胆管炎”。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误诊导致了其病情的加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起诉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给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张某的病情加重并非因误诊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病情发展迅速、治疗过程中存在并发症等原因。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3.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的证据: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精神损害鉴定意见等。

(2)被告提供的证据: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证人证言、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等。

4.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1)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三、法院判决1. 医疗过错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在原告张某就诊时,被告医院的医生未能准确判断其病情,导致误诊。

(2)在原告张某术后,被告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其病情变化,导致病情加重。

2.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疗事故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案例医疗案例(3篇)

法律案例医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患者张女士(化名)因腹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经验丰富的主任医师为其主刀,并进行了详细的术前准备。

2018年3月10日,张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进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张女士的右侧输尿管损伤。

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血尿,经检查发现右侧输尿管断裂。

医院立即对张女士进行了二次手术,将断裂的输尿管进行吻合,但术后张女士肾功能受损,出现尿毒症症状。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了患者的严重后果,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审理(一)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右侧输尿管损伤,属于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金额1. 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必要的营养费。

本案中,患者张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 残疾赔偿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心肌梗死死亡案例未经司法鉴定获主责赔偿

心肌梗死死亡案例未经司法鉴定获主责赔偿

⼼肌梗死死亡案例未经司法鉴定获主责赔偿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7年6⽉14⽇患者先某因“胸腹部疼痛2+⼩时”由医院120接回医院,急诊以“结⽯性胆囊炎”收⼊肝胆外科,⼊院诊断:“1、胆囊结⽯伴急性胆囊炎;2、完全性右束⽀传导阻滞;3、2型糖尿病;4、原发性⾼⾎压”。

2017年6⽉14⽇18:20家属按照医⽣要求到住院部⼤楼⼀层去取回CT⽚后回到病房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呼吸⼼跳骤停。

家属⽴即到病房⾛廊呼救后才招来三名医⽣实施抢救,患者于18:40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抢救,于2017年6⽉14⽇20:32抢救⽆效宣布临床死亡。

2017年6⽉16⽇,医患双⽅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对死者先某遗体进⾏⼫体解剖。

2017年9⽉14⽇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作出了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先某死亡原因为冠⼼病,左⼼室透壁性⼼肌梗死、出⾎;左室壁破裂,⼼包填塞所致⼼源性猝死。

2017年9⽉26⽇患者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经与家属沟通决定先由律师⼯作组代表患⽅与医⽅进⾏谈判,谈判不成再到法院起诉。

⼆、本案第⼀次谈判情况律师⼯作组积极与医⽅谈判,全⾯分析利害关系,医⽅作出愿意赔偿的表态。

2017年10⽉11⽇律师⼯作组前往医院与医⽅进⾏谈判。

代理律师⾸先代表患⽅向医⽅陈述了律师审查病历中发现的医⽅的以下医疗过错:1、医⽅两次给患者肌注曲马多⽌痛,掩盖了患者真实病情,但患者胸腹痛持续存在,医⽅没有分析患者持续疼痛的原因;2、患者⼊院时⼼电图提⽰“完全性右束⽀传导阻滞,Rv1>1.0mv,STⅡ、Ⅲ、avF压低0.05--0.1mv”是⼀个典型的⾮ST抬⾼性⼼肌梗死⼼电图,再加上患者肌红蛋⽩升⾼,持续性胸痛并放射⾄背部,诊断⼼肌梗死并不困难。

但肝胆外科医⽣没有请⼼内科会诊,⼀致按照结⽯性胆囊炎治疗,漏诊了⼼肌梗死,致使患者⼼肌梗死未得到治疗。

如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患者的⾮ST抬⾼性⼼肌梗死通过介⼊治疗或溶栓治疗,患者预后是很好的;3、医⽅给患有“2型糖尿病”的先树有输⼊葡萄糖氯化钠针,家属发现护⼠给患者输⼊葡萄糖氯化钠针,告知护⼠患者有糖尿病史,护⼠才通知医⽣停⽤葡萄糖氯化钠针,致使患者⾎糖⽴即升⾼,医⽣⽴即⼜使⽤胰岛素为患者降⾎糖,医⽣严重违反诊疗规范;4、患者存在胆囊结⽯,但不存在胆囊炎,不是胆囊结⽯引起的疼痛,医⽅将“胆囊结⽯伴急性胆囊炎”作为患者的主要、⾸发疾病,漏诊了⼼肌梗死这个⾸先应该被治疗的致死性疾病;5、⼊院后医⽅没有对患⽅进⾏病情、诊疗措施、风险的告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6、病历书写不规范;7、医⽣在17:00后患者病情加重时,对患者家属多次到其办公室请求医⽣去查看患者病情的要求置之不理,护⼠多次报告医⽣患者病情加重,医⽣也⽆动于衷,叫护⼠继续观察,17:55医⽣叫家属到住院部⼤楼⼀层去取回CT⽚,18:20家属回来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呼吸⼼跳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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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
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患者李**因呕吐待查于2013年11月13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在急诊内科治疗2天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58分转入普通外科治疗。

在持续输液中于12:10分出现气喘、自诉心前区不适,被告给予了心电监护及吸氧,未停止输液;12:30分出现烦躁不安、躁动;13:00出现抽搐,继而神志丧失,心跳呼吸骤停,于13:55分临床死亡。

被告临床主要诊断为:猝死。

共住院3天,其中I级护理3天,产生医疗费 11,317.44元,其中自费部分2,697.50元。

李**死亡后,为明确死因,由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对李**尸体进行了解剖,原告支付尸检费9,448.00元。

2013年12月30日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出具的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2.急性胰腺炎、胆管炎;
3.主动脉瓣后瓣与右瓣粘连;
4.肝、脾、肾淤血;
5.主动脉、脑动脉粥样硬化。

死因分析为:心肌梗死,急性胰腺炎、胆管炎共同导致死亡。

【医疗鉴定】
起诉后,由原告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4年4月9日吉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
突发猝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突发猝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依据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尸检报告和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来看,李**的病理报告提示,心肌层偶见新鲜的片状凝固性坏死,表现为心肌细胞轮廓存在,细胞核已消失,还见到心肌细胞消失,只残存网状支架的较新鲜坏死。

符合导致李**猝死的急性心肌梗塞病理性改变。

李**所患其它疾病,虽然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但并不能导致其猝死。

吉林省人民医院在对李**的治疗中,对李**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病情及对生命健康的威胁,没有尽到应尽的观查、注意义务。

没有重视到李**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因而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丧失了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导致了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猝死的严重后果。

故被告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宣判后,**省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

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

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

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

患者是可以康复的。

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

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

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

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

值得肯定。

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

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

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

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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