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财务及法律问题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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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的财务及法律问题备忘录
一、财务角度
1、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2、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如下:
“控制”:就是本公司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子公司。
“共同控制”:就是合营企业的意思,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重大影响”:就是联营企业的意思,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就是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属于不具有控制权的关联方。
3、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就是子公司的概念。
4、拟上市企业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A 可以发生关联交易
B 交易定价公允,如何证明公允是个大问题。
C 充分披露
5、关联方名称的披露:
披露格式如下:
(1)本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2)本公司的子公司
(3)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6、关联方交易
因为子公司已经在合并报表中合并,合并报表附注中关联方交易披露主要就是不在合并范围的母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少数高管,披露格式如下:
(1)采购商品情况
(2)销售商品情况
(3)收取资金占用费情况
(4)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
(5)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6)关联方为公司开具承兑票据提供保证担保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8) 等等,只要是发生在不合并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都要披露。
二、法律角度
1、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如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等行为。
2、要求及判断标准
公司的关联交易涉及到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包括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的情形,一般要求减少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必须满足定价公允和程序合规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关联方的判断标准是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审查的标准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诸多条文,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方按主体可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针对上市公司)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针对上市公司)
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3、程序及信息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程序上,实行关联方回避。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也应当回避。
关联交易涉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8—10.2.16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计算原则、披露和审议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公司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