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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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中央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代建制单位招标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使用和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建立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设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7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8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9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4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仅对应设评标专家库的机构)。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材料,应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经公示后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七条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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