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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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税制财政体制体制改革十大成效
(一)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财政经济实力迅
速增强,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加之税收结构变化滞后于经济结构的
变化,全国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支水平均较低,“两个比重”逐年下降。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公共品供求缺口不断拉大、且显性化,财政
收入相对量的下降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过宽的矛盾,使得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改革
开放以来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连续实行了十几年的财
政包干制,又形成了较为明确具体、稳定的地方既得利益,加之中央财力拮据,中央政府均衡地区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能力较弱、阻力较大。由于长期计划体
制下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稳定的责权关系一时难以划
分清楚,也制约了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力度。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制建
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范围及
作用方式、收支规模与结构等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重新定位,作
为中国政府间公共财政关系制度化表现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从这一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分税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
只能采取渐进式策略,先构造起分税制的基本框架,然后在运行中再根据制约
财政体制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逐步完善,以降低或“分期摊销”改革成本,减轻
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震荡。1994年推出并已运行了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以划分支出、划分收入、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
改革了包干体制下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为理
顺政府间责权关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增强了政府财政筹资功能,明显遏制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主要按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源,并分设国税局和地
税局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分征分管,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
关系,在划定的支出责任、税源、税权范围内,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压力和动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及征税的努力程度,减少了税源流失,增强了财政的筹资功能,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大幅下滑
的势头得到了遏制,扭转了财政收入长期低于GDP增长甚至负增长的被动局面。
(三)调动了地方政府培养和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财政
经济的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渐进式原则推行的,原属地
方支柱财源的“两税”划作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后,采取了税收返还的形式,
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具体操作办法是,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因此,1993年
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大都在30%以上,超过
40 %的有13 个省区,最高的青海省1993比1992年增长163.8%。在1993
年超常规增长的基础上, 1994 、 1995、1996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3.8%、
20.9%、25.5%。这说明,分税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开辟财源、严格
征管、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一些应收未收的财源潜力挖掘出来了。对零星分
散的地方小税也给予重视,如个人所得税,1995年入库税款达131.39亿元,
比上年增长了80.8%;农牧业税1996年达369.5亿元,比1993年的125.7亿元,增长了194%。同时,各地对企业欠税也进行了认真清理,遏制了欠税逐
年攀升的势头,促进了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财税环境的形成。
(四)建立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财力初次分配制衡机制,增强
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
在政府间财源初次分配环节,按照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原则和效率原则,把
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大宗、稳定、税源充沛的税种划为中央
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税务机构,彻底打破了包干体制下中央与地方
在税收征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方案设计,在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同
步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将按照年递增0.8―0.9
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原设计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40%,转移支付量约为20%。实际执行结果是,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7%,1995年为52.2%,1996年为49.5%,高于改革前的1993年25―27个百分点。说明在全国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直接控制的部分明显增大。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还可
通过各省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中央对各省区的财政补助额占各省区地方财
政支出额的比例)反映出来,分税制前的1993年,有17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
补助,而分税制后则有24个省区需要中央财政补助或财政转移,即使是沿海比较发达的省区,也都由中央依赖地方型变为地方依赖中央型,如山东对中央财
政的依赖度为38.4%,广东为28.3%。最为明显的是上海,分税制前中央对上海的财政依赖度为87.5%,分税制后中央财政不仅不依靠上海,反过来上海对
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为10.9%。
(五)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政府经济行为合理化和“两个转变”方
面起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把来自工业产品的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大部分划归中央,在很
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盲目发展高税率产品的倾向,对过去难以解决的争上小酒厂、小烟厂、小棉纺厂等重复建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同时,分税
制把同农业有关的税种和来自第三产业的税种划归地方,有力地调动了地方发
展农林牧渔业和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第一、三产业的资金投入。如广
西壮族自治区,分税制后全区把特色农业财源开发摆在首位,与1990年相比,1995年全区农业税收增长了2 .79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了2.33个
百分点。山东省1996 年直接来自农业的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比1993年提高了3 个百分点,来自第三产业的财政收入提高了12个百分点。从
全国的情况看,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投资行为已发生了一些
积极变化,各地普遍根据分税制后的财源结构和本地实际情况,寻求新的经济
增长点,政府投资的方向有逐渐向农业、基础产业、服务业和地方的优势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