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2017年度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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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2017年度预算编制实施细则根据学校预算管理改革要求,为切实帮助和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年度预算工作,特制定本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1 预算编制内容
1.1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1.1.1 学校预算拨款的编制内人员经费
统一由人事处核发,二级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人员经费的内涵为国家规定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保留补贴等和一次性年终奖、岗位及绩效津贴、生活补贴、工作餐补贴、综合绩效奖励、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1)国家规定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保留补贴等和一次性年终奖及统一预发的部分岗位津贴、住房公积金:按人事处核定的标准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
(2)购房补贴:对应享有的人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后管处核定的标准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
(3)学校核发的岗位及绩效津贴、生活补贴、工作餐补贴: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核发数据拨付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制定考核和发放方案自行发放。
(4)综合绩效奖励: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定,拨付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制定考核和发放方案自行发放。
(5)各类社会保障费:由人事处统一按规定汇缴或拨至个人账户。
1.1.2 学校预算拨款编制外人员经费(长期聘用)
主要为保卫处、图书馆、博物馆、信息中心以及经学校批准,可以聘用编制外人员且由学校财政预算支付人员经费的单位。应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2,3,4),并按照川大人【201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编制外用工薪酬指导方案》的通知”执行。相关单位需提供学校人事处同意聘用的批文、核定的各类人员数。
1.1.3 其他收入(原创收分配)所得的酬金
二级单位按照前3年的分配数,预估2016年将会获得的酬金,按编制内、外人员经费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2,3)。
用于编制内人员的经费按照川大财【2013】31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由各单位制定详细分配方案和标准,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用于编制外人员的经费参照川大人【201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编制外用工薪酬指导方案》的通知”执行。
1.2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1.2.1 本科生教育经费
按各学院实收本科生学费的30%(年初按上年预算数的80%预拨,当年10月31日结算)划拨学院,含日常办公运行、差旅、会议、培训、实验耗材、毕业论文与实习等。本项经费由各学院统筹使用,
按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部分项目的最低预算支出标准见附件1-1的备注。其中,本科生跨单位选修实验课程所发生的实验耗材费,由实验设备处核算报财务处直接划拨课程承担单位。各学院可以安排不超过10%的经费放在“其他”科目中(不含劳务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补充到相关科目。
1.2.2 本科生学生事务费
按生均奖学金320元、活动费50元、困难补助20元、就业指导费30元划拨学院本科生学生事务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
1.2.3 本科生国家奖助金
由学工部编制预算,直接核发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二级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
1.2.4 承担公共任务学院的本科生教育经费
由学校按上年预算统一核拨相关学院教学运行费,需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参照(30万元/年),由相关学院申请(10-30万元/年),教务处核定教学工作量比,按比例拨付各承担公共课的学院(含各实验中心)。
1.2.5 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经费
博士研究生按照实收学费的32%、硕士研究生按照实收学费的25%,向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划拨研究生教育经费,由二级单位统筹用于研究生培养。由于目前各二级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模式不同,暂不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1.2.6 研究生学生事务费
按生均活动费50元、就业指导费30元划拨学院研究生学生事务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
1.2.7 研究生奖助金
按研究生院制定的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编制预算,直接核发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二级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
1.2.8 学院发展专项
学校设立的专项经费,根据发展报告和教务处考评,分别向优秀学院划拨年度考评优秀学院发展专项(1000万)和教育教学改革示范建设专项(500万),由学院调节使用,补充学院的各项事业发展,相关学院在预算额度内编制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1)。其中:教育教学改革示范建设专项可以支非在编人员劳务费,经教务处考核后核拨,暂不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1.2.9 学院专项经费
学院及二级单位可按照需要完成的专项任务申报专项经费(填报附件2),包括专项任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验设备建设、图书资料购置等)、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及时提交各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库,批准后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执行完成后填报附件3。
1.2.10 业务实体的办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
办公运行费原则上维持上年预算支出不增加(填报附件1-2)。专项任务申报专项经费(填报附件2),涉及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及时
提交各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库,批准后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执行完成后填报附件3。
1.2.11 机关部处的行政运行费和专项经费
行政运行费原则上维持上年预算支出不增加(填报附件1-3)。除党办、校办、科研院、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不得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公务接待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预算及执行数。
涉及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填报附件2),及时提交各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库,批准后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执行完成后填报附件3。
1.2.12职能部门的行政运行费和专项经费
行政运行费原则上维持上年预算支出不增加(填报附件1-4)。按照需要完成的专项任务,由归口职能部门申报专项经费,包括专项任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实验设备建设、图书资料购置、绩效拨款等)、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等,明细支出预算(填报附件1-4,附件2)并提交学校论证。
注:专项经费的编制原则: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满足学校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基础学科、优势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与学科水平、办学质量、创新改革挂钩。预算批准后由职能部门统筹使用。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3年滚动的项目库,作为国家项目库的储备,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进入国家项目库或纳入学校支持范畴。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专项经费执行完成后填报附件3。
专项经费申请报告交相关职能部分(如:教务处(本科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