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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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管理的几点看法

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管理的几点看法

收 人 均 应 作 为 预 算 收 人 ,全 部 纳
(02年 第 1 ) 合硼 奔 20 0期 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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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项 目 源 头 上 控 制 乱 收 费 ; 管 票 据 与 管 收 入 结 将
合 起 来 , 督 收 费 和 罚 没 监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财 政
理 的再 认识 从 本 质 上讲 ,预 算外 资 金是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为 履 行 或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章 , 取 、 取 、 集 和 安 排 使 收 提 募
是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所 有 权 归 国
理 目的 。
3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行 . 政 事 业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的
清 理 整 顿 力 度 。 认 真 按 照 《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监 省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清 理 整 顿 机 关 事 业 单
纳 入 预 算 , 何 部 门 不 得 “ 收 ” 任 坐 、 “ 支 ”; 快 部 门 预 算 改 革 步 伐 , 坐 加 通 过 部 门预 算 全 面反 映部 门及所 情 况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广 大 位 的 银 行 帐 户 的 意 见 的
用 的 , 暂 未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的
各 种 财 政 性 资 金 。 从 取 得 方 式 上
看 , 是凭 借 国 家或 政府 权 力 , 它 按 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制度 规 定 而 收 取 和 提 取 的 资 金 ;从 取 得
来 源 看 是 来 自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剩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

投资分类
在讨论中国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的最适宜领域之前,可先对中国整个社会投资的分类做简要的分析。一般 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投资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别:
1.对竞争性项目的投资
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项目,它是完全受市场调节的盈利性项目, 项目建成后提供的产品是“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其价格完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该类项目的范围 是根据其产业性质确定,它是竞争性行业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形态。竞争性行业一般指那些产业发展比较成熟,行 业盈利率较高,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供求的产业部门。就中国而言,主要包括:一般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 餐饮、仓储业;咨询业;金融、保险(商业性部分)以及其他行业等。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 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 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的、典型的形式,莫过于各种形式的公共基础设 施。所谓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由国家或社会投资所形成的各种软件和硬件。一般 来说,诸如各类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都是在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选 择时,应予以优先考虑的合适领域。然而,所谓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的最适宜领域,并不意味着国家在这方面, 也采取过去那种包投资、包建设、包经营的做法。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如地铁、 公路等项目的投资来源,应以政府的财政资金做引导,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的参与。如可以利用BOT、TOT的方式 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开发和运营。这样不但可以减缓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而且可 以大幅度提高该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我国预算外资金问题

我国预算外资金问题
拓 宽其 管理 范圈 。
的变化 , 国预算外 资金 一度 迅速 增 长 。虽然 近 年来 , 收 支两 条 我 “ 线” 管理 改革 的实行 使得 资金 规模 逐步 缩 小 , 预 算 外 资金 规 模 但 的控制 仍然 值得 我 们 的关 注 :预 算 外 资金 的膨 胀 会 伴 随着 如 下 问题 : 量资 金体 外 运 行 ; 大 财政 分 配 职 能 和政 府 宏观 调控 能力 被 削弱 ; 乱分 配秩 序 , 生腐 败 ; 假 冒” 扰 滋 “ 的预 算外 资金 现象等 。 2 2 管 理缺位 . 2 0 年 , 国实施 .收支两 条线 管理 改革 , 01 我 r 随着 改革 的实 行 , 国预 算 外 资金 规 模 逐步 缩 小 , 我 政府 宏 观 渊控 能 力
的一种 财政 资金 , 它存财 政 体系 中处 于 补充 的地 位 。一 部 分人 认 为预 算外 资 金 是计 划 经济 的产 物 , 在一 定 的 历 史时 期 内 , 起到 了

3 2 深 化 收支两 条线 管 理改 革 .
实 行 收 支 两条 线 , 要 将 预算 既
外资 金 纳入 财 政 部 门统 一 管理 , 行 收 支脱 钩 , 消部 门 自收 自 实 取 支的 不合理 做法 。财 政 部 门 要 存银 行 开 设 统一 的预 算 外 资金 财 政专 户 , 于管理 和核 算本 级预 算外 资 金 收入 和 支 m。凡 有 预算 用 外资 金 的单 位 , 须把 收 取 的 预算 外 资 金上 缴 同级 财 政专 户 , 必 财 政部 门根据 批准 的单 位 年 度 预 算 外 资金 收 支计 划及 支 出 申请 和 实 际情 况 , 财 政 专户 向 申请 单 位 拨款 , 从 行政 事 业单 位 必须 在 一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部门及预算单位自有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业务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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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单位自有资金、往来资金管理软件需求说明书目录1 概述 (1)1.1 项目背景 (1)1.2 业务范围 (1)1.3 参考文档 (1)2 业务要求 (2)2.1 业务流程描述 (2)2.1.1 资金归集、清理 (2)2.1.2 收入业务 (3)2.1.3 支付业务 (3)2.2 业务功能要求 (4)3 功能需求描述 (4)3.1 银行数据接收 (4)3.1.1 业务场景 (4)3.1.2 处理流程 (5)3.1.3 界面原型 (5)3.1.4 相关要求 (5)3.2 往来生成指标 (6)3.2.1 业务场景 (6)3.2.2 处理流程 (6)3.2.3 界面原型 (6)3.2.4 相关要求 (7)3.3 相关数据查询 (8)3.3.1 往来收入数据查询 (8)3.3.2 往来指标查询 (9)3.3.3 往来计划查询 (9)3.4 单位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 (10)3.4.1 业务场景 (10)3.4.2 处理流程 (10)3.4.3 界面原型 (10)3.4.4 相关要求 (11)3.5 业务处室审核申请书 (12)3.5.1 业务场景 (12)3.5.2 处理流程 (12)3.5.3 界面原型 (12)3.5.4 详细要求 (13)3.6 支付中心生成凭证 (13)3.6.1 业务场景 (13)3.6.2 处理流程 (13)3.6.3 界面原型 (14)3.6.4 详细要求 (15)3.7 支付中心回单登记 (16)3.7.1 业务场景 (16)3.7.2 详细要求 (16)3.8 支付中心往来账务处理 (16)3.8.1 会计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2 机制凭证模板......................................................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关系

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关系

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关系一、区别预算内资金的基本特征有:1、法定性。

这不仅指财政预算的产生过程必须严格通过法定程序,而且指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方向均有相应的法规为依据。

2、精细性。

这是指财政预算的安排是详细的,有精确说明的,而且有相应的表式。

也就是说,政府各项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是清楚的,有根据的。

3、完整性。

这是指政府收支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预算收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

4、时效性。

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

财政预算年度的划定各国不尽相同。

中国的预算年度和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有的国家的预算年度采取跨年度制,如美国的预算年度从10月1日始至次年的9月30日止。

财政预算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

5、公开性。

财政预算在本质上是反映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供给的计划。

既然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财政预算就必须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监督。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的清正廉洁,而且有利于预算效率的提高。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有哪些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财预[2010]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财政总预算会计资产

财政总预算会计资产

资产清查与评估
定期清查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质量和 价值,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资产评估
根据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资产盘活
通过清查和评估,发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资产,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资产报告与披露
编制资产报告
01
定期编制资产报告,全面反映资产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
等情况。
信息披露
02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资产信息,接受监督。
数据分析与应用
03
对资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潜在价值,为决策提供有力支
持。
THANKS.

详细描述
应收款项是财政总预算会计中 较为重要的流动资产之一,主 要产生于财政业务活动中。
应收款项的管理要求
及时催收、定期核对、规范账 务处理。
应收款项的来源
主要包括各种税款、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其他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
总结词
预付款项是指财政总预算会计中预先支 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账款和
其他预付款等。
货币资金是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流动性最强 、最为活跃的资产,主要用于日常业务收 支、资金划拨和紧急支付等。
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货币资金的来源
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 资金划拨程序。
主要包括国库存款、专项存款和其他各种 形式的存款。
应收款项
总结词
应收款项是指财政总预算会计 中应收回的债权,包括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
计量
财政总预算会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 本、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应根据资产的特性和实际情况选择 适当的计量属性。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资产还应按照规定 进行折旧、摊销和减值等后续计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

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

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

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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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知道了
1回答者: 琳琅lingling - 江湖少侠 六级 2007-1-10 15:31
我来评论>>相关内容
• 会计分录;将预算外资金收入300000元全部缴存财政专户。
• 事业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来款、专项资金、专户资金?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1-22 08:42
提问者: 31314785 - 经理 五级 最佳答案
预算内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方案,由各级财政支付的教育经费。
预算外资金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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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外资金研究分析(一)

我国预算外资金研究分析(一)

我国预算外资金研究分析(一)我国预算外资金由来已久,解放伊始就存在。

1958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财权大幅度下放,国家财政部明确提出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从此,预算外资金就基本上形成了三大块,即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国营企业管理的三个部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改变以往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迅速增加,规模迅速扩大。

针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1993年国家财政部对预算外资金作了一次大的调整,国有企业折旧基金和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因而,预算外资金口径及其范围缩小了。

1996年,中央开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治理整顿,将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并将地方财政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附加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7年底,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纠风办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首批取消了217项预算外资金项目。

由此可见,预算外资金范围界定的变化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分不开的。

一、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分析我国预算外资金具有如下特点:1.数额巨大,且呈上升趋势。

不但绝对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占财政收入和占GDP的相对比重也逐年上升。

195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总量只有13.62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7.8%,“一五”期间总额为26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8.5%。

直到70年代,由于财政体制相对稳定,预算外资金增幅仍然不大。

真正大幅度的增长发生在1979年以后,如果按1993年调整范围后的口径计算,预算外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835%上升到1996年的526%,占GDP的比重由2.61%上升为5.7%,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预算内收入的增长。

而且,1993年至1996年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1982年至1992年的增长速度(见表1)。

2.预算外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中央占的少,地方占的多。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财政与金融
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 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扩大的原因主要有两 方面。一是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是 “放权让利”,因此,历史上曾作为预算外管理的项目基本上都放 到预算外管理。由于“放权让利”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 此,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也比以往有大幅度地增加。二是由于改革的 不平衡,使得预算外资金的发展更加迅速,因此规模也越来越大。 这种改革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消费收费数量的提高和项目❖ 预算外资金规模的较快增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 用。但是,近些年来有的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有些部门和单 位擅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 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 乱支滥用现象十分严重。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 配秩序混乱,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膨胀,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 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已成为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 内容。
财政与金融
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财政与金融
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是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经济制度方面,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各地区 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地区差异也较大,因此仍需实行统一 领导下的分权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 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费用等。统筹资金是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提 取和统筹的资金,如乡(镇)提留或集中的村组提留、民兵训练费等。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在预算外获得的财政资金,包括来自非财政性事业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银行贷款、国内外债务等来源的资金。

它与国家预算形成对照,预算外资金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本文将深入论述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并通过举例解释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情况。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在预算外获得的财政资金,它与国家预算形成对照。

预算外资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由非财政性事业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银行贷款、国内外债务等多种来源组成。

预算外资金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不受预算控制,有一定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预算外资金的现行管理:1.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财政性事业收入:指由国有经济及其他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事业单位追加资本、股息、利润、印花税、投资收益等。

(2) 非税收入:除税收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资源出让金、罚款、没收款、赔偿款、政府间补助和捐赠等。

(3) 政府性基金:由政府设立并独立从事某项特定事业的资金,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基金等。

(4) 政府性银行贷款:指国家政府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实施,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国内外债务:指国家借取的国内外货币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的借款。

2.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财政性事业支出:指非税收收入所归口的事业单位用于维持、发展和改革等方面的支出。

(2) 非税收支出:包括政府间补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各类基金的支出等。

(3) 政府性基金支出:用于特定事业的资金支出,如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等。

(4) 政府性银行贷款支出: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实施,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国内外债务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包括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财综字[1996]104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部门及预算单位自有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业务需求书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部门及预算单位自有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业务需求书

财政(预算)管理⼀体化:部门及预算单位⾃有资⾦、往来资⾦管理业务需求书财政(预算)管理⼀体化单位⾃有资⾦、往来资⾦管理软件需求说明书⽬录1 概述 (1)1.1 项⽬背景 (1)1.2 业务范围 (1)1.3 参考⽂档 (1)2 业务要求 (2)2.1 业务流程描述 (2)2.1.1 资⾦归集、清理 (2)2.1.2 收⼊业务 (3)2.1.3 ⽀付业务 (3)2.2 业务功能要求 (4)3 功能需求描述 (4)3.1 银⾏数据接收 (4)3.1.1 业务场景 (4)3.1.2 处理流程 (5)3.1.3 界⾯原型 (5)3.1.4 相关要求 (5)3.2 往来⽣成指标 (6)3.2.1 业务场景 (6)3.2.2 处理流程 (6)3.2.3 界⾯原型 (6)3.2.4 相关要求 (7)3.3 相关数据查询 (8)3.3.1 往来收⼊数据查询 (8)3.3.2 往来指标查询 (9)3.3.3 往来计划查询 (9)3.4 单位填报直接⽀付申请书 (10)3.4.1 业务场景 (10)3.4.2 处理流程 (10)3.4.3 界⾯原型 (10)3.4.4 相关要求 (11)3.5 业务处室审核申请书 (12)3.5.1 业务场景 (12)3.5.2 处理流程 (12)3.5.3 界⾯原型 (12)3.5.4 详细要求 (13)3.6 ⽀付中⼼⽣成凭证 (13)3.6.1 业务场景 (13)3.6.2 处理流程 (13)3.6.3 界⾯原型 (14)3.6.4 详细要求 (15)3.7 ⽀付中⼼回单登记 (16)3.7.1 业务场景 (16)3.7.2 详细要求 (16)3.8 ⽀付中⼼往来账务处理 (16)3.8.1 会计科⽬..............................................................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2 机制凭证模板......................................................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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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划分;并列举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

每年要由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预算收支计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职权。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

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这部分资金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只起监督指导作用,不纳入财政预算中。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l)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1、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2、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3、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4、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5、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6、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8、主观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9、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10、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归纳起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并明确做出以下规定: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税后留利)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并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要依法纳税;将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明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2)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为了完善财政预算分配制度,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新措施规定,从1996年起,将中央政府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

(3)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

为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膨胀,《决定》重申了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的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4)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首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其次,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部门和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核拨资金。

(5)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专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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