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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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与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使得各类型的公司内部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各种公司违法现象常有发生,致使公司诉讼纠纷也不断的增加,并且在审判活动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困难。文章主要对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难点展开分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诉讼案件;难点;对策

作为市场经济的最活跃的主体,公司的良好有序的运行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关系是保障公司有序运行的基础,它的基本方向主要有市场、政府监管以及劳动者和合作伙伴,这是一个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基本法律法规。在公司所面临的四个基本法律方向,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同时在面对合作伙伴与管理层方向,法律所起到的约束往往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案件的可诉性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伴随着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这样使得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也相应的增大。利用司法公正来解决公司内部的纠纷、矛盾,实现公司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这就需要对审理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再到解决的方案。

一、公司诉讼纠纷审理难点

(一)案由不规范

在很多公司诉讼案件中,很多案件的案由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比如在股东权益的案件中,涉及到股东权利不能够进行明确的说明,简单的将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份收购请求权作为股东权益纠纷,将股权确认纠纷定位股权纠纷,同时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称为公司权益纠纷等。案由是对案件的一个综合性的评定,如果在案由定性出现不规范性,甚至是错误时,那就会对司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影响。在新的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规定已经开始细化和完善,使得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更加明确界定。

(二)案件管辖引发的冲突

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案件中涉及到的主体很多,甚至在很多案件中都没有清晰的财产标,这就容易引发多个法院管辖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以及有些案件已经明确了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被告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对管辖权还是提出异议,甚至出现反复性的上诉管辖权异议,这样就严重的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阻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浪费司法资源,给纠纷的处理化解造成障碍。

(三)诉讼主体间纠纷难调节

公司诉讼案所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同时涉及的利益纠纷复杂,各法律关系之

间错综复杂,在案件中由于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各方之间形成博弈的局面,很难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使得统一调解意见更多的是空想。

(四)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冲突

公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主体,在公司中有着自主管理和约束,同时公司在自我发展权利和组织体系上都有着自己制度。法院在对公司的管理事务方面虽然有着约束权利,但是由于司法与公司自治在范畴与程度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在在介入公司事务审理时,会因为介入的程度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另外,由于我国公司制度这一方面对民众的影响不够,使得民众无法正确的认识公司制度的原则,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诉诸法律,寻求司法的保护。这种现象也是常有发生,例如,有些股东在越过董事会的决议,寻求法院对其进行盈余分配。还有当公司股东决议没有作出,就要求法院对公司分红进行裁决,没有得到自己要求的利益,就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给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公司诉讼纠纷审理工作思考

(一)培养商事的审理思维

公司作为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保证其顺利运行才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公司诉讼案件却阻碍公司的运行。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主要是规范企业的制度,完善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与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发展。企业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所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又与其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对公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对商事主体的一些方面有着较多的了解,例如利润、自由、效益以及交易安全等。只有拥有着在法律的规范下,确立符合经济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商事理念,将其转化为商事审理思维,以新的工作方式,在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高质的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保证金融安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提升理论整合能力,促进司法标准统一

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可以发现里面涉及案件较为复杂。司法的公正性是需要法官来进行维护,因此这问题也是对法官能力与思维的考验。法官需要不断的提升其思考分析能力与理论整合能力,实现统一的司法标准,使得审理方式得到改进。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实现理论整合能力的替身,首先,积极参加相关的公司法培训和会议,学习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第二,要熟练的掌握法律,理解法律法规的解释条文,领会其中的内涵;第三,集众家之长,对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学者讨论的形式收集意见,实现审判决策。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公司诉讼案件整体的调撤率不是很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公司诉讼案件的化解。首先要做到的是审判人员能够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能

够在保证全面、全员以及全程的调解机制,同时发展民间的调节制度;另外根据公司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和改变调节思路,从而达到最佳的审判调解结果。

三、总结

公司诉讼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非所有涉及公司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由于公司诉讼自身所处是特殊环境以及自身的特点,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会遇到较多、较为复杂的困难。它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又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对于其审理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发现,维护社会与经济的繁荣稳定。

参考文献:

[1]涂丽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1).

[2]樊美清,林天法,戴剑萍.公司诉讼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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