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重点和难点
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验总结
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验总结总结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的经验如下:1. 及时响应:对于收到的诉讼通知书或法院传票,公司应立即响应,确保不错过任何重要时间和截止日期。
及时与法院联系,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程序。
2. 寻求法律意见:诉讼案件复杂,涉及众多法律原则和程序。
公司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前进。
3. 保留证据:诉讼过程中,保留和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应积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通信,合同和交易记录等。
在法庭上,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公司证明自己的诉求。
4. 理性决策: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公司应理性分析和评估自己的诉讼风险和可能的结果。
有时,在某些情况下,调解或解决案件可能比持续诉讼更加合适。
5. 良好的沟通:与诉讼相关的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十分重要。
公司应与律师、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等保持积极互动,及时交流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确保充分理解和解释自己的立场。
6. 技术支持:诉讼案件通常需要大量的文件和信息处理工作。
公司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如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来更高效地管理和组织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7. 策略决策:公司应该与律师一起制定适当的诉讼策略。
通过评估案件的优势和劣势,确定最佳的法律和商业应对方式。
8. 全面准备:在法庭上,全面准备和充分了解诉讼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准备包括了解对方的主要观点和证据,纠正可能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并培训员工出庭作证等。
9. 持续监控:公司应持续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并及时与律师商讨后续行动。
对于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公司应保持高度关注和有效反应。
10. 学习经验:每个诉讼案件都是一个宝贵的经验教训。
公司应总结各个案件的经验教训,形成内部诉讼管理制度,在未来的诉讼中能够更加高效应对。
关于国有企业诉讼管理工作的思考
经济与法341关于国有企业诉讼管理工作的思考周鸿雁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制造集团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有企业诉讼管理工作中突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加强国有企业的诉讼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诉讼管理;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4-0341-01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市场交互行为愈加频繁,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摩擦也时有发生。
在依法治国等大背景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相应的企业管理过程中诉讼风险不断增加,诉讼管理工作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诉讼管理工作的意义诉讼管理工作体现了企业在自身发展中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我国依法治国理念,总体服从国家法律工作部署,是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
体现了企业在管理中持续完善法律管理体制机制,积极预防各类法律风险,妥善解决非诉纠纷、争议,努力提高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质量的责任心。
这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二、诉讼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企业应当从诉讼防御角度进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并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明确应进行法律论证的决策事项、法律论证的形式及程序、法律论证人员的职责权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意见并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使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化、规范化,为依法经营和规范运作提供有力支持。
2.对管理漏洞提出整改建议针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漏洞,以《法律意见书》等书面的形式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提示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重视,避免同类案件反复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将案件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过错成因、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编成案例分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对重大案件组织集体讨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时组织涉案单位和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出妥善的应诉方案,保证案件的处理思路更加明晰。
股权激励纠纷中的三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权激励纠纷中的三个重点难点问题“员工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实现员工与公司分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推动员工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以股权为纽带,把管理、技术、资金、资源等价值创造各方凝聚在一起,把公司打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价值共创、使命共知和企业共治的平台,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员工持股的方式、激励的对象及人数以及有关员工股权激励的纠纷等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潘静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来源 | 天元律师目录一、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1. 限制性股票2. 期权3. 两种激励模式的主要区别二、员工持股的方式1. 直接持股方式2. 间接持股方式三、激励的对象及人数1. 激励对象2. 激励的人数四、有关员工股权激励的纠纷1. 员工股权激励下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商事合同纠纷?2. 劳动关系解除时股权激励利益的处置3. 股权激励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结语- 1 -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从广义上讲,常见的员工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账面增值权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模式。
近年来,市场上比较流行的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模式。
以下将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重点介绍:1.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置该等股权[1]。
多数情况下,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时,都会对激励对象设定一定的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2. 期权期权,是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一定的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属于一种预期权利的授予,而非股票本身。
激励对象在通过考核后,可在约定的行权期行权,认购并获得股票,其所获得的股票从获得之日起即拥有完整的权属。
保险公司法律诉讼及对策
日期:10-11-16(本文作者:吉林长春市分公司朱丽娜)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也面临着保险纠纷。
随着新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社会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保险法律诉讼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令人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大量的案例似乎都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都陷入败诉的困局,胜诉比例比较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诉讼在保险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妥善解决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要通过有效途径,提高保险公司的诉讼质量和参与深度,改善甚至扭转法律诉讼现状,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公司法律诉讼现状(一)诉讼案件的特点1、诉讼案件增长速度快。
近年来,保险诉讼案件激增,年均增速达到100%以上,其中,产险公司诉讼案件增速超过寿险公司,县区支公司涉诉案件占比重大。
2、诉讼主要集中于车险业务。
诉讼焦点多数是理赔纠纷。
各险种业务涉诉案件都有所增长,但车险增长最快,几乎占到全部涉诉案件的70%,非业务领域,劳动争议案件占主流。
3、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有所增加。
随着保户维权意识的增强,多数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诉讼,尤其是道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明显增加,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不断拉长。
4、胜诉案件较少。
完全胜诉的案件占比例较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成果大多体现在赔偿金额上有所降低。
(二)诉讼过程中显现的问题1、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
随着法律诉讼案件的增多,案件涉及金额不断加大,对经营效益的影响日益增加,保险公司对法律诉讼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大。
但当前保险公司在法律诉讼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制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基本局限于应对诉讼案件,法制管理体系不健全,利用法律指导日常各环节工作的意识不到位,同时业务管理环节法律规制不到位,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为日后诉讼瞒下隐患。
公司诉讼制度优化建议
公司诉讼制度优化建议一、完善诉讼程序1.建立快速诉讼程序:对于涉及公司商业利益的简单、明确的案件,应当通过快速审判程序迅速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成本。
2.设立庭前会议制度:在开庭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初步讨论,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并减少庭审中的争议。
3.加强调解力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以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省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确立诉讼主体1.明确原告资格: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以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
2.确立被告范围:应当明确被告的范围,包括直接被告和间接被告,以确保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诉讼类型1.确立侵权诉讼类型:对于涉及公司商业利益受损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侵权诉讼的类型和处理方式。
2.增加非讼诉讼类型:对于公司之间存在的非讼纠纷,应当增加相应的非讼诉讼类型,以更好地解决公司间的争议。
四、确定管辖法院1.确立地域管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地受理和审理。
2.确立级别管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进行审理。
五、优化举证规则1.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并减少庭审中的争议。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调整诉讼费用1.实行按件收费: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实行按件收费,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设立激励机制:对于积极调解、提前结案等行为,应当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七、加强律师服务1.加强律师培训:通过加强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建立律师服务规范:应当建立律师服务规范,明确律师在代理公司诉讼案件中的职责、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原告的损失;
2、被告的获利;
3、酌定赔偿:
4、实现权利的费用
七、临时禁令
概念: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 概念: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标专用权 ) 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 标专用权) 的行为 , 标专用权 ) 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权利主体及实体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审查:有无权利及权利效力;谁有权利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 一 )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 即有无权利的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问题) 问题) (二)原告诉讼请求适当的必须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2纷商标权合同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3著作权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等4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虚假广告纠纷等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作委托合同纠纷等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8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申请临时禁令案件三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3、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四、诉讼程序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殊规定 1、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分配 2、诉前证据保全 3、公证取证 4、数字化证据的举证 5、专家证人的作用
企业诉讼情况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2023年度,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涉及领域广泛,影响深远。
本文将针对2023年度企业诉讼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主要诉讼类型、诉讼原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二、2023年度企业诉讼概况1. 诉讼案件数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度我国企业诉讼案件数量较2022年增长约20%,其中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领域的案件占比较高。
2. 诉讼领域广泛:2023年度企业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等;-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人格权侵权等;- 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3. 诉讼原因分析:-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间合作与纠纷增多,导致诉讼案件数量上升;- 法律法规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合同管理不规范、员工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诉讼案件发生。
三、主要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1. 合同纠纷:- 应对策略: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避免纠纷发生;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动争议:- 应对策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权利义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及时处理劳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3. 知识产权:- 应对策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维权意识,及时应对侵权行为。
4. 侵权责任:- 应对策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产品存在缺陷;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污染;及时处理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近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公司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公司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动其顺利落地。
一、实施难点1.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仍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控股股东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2. 公司治理不规范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
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运作不畅,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3. 信息披露不透明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和重大事项。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虚假宣传、不合规披露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公司破产重整难题新公司法对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破产重整途径和机会。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难题,如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程序复杂繁琐等,制约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效果。
二、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公司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完善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部控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只有规范内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 提高股东参与度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只有实现股东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合理。
公司法基本知识点
公司法基本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基本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呢,就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解散这些事儿的法律。
就是告诉咱们,开公司得遵循啥规矩,公司里的人(像股东、董事、监事这些)都有啥权力和义务。
比如你想开个小公司卖奶茶,公司法就管着你在开公司这个过程中的各种事情。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那可太重要了。
这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如果没有公司法,公司运营就乱套了。
大家就随意开公司,想咋干咋干,那市场不得乱成一锅粥了?按我的经验,这就好比交通规则,如果没了交通规则,马路上就会堵车堵得死死的,各种交通事故也会频发。
③前置知识:得了解一些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什么是股东权益这些。
最起码得知道买卖交易是咋回事儿,对市场经济有点概念。
我之前看过有个人啥都不懂就想搞个大公司,连基本的商业模式都不知道,结果可想而知。
④应用价值:现实生活中用处很大。
不管你是想开公司创业,在公司里打工想知道自己的权益,还是做投资,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都得懂公司法。
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你得了解那儿的风俗习惯一样。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商业法律知识体系里可是核心啊。
像公司结构、资金运转、股东权益等方面的知识都是从公司法延伸出来的。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关系紧密,毕竟公司运行中会签很多合同。
还和劳动法有关联,因为公司有雇工就得遵循劳动法。
比如说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时候,就既涉及合同法又涉及公司法。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的难度在于它的条款很细很多。
关键点就是要把公司里不同角色(股东、董事、监事等)的权力和义务搞清楚。
像我曾经看一个案例,就是因为公司在章程里没写清楚董事的权力边界,导致后来争得不可开交。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中非常重要。
考查方式要么直接考条款的记忆理解,要么给出个公司运营的案例,让你用公司法知识去分析,判断谁是谁非。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呢,简单说就是好多人(股东)凑一块儿,投入资金等资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搞经营的组织。
公司诉讼案由归纳总结
公司诉讼案由归纳总结一、背景介绍在商业社会中,公司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对公司诉讼案由进行归纳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公司诉讼案由,帮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是公司面临的主要诉讼案由之一。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可能会发生合同违约、工资争议、雇佣歧视、解雇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公司还可能因为侵犯员工权益、未支付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员工起诉。
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公司诉讼案由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公司在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合同履行不符、违约行为、合同解释纠纷等问题。
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依法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重要。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他人侵犯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必要时,公司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公司也可能被他人起诉,指控其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比如,竞争对手之间存在商业诋毁、商业秘密泄露,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
当公司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寻求维权,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
六、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是近年来公司面临的新兴诉讼案由。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公司的环境责任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公司的生产活动导致环境损害,可能会引发社会团体、环保组织的起诉。
同时,公司也可能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产生纠纷,诉讼案件也会因此产生。
七、公司治理纠纷公司治理纠纷包括公司内部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
在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外,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因权益保护、股权转让等问题产生纠纷。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企业法律案件经验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企业法律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
本文将结合我司近年来处理的企业法律案件,总结经验,为企业在面临法律风险时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企业法律案件类型及特点1. 侵权纠纷: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如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2. 合同纠纷: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合同违约、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3. 劳动争议:企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纠纷,如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 环保纠纷:企业因环保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企业法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面广:企业法律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2)利益关系复杂:企业法律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个人、国家等多方利益。
(3)法律风险高:企业法律案件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4)时效性强:企业法律案件往往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三、企业法律案件处理经验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1)加强法律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签订合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的合规性,避免合同纠纷。
(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2. 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风险(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环节进行识别、评估和预警。
(2)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报告,确保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
《公司纠纷裁判观点与攻防之道》
《公司纠纷裁判观点与攻防之道》主编:余勇波律师副主编:张月宁律师、蔡荣林律师钟泳妍律师、唐健律师、许明慧律师出版:法律出版社内容介绍本书名为《公司纠纷裁判观点与攻防之道》,主要内容是根据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系统总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分析24个案由所涉及案件的办案实务、裁判观点、庭审攻守观点,并对每个案由涉及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为广大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工作者提供办案实务指南,为广大公司法研究者、爱好者提供有益借鉴意见。
新书特点依据24个与公司法有关的纠纷案由,精选1628个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梳理401条法院裁判观点和庭审辩论攻防观点,精准提炼661个知识点和189条对立观点,明确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主流规则。
100多万字,1100多页,分上下两册,较为全面地覆盖了公司纠纷诉讼实务中涉及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
首先,覆盖了公司纠纷发生的全过程。
其次,覆盖了公司纠纷中涉及各种利益冲突的主体和内容。
最后,覆盖了公司纠纷中大部分重点难点法律问题。
本书定位为一本实务书籍,特别考虑了公司诉讼律师在实际工作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一章安排了三节内容以供借鉴参考,全书24章72节共包含了661个知识点。
第一节是实务指南,具体包括初步接触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案由、法律关系、原被告主体等的确定,接着是对主张诉讼请求的风险提示,这部分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性,然后是关于管辖、时效、费用的注意事项等。
第二节是关于庭审时涉及的实体法律内容,这部分以精心挑选的裁判文书观点为主,最重要的特点是充满对抗性,并不拘泥于一种观点或角度,公司诉讼律师无论做原告还是被告的代理人,对其都具有指导性。
第三节是关于公司纠纷具体领域内某些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的精彩解读,不展开烦琐的个人观点阐述,主要总结目前法院裁判倾向性观点,同时尽量指出关键法条。
这部分还有一大亮点是对公司纠纷实务下股东的不同诉讼利益目的进行了多角度总结和概要描述,以便让讀者不仅认识法院裁判观点,而且对实务的复杂性有更深入的了解。
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审查要点和关键难点
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审查要点和关键难点一、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
结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诉讼要有两个债权债务,一个是A公司对B公司有债权,另外一个是B 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且两个债权合法、到期且是不能够专属于债务人。
比如说,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是因为车祸而获得的补偿,这种专属于个人的债权是不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的。
从构成要件上讲,两个独立债权应当是确定的,但不必存在对应关系,也就是说,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和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数额必须是明确的,否则,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就被驳回,这也是代位权诉讼难以取得胜诉的主要原因。
第二构成要件。
因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也就是说,到该付款的时间点,债务人不去要款造成无能力向给债权人付款,可以适用于代位权诉讼。
什么叫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假如B公司的资产有5000万元,它对C公司到期应收债权3000万,而它欠A公司只有1000万,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讲A公司不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理由是:虽然C公司到期没有还款,但是因为B公司有足够的财力,C公司不还款的行为没有影响到A公司债权的实现,只要是有证据证明由此不会给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就无权行使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诉讼的审查要点。
实务中法院审查C公司不偿还B 公司欠款是否造成A公司损害的事实并不严格,只要B公司不偿还A 公司的债权,就会认定A公司享有代位权诉讼的实体权利。
三、代位权诉讼的关键难点。
A公司很难举证证明B公司和C公司债权数额确定且已到期。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A公司不能完成举证证明的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诉讼请求被驳回。
代位权诉讼中两个债权是由合同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债,三方主体独立存在,债权产生的原因和事实,只有相关的当事方才能知晓,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很难获得B公司和C公司之间债权的证据。
如果只是道听途说B公司和C公司之间有到期债权,是很难在法庭上举证证明,最终也很难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诉讼疑难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案件陷入疑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条款的解释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三、案件解析1. 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的解释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应理解为货物交付当天起30日内支付,而乙公司则认为应理解为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
对于该条款的解释,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中使用的“货物交付后30日内”一词,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理解为货物交付当天起30日内,因此,甲公司的理解更为合理。
(2)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中其他条款并未对“货物交付后30日内”进行特殊解释,因此,应按照常规理解进行解释。
(3)合同的目的: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货物买卖,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因此,甲公司的理解符合合同目的。
(4)交易习惯:在货物买卖交易中,通常按照货物交付当天起30日内支付货款,因此,甲公司的理解符合交易习惯。
综上所述,法院应支持甲公司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公司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与实操指南
公司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与实操指南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竞争,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求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愈发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司纠纷解决的常见法律途径,并提供一些实操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纠纷问题。
一、诉讼诉讼是公司纠纷解决的最常见方式之一。
当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产生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判。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确定法院管辖权: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这通常取决于纠纷的性质以及涉及的金额。
2. 起诉状准备:准备好起诉状,其中应包括清晰明了的事实陈述、诉讼请求和相应的证据。
3. 提交起诉状:将起诉状提交到相应的法院,并缴纳相关费用。
4. 庭审阶段:根据法院的安排,参与庭审并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5. 法院裁决:等待法院的裁决,并遵守裁决结果。
诉讼的优点在于有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来裁决争议。
然而,诉讼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并且可能对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二、调解与仲裁除了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也是解决公司纠纷的选择。
这两种方式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但相对于诉讼而言,它们更加迅速和灵活。
1. 调解: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立的调解员来帮助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过程相对简单,没有繁琐的法律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2. 仲裁:仲裁是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来裁决争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迅速,程序也相对简单。
在选择调解或仲裁时,公司应留意以下几点:- 调解或仲裁条款的存在: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启动解决程序。
- 选择恰当的调解员或仲裁机构: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或仲裁机构,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结果。
- 谈判策略: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公司需要制定合适的谈判策略,以争取最有利的解决结果。
三、内部解决机制除了依赖外部的法律途径,公司还可以建立内部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
这些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强制性的谈判、调解或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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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重点和难点公司法律诉讼业务是从事公司法律实务的律师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相较于旧的公司法而言,无论法律理念还是法律条文的设置都可以说是有一个飞跃性进步,这一方面为我们做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确立了更为明确的依据,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公司法调整对内对外两种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甚至需要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穿梭自如不停转换。
更为重要的,新公司法的许多规定而引发的新型诉讼类型可以说都是我们之前从未涉足过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着前进,因此公司法律诉讼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纷繁复杂的工作。
今天我将从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涉及到的公司法上的诉讼案件类型入手,主要谈谈公司法律诉讼案件处理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法律诉讼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法律诉讼的类型新公司法成立以后,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扩大为22种。
包括(1)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3)知情权纠纷;(4)股东出资纠纷;(5)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权纠纷;(6)公司盈余分配纠纷;(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8)股权转让纠纷;(9)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10)发起人责任纠纷;(1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1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案件;(1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损害赔偿纠纷;(14)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1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16)公司合并纠纷,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17)公司分立纠纷;(18)公司减资纠纷;(19)公司增资纠纷,这里涉及一个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20)公司解散纠纷,也就是《公司法》第183条“打破公司僵局”问题;(21)公司清算纠纷,解散和清算时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解散时原因,清算是结果;(2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但在诉讼实践中,也并不意味着上述22种诉讼类型就是公司法诉讼的全部。
公司法的私法性特点,强调意思自治且包容并蓄,本身又包含着多种法律关系,而且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也通过各种形式在公司法律关系上表现出来,事实上都可以成为公司诉讼的“理由”,所以说,公司诉讼案件事实上是很难通过一一列举而穷尽的。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客户有纠纷发生而无法仅靠内部协调解决时,我们也应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可能帮助客户提起对其有利的诉讼。
二、处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原则每一部法律在设立的时候都有其基本理念,并且这些基本的原则和理念将会进一步贯彻到解决实际纠纷的过程中去。
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商法,是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法律。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可以说公司法的设计思路从国家严格管理到公司自治也经过了一个缓慢的演进过程,好在新的公司法条文中,公司自治理念逐渐成为标杆,并进一步贯穿于公司法已经出台以及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
在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引导下,律师的实务操作同样需要把握以下一些重要原则。
1、正确认识公司诉讼的性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公司法是私法,强调意思自治。
而公司诉讼只是司法行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介入,因此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谦意的。
因此在公司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问题,在内部救济穷尽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在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诉讼中,公司法第34条对查阅公司内部资料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因此我们如果协助客户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客户是否已经通过内部程序行使知情权,而仍然存在障碍。
2、应区分公司诉讼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原则这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从主体上来区分,内部关系即公司法主体在公司法范围内产生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现在实践中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改变,倾向于认为股东对外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是内部决议事项,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内部的决议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只要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该决议一旦表示出去,因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具审查义务,善意相对人据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
这里就明确的区分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内是无效的,但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3、正确适用民法原则与正确适用商法原则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
而商法是从民法发展而来,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性问题也是商法所当然适用的。
在公司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可能适用的是民法原则,有可能适用的是商法原则,也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则都用到。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则。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确认交易行为或者叫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我们应该尽力本着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则来解决问题,因此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最新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都对维护交易安全理念进行了贯彻。
我们都知道,《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3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是我们经常在实践中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即对“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问题。
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比较通说的观点是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一定无效。
当然这里也就存在一个问题,实践中我们如何来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是基于道德评价角度做出的规定,如倒卖军火、走私等行为,因此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必定无效,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是指主要是规范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行为,处于社会监管或行业管理需要对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规定,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经过审批,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一定无效,而应该叫做未生效。
针对未生效的合同行为,如国有资产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在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指引下,在法定条件没有满足时,我们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力把法定条件向前推,促使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这样的处理方式和合同无效正好是相反的,合同无效是向后推,通俗来讲就是这事儿不能做,不许做。
我们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中也要把握好这一原则。
5、维持现状原则维持现状原则,是公司法诉讼的灵魂。
如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现状已较之以前发生改变,处理时应尽力维持已经发生交易之后的现状。
因维持现状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6、外观主义原则外观主义原则是指,从事交易一方,合理信赖交易对方行为外观或权利外观,即使该外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交易仍应被认定为有效。
外观主义原则是民法发展到当代的飞跃,体现在《物权法》第108条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公司法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隐名股东的问题,显名股东把其名下的股权抵押或转让,善意受让人基于合理信赖并支付合理对价,该股权抵押或转让的行为即为有效,隐名股东的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也只能请求侵权赔偿,权利而无法将恢复到之前的情形。
但外国主义原则不能滥用,外观主义原则不适用于内部关系,也不适用于非善意相对人。
外观主义不适用于内部关系,比如说在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化的诉讼中,显名股东抗辩说“因为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名字是我,所以我才是公司的股东”,只要隐名股东有证据说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投资人,那么显名股东以外观主义原则在该类型案件中的抗辩将不具对抗效力,操作中应判明真正对公司投资的主体再行处理。
外观主义原则不适用于非善意相对人,体现在《公司法》第33条。
《公司法》第33条第3项“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处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
这里的第三人应局限于交易第三人,且为善意相对人。
三、几种代表性的公司诉讼案件类型:在把握公司纠纷案件处理的六大原则同时,我将参考刚刚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已经进入审议程序的公司法解释三、正在征求意见的公司法解释四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就公司诉讼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件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1、股东出资不到位诉讼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几种类型,分别是股东认缴出资以后却实际无出资、股东出资少于其实际应缴出资,即出资不足,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出资低于法定出资额。
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我们首先应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出资不到位是否影响股东资格”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33条,应该说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进行了一个明确表态。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该规定充分肯定了在股东应该具备的诸要件中,这是唯一一个获得法律明确认可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也就等于确认了股东出资不到位,但并不否定其股东资格。
因为股东投资之后,股东出资就变成了公司资产,所以股东出资不到位在法律性质上只是股东对公司负债。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诉讼还有一个应该注意得问题是,因为股东出资不到位侵犯的是公司资产,侵害了公司财务的所有权,所以公司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诉讼,在法律上实际是对自己财产的取回,因此公司对股东投资不到位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在性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但因为公司需要面对对内对外两种不同的关系,因此股东如果出资不到位的救济并不仅仅包括公司对自己财产权的主张。
在公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其他股东就出资未到位股东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出资不到位实际侵犯的是公司的共益权。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公司可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也可。
但是如果在股东出资不到位问题上,是由股东代表提起诉讼,我们还应注意到前文中提到的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问题。
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因为公司存在内部治理结构的原因,也存在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来说就是,公司股东应先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不同意,还要再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在监事会也不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有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另外,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后果,不单单是可能被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其相应的利润分红的权利也应该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