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本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领土的原则和规则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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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 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 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 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 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
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
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 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 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 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 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 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 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
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
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
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
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
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
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二)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不应
将南极变成各国纷争的对象。(三)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
(四)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南极除上述制度外,还有一项协商会议制度。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的概念和划定

(二)边境制度
五、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是惟一没有被瓜分的大陆,但由于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上个世纪先
后宣布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但遭到了美国等国的反对,引起了南极的分争。
为了解决这样的分争,更好地探索、考察和利用南极,12个关系国于1959年签
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它是确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
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包括四部 分内容大家要把握。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海 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 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 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 《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见教科书)。此外,外国的潜水器 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 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 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
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 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 “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 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 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 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 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 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 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 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 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 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 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 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 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
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
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
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
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
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
并未作过任何反响,未作过任何追究,也未发现因犯过任何错
误而可使其“同意”变为无效。它完全有充分机会不同意这种
划界,但许多年来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认为那已是得 到 了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
法院的判决确定了柬博寨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现在,泰国出兵 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
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
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
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
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
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
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 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 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 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
谈判而失败。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
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 反对主张。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 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
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
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
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
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
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
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
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
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
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
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
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
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
第四章 海洋法
海洋法是规范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些原则、规则和制 度被规定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所以我们依据公约给大家 讲讲关于规定海洋的重要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主要涉及到以下 几类海域。
一、领海和毗连区
(一)领海
对领海着重掌握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和制度。
1.领海的概念和地位
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 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24海里。领海基 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源自文库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 以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
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
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
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 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 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后,当时的暹罗和之后的泰国政府对此
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地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
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
(直到1935年以前)。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
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
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
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
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
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 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
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
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 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
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 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 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 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1961年5月26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 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 辖声明仍是有效的。理由:1.该案情况与“以——葡案”不同。 2.虽然1940年延期的声明已经失效,但1950年发表了一个新的、 独立的声明,而且已向联合国秘书长履行了延期手续,因此 这就表明该声明应当被解释为接受现在的国际法院——而不 是消亡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与此同时,该声明所引 证的1929年和1940年所接受的条件看,与《规约》的第36条 第2款相一致,是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从而,法院 于1961年5月26日作出了一项判决,驳回了泰国的抗告,并宣 布“没有必要再考虑与司法规定中的协议条款有关的第二次 控告”,为此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引起了 泰国的强烈不满。但泰国政府根据其对外政策考虑,于1962 年7月3日宣布,尽管对案件的结局深为遗憾,然而“作为联 合国的会员国,泰国必须履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泰 国将在抗议之下这样做,并保留其固有权利。”接着撤出了 在这个地区的武装力量。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争端不能说已 经完全解决。
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 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
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 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
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 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
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
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
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 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

第三章 领 土

本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领土的原则和规则。此外,还涉及南极的
法律制度。我具体讲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领土概念

大家还要掌握领陆、邻水、领空的概念。

(二)领土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②时效。
③添附。④割让。⑤征服。现代国际实践中有的国家领土是由全民投票
或恢复领土主权而取得或变更。请大家看教科书。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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