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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建站补助第四章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第五章其他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的设立,旨在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入双区建设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我市暂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博士工作站(简称博士站)引进、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需资金。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申报操作指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申报操作指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申报操作指引
1、登陆我局网站,网址:
2、于主页中间位置找到“便民服务在线办事”一栏:
3、于该栏靠右可看到“自助网上服务”,点击下方“自助服务窗口登录”进入以下页面:
4、在“网上自助查询办理登录”页面,按以下要求进行选择:
⑴在业务类型栏选“人力资源业务”;
⑵业务对象选“单位”;
⑶相关业务选“劳动监察业务”;
⑷查询办理栏选“企业用工信息申报”;
⑸在“纳税编码”和“密码”栏输入单位纳税编码(44之后的数字)和密码(密码为该单位社保登记证号中间6位),按登陆。

5、登陆验证成功后,进入以下界面:
6、选择“业务办理”,再选择“劳动监察”,于此页面进行用工信息申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局执法综合科反映。

联系人:简继华,联系电话:88322769。

附件:
1.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
2.《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解读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就业扶持资金第四章创业扶持资金第五章职业培训资金第六章其他经费第七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附则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9日关于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的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岗位服务。

根据《关于扩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50号)《广东省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1〕23号)要求,为有效落实及保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相关补贴发放,特制定本措施。

一、生活补贴按照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工作生活补贴每月不得低于36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100元)的统一要求。

根据我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参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相关补贴标准提高至5200元;其中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配套生活补贴3100元;配套资金按《印发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2〕2号)文件精神,市级财政对镇(街)财政补助不超过40%;功能类镇(街)所需经费全额自行负担。

二、社保补贴“三支一扶”人员统一按粤人社发〔2019〕50号文件规定的3600元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4%、失业保险浮动费率0.39%、工伤保险浮动费率0.23%,基本医疗保险1.5%、补充医疗4.5%、生育保险0.8%;个人缴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2%,基本医疗保险0.5%、补充医疗1.5%的标准计算社保补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中山招考机关招聘31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中山招考机关招聘31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中山市招考机关招聘31人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库一、招聘对象和条件(一)招聘对象:招聘对象为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014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方可报考。

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体见附件1招聘雇员岗位表)。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某项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年限的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及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或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

5、身体健康。

二、报名(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地点: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107室。

(三)报名时间:2014年4月9日-4月10日共2天。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四)现场报名要求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014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张(同版),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可由他人代报名,委托他人报名的,需出具报考者的报名委托书、所需证明、证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填写报名表(附件2)。

报考者自行在网上下载并双面打印一式两份,随其他报名资料一并上报审核。

(五)报名注意事项。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21日附件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有关要求,为有效规范我市部分青年后备人才待遇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一)申请对象2022年4月1日以来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待遇标准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12万元研发经费和30万元生活补贴。

2.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可获得1:1的配套支持。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享受20万元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属于国(境)外引进的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可另获10万元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办理方式1.设站单位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以上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线申领生活补贴和研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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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项目信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编码:D50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93 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 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五、受理机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决定机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数量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 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 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 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八、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请人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

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三)外国专业人才(B 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 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C 类)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申请材料虚假的;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清单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序号提交材料清单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信息注册表原件 1 电子加盖本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如加盖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公章,须授权。

2单位合法登记证明原件 1 电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1 电子如授权其他人办理,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件。

4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 1 电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备注: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须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需填写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2.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序号提交材料清单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

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纸质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

如有境外专业职业资格证明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认证。

4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5申请人体检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 个月内。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电子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7 申请人护照或复印件1份纸质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国际旅行证件8 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1张电子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无半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文件大小在150KB以上,尺寸在1024 像素(高)*768像素(宽),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2 真色彩。

9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体检报告(18 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10 其他材料备注: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5.近3 年内,已获得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项(3)最高学位证书和(4)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期限通常应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期限一致,确有特殊情况不一致的,申请来华工作期限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期限,并须说明理由。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序号提交材料清单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1份电子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1份纸质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备注:1.申请人须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原件核验。

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3.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高端人才(A 类);(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3)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4)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序号提交材料清单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原件1份纸质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

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4申请人体检证明原件1份纸质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 个月内。

已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不需再提供。

5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工作类居留许可。

6 其他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须携带该证件办理许可。

备注:1.在华工作外国人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须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

2.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相同的,不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3.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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