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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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七)、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①查获额为本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如查获额属于本年度需要调整损益的错漏项目,可直接调整本期损益账户。
例如,查明某企业本年某月份多转主营业务成本20000元(法定税率33%),可以直接调整当年损益,调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本年利润同时 20000
借:所得税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这样处理不仅正确地补缴了税款,也保证了企业本年度利润表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检查当年的账务进行调整时,为了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先调整当年有关的“非连续性账户”,从而确认当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所谓“非连续性账户”,是用以反映每一个会计期间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的损益和编制“利润表”的损益类账户。这类账户的余额在年终结账时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年终结账后无余额。
②查获额为以前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一是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的账务调整
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或查获额在期末元余额的账户,一般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假设上例为检查以前年度,调账会计分录应为:
调整上年损益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计算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13400
在对检查以前年度账务进行调整时不需要调整“非连续性账户”,只需将利润调整的净额计入检查年度的利润总额即可,也就是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只能相应调整“连续性账户”。所谓“连续性账户”是指据以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各类账户。这些账户每一个会计期末结账后仍可以留有余额,反映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实存额。
二是查获额发生在期末有余额的账户
如果查获额发生在“连续性账户”且该账户期末有余额,则必须在本年度账户上如实进行调整。一般账务处理为
调整上年损益:
借:查获额应计人的会计账户
贷:应调整的相关会计账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计提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我国现行税制实行计税所得与会计利润分离的原则。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的错误额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影响两种所得额,即一笔会计处理同时为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所不容。凡在本年利润核算中由于违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对收入、费用错记影响本年利润的,在补税的同时,均应调整损益处理。二是一笔错误只影响计税所得并不影响会计利润的,如超计税工资标准列支的工资支出,超标准列支的对外捐赠、赞助、业务招待费等。从计算会计利润的角度无可非议,但按税法的要求,不允许税前扣除。对此类错误额无需调整损益,只需作补税处理,以免因调账而歪曲企业的会计利润。
二、查获额的分配:
查获额是指税务检查中查出的使税基减少的差错额。查获额的分配是在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各环节检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到查获额入库的时间和有关的账务调整。
1、查获额的划分:
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获额按其对利润额的影响基本可分为两类,即绝对查获额和相对查获额。
绝对查获额,是指直接构成利润额,属于利润的组成部分。如从“库存商品”账户贷方查出的错误额,反映为错记的销售收入;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查出的错误额,往往属于错列的费用等。由于这些查获额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利润,因此,应直接调整利润处理。
相对查获额,是指间接影响当期利润的查获额。如在材料采购成本、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资金循环周期,其错误额应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即利润)中,而不是全部转移到当期利润中。相对查获额如果全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当期就产生多计所得额、多征税款现象。而以后各期分别摊人成本时,会产生以后各期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现象,实质是自动抵扣了上期缴纳的所得税。所以相对查获额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额。
对相对查获额,原则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已销售产品间按存销比进行合理分摊。对挤入销售成本的查获额,如果年终库存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余额皆为零,因其错误额已随产品的完工、销售结转成本全部转入利润,可以直接调整利润。对年终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虽有库存,但距离错误发生的时间较长,发生的错误额已随着产品的完工、销售全部进入利润,或年终库存很小,或查获额较小时,为简化计算,也可以商得纳税人同意直接调整利润。
2、查获额的分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