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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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合同类型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 千分之一购销合同外贸销售收入140 万分之三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收入或费用100 万分之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或支付费用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采掘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采购金额80 万分之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100 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金额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工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100 千分之一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 万分之零点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金额7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金额50 万分之三技术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批发销售收入100 万分之三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0年03月31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2005年总局提出了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市地税局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该项工作自2005年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2009年省地税局对印花税核定征收进行了政策调整,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启用了新的核定征收软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印花税纳税人和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设备与主材区分

设备与主材区分

原来也有过回答,找了好长时间才找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材料与设备划分标准,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包括以下各项:(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包括以下各项:(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设备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

2、上述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061 发布时间:2009-07-20 来源:办公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鲁地税函[2005]30号

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鲁地税函[2005]30号

鲁地税函[2005]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3-14菏泽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中国税网征管问答整理-0911001、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问: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如计提,如何计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而,我们认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协议应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作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不征《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

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2000年4月18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进一步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平安保险公司的寿险保险费收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费发票》的使用范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统称平保公司) 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取寿险保费时必须使用《保费发票》进行结算。

《保费发票》是平保公司收取寿险保费时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保费发票》的种类、联次及印色(一)《保费发票》的种类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平保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共11种,分别为:《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保全补费发票》、《团体保险发票》、《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

(二)《保费发票》的联次及用途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8)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

(鲁地税函〔2008〕23号)附表2_《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鲁地税函〔2008〕23号)附表2_《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附表2:

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本月销售收 入 工程项目名 称 施工单位名 称 本月售 房 (套) 本月 200 定房 (套 报送日期: 本月定金 U盘录入 套数 200 收据开 据金额 120000000 税款缴纳情况 税种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附加 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扣缴(代征) 税款金额 累计 单位:元
建设单位付款情况信息 项目部 楼盘号 经理 付款 本月付款金 累计付款金额 日期 额 2993643.7 116555768.98
建设单位供料情况 供料 日期 供料名 本月供 累计供 称 料金额 料金额
本月 下月预 查补 累计 本月 入库 测入库 税款
国际商务港
本表一式二份,每月月底报直属局专管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发文日期】2005-05-08【实施时间】2005-05-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壹元版的发票代码为71000,伍元版的为71001,拾元版的为71002,贰拾元版的为71003。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

鲁地税函2004114号

鲁地税函200411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鲁地税函[2004]114号2004-06-30依据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9.1起自动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省局参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了《电力工程设备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现予印发。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力工程劳务的纳税人,其提供的设备列入“名单”的,设备价值可按规定从该项工程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附件:电力工程设备名单一、热力系统1 锅炉机组1.1 锅炉本体:锅炉炉水循环泵炉膛吹灰器空气预热器锅炉停用干保护装置1.2 风机:送风机吸(引)风机一、二次风机密封风机排粉风机1.3 静电(电气)除尘器1.4 制粉系统(含粗、细粉分离器、木块分离器)磨煤机(含钢球磨煤机、风扇磨煤机、中速磨煤机等)减速机装置给煤机(含皮带式给煤机、刮板给煤机、螺旋给煤机、叶轮给煤机等)振动器2 汽轮发电机组2.1 汽轮发电机本体:汽轮机发电机包括:汽轮机进汽机构及管路汽轮机轴封装置(包括管道、阀门等管件)汽轮机本体疏水系统汽轮机本体低压缸喷水装置汽轮机电动盘车装置水冷却装置空气冷却器2.2 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排烟风机主油箱冷油器油净化装置润滑油贮油箱高压加热器组低压加热器组凝汽器抽真空系统:凝汽器胶球清洗装置闭式循环冷却器闭式循环膨胀水箱开式循环电动滤水器射水箱汽机快速冷却装置凝结水补充水泵及电动机凝汽器真空滤油机、润滑油净化装置2.3 旁路系统:减温减压装置(含高压、低压旁路减温减压装置)2.4 除氧给水装置:除氧器及水箱液力偶合器2.5 其他辅机2.5.1泵类设备:含各种水泵、汽动泵、前置泵、油泵、排污泵、胶球清洗泵、酸、碱泵、灰、渣泵、真空泵等2.5.2压力容器类:含辅助蒸汽联箱、各种集箱、水箱、油箱、疏水扩容器、排污扩容器、氧气瓶、氨瓶、氢气瓶、暖风器、减温减压器、换热器等2.5.3起重设备:含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手动小车、旋臂式起重机、升降平台、电动卷扬机、电动单梁起重机、手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单梁抓斗起重机、电梯等2.5.4各种设备配套电动机2.5.5润滑油站、冷油器等3 热力系统汽水管道3.1 高压管道3.1.1主蒸汽管道主蒸汽管道3.1.2再热(热、冷)蒸汽管道再热热段管道再热冷段管道3.1.3主给水管道主给水管道3.1.4锅炉排污管道锅炉排污管道3.2 中、低压管道汽机抽汽管道厂用蒸汽管道中低压给水管道疏放水管道除盐水管道油管道汽机本体定型管道小机主蒸汽管道小机汽水管道主厂房内循环水管道二、燃料供应系统1 输煤系统1.1 煤场设备斗轮堆取料机、桥式抓斗起重机、输煤系统起重设备、各种运输车辆推煤机装载机喷洒器入厂(场)煤实物校验装置、机械取样器、防堵取样器带式输送机电动刮雨器头部伸缩装置1.2 缓冲筒仓设备移动卸料车振动给料机空气压缩机设备空气炮安全检测装置1.3 筛碎设备:含破碎机、碎煤机、振动筛等设备落煤管道标准内衬落煤管振动筛1.4 皮带机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电动双侧犁式卸料器电动(档板)三通除铁器电子皮带秤(含皮带秤校验链码)入炉煤采制样装置缓冲锁气器犁式卸料器胶带机保护装置1.5 附属设备胶带硫化机、启闭机各类料位计:含超声波料位计、射频导纳料位计、高、低料位计等1.6 水力清扫系统清水泵及电机污水泵及电动机手动栈桥清洗器2 燃油系统2.1 燃油系统设备油罐三、除灰系统1 除灰系统、气力除灰系统1.1 省煤器灰斗下气力输送系统流态化仓泵波纹补偿器仓泵维护检修平台1.2 除尘器灰斗下除灰系统仓泵维护检修平台流态化仓泵方圆节仓泵伸缩节1.3 空压机房系统空压机冷冻干燥装置前置过滤器精密过滤器储气罐灰斗汽化风机灰斗汽化风机电加热器1.4 灰库设备库顶管路切换阀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灰库压力真空施放阀电动锁气器水力制浆器干湿混合型螺旋输送机湿式卸料头干式螺旋输送机汽车散装机灰库气化风机库底汽化风机电加热器制浆水泵灰浆泵前池搅拌机库底汽化斜槽1.5 负压分选部分气力除灰系统管道高压离心风机电动调节风门分级机旋风分离器手动取样机对接装置气力除灰系统设备负压2 除渣系统2.1 锅炉房内除渣设备碎渣机水力喷射器溢流水泵管道泵2.2 冲渣水泵房灰渣泵房管道高压喷射射水泵冲渣水泵排污泵、立式液下杂质泵清污机2.3 脱水仓设备脱水仓系统管道脱水仓高效浓缩机沉浆提升泵专用运渣汽车四、化学水处理系统1 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1.1 设备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补给水处理系统升水泵、化工泵、废水泵等生水加热器、汽水换热器罗茨风机高效过滤器阴、阳离子交换器(设备)除碳器除碳风机中间水泵混合离子交换器树脂捕捉器除盐水箱阴、阳树脂储存罐酸、碱计量箱酸、碱喷射器无油润滑空压机装置压缩空气贮罐阴、阳自用水泵阴、阳再生用加热器酸雾吸收器树脂装卸小车罗茨风机暴气桶盐酸储存罐碱储存罐酸、碱输送泵空心球PPB节能球安全淋浴器除盐水冷却装置1.2 管道除盐系统网孔管道除盐系统管道不锈钢管道2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2.1 设备凝结水处理系统凝结水处理再生系统混床再循环泵中压树脂捕捉器树脂分离塔阴再生塔阳再生塔螺茨风机冲洗水泵酸计量箱碱计量箱酸计量泵碱计量泵树脂喷射器废水树脂捕捉器电热水箱酸雾吸收器凝结水混床及再生系统设备压缩空气罐废水输送泵螺茨风机酸储存罐碱储存罐暴气筒安全淋浴器次氯酸钠发生装置2.2 管道凝结水处理管道(不锈钢)凝结水处理系统管道除盐系统衬塑管道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系统3.1 炉内磷酸盐处理系统炉内水处理管道炉水加磷酸盐:两箱三泵3.2 给水加胺处理系统给水加氨系统管道给水加氨装置3.3 给水加联氨系统给水、凝结水加氨处理管道给水联胺处理管道给水加联氨装置3.4 汽水取样系统汽水取样成套装置管道全不锈钢管汽水取样管道碳钢管汽水取样装置3.5 凝结水加氨装置凝结水加氨系统凝结水加氨处理管道3.6 闭式水加联氨系统闭式水加联氨处理装置闭式水加药处理管道3.7 凝汽器检漏装置4 厂区管道除盐水厂区网孔钢管厂区不锈钢管道5 化学实验室设备6 反渗透设备7 EDI设备8 加药系统五、供水系统1 循环水冷却系统1.1 循环水系统循环水泵润滑冷却系统管道移动式清污机旋转滤网钢制伸缩节油箱1.2 循环水管道哈夫套管循环水管道循环水泵房管道2 厂内给水系统2.1 给水泵房凝聚剂加药装置助凝剂加药装置2.2 补给水管道厂区补水管道3 厂区消防管道系统循环水管道六、电气系统1 发电机电气与引出线1.1 发电机电气与出线间1.2 发电机引出线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柜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柜2 主变压器系统2.1 主变压器主变中性点避雷器主变中性点隔离刀主变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电流、电压互感器2.2 厂用高压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变压器中性点电阻柜3 配电装置3.1 220kV屋外配电装置支柱绝缘子串六氟化硫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端子箱断路器4 主控及直流系统4.1 集控室设备变送器屏发变组高厂变高备变保护屏发变组高备变操作继电器屏中央信号同期继电器屏发电机及厂用电源电度表屏事故照明切换屏继电保护试验电源柜故障录波器屏厂用电管理系统微机型元件保护设备4.2 升压站继电器室设备网络监控系统继电器屏电能变送器屏4.3 输煤程控及工业电视输煤系统工业电视输煤程控装置4.4 辅助车间控制盘台操作台继电器柜4.5 直流系统4.5.1充电机组充电、浮充电装置屏放电柜直流馈线屏直流分电屏不停电电源系统4.5.2蓄电池蓄电池免维护蓄电池5 厂用电系统5.1 主厂房厂用电系统5.1.1高压配电装置进线及PT柜电源进线柜馈线柜母线PT柜电动机中性点CT箱5.1.2低压配电装置配电屏封闭式母线桥配电盘5.1.3低压厂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检修变压器照明变压器调压器柜变压器5.1.4电气除尘器电源装置高压控制柜配电屏低压控制柜灰斗加热配电柜电动锁气器动力柜低压母线桥仪表柜干式变压器5.2 主厂房外车间厂用电及控制5.2.1煤灰6kV配电装置开关柜手车式开关柜电缆柜封闭式母线桥5.2.2辅助车间低压厂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柜干式变压器5.2.3辅助车间低压厂用配电装置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母线桥5.2.4其他低压电器设备动力控制箱液位控制箱输煤系统控制箱端子箱5.3 不停电电源装置5.4 检修电源箱5.5 事故保安电源装置柴油发电机组6 电缆及接地6.1 电缆6.1.1电力电缆高压电力电缆低压电力电缆6.1.2控制电缆阻燃控制电缆7 电气火灾报警电气火灾报警设备七、热工控制系统1 主厂房内控制系统及仪表1.1 机、炉、电机组控制系统微机分散控制系统(DCS)机组控制盘台大屏幕显示器柜式仪表盘1.2 单项自动控制装置汽轮机TSI安全保护装置汽轮机DEH数字电液调节装置汽轮机EIS危急跳闸发电机冷却水控制系统程控装置胶球清洗装置给水泵MEH微机电调装置给水泵TSI安全保护装置给水泵EIS危急跳闸给水泵最小流量阀控制装置吹灰程序控制系统BMS炉前设备锅炉炉膛火焰工业电视汽包水位工业电视风机润滑油站就地控制装置磨煤机就地控制装置给煤机转速就地控制柜炉膛烟温探针控制装置空气预热器漏风程控系统空气预热器着火检测系统PCV阀控制装置锅炉热工控制设备:BMS炉前设备变送器(智能型)开关量仪表热电偶及热电阻制粉系统风量测量仪表保温箱、保护箱就地仪表盘汽机热工控制设备:变送器(智能型)开关量仪表热电偶及热电阻就地仪表盘保温箱、保护箱除氧给水热工控制设备:变送器(智能型)开关量仪表热电偶及热电阻保温箱1.3 现场仪表及执行机构锅炉热工控制设备:执行机构就地仪表汽机热工控制设备:就地仪表除氧给水热工控制设备:就地仪表1.4 电动门配电箱2 辅助车间控制系统及仪表公用水泵房热控设备化学补给水处理热控设备凝结水处理热控设备干除灰除渣热控设备循环水泵房热控设备废水处理热控设备燃油泵房热控设备空压机站热控设备水处理热控设备及仪表空调热控设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火灾报警热控设备3 电缆耐高温屏蔽缆阻燃控制电缆阻燃补偿电缆阻燃计算机屏蔽电缆伴热电缆阻燃屏蔽控制电缆4 MIS/SIS系统八、附属生产工程1 制气系统1.1 空压机站1.1.1空压机站*空压机电动机主管路过滤器高效冷却器:冷冻式无热再生干燥器精密过滤器高效滤油器:露点仪仪用贮气罐检修用贮气罐2 试验室设备2.1 化学试验室化验室设备2.2 热工试验室实验室设备2.3 电气试验室电气实验室设备3 环保工程3.1 环保劳保检测仪器设备3.2 干法烟气脱硫工程3.2.1工艺部分3.2.1.1烟气系统予除尘器高效静电除尘器脱硫塔喷嘴非金属补偿器钢烟道(含内撑杆、加固肋、导流板、方圆节)挡板门密封风机密封气加热器3.2.1.2工艺水系统工艺水箱消化水箱高压水泵消化水泵自动冲洗过滤器低压给水管道中压给水管道(不锈钢) 3.2.1.3吸收剂系统仓顶除尘器喷射器(耐磨合金)调频旋转阀称重皮带机干式消化器消化器排汽风机生石灰仓消石灰仓石灰干式消化器气力送粉管道消化器排气管道3.2.1.4脱硫灰循环系统空气斜槽空气斜槽插板阀返料量计量装置星型锁气器落灰管空气斜槽排气管道3.2.1.5风系统流化风机气力输送风机斜槽风机雾化风机柔性接头3.2.1.6吸收塔排渣计量出料槽旋转阀3.2.2仪表部分3.2.2.1就地指示表3.2.2.2就地远传仪表热电阻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电磁流量计湿度传感器液位计3.2.2.3分析仪表CEMS系统探头反吹扫系统氧分析仪伴热输气管线样气预处理系统SO2、O2分析仪系统控制、处理系统N2、SO2、NO标准气分析仪烟尘监测仪3.2.2.4执行机构气动执行机构电动执行机构3.2.2.5配电箱热控电源盘电动门配电柜3.2.3 PLC+CRT系统部分3.2.3.1PLC控制系统3.2.3.2处理器模块3.2.3.3DI卡3.2.3.4DO卡3.2.3.5AI卡3.2.3.6AO卡3.2.3.7RTD卡3.2.3.8工业控制机3.2.3.9控制柜3.2.3.10操作台3.2.3.11打印机3.2.3.12UPS电源3.2.4电气部分3.2.4.1变压器3.2.4.2进线柜3.2.4.3馈线柜3.2.4.4母线柜3.2.4.5备用电源出线柜3.2.4.6变频电气柜3.2.4.7检修箱3.2.4.8照明箱3.2.4.9现场按钮3.2.4.10户外控制箱3.2.4.11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3.3 湿法烟气脱硫工程3.3.1工艺部分3.3.1.1烟气系统FGD增压风机烟气换热器高压冲洗水泵挡板门密封风机密封气加热器3.3.1.2吸收系统吸收塔吸收塔浆池吸收塔浆池搅拌器吸收塔除雾器循环浆泵氧化风机石膏浆液排出泵石膏水力旋流站石膏浆储箱石膏浆储箱搅拌器石膏浆液输送泵二级旋流泵废水旋流器废水储箱废水泵地坑搅拌器地坑泵3.3.1.3事故浆池部分事故浆罐事故浆罐搅拌器事故浆液返回泵3.3.1.4石膏浆处理系统皮带真空脱水机驱动电机真空泵过滤水箱过滤水箱搅拌器过滤水泵冲洗水箱冲洗水泵皮带脱水装置3.3.1.5工艺水系统工艺水箱工艺水泵无缝钢管3.3.1.6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地下受料斗电机振动给料机环锤式破碎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胶带称重给煤机盘式除铁器排污泵超声波料位计柱式旋臂起重机破碎间布袋除尘器石灰石仓布袋除尘器湿式溢流型球磨机石灰石旋流器站初级磨机再循环泵二级磨机再循环泵初级磨机再循环箱再循环箱搅拌器二级磨机再循环箱石灰石浆液箱石灰石浆液箱搅拌器石灰石浆输送泵吸收剂制备区地坑泵制浆泵坑搅拌器3.3.1.7石膏炒制系统重油贮槽带加热盘管齿轮油泵重油加热槽原料皮带机脱硫石膏料斗计量皮带螺旋炉底风机燃油炉单转子锤式烘干机气流干燥管旋风除尘器引风机袋式除尘器排气筒料斗成品转型器空压机贮气罐喷嘴半水石膏料仓半水石膏罐包机袋式除尘器玻璃钢冷却塔水箱水泵3.3.1.8检修起吊设备电动葫芦手动葫芦桥式单梁起重机3.3.2电气部分3.3.2.1离相封闭母线分支回路母线导体分支回路母线外壳共箱绝缘母线3.3.2.2高压厂用变压器系统高压厂用变压器3.3.2.3厂用电系统6KV开关柜3.3.2.4控制保护脱硫变保护屏变送器屏3.3.2.5不停电电源系统UPS不停电电源屏免维护蓄电池3.3.2.6电缆敷设高压动力电缆3.3.2.7配电室设备低压干式变压器0.4KV配电柜0.4KV母线桥电流互感器箱3.3.2.8小动力配电设备配电箱照明箱检修电源箱3.3.2.9电缆及电缆桥架6KV动力电缆1KV动力电缆1KV控制电缆水煤气管3.3.2.10火灾报警系统3.3.3热控部分3.3.3.1主要设备电动执行器变送器变送器柜超声波料位计变送器屏UPS不停电电源(含蓄电池) DCS系统电动门配电箱热工电源配电箱液位计流量计密度计PH计温度计就地压力差就地温度表就地液位计烟气分析仪3.3.4暖通设备3.3.4.1暖风机3.3.4.2暖气片3.3.4.3无缝钢管3.3.4.4岩棉保温管3.3.4.5轴流通风机3.3.4.6排风机3.3.4.7百叶窗3.3.4.8双冷柜机3.3.4.9双冷挂机3.3.5水工消防部分3.3.5.1水煤气管3.3.5.2承插铸铁排水管3.3.5.3混凝土排水管3.3.5.4闸门3.3.5.5阀门井3.3.5.6混凝土排水管3.3.5.7排水检查井3.3.5.8室内消火栓3.3.5.9室外消火栓3.3.6电控楼CO2灭火喷淋系统3.3.6.1CO2钢瓶3.3.6.2启动钢瓶3.3.6.4反馈装置3.3.6.5称重装置3.3.6.6钢瓶架3.3.6.7汇集管3.3.6.8启动管3.3.6.9 CO2喷头3.3.6.10泄漏显示盘3.3.6.11活接头3.3.6.12连接管件3.3.6.13离子感烟探测器3.3.6.14电子感温探测器3.3.6.15火灾报警控制器3.3.6.16声光报警器3.3.6.17气体释放灯3.3.6.18紧急启/停按钮3.3.6.19备用电池3.3.6.20控制电缆3.3.6.21金属穿线管3.3.6.22分线盒3.3.6.23端子箱3.3.6.24金属软管九、暖通、空调与消防系统1 暖通和空调设备:多管冲击除尘器真空清扫管材及配件真空清扫车手摇刷式除污器减压阀水处理器、热网加热器冷冻水循环泵风冷冷水机组消防高温排烟风机组合式空气处理机风冷冷暖热泵壁挂空调机、空调机水冷恒温恒湿机立柜式空气处理机卧式吊装式空气处理机吊装式空气处理机玻璃钢轴流风机房间通风器轴流风机、通风机、暖风机屋顶风机风机箱风道2 水工和消防设备:电动消防泵消防稳压设备压力比例混合器(泡沫枪、发生器)泡沫贮存罐液体CO2贮罐(含管道、零件)自动水消防雨淋阀组灭火器推车式消防水罐车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室外消火栓雨水泵及电机消防水管道十、送变电工程1 一次设备主变压器断路器电流互感器(CT)电压互感器(DT)电容式电压互感器(CVT)避雷器所用变压器熔断器限流电阻交流配电屏高频开关电源成套装置蓄电池直流配电屏充电机不停电电源(UPS)35(10)kV开关柜端子箱低压配电箱电容器电抗器放电线圈管型母线矩形母线钢芯铝铰线电缆电缆头(电缆终端)穿墙套管SF6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绝缘子串、悬垂及耐张绝缘子、支柱绝缘子牺牲阴极保护阳极装置2 二次设备微机监控装置保护设备(自动装置、微机)RTU(远动装置)控制屏微机闭锁装置智能式中央信号装置继电保护屏继电器屏安全自动装置防误操作设备(装置)电度表屏继电保护试验电源故障录波器直流配电屏消防控制屏火灾报警装置工业监视系统(遥视、防火、防盗)摄、录像设备数字大屏幕设备控制电缆小电流接地器消谐装置3 通信装置电力载波机程控交换机调度总机GPS设备GPS卫星天线阻波器耦合电容器结合滤波器电话机载频振荡器示波器光端机OPGW光缆高频同轴电缆ADAA光缆(自承式光缆)4 水工、消防主变水消防设备主变充氮灭火设备管件灭火器消防拴泵类设备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压力罐5 暖通风机空调电暖气6 其它室内起重设备行车、电动葫芦钢结构房屋各种管道。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

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有关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8﹞126号【发文日期】2008-07-31【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执法,便于基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 1、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

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凡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农林牧渔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二、印花税 1、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计算征收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鲁地税函[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鲁地税函〔2016〕6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现就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布。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省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含)。

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含)。

三、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临沂、滨州、德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含)。

四、枣庄、泰安、日照、莱芜、聊城、菏泽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25万元(含)。

省地税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税收规模、案件查处等情况的具体变化,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鲁地税函[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使用范围(一)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必须利用自备车(船)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2、联运合作方向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3、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使用《联运发票》。

(三)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企业,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使用新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四)《联运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采集范围。

二、《联运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一)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 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1999年10月20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的,应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

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即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担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

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如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三、关于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缴纳房产税问题。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做人最好状态是懂得尊重,不管他人闲事,不晒自己优越,也不秀恩爱。

你越成长越懂得内敛自持,这世界并非你一人存在。

做人静默,不说人坏话,做好自己即可。

不求深刻,只求简单。

你活着不是只为讨他人喜欢,也不是为了炫耀你拥有的,没人在乎,更多人在看笑话。

你变得优秀,你身边的环境也会优化。

3. 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不再承受身外的目光,不必在意他人的评价,为自己活着。

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做喜欢的事情,爱最亲近的人,想笑就大笑,想哭就痛哭,不再束缚情感的空间,让自己活得轻松些。

4. 很多你觉得天大的事情,当你急切地向别人倾诉时,在别人眼中也是个小事,他最多不痛不痒呵呵地应和着。

因为他不是你,他无法感知你那种激烈的情绪。

直到有一天,你觉得无需再向别人提起,你就已经挽救了你自己。

这世界上除了你自己,没谁可以真正帮到你。

5, 我们总是带着面具走进爱情的,总想展示自己最优越的一面,你要接受一个人,不只是接受他的优越,而是看清了他的平凡普通却仍然去深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4.05
•【字号】鲁地税函[2002]78号
•【施行日期】200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2]7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砰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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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6]3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外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或由地税机关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应缴税款。

外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施工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执行。

外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

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
省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只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收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建立健全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档案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与建委、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联系,及时掌握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反映其税收管理情况,认真填报《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各级要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 的治税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加强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不断积累管理经验。

省局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省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并下发执行。

省局已将对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情况列入“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地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逐级抓好落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2、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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