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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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证券法第四章_票据的基础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表现为在直接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基 于预约关系产生抗辩。
【案例】甲于2006年1月1日向乙购货一批,双方 约定价款为人民币五万元整,并由张三开立人民 币五万元整到期日为2月1日的汇票一张作为货款 交付乙。孰料甲所签发之汇票为人民币四万元整, 到期日为2006年2月10日。
观点二
观点三
我国票据法关于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行 使顺序
【案例】张三欠李四人民币20万元整,立有借据 为凭,于清偿期限届至时,李四请求张三清偿该 借款。张三遂签发一个月后付款的票据一张,面 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交付给李四,以清偿该借 款。俟该票据付款日期届至,李四持该票据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为付款人所拒。
(一)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A
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者票据预约关系无效、被 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B C
即使票据行为所为之内容与当事人间的预约 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之特征,不能以预 约关系否定票据上之记载。
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而消灭, 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编 票据总论
第四章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一节 概述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 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第二节 票据原因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作 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关系。 (二)种类 划分依据:根据票据原因是否有偿 1. 有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0条第2款) 2. 无对价的原因关系(《票据法》第11条)

票据法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一、有价证券1、概念: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特征:⑴、是一种权利凭证。

⑵、具有财产价值。

⑶、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公示方式。

⑷、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交易本质是权利的交易。

3、分类:⑴、根据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分类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不同。

⑵、根据证券权利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分类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关系。

⑶、根据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权利的发生、转让、行使以交付证券、移转证券、提示证券为前提条件;后者权利凭证的交付、转移是权利发生或转让的结果,权利的行使也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⑷、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因证券,无因证券。

意义在于区分两种有价证券签发、背书等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以及原因行为对两种有价证券签发的不同影响力。

⑸、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1、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⑴、是一种有价证券。

⑵、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⑶、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⑷、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⑸、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2、特征:⑴、设权证券。

⑵完全证券。

⑶无因证券。

⑷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⑸流通证券:①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

②票据权利的有偿转让使权利瑕疵被涤除。

③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或付款。

④票据权利与义务同为一人时,票据权利不因此消灭。

3、种类:⑴、票据学理上的分类:⑴、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预约付款(本票),委托付款(汇票、支票)。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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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票据法律制度(整体变动)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了解)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VS 本票VS 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NOT 证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二、票据关系(掌握)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判断题二(答案版)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判断题二(答案版)

101 、(对)转账支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102 、(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

103 、(对)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04 、(对)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105 、(错)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106 、(错)现金支票丧失后不得挂失止付。

107 、(错)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108 、(对)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109 、(错)银行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但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

110 、(错)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1 、(错)支票的付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12 、(错)只要票据丢失都可以以挂失止付113 、(错)存款人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可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14 、(错)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也可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115 、(错)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若超过出票金额,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主。

116 、(对)承兑人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但不是基本当事人。

117 、(错)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相应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118 、(错)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才开始办理付款业务。

119 、(错)无论企业或个人在银行是否开立存款账户,均可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120 、(错)支票在同城或异地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它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是一种应用范围较广的结算方式。

票据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票据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票据法名词解释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基于出票人依法制作的票据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3证权证权:仅为证明某权利的存在而发行的证权,如股票,其代表的股权在股东认缴股份是已经确立。

4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均不得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5支付票据:票据的功能仅限于见票肌肤,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银行汇票。

6信用票据:票据在指定的到期日方支付的票据,在到期日到来前,票据的流通有赖于出票人的信用,如本票、商业汇票。

7记名票据:只能由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只能以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是记载“禁止转让”,则该票据丧失流通性。

8指示票据: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票据以倍数方式转让,而且出票人、背书人不得有“禁止转让”之记载;9无记名票据: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字,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10票据关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基于一定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票据金额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

11前手:票据出票后到期以前,可以经过倍数多次转让,故依背书人签章的先后顺序将票据当事人分为前手、后手,签章在先为前手,在后为后手。

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中,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

12(票据法)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但与票据行为和票具有一定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等各种基础关系。

12票据行为: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实施的,能够产生票据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13出票:出票人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而签发票据的行为14参加承兑:参见承兑人为担保票据权利的实现而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支付票据金额以解除其他票据义务人义务的行为。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57票据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付款人作出汇票承兑与否表示的考虑期限是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的A、1日内B、3日内C、5日内D、7日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则差定为3日,即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单选 :2、下列属于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相同点的是A、均是要式行为B、均具有独立性C、均具有无因性D、均不受实质要件的影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二者的相同点。

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目的作用相同;二是行为性质有所相同;三是二者均是要式行为。

单选 :3、作为近现代本票雏形的欧洲兑换证书出现于B、12世纪C、14世纪D、15世纪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 单选 :4、背书人对自己填写的被背书人做出修改并加注签章,此行为是A、票据更改B、票据涂销C、票据伪造D、票据变造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裹据的更改,是指有变重基据记载事项拉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单选 :5、下列可以成为票据止付请求人的是A、出票人B、背书人C、持票人D、保证人答案解析:生付请求人即止付人。

出件人康教能果据权料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单选 :6、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应征得A、后手的同意B、前手的同意C、出票人的同意D、付款人的同意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交付后行为人欲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必须经过其一切后手同意。

单选 :7、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A、收款人B、出票人C、承兑人D、背书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票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是出票人单选 :8、票据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的是A、间接代理B、意定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意定代理的,代理权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法定代理的,代理权因监护关系的发生面发生;指定代理的,代理权基于相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

单选 :9、“空白支票”是指支票空缺A、出票人签章B、票面金额C、出票日期D、付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两项:其一,收款人名称:其二,金额单选 :10、用盗取的印章签发支票,此行为在票据法上构成A、票据欺诈B、票据侵权C、票据无权代理D、票据伪造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绝 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 记 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载 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 事 年月日的记载。 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 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 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 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 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公司向B公司开出 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 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 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
索,行使追索权。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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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1)行为人合
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 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 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 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 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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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票据法自考试题 (20)

票据法自考试题 (20)

浙江省200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票据法试题课程代码:00257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银行承兑汇票属( )A.商业汇票B.银行汇票C.银行本票D.商业本票2.因票据原因关系违法或违约的持票人是( )A.无权利持票人B.瑕疵权利持票人C.完整权利持票人D.票据权利3.背书为( )A.基本票据行为B.附属票据行为C.辅助票据行为D.准法律行为4.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情形有( )A.清偿追索B.除权判决C.正确付款D.善意取得5.下列事项中哪个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A.付款人B.付款地C.出票地D.收款人名称6.李某以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对持票人王某承担票据责任,李某抗辩属于( )A.对人抗辩B.对物抗辩C.相对抗辩D.民法上抗辩7.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1月31日,付款到期日定为出票后1个月,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为( )A.2月28日B.2月29日C.2月30日D.2月31日8.空白票据是( )A.不完全票据B.民法上票据C.非票据法上的票据D.附有空白填充权的票据9.下列事项中属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地B.付款地C.禁止转让文句D.付款日期10.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A.承兑人不得承兑该汇票B.汇票无效C.该记载不生票据效力D.汇票不得转让11.出票人因接受回头背书而成为持票人时,( )A.无再追索权B.对其后手无追索权C.对其前手无追索权D.票据债权绝对消灭12.汇票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主债务人为( )A.出票人B.付款人C.背书人D.保证人13.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见票即付的汇票D.定日付款的汇票14.承兑关系的当事人是( )A.持票人和承兑人B.出票人和付款人C.背书人和付款人D.出票人和承兑人15.下列记载事项中属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 )A.保证文句B.保证日期C.被保证人名称D.保证人名称和住所16.代理付款所承担的责任是( )A.票据上的责任B.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责任C.免除责任D.债权人责任17.善意付款的效力表现为( )A.对代理付款人的免责B.对付款人的责任解除C.对代理人付款人的责任解除D.对付款人的免责18.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期前追索的情形是( )A.承兑人逃匿B.付款人死亡C.付款人资金状况恶化D.汇票被拒绝承兑19.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 )A.再追索权B.付款请求权C.代位权D.普通债权20.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为( )A.公司B.法人C.个人D.银行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他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的表述⽅式。

【考点⼀】⽀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要求。

⼀、⽀付结算的⽅式1 同城结算银⾏本票、⽀票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卡等2票据结算汇票、本票、⽀票⾮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证、银⾏卡、预付卡、电⼦⽀付等⼆、⽀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1)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付业务许可证》的⾮⾦融机构可以成为⽀付机构,在收付款⼈之间提供⽹络⽀付、预付卡的发⾏与受理、银⾏卡收单和其他⽀付服务。

①⽀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或委托其他⽀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业⾦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付机构两不得:⽀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业⾦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额、签发⽇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额须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NOT 以⼤写为准),两者不⼀致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融机构均可以成为⽀付机构B.票据⾦额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致的以⼤写为准C.⽀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当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D.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唯⼀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结算的特征。

票据法基础知识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五部分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结算方式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若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若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提示】银行汇票VS银行承兑汇票:前者银行为出票人,后者银行为付款人(承兑人)。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总结】汇票VS本票VS支票汇票本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企业银行银行企业或个人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期限一般远期即期即期即期承兑一般要承兑×××【注意】远期票据的付款日期①定日付款: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XX日付款”②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二、汇票票样1.票据正面2.票据背面三、票据关系VS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最重要的是票据原因关系【示例】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

票据法1

票据法1
空白票据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将票据上其他 应记载事项全部空白或部分空白而授予他人完成的 票据。
不完全票据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记载完 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白的票据。不完全票据为无 效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十五条: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 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 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票据的作用或功能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
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 (一)汇兑作用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尤
其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作用。汇款人只要将款 项交给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汇 款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即可凭以向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可避免现金输送可能带来的麻烦和风险。 (二)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形成以后,在交易中以交付 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从而形成了票据的支 付作用。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 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三)信用作用 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现代经济生活中,由于生产的周期性 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而在信用交易中, 授受信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如协议、合 同等体现出来的。而票据因其具有严格的法定要式,债务人的 抗辩受到严格限制,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债权人可 凭以转账、兑现、背书转让、贴现等,而为债权人青睐,成为
(3)票据应在时效内提示。我国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作付款 提示, 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付款提示 。责任时 效“日内瓦法”规定为到期日起3年, “英国法”规定为 承兑日起6年(我国票据法规定为到期日起2年)。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第36讲_票据法律制度(总则)(1)

第36讲_票据法律制度(总则)(1)

第四章(三)票据法律制度
本部分考情分析
票据法律制度,分值约为5分,可以涉及简答题,也可以与合同法律制度相结合涉及综合题。

大多数中级考生学过票据法,复习时应侧重纠正既往留下的理解偏差,部分容易涉及大题又很难表述清楚的法律规定需要背诵。

如果考生没有接触过票据法,应踏实从基本概念抓起,可以多借助票样辅助理解,尽量不要从一开始就死记硬背,实际上,票据法理解之后并没有很多需要背诵的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强背很容易背乱。

本部分单元框架
第9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30:票据的种类(★)(P194)
(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
(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
考点31: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P185)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019年简答题)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请求权等。

(2)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09876

票据法09876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票据基本制度第一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第二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的更改、伪造与变造第五节票据抗辩第六节票据的丧失、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三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与种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四章本票与支票第一节本票第二节支票第一章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就票据所包括的种类而言,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三)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第二章票据基本制度第一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虽为票据法所规定的,但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例如,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的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的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谈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谈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含 融教 与研 宓
2 1 年第 1 总第 1 期) 01 期( 3 5
谈 票据 关 系与民 法上 的非票据 关 系
高晓霞 李文辉 ,
(. 国农 业发 展 银 行 河 北 省 分行 , 庄 0 0 0 ; , 1中 石家 5 0 0 2 衡水 市桃 城 区法 院 , 河北 衡 水 0 3 0 ) 5 0 0
关 键
词: 票据关 系 ; 非票据 关 系; 票据 原 因; 票据 法 ; 民法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34 (0 1o 一 0 0 0 10 — 54 2 号 : 9 3 D 1
票据关系作为一种存在于证券上抽象的支付金 钱 的法 律关 系 , 的背 后 必然 存在 着 支付 金钱 的某 它
2 1 年第 1 总第 15 01 期( 3 期)
金 融教 亏 与研 宓
据 票据 当事人 在 票据 关 系 中的 地位 , 可分 为 票据 债
权 人 与票 据债 务人 。 据债 权人 是 实 际拥 有 票据 并 票 借 以主张 票据 权利 的一 方 当事 人 。 最初 的票 据债 权 人 是 出票 时 的受款 人 , 以后 的票 据 背书 转让 过 程 在 中 因受 让 而取 得票 据 的持票 人 ( 背 书人 )也 是 票 被 ,
包 括权 利 主体 中的 持票 人 , 务 主 体 中的 出票 人 、 义 背 书人 、 兑人 、 证 人 。 据关 系 的 内容 即主体 所 承 保 票 享 有 的权利 和 承 担 的义务 , 中一方 的 权利 就是 对 其
方 的义务 , 双方 的法 律地 位平等 。 票据 关 系的客 体 即 票据 当事 人 的票据行 为所 限定 的那 部分票 据金额 。 票 据关 系 的核 心是 票 据权 利 。 合法 取 得票 据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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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又称“基础关系”。

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但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传统票据法理论称之为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

最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与、支付价款和劳务费或其他费用、交付定金、债权担保、委托收款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以及《票据法》第11条第一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所以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

票据关系的成立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脱离。

换言之,原因关系的成立与否,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必证明有票据原因。

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就是否签发票据、签发何种票据以及票据金额等事项预先达成的协议。

票据预约关系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关系的实现,票据预约关系是连接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

从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来看,票据预约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及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当事人违反票据预约的责任,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来判断,而与票据的效力无关。

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是相分离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即使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预约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不能以预约关系否定票据上的记载。

(3)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而消灭,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脱离票据预约关系而存在。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表现在授受票据之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在直接接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可以基于预约关系而产生抗辩,此时,票据预约关系对票据关系产生一定影响。

3.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可以产生于委托,也可产生于约定。

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

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只有汇票和支票有付款人制度,所以一般来讲,资金关系仅出现在汇票、支票中。

而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

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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