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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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又称“基础关系”。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但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传统票据法理论称之为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最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与、支付价款和劳务费或其他费用、交付定金、债权担保、委托收款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及《票据法》第11条第一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所以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

票据关系的成立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脱离。换言之,原因关系的成立与否,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必证明有票据原因。

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就是否签发票据、签发何种票据以及票据金额等事项预先达成的协议。

票据预约关系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关系的实现,票据预约关系是连接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从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来看,票据预约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及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当事人违反票据预约的责任,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来判断,而与票据的效力无关。

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是相分离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即使没有票据预约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背书等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仍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即使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预约不一致,根据票据文义性,不能以预约关系否定票据上的记载。

(3)票据预约一经当事人履行,该项预约因履行而消灭,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脱离票据预约关系而存在。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表现在授受票据之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在直接接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可以基于预约关系而产生抗辩,此时,票据预约关系对票据关系产生一定影响。

3.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可以产生于委托,也可产生于约定。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只有汇票和支票有付款人制度,所以一般来讲,资金关系仅出现在汇票、支票中。

而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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