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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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理工人〔2006〕20号邢贵和签发
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沈阳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四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即
日起公布试行。
附件: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一、岗位津贴分配原则
1.突出岗位,以岗定薪。遵循“以岗定酬,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大小、设定岗位津贴。
2.重点倾斜,兼顾公平。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重点提高学科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的收入,不断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3.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学校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对享受岗位津贴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上下浮动岗位津贴,根据个人业绩和贡献,建立动态分配激励机制。
二、岗位津贴种类与标准
根据岗位性质分为教师岗位津贴、教辅岗位津贴、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和工勤岗位津贴。各类岗位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取消原校内各类津贴。教师、教辅岗位津贴包括基本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包括基本津贴,领导责任津贴和奖励津贴;工勤岗位津贴包括基本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各岗位的基本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0
个月,领导责任津贴每年发放12个月。
(一)基本岗位津贴
1.教师岗位基本津贴按教师岗位分为十一级,具体标准如下:
2.党政管理岗位基本津贴分为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3.实验系列岗位基本津贴分为七级,具体标准如下:
4.其它教辅岗位基本津贴分为七级,具
体标准如下:
5.工勤岗位津贴分为四级,具体标准如
下:
6.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是指各学院的
专职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由基本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组成。基本津贴按级别对应党政管理岗位基本津贴;学生辅导员按1:200的比例带学生,如因工作
需要所带学生数超额,给予超工作量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标准按生均每月2元标准(超额学生数200人为上限,一年以10个月计算),划拨到学生处进行二次分配,由学生处提出分配方案,报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二)党政管理干部责任津贴和兼职津贴
1.党政管理干部领导责任津贴
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所承担的岗位责任享受相应的领导责任津贴。领导责任津贴分七级。
注:主持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领导责任津贴。
2.兼职责任津贴
(三)奖励津贴
为激励教职工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设立奖励津贴。奖励津贴由教学工作奖励津贴、科研工作奖励津贴和学科建设人才奖励津贴组成。具体标准分别按《沈阳理工大学教学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沈阳理工大学科研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沈阳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人才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沈阳理工大学教学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
沈阳理工大学科研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
沈阳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人才奖励津贴实施暂行办法
三、附属编制岗位津贴
各附属编制单位(应用技术学院除外)根据学校基本教育规模岗位的岗位津贴设置办法,自行确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岗位津贴的管理
(一)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每年核算一次,各单位根据每位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其岗位对应的岗位津贴标准核算出每位教职工的年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总额,汇总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12个月逐月发放。
2.岗位变动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按新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3.引进人才岗位津贴按照我校引进人才的相关文件执行。
4.新调入人员于调入次月起按聘用的岗位享受岗位津贴。
5.年终考核优秀者,当年岗位津贴在现岗位津贴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
6.每年3月起至次年2月止发放上年9月至当年8月的岗位津贴(按上年度的考勤和考核结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不发(停发)岗位津贴
1.未聘及解聘的待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内退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2.因私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短期出国(境)返校后比照事假处理。
3.经学校批准进行脱产专业学习3个月以上者,从开始学习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4.当月累计病假10天(含10天,下同)或事假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半个月岗位津贴。
5.当月累计病假低于10天或事假低于5天者,或病、事、婚、
丧假以外的其他工作日期间休假,按未出勤工作日实际天数减发岗位津贴,减发额度计算公式:月岗位津贴标准×未出勤天数/21.5。
6.当月累计病假15天或事假达到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7.一个月内旷工1至4天者,停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一个月内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三个月全部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因违纪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受警告处分者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因有问题停职审查的,审查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9.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告诫者,扣发告诫期间的岗位津贴。
10.凡是申请调离学校的人员,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11.退休人员从退休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12.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学校人事处。自报告的下月起,停发擅自离岗人员的校内津贴,离岗一个月者视为自动离职。对于不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单位行政负责人1~5个月领导责任津贴。
13.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可以选择上岗或者不上岗(其中学习期间规定为:从学习开始之日起,博士为4年,硕士为3年,进修按学校批准的时间为准)。如果选择上岗,则按所聘岗位职责考核,享受相应校内岗位津贴;如果选择不上岗,其工作量定额为零。在规定学制内,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待学习结束并取得学位回校正式报到工作后,学校给予脱产学习期间聘任岗位的岗位津贴总和的20%的一次性补助(未取得学位者不发)。超过学习期间不上岗者,按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