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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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1996]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30

【实施日期】1996.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6〕79号1996年10月30日)

现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

(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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