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医保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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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为了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确保参保人年度内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现金医疗费用参保人员2021年度发生符合省本级医保报销规定的门诊、住院现金医疗费用,请各参保单位专管员务必于2021年12月22日前到省本级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2021年12月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未及时申报的,可转入2022年第一季度申报,现金医疗费用报销金额计入2022年年度报销限额。

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参保人员2021年度发生符合省本级医保报销规定的生育现金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申领,请各参保单位专管员务必于2021年12月22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及现场提交相关资料;2021年12月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可转入2022年第一季度申报。

三、离休人员现金医疗费用离休人员2021年度发生符合离休报销规定的门诊、住院现金医疗费用,请各单位专管员务必于2021年12月22日前到省本级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2021年12月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未及时申报的,可转入2022年第一季度申报。

企业离休人员2022年申报2021年12月现金医疗费用,报销金额计入2022年年度报销限额。

为避免参保人切身利益受到影响,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单位专管员切实负起责任,将通知要求告知到本单位每一位参保人,确保参保人本年度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本年度医保现金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申报受理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17:30。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10年3月23日共浏览次文号:廊政办[[2009]90号颁布机关:廊坊市政府办公室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险管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的医疗需要,规范就医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大病,是指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依下列标准界定:(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晚期癌症,白血病缓解期。

(二)重症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

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指数达到其中一项者,即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肝>442mmo1/L;血尿素氮>20mmo1/L。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第四条患有第三条规定大病的参保居民,需门诊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诊断证明、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符合标准的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证》(以下称门诊大病证)。

第五条门诊大病证实行定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决定注销或继续使用。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及时办理门诊大病证注销手续。

第六条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12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费用超1200元后开始报销,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七条门诊大病各病种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执行。

第八条门诊大病参保居民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第九条统筹地区内就医的门诊大病持证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就医:(一)门诊大病持证人员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由医保大夫处方治疗。

(二)门诊大病持证人员就医时应当向医保大夫提供门诊大病证和门诊大病专用病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第五章业务流程与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河北省医疗保险明白卡-现金报销

河北省医疗保险明白卡-现金报销

河北省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一.非因工意外伤害申报(医保中心规定时间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提交材料,逾期不受理)1.定义:非因工意外伤害指的是参保职工在非因公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除外)。

2.参保职工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该如何申报?(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后,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2)首次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医保证向医保中心提交如下材料:①《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享受医保待遇申请表》(3份,详细填写各栏内容)②《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2份,详细填写各栏内容并由所住医院医保办盖章)③门诊病历本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2份(含门诊病历本首页及外伤相关病历记录)④住院志复印件2份⑤X光片(CT)或其他影像报告单复印件2份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的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病人医疗保险证提交以下材料:①《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旧伤复发享受医保待遇申请表》(3份,详细填写各栏内容)②《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情况登记表》(2份,详细填写各栏内容并由所住医院医保办盖章)③首次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时省医保中心发放的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④本次门诊病历本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2份(含门诊病历本首页及外伤相关病历记录)⑤本次住院志复印件2份⑥X光片(CT)或其他影像报告单复印件2份注明:如病人由120送到医院,需另外提交120急救病历复印件2份。

(需加盖市急救中心章)二、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3天内持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备案):1.因急诊抢救者,原则上应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就近急诊抢救和急救中心急诊抢救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急救或住院抢救者在急救入院起3日内将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材料一式两份)交予医保中心,因病情危重确需延长抢救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延长时间为3天,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现象,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促进大病保险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坚持收支平衡,持续发展。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

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运行长效机制。

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9年廊坊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607元/月)为基数缴费。

②大病统筹费:每人每年交纳12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

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组成。

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纳的2%)为: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划入3.2%;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3.4%;46周岁以上划入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所有,专用于本人医药费支出。

单位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三、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㈠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普通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

具体支付比例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乙类药品费用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省医保报销流程

省医保报销流程

省医保报销流程
省医保报销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信息登记、费用结算、报销申请、材料审核、报销打款。

下面将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信息登记是指患者需要在医院的医保窗口进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医保卡信息。

医保窗口工作人员会核对患者的医保卡信息,确认患者的医保资格。

接着是费用结算。

患者完成治疗后,前往医院财务窗口结算费用。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和发票等材料。

医院财务窗口会根据医保政策和患者的报销比例,计算出患者需要自付的部分。

然后是报销申请。

患者在完成费用结算后,前往医院的医保窗口提交报销申请。

患者需要填写相关的报销申请表格,同时提交费用结算的相关材料,如收据、发票、处方等。

医保窗口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表格和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是材料审核。

医保窗口的工作人员会对患者提交的报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检查费用明细和发票的真实性、处方的合法性等。

医保窗口工作人员还会核对患者的医保资格和报销比例等信息。

最后是报销打款。

医保窗口审核通过后,会将患者报销的金额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患者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手机银行查询到报销金额是否已到账。

总体而言,省医保报销流程涉及到信息登记、费用结算、报销申请、材料审核和报销打款等环节。

患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和申请,最终实现医疗费用的报销。

医保窗口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审核和打款的责任,确保报销过程的公正和准确。

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管理,保障病患权益,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科室的医护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需要进行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的患者。

第三条报销与结算分类管理1.医疗保险报销与结算依照不同的场景和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包含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报销等。

2.各科室必需依照医保政策规定,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范围,确保合理报销和结算。

第四条报销与结算流程1.医护人员在患者接诊后,依据医疗服务项目和治疗方案,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

2.医护人员将费用明细及相关医疗记录填写完整,并进行医保刷卡刷号。

3.财务人员收到医保刷卡刷号后,进行费用报销与结算,确保医疗费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医院财务部依据医保政策规定,依照肯定的程序和周期,将报销款项支出给医院。

第五条医保刷卡与结算凭证管理1.医护人员必需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刷卡机,进行刷卡刷号操作,确保准确记录医疗费用和医药信息。

2.财务人员必需对医疗保险刷卡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患者出院时,必必需求医院出具结算凭证,明确标注费用明细、医保刷卡号等信息,确保报销的准确性。

第六条医保结算周期和方式1.医保结算周期为月度,每月末完成上个月的报销结算工作。

2.医保结算方式包含门诊费用预付和住院费用后付两种形式。

门诊费用预付在患者就诊时依据医保刷卡信息进行预付,住院费用后付在患者出院后进行结算。

第七条审核与复核1.医院财务部对医保报销结算票据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2.财务部门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对医保报销结算票据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财务部门对审核不合格的报销结算票据应及时通知医护人员进行复核和修改。

第八条错误与违规处理1.医护人员在报销与结算过程中,如有错误或者违规操作,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财务部门进行说明和申报。

2.财务部门对医护人员的错误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处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廊政办〔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难等突出问题为出发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按照统一部署,实现基金统一征缴、管理的市级统筹模式。

2.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管理、统一考核的原则。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明确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完善管理举措,统一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统一规范运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廊政办〔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5〕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8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廊坊市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居民。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及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享受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

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及意外伤害门诊统筹起付线均纳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计算;门诊特殊疾病、意外伤害门诊统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纳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计算;自费费用均不纳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计算。

二、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7000元。

超过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0-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大病保险补偿70%;10万元-20万元部分(含20万元),大病保险补偿72%;超过2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补偿74%。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2010年07月14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1200元、1100元、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1000元提高到70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由原来费用发生额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参保人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支付段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目录外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费用分段标准(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略)(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三)大病统筹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四)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及不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问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划入基数;养老金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划入基数。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149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149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大病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职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再报销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三、保障水平(一)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5%,个人自付15%。

参保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5个百分点;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5个百分点。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填补了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空白。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设,使群众病有所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的惠及广大百姓的福利政策,具有福利性、普遍性、连续性和非赢利性的特点。

除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外,政府对参保居民按年度给予补助,其收取和补助的费用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上。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的人员,不论是否患病,都可以参保,且可以连续参保。

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投保单位和个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契约,并按投保数额和约定条款对参保人回报;经营机构要依法缴纳税费,其各项支出全来自于参保人缴纳保费。

其一般规定生病不允许参保,患重大疾病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后不再承担责任。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有什么区别?筹资方式,筹资水平不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政府没有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职工医保缴费高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保障水平不同,职工医保报销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医保。

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入托幼儿和高校就读大学生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是如何规定的?(1)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各级财政补助110元,个人负担50元;(2)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3)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参保人员,各级财政补助250元,个人负担130元;(4)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负担260元;(5)其他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用,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负担280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廊政办[2009]86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9【实施日期】2009.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决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

第四条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二)参保单位所属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三)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五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三)参保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人群;(四)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0000人左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3000人左右(具体人数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内部服务对象500人以上;(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六)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七)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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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须知
一、报销时间: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如遇特殊情况另
行通知。

报销金额在40个工作日内转入社保卡银行账户。

二、统筹区内(廊坊)报销资料如下:
1、院前急诊
参保人经急救车或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的,急救车上或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日期应与入院日期连续,未住院的,不得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参保人在急救车或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除外)。

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急诊病例、诊断证明原件(有诊断证明专用章)。

(4)急诊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发票需加盖急诊章),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5)急救无效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2、特定门诊治疗项目
参保人需在门诊做白内障手术、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治疗的,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开通手续,手术当天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手术备案表。

(3)手术病历、记录。

(4)手术当日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三、统筹区外就医包括: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外检外购和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人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凭以下有效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异地住院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发票原件(有医院收费处印章)。

(3)诊断证明(有诊断证明专用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门诊特殊疾病及异地院前急诊费用报销材料如下:
(1)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特殊疾病证》复印件。

(2)门(急)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医院收费处印章)。

(3)与发票相对应的用药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4)门(急)诊病历。

报销地点:管道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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