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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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
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规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耂
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耂核机制中计酬
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
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 付能力阶段性丌足的公 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 制业务觃模、加强分化、 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 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 上市、增资扩股、发行 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 金,缓解偿付能力丌足 的压力
投保人故意丌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丌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 金的责仸,幵丌退还保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丌
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金的责
仸,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险费。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且丌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旧法环境下:有些司法机关按继承 法的规定来处理,有违法律精神
保险人
投保人
第三人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 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保
险业要着力解决不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需求丌相适应的矛盾,充
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
时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吅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考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并无主 动告知的义务
主观
有过错,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
有未如实告知事实, 属于重要事实而且足 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普法公益讲座主讲:曾国熊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的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社保法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保险政策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不仅让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让我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这场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让我认识到保险的本质和作用。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不确定的风险时,通过缴纳保费来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在我国,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

其次,讲座让我了解到保险的分类和特点。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具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保险政策,包括保险法、保险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

这让我明白,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只有合法合规的保险业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此外,讲座还让我了解到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理赔。

了解理赔流程,有助于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保险知识,如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如何制定保险规划等。

这些知识对我们来说非常实用,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保险这一工具。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今后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1. 提高自身保险意识,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学会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 关注国家保险政策,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3. 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保险理赔流程,确保自身权益。

4. 倡导保险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总之,这次保险政策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关注保险,为自己的幸福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讲座

社会保险讲座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基 点强制性缴纳,缴费高,待遇高
• 居民养老保险(含被征地人员养老保 险):以户口所在地缴纳,非强制性、 缴费低、待遇低
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一、达到退休年龄 • 男年满60周岁,女工
勤人员50周岁或女专 业技术管理岗位55周 岁”。 • 二、累计缴费满(含 视同)十五年的; • 三、要有缴费记录。
• 【八】社保经办机构将员工应得费用报销 后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支 付给员工;
昆明当前社会保险参保数和从业人员数
• 一、截止2016年底全市在昆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市社保100.6 万人,省社保30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数为209万人。
• 二、截止2016年底全市在昆参加城镇职工 居民医保人数为10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 383万。(户口数770万元)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昆明地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 工伤保险
• 1.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 目前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的起源
• 1.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 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 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
•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社会保险讲座(1)

社会保险讲座(1)
w 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 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0%用于建立统筹基 金,30%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规模相当 于个人工资收入的3.8%。
社会保险讲座(1)
失业保险
w 概念: w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
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 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 的主要项目之一。
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w 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 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 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 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 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 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 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 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 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 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
社会保险讲座(1)
w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w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 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讲座(1)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
社会保险讲座(1)
w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w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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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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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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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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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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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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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法律在全面总结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 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确 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 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 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许 多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继续进行探索实 践的实际,法律也保持了适度的灵活性,作出 了一些弹性或授权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 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2、经济社会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 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分享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热切期盼。《社会保 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和社 会保界高度关注,共收集各类意见7万1千多条,赞 同意见占绝大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本精神和立法时机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 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 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 扩大,支付能力得到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法律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或者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是健全了 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 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 取病残津贴(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三是将 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 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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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院
【讨论】



• •
1.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原告向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构成重 复投保?是否为补偿原则的滥用?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2.上述补偿条款是否构成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是否须对此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举 证责任? 3.上述补偿条款是否适用保险法第19条和合同法 第40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 而认定为未生效或无效条款? 4.医疗费用保险有无代位权之适用?有无诱发道 德风险之虞? 2.立法采用给付性保险与补偿性保险的分类是否 能解决上述困扰(保险法修正方向)? 16 保险学院
【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保险法之立法沿革:两岸不同发展路径 2.保险契约法与保险业法:两法合一之缺失 平安人寿 3.主要国家保险法立法体例之比较 4.修法蓝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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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Make a difference • ——制造不同
• 如果我们将学过的东西忘得 一干二净,最后剩下的东西 就是教育的本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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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 一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 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 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亦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应属人身保险。因此,被告应 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原告保 险金。被告关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 纳。原告胜诉。

最新保险法案例和分析专业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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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 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 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 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 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湖口县人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 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但近日,发生在九江市 湖口县一校园内的一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 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 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 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 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据了解, 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 同时,通俗条款还改变了原来密密麻麻的 排列方式,将条目序号、条目名称、条目 内容分成三列排版,整个条款看起来更加 清晰、容易阅读。最重要的是新条款针对 消费者难理解、易误解的一些重要术语和 条目,做了特殊标志,以提醒市民注意重 点阅读,并对一些市民反映理解困难、容 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如现金价值、犹豫期、 等待期、保证续保等,进行了重新解释。
• 通俗化保单涉与过去的条款相比,除了使用 “您”、“我们”做表述上的区分外,条款首页 增加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列明消费者拥有的 重要权利,提醒客户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如退保 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分红是不保证的、公司在哪 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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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座
(原创实用版)目录
一、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
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
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
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
四、保险市场与监管
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
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正文
一、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是一部关于保险活动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遵循公平、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文义解释原则,即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进行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
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
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保险赔偿的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
类型和损失项目。

保险赔偿的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执行。

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
保险赔偿的程序包括:投保人报案、保险公司受理、现场勘查、损失评估、赔偿决定、支付赔偿金等。

保险赔偿的时效是指保险公司自收到投保人报案之日起,至作出赔偿决定并支付赔偿金的期限。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案后 30 日内作出赔偿决定,支付赔偿金。

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
在保险赔偿过程中,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保险市场与监管
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保险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市场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实行“一行两会”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

保险监管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保险业发展规划、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等。

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保险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未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虚假宣传、非法集资、挪用保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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