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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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资料

保险法资料

新修<保险法>主要变化*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形式:八章187条,新增49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章节顺序调整.*内容:1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 扩大保险人的经营范围3 监管制度的完善、手段与措施的强化4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保险法*目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法律上和经济学上的保险,指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分散制度。

*保险的产生:A保险的雏形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种种危险,如何避免危险、消除危险并且在危险发生后消解、分散危险所造成的后果,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保险的萌芽逐渐生于这些活动中。

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国王颁发命令,建立火灾损失的后备基金。

此为火灾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2000年前后,地中海一带的海运商人建立了一种制度,用以弥补遭遇海难而弃货的商人的损失。

此与后来的海上保险非常相似,有认为由此奠定了¡°共同海损原则¡±的基础。

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规定了商队马匹死亡的保障,这无疑是现代货物运输保险的。

古埃及石匠互助会组织的丧葬费制;古罗马的士兵组织的抚恤费制。

这些组织和制度,与现代人身保险十分接近。

我国始于周朝(公元前11世纪)的后备仓储制度,用于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饥谨,这也类似现代的农业保险。

小结:保险萌芽到形成源远流长历4000多年,并且具备现代保险的最基本特点:合力济寡。

B保险业的产生海上保险业的产生1310年,佛兰得尔商人成立了世界上最早得保险商会,制定出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率。

1347年10月23日,热亚那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开立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五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节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

通过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识别、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教学重点: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义教学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教学内容:一、危险的涵义(一)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无危险就无所谓保险。

在学习保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危险。

所谓危险是人们主观上忧虑的,客观上存在的,能致人以严重后果,但又无法预知其发生与否的一种潜在的灾难。

根据上述危险的定义,我们将危险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1、客观性所谓危险的客观性是指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更非人的心理作用。

如乘坐飞机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无论你是否承认,胆大或胆小,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反之,如果一个人陷于盲目的恐惧、猜疑或迷信,而预感某种危险的发生,那么这种“危险”并非客观存在的危险,而是一种病态的心理或精神分裂症的表现。

2、将来性危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损害,过去已经发生的损害和现在正在发生的损害均非危险,而是事故。

3、不确定性危险是可能发生,但又不一定发生的随机现象。

正是由于危险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才有投保的要求,保险人才有承保的可能。

如果人们确信某种情形绝对不会发生,那么,他们就不会去投保;反之,如果保险人知道某种情形已经发生或预知其必然发生,当然也不会去承保。

危险的不确定性与危险的可测定性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如果说危险的不确定性是从危险的个体意义上而言的,那么,危险的可测定性则是从危险的整体意义上而言的。

如某市自行车失窃率为5%,则一辆自行车20年中将会发生一次被盗。

若该市有100万辆自行车,则每年将有5万辆自行车失窃。

根据大数法则,任何一种危险的测定都必须建立在长期和广泛的科学统计的基础上,统计的时间越长,统计的范围越广,所得出的概率就越接近于真实。

保险法 70%

保险法 70%

保险法70%摘要: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70%规定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五、消费者权益保障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一个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即70%原则,这是许多投保人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保险法的70%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公司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的70%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70%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累计保费收入的70%用于投资。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此外,该规定还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自保险法实施以来,70%规定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满足70%的资金运用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在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等方面做出调整。

此外,70%规定还对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因资金运用限制而面临发展困境。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在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70%的资金运用规定,确保公司经营合规。

具体表现为:1.合理安排投资项目,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或品种;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运作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用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学

保险法学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
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 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 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 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 面采“同时移转主义”。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
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 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 利益,则在所不问。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 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 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 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 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 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 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 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 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基础知识 (2)

保险基础知识 (2)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

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

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保险法

第五章保险法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保险公司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 出。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 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
第五单元 保险法
本单元主要内容提示: 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公司
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案例分析: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 合同的权利?
A.吴某曾在5年前患过癌症,近2年来已如常人般工作、生活, 吴某自认为已经治愈,在投保人身险时,未向保险公司说 明该情况
B.甲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中, 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法实验报告

保险法实验报告

一、实验目的通过本次保险法实验,使学生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提高学生对保险法相关知识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内容1. 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及特点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保险法是国家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②保险性: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基础,以保险合同为纽带。

③补偿性:保险法旨在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保险活动,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保险赔偿等。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有偿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

②要式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诺成性: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平等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3)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投保人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②保险人履行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赔偿(1)保险赔偿的定义及原则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保险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赔偿应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②保险合同原则:保险赔偿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2)保险赔偿的程序保险赔偿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①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②现场查勘: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保险概述

保险概述

定义
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 安排 法律角度: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 同行为 社会角度: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精巧稳 定器” 风险管理角度:是经济单位转移风险的一 种方法
保险的基本特征
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契约性-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不确定性 经济性-经济活动、货币形式 商品性-体现等价交换原则 科学性-概率论、大数法则 、统计学
第四节 保险的功能
主要内容
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的积聚 资金的运用
2 0 0 8 年9 月末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图 14.20% 3.70% 24.50%
57.60%
银行存款 债券 股票、股权及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投资
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的比较特征
保险与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不同、行为依据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适 用原则不同、保障功能不同 、保费负担不同
保险与救济 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提 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保险与储蓄 消费者不同、技术要求不同 、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 质不同 、消费目的不同
《保险法》
我国保险法是采用“保险合同法”与 “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我国《保险法》的两次修改(新《保 险法》的生效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Fra bibliotek要内容保险的一般分类 保险的业务种类
保险的一般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保 险 标 的
强制保险
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

第五编:保险法

第五编:保险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须为经济利益 2、须为确定利益 3、须为合法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 本人;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 子女、父母;(3)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 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偶、子女、父母;(3)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的被保险 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的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1、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2、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的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的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3)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6)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7)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四、近因原则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五、风险管理

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 寻求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实际上就是人们主动去认识、控制、处理风险 等的行为。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 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 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 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 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 政治风险

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 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 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 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 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 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 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 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 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 形式。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 险法,除了狭义的保险法之外,还包括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规定。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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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三、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四、我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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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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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二、保险的特征 (一)合法性 (二)商业性 (三)风险性 (四)金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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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 四、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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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
的总称 广义的保险法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公法范畴的保险事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也包括民商法范畴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法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契约法 (二)保险特别法 (三)保险业法 (四)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一)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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