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立法、主要特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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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法资料

保险法资料

新修<保险法>主要变化*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形式:八章187条,新增49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章节顺序调整.*内容:1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 扩大保险人的经营范围3 监管制度的完善、手段与措施的强化4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保险法*目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法律上和经济学上的保险,指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分散制度。

*保险的产生:A保险的雏形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种种危险,如何避免危险、消除危险并且在危险发生后消解、分散危险所造成的后果,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保险的萌芽逐渐生于这些活动中。

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国王颁发命令,建立火灾损失的后备基金。

此为火灾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2000年前后,地中海一带的海运商人建立了一种制度,用以弥补遭遇海难而弃货的商人的损失。

此与后来的海上保险非常相似,有认为由此奠定了¡°共同海损原则¡±的基础。

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规定了商队马匹死亡的保障,这无疑是现代货物运输保险的。

古埃及石匠互助会组织的丧葬费制;古罗马的士兵组织的抚恤费制。

这些组织和制度,与现代人身保险十分接近。

我国始于周朝(公元前11世纪)的后备仓储制度,用于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饥谨,这也类似现代的农业保险。

小结:保险萌芽到形成源远流长历4000多年,并且具备现代保险的最基本特点:合力济寡。

B保险业的产生海上保险业的产生1310年,佛兰得尔商人成立了世界上最早得保险商会,制定出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率。

1347年10月23日,热亚那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开立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保险法是一项经济法律,主要涉及保险和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

保险法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为目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保险法是一项社会法律,保险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

保险法不仅要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保险法是一项法律规制,它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产品设计、销售宣传、理赔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保险公司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和风险。

此外,保险法还是一项具有高度时效性的法律,保险行业发展速度快,保险法也要不断的进行修订和完善。

与此同时,保险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到保险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尽可能地避免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

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保险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是,保险法也并非万能的,它只是一个引导和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仍需做好购买保险产品前的充分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保险法(结合保险原理、司法解释)
法律公正VS社会效率
• 法释3.18:保险人给付费用型医疗保险金时,主张扣除从公费医疗或社会 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产品在厘定费率时已将公费医 疗可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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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原则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存在过错。法定义务。保险 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确定方法:A、单一原因。如属于被保风险,则承担责任。B、同时发生的 多种原因。如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危险,比例--公平。C、连续发生 的多个原因。前因是,后因不是,且后是前的必然结果,应承担责任;反 之,不负。D、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介入的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则具 体原因具体分析。如车祸伤残--住院--感染--雷击----死亡。
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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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投 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保证条款等。
• 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 • 合法、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从头到尾贯穿。比如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等; 近些年修改保险法的转变: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 **如某人住院花费12000元医疗费,经社保核算为政策先自付2000元, 起付线1000元,进入统筹支付的为9000元,社保最后给付6300元,还剩下 5100元.被保险人拥有某公司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付比例为80%,如何 赔付? A (12000-2000)*80%=8000 B (12000-6300)*80%=4560 C 12000-2000-6300=3700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1、保险的概念: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构成要素:○1.以特定危险(可保危险)的存在为前提○2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集合危险,分散损失○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4.以经济补偿为目的○5.以商业经营为手段3、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2.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我国:主要是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

4.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5.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等。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善意、诚实和守信的基本精神和态度,履行自身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注意: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充分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课程介绍之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基本要素

课程介绍之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基本要素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般定义:保险是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保险基⾦,⽤于补偿因⾃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失业等)发⽣时给付保险⾦的⼀种经济补偿制度。

任何⼀种保险形式都包括三个要点:保险⼈、保险基⾦、保险事故。

从性质上说,保险是⼀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因⽽其定义也有别。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的定义 我国1995年6⽉30⽇全国⼈⼤通过、2003年10⽉28⽇修订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该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包括的含义:⼀是指商业保险⾏为;⼆是合同⾏为;三是权利义务⾏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为条件。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包括其基本特征与⽐较特征,前者是⼀般特征;后者是通过与某特定⾏为⽐较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保的对⽐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四)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保险之所以产⽣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参加保险,分担少数⼈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

(3)费率的合理计算。

保险不仅是⼀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种商品交换⾏为。

保险的费率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费率过⾼,就会增加被保险⼈的负担,从⽽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如果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缺乏⾜额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6)危险的程度及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 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 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 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 保险公司甄别可保危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1)危险性质,即危险发生的来源。由自然规律 作用所引发的危险均属可保危险;由人类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需加以选择。 • (2)危险范围,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 • (3)危险环境,即保险公司必须明确的给予被保 险人对抗危险发生、排除造成危险事故障碍的应 尽义务以明确限定。
• (2)不确定性:虽然某些危险的发生在所难免,但是, 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 的损害无法确定。 • •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 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 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
• 保险与储蓄:
• (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自 由;保险则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 能否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决 条件。
• (2)为保证商业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低 标准,法律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保险, 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互助性质与公益 性);储蓄则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制。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征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地位和效力《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它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目标、原则和任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社会保险法》对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行为、保障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覆盖范围广泛《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种保险制度涵盖了绝大多数公民,使他们在遇到各种风险时能够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遍性。

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公民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查询、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另一方面,公民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义务遵守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既保障了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又强化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社会保险待遇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这些待遇与工资待遇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劳动者的收入来源。

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社会保险待遇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00258保险法

00258保险法

00258保险法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二)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近代保险始于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人身险基于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特征的合同,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范本中,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法律特征:
1. 保险责任,合同范本应清晰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内容。

保险人应当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2. 保险费用,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缴费期限等内容。

3. 保险标的,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内容和特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或利益等内容。

4. 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应包括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包括免赔额、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内容。

5. 保险期限,合同范本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包括起止时间、续保方式、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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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立法、主要特征内容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 、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1 ],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

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3主要内容①保险业法。

1/ 4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 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 1 983 年9月1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4特征内容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特征:
1 、技术性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
---------------------------------------------------------------最新资料推荐------------------------------------------------------ 概率测算,并最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

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

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

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

因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关注对保险参加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定型条款限制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及破产,并确立保险利益,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

一方面,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保险法对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接管等确立了强制性规范。

此外,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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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还突破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要求特定的行业、特种财产必须加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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