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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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险理赔管理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险理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理赔管理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保险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认真核实理赔事故的真实性,依法对事故进行定损,并支付应保赔款。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理赔手续,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处理车险理赔时,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并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布理赔流程和相关费用标准,提高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政策,加强对车险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车险理赔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对违反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车险理赔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单位,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本规章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就是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大家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车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加强重大赔案的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险重大案件是指车物、人伤、法律诉讼等损失金额超过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最高核损金额权限的案件或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突发性案件(例如:群死群伤、多车连环撞等),或大面积灾害性案件(例如:台风、水灾等)。

第三条车险重大案件实行专人负责,总、分两级公司管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四条分公司设立大案室,下设查勘定损和核损组.负责辖区内大案的查勘定损、核损、法务等日常工作。

分公司大案室主任由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保费规模配置重案查勘定损人员和重案核损人员、人伤理赔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重案人员原则上由分公司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人员担任。

第五条分公司重案管理室工作职责一、分公司重大案件车损、物损查勘定损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一)岗位职责1、分公司重案管理岗负责重案的现场处理、组织上报、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相关查勘定损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按照总公司对重案的上报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重案,并初步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3、参与对辖区内的重案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定损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重案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4、负责受损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的确定,第三者财产或者人员的损失和伤害鉴定工作,对损失进行初步核价,撰写保险事故定损单或者损失评估报告;5、负责做好重大事故、重要客户和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第一时间上报工作;6、负责超过定损权限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7、定期对查勘定损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

9、严格遵守理赔纪律。

(二)分公司车险理赔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人员标准: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汽车、保险、机械、法律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保险理赔3年以上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大专;2、熟练掌握汽车维修、配件和机械、工程相关知识技能;3、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办公软件和一种图片压缩工具,会使用操作理赔系统、综合查询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熟练掌握查勘定损工具(查勘车、相机、定损系统、单证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客户服务理念;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保守商业秘密。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险理赔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诉讼案件)管理,理顺操作流程,提高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增强防范与应对理赔法律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总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车险诉讼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诉讼案件包括起诉、应诉、上诉和再审、诉中调(和)解、仲裁等案件。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要坚持“积极应对、严格程序、分类管理、全程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第二节组织权限与岗位职责一、组织与权限第六条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垂直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理赔诉讼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车险部负责对辖内诉讼案件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协助并对超中支权限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各中支公司理赔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八条上报审批权限上诉案件、追偿案件、再审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法院判决金额,确定案件金额。

起诉案件、应诉案件、调解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诉请金额确定案件金额。

具体权限划分及上报流程如下:(一)案件金额1万元以下(含10000元),由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处理,邮件抄送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

(二)案件金额1万元-2万元(含2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科长。

(三)案件金额2万-5万元(含5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四)案件金额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中支公司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邮件抄送车险部负责人(五)案件金额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车险部负责人,邮件抄送分管领导。

(六)案件金额20万元以上,按流程上报总公司。

车险重开案件管理办法 - 安邦保险

车险重开案件管理办法 - 安邦保险

车险重开案件管理办法为规范车险赔案结案后重开处理,提高案件结案质量,有效解决因重开赔案导致的理赔岗位人员工作量增加、结案周期长、理赔结案数据失真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重开案件定义重开案件是指通过申请、授权,把已经正常结案的赔案状态(不包含注销结案)重新改变为未决状态,对赔付单证、金额进行修正的案件。

重开案件是一种赔案处理方式,不属于赔案类型。

二、重开案件类型根据案件重开后已决金额的变化,重开案件分为重开冲减案件和重开追加案件。

(一)重开冲减赔款案件的产生包括以下情形:1、事故车维修发票金额低于系统内核损金额的;2、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时系统赔款已经核算完毕的;3、旧件等残值未能按规定回收且系统未扣减残值的;4、结案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证实需要降低或冲减赔款的;5、车损险项下需扣减交强险无责代赔金额的;6、案件结案后因疑案拒赔、案件追偿、车辆追回等公司其他制度办法中明确的案件重开冲减情形;7、超两年索赔时效,客户已丧失索赔权,系统赔款需要冲减的。

(二)重开追加案件分为直接追加赔款案件、追加损失项目案件和追加损失任务案件三种形式。

1、直接追加赔款案件是指因前期缮制核赔时,免赔率(额)使用不当、赔款扣减不合理或理赔直接费用列支不全面等原因,致使案件已决金额低于应赔付金额,主要表现形式有:(1)因免赔率(额)适用错误,致使赔款被错误扣减后而追加的;(2)因对核损通过金额错误修改,致使赔款被错误扣减后而追加的;(2)因前期工作不严谨,致使理赔直接费用录入不正确或不全面而追加赔款的;(3)因案件发生诉讼,需要追加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4)符合公司规定的,需列支的直接理赔费用,如:结案后调查发现虚假拒赔的调查费用、案件追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增加损失项目案件是指因前期核定时相关损失证据不完善导致核定损失低于实际损失,致使案件已决金额低于应赔付金额,主要表现形式有:(1)因各损失标的定核损金额严重偏离实际损失,而需要增加才能实现准确赔付的;(2)因案件定核损时旧件残值已扣减而后期又收回,致使需要增加定核损金额的;(3)因相关施救费用遗漏或偏低,而需要增加的。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浙江分公司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为有效提升机动车辆险重大车损案件的查勘定损质量,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上报管理制度,从而全面提高车险理赔质量,现对单独车辆受损程度严重且预估损失金额较高的案件实施重大案件专案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大案定义一、估损超三万元的车损(标的及三者)、人伤案件;二、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的案件;第二条管理流程需分公司同意后方可拆检。

中支大案管理员应在接报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未拆检的前提下提供初步维修方案(事故车估损预报表),(包括更换项目(含辅助材料),待检项目(明确检验方式),初步维修工时费用――机、电、钣、喷)第三条大案管理的组织系统和管理一、组织机构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小组,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核价、核损岗位;中心支公司设立大案专员,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查勘岗或核价岗。

二、队伍管理(一)大案专员实行准入制,经各中支审核推荐,中支机构客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大案专员岗位的变动,必须事先征求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___。

三、工作职责(一)分公司大案小组 1、抓好大案专员队伍进行培训组织工作。

2、落实大案专员队伍考核。

3、指导基层完成案件的定损、报价、复勘、系统录入等工作。

有必要的,参与大案现场回勘、取证调查工作或不定期下机构抽查大案处理情况。

4、编制大案月报表详见附件,通过月报表分析各中支公司大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规范跟踪流程,对中支公司大案跟踪进行评定考核,并跟踪本赔案至结案。

5、对于超出定损权限的案件或已达到上报总公司核价的案件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反映并跟踪。

6、并分月度、季度作阶段性全省大案分析报告。

(二)中支机构大案专员 1、实施辖内三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勘估损。

⑴、查看现场判断事故真实性,防止道德风险。

⑵、对车损进行预估,提供初步维修方案,初步维修清单⑶、及时上报大案,参与定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分公司⑷、追踪案件进展,月底前制作月报表上报 2、特型案件的查勘,原则上大案专员必须赴事故地查估损。

湖北车险大案管理办法

湖北车险大案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明确重大案件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重大案件作业质量,贯彻落实车险理赔“打假、降责、挤水分”的工作方针,促进车险理赔减损降赔,提升理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重大案件是指经现场查勘预估事故总损失≥30,000元,需要总、
分公司重点管理的车险案件,分公司可根据本机构情况,在总公司规定的框架内定义本机构的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的分类和预报
重大案件按照事故出险原因、涉及的损失内容和损失程度,一般
分为:重大车损、重大物损、重大人伤、水淹事故、火灾事故、盗抢事故和自燃事故;按照风险程度分为常规重大案件和高风险重大案件。

公司对车险重大案件实行预报制度,对于重大案件,除现场确认
标的车无责不需要赔付的案件以外,需机构大案人员收集整理重大案件信息,通过邮件上报至机构业管经理和机构分管理赔副总,由机构签署意见及相应采取的措施后上报分公司车险部、由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总公司大案管理人员结合案件出险信息及
查勘信息综合分析、批复处理意见。

车险大案管理制度

车险大案管理制度

车险大案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数量与日俱增,车辆交通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因此,车险大案的处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和统一处理车险大案,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大案管理制度。

二、目的车险大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规范处理车辆交通事故中的大案件,有效降低车险公司的风险和损失,提高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三、管理体制车险大案管理制度应建立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大案管理的统筹规划、执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实现大案的实时监控和跟踪。

四、管理流程1. 大案登记: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大案登记平台,及时记录和分类大案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 大案调查:保险公司应组建专业的大案调查小组,对大案进行调查和分析,确认责任和损失,为理赔做好准备。

3. 大案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纠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大案复核:对大案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汇总反馈,制定改进方案,提高理赔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五、管理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大案,维护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2. 积极创新,不断完善大案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力。

4. 加强对外合作,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

六、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完善的车险大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车辆交通事故中的大案件,提高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结语车险大案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管理工具,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客户的权益保障。

保险公司应加强大案管理的重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流程,不断完善和提升大案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理赔服务,实现共赢发展的目标。

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车险理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查勘、定损、核赔、理赔支付、损余物资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车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理赔流程第四条报案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进行报案。

2. 报案时,应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查勘1.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查勘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2. 查勘员应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填写查勘报告。

第六条定损1. 查勘员根据查勘报告,结合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定损。

2. 定损结果应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七条核赔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定损结果后,保险公司进行核赔。

2. 核赔部门应核实定损报告,确保核赔结果准确无误。

第八条理赔支付1. 核赔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2. 赔款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选择。

第九条损余物资处理1. 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事故车辆中的损余物资。

2. 损余物资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损失最小化。

第三章理赔服务质量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理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理赔服务热线,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诉,确保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章理赔费用管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赔费用,确保理赔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理赔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使用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理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浙江分公司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为有效提升机动车辆险重大车损案件的查勘定损质量,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上报管理制度,从而全面提高车险理赔质量,现对单独车辆受损程度严重且预估损失金额较高的案件实施重大案件专案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大案定义一、估损超三万元的车损(标的及三者)、人伤案件;二、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的案件;第二条管理流程需分公司同意后方可拆检。

中支大案管理员应在接报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未拆检的前提下提供初步维修方案(事故车估损预报表),(包括更换项目(含辅助材料),待检项目(明确检验方式),初步维修工时费用――机、电、钣、喷)第三条大案管理的组织系统和管理一、组织机构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小组,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核价、核损岗位;中心支公司设立大案专员,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查勘岗或核价岗。

二、队伍管理(一)大案专员实行准入制,经各中支审核推荐,中支机构客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大案专员岗位的变动,必须事先征求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___。

三、工作职责(一)分公司大案小组 1、抓好大案专员队伍进行培训组织工作。

2、落实大案专员队伍考核。

3、指导基层完成案件的定损、报价、复勘、系统录入等工作。

有必要的,参与大案现场回勘、取证调查工作或不定期下机构抽查大案处理情况。

4、编制大案月报表详见附件,通过月报表分析各中支公司大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规范跟踪流程,对中支公司大案跟踪进行评定考核,并跟踪本赔案至结案。

5、对于超出定损权限的案件或已达到上报总公司核价的案件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反映并跟踪。

6、并分月度、季度作阶段性全省大案分析报告。

(二)中支机构大案专员 1、实施辖内三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勘估损。

⑴、查看现场判断事故真实性,防止道德风险。

⑵、对车损进行预估,提供初步维修方案,初步维修清单⑶、及时上报大案,参与定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分公司⑷、追踪案件进展,月底前制作月报表上报 2、特型案件的查勘,原则上大案专员必须赴事故地查估损。

机动车辆保险车物大额损失案件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车物大额损失案件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车物大额损失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案的定义本管理办法所指大额损失案件,是指发生车、物损失合计预估万元以上的案件(以下简称“大案”)。

大案原则上需查勘复勘第一现场;涉及高端车事故的,双方驾驶员与车主或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事故成因明确、经定损人员进行双车痕迹比对相符的,可放宽至单车万元以上复勘现场。

第二条大案管理原则大案管理原则早呈报、早指导、排风险、跟定责、控定损。

各有关岗位,需严格执行大案过程管理要求。

及时排查案件风险,杜绝虚假案件;有效挤压大案定损水分,降低大案案均。

第二章大案相关岗位职责第三条大案管理职责(一)查勘定损室主任职责:1.负责对所有大额案件的保险责任及风险管控进行初审以及大额案件任务分配、督导。

2. 负责对万元以上提交总公司核损前的大额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系统中作留言;3. 负责组织大额案件的会审和调查并负责督促对会审意见的落实;4. 负责重大案件及时向客户服务部经理室报告并落实经理室的处理意见。

(二)片区负责人(外勘组负责人)职责:1. 负责对辖区内万元以上大额案件提出处理指导意见并参与案件的现场指导。

2. 负责对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大额案件,在提交总公司核损前再次对案件责任进行复核并对配件修换、工费把控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系统中备注审核意见;3.负责残值询价、委托拍卖、辖区大案统计及跟踪。

4.负责落实会审意见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事项。

(三)大案管理专岗职责:1.负责万元以上案件的大案台账统计,监督查勘定损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导大案各项查勘定损标准化工作要求的完善;2. 负责对三万元以上案件定损质量进行监控。

三万元以上大案在提交总公司核损前再次对案件责任进行复核并对配件修换、工费把控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系统中备注审核意见;3.负责为定损员提供查勘定损技能支持,组织大额案件的会审和调查并负责督促对会审意见的落实。

4.配合查勘定损室完成重大案件的及时上报并落实经理室的处理意见。

车险重大赔案管理流程

车险重大赔案管理流程

车险重大赔案管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车险重大赔案管理流程。

你想想看啊,车险那可不是小事儿呀!就好比你开着车在路上好好跑着,突然“砰”地一声,出大事了!这时候咋办?别急,下面咱就一步步来唠唠这管理流程。

首先呢,一发生事故,你得赶紧打电话报案吧!你可别慢悠悠地不当回
事儿,就像你肚子疼了还能忍着不去医院吗?得赶紧通知保险公司呀,告诉他们:“我这儿出事啦!”这就相当于给保险公司拉响了警报。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就会派人来勘查现场啦,他们得搞清楚到底咋回事呀,这就像个侦探一样,在现场找线索呢!比如车撞成啥样了呀,责任在谁呀。

然后呢,该定损啦!这定损可重要了,就好比给受伤的车“看病”,得知道伤得有多重,得花多少钱治呀。

这里面可不能有猫腻,得实实在在的。

接着就是理赔环节啦,保险公司得根据定损的结果来决定赔多少钱呀。

这时候咱就得盯着点,可别让自己吃亏哟!
“哎呀,那要是有纠纷咋办呢?”有人可能会这么问。

嘿嘿,别担心呀!咱还有协商和申诉的途径呢。

就像你和朋友闹矛盾了,还能坐下来好好聊聊解决问题呢,对吧?咱和保险公司也可以这样呀。

总之呢,车险重大赔案管理流程可不简单呀,每一步都得走好。

咱买车险不就是为了有个保障嘛,所以遇到重大赔案的时候,咱就得清楚流程,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呀!这就是我的观点,大家可得记住啦!。

车险理赔赔案重开规则

车险理赔赔案重开规则

车险理赔赔案重开规则1. 引言车险是指车辆保险,是一种为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保险服务。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车辆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坏,此时车险可以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理赔案件需要重新开展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车险理赔赔案重开规则,包括什么情况下需要重开赔案、重开赔案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 车险理赔赔案重开的情况在以下情况下,车险理赔案件可能需要进行重开: - 新证据出现:在原始理赔案件结案后,新的证据出现可以证明原判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准确。

- 法律法规变化: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原始理赔结果与新规定不符。

- 理算员错误:由于理算员处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结论错误。

- 申请人申诉:申请人对于原始理赔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了合理的申诉。

3. 车险理赔重开的条件为了保证车险理赔赔案重开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以证明原始理赔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准确。

- 新证据具有说服力:新的证据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能够推翻原始理赔结果或支持重开赔案的决定。

- 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提出重开赔案的申请,一般为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4. 车险理赔重开的操作流程车险理赔赔案重开通常包括以下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求重新开展调查和处理,并提供新的证据。

2. 审核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材料审核,确认是否满足重开条件。

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会拒绝重开。

3. 调查核实:如果审核通过,保险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员会重新调查事故现场、采集证人证言等。

4. 结果评估:调查完成后,保险公司将根据新的调查结果重新评估理赔案件,并与原始理赔结果进行对比。

5. 决策:保险公司将根据新的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等因素,作出决策是否重开赔案。

6. 通知申请人:保险公司将向申请人发出重开赔案的决定通知,包括决定是否重开、理由和具体操作流程等。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浙江分公司车险理赔大案管理规范为有效提升机动车辆险重大车损案件的查勘定损质量,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上报管理制度,从而全面提高车险理赔质量,现对单独车辆受损程度严重且预估损失金额较高的案件实施重大案件专案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大案定义一、估损超三万元的车损(标的及三者)、人伤案件;二、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的案件;第二条管理流程需分公司同意后方可拆检。

中支大案管理员应在接报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未拆检的前提下提供初步维修方案(事故车估损预报表),(包括更换项目(含辅助材料),待检项目(明确检验方式),初步维修工时费用――机、电、钣、喷)第三条大案管理的组织系统和管理一、组织机构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小组,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核价、核损岗位;中心支公司设立大案专员,其在车险理赔系统的对应岗位为查勘岗或核价岗。

二、队伍管理(一)大案专员实行准入制,经各中支审核推荐,中支机构客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大案专员岗位的变动,必须事先征求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___。

三、工作职责(一)分公司大案小组 1、抓好大案专员队伍进行培训组织工作。

2、落实大案专员队伍考核。

3、指导基层完成案件的定损、报价、复勘、系统录入等工作。

有必要的,参与大案现场回勘、取证调查工作或不定期下机构抽查大案处理情况。

4、编制大案月报表详见附件,通过月报表分析各中支公司大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规范跟踪流程,对中支公司大案跟踪进行评定考核,并跟踪本赔案至结案。

5、对于超出定损权限的案件或已达到上报总公司核价的案件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反映并跟踪。

6、并分月度、季度作阶段性全省大案分析报告。

(二)中支机构大案专员 1、实施辖内三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勘估损。

⑴、查看现场判断事故真实性,防止道德风险。

⑵、对车损进行预估,提供初步维修方案,初步维修清单⑶、及时上报大案,参与定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分公司⑷、追踪案件进展,月底前制作月报表上报 2、特型案件的查勘,原则上大案专员必须赴事故地查估损。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本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本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保险理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依法享受保险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业务管理制度,提升理赔工作的效率和信任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并及时回应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参照《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理赔申请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第八条理赔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材料:1. 理赔申请书:包括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事故经过描述等内容;2. 保单复印件:证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购买保险;3. 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照片、医疗报告、警察报案证明等;4.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通知被保险人相关进展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理赔决定。

第三章:理赔处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申请,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申请,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应当与被保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回应被保险人的疑问。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审核程序,确保理赔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赔款支付制度,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应得的保险赔偿。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仲裁或者诉讼工作,并按照仲裁或者诉讼结果履行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所有案件。

重大案件管理制度及明细规定

重大案件管理制度及明细规定

江西分公司理赔服务部重大案件管理规定一、重大案件管理规定凡车辆单车损失超过5000元,经过一次性查勘定损后,存在有案件真实性争议或损失项目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含外地委托案件或委托外地查勘回来定损的案件),由中支机构理赔负责人自行安排实施调查复勘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凡车辆单车损失超过30000元,单个配件1000元以上的,经过一次性查勘定损后,存在有案件真实性争议或损失项目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含外地委托案件或委托外地查勘回来定损的案件),必须书面上报分公司理赔部理赔大队,由分公司理赔大队安排进行调查复勘。

如未按时效及时上报分公司理赔大队进行调查复勘直接上报核价岗核价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重大案件管理岗位设置和职责(一)岗位设置分公司理赔服务部理赔大队重案岗负责全面处理全省的重大案件(含外地委托案件或委托外地查勘回来定损的案件)调查复勘工作,参与重要案件的调查、定损、复勘工作后进行核定,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对各中支查勘定损员的查勘定损工作进行考核,及时上报分公司重大案件调查、定损、复勘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

(二)重案调查岗位工作职责1、审核查勘定损是否规范,根据事故受损照片或现场损失情况,准确、合理的核定损失项目。

2、对存在疑问的赔案进行回勘、调查、核实。

协助承保公司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

3、对疑难案件及盗抢案件,真实性有疑问的案件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进一步防范“假案,骗赔及欺诈案件”的发生。

4、水淹车辆案件必须严格的按公司查勘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的确认(电器元件),重案调查人员应会同查勘定损员对拆下电器零部件进行比对,做好相关标识逐一登记封存,在车辆装车路试时进行新旧零部件地多次测试,确保损失部件的真实可靠性。

5、对一些易产生争议且不能直接看出损坏的项目(待定项目),进行统计列表分类,方便复查核实。

6、负责对超本级权限的案件初审,并上报分公司理赔相关负责人复核。

7、负责对重大案件的最终维修完毕的维修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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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公司车险重大案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车险重大赔案的管理,是车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车险的经营结果和公司的经营效益。

为严格管理,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业务操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赔案的定义。

本规定所述重大赔案系指责任损失巨大或案情复杂以及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特殊案件。

第三条重大赔案的界定.车险重大赔案范围包括:
1.全车盗抢案件
2.水灾案件
3.火灾案件
4.推定全损案件(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案
件)
5.单方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6.个案总损失五万元及预估损失超六万元以上案件
7.起保(不包括正常或提前续保)后10内出险的案件
8.保险欺诈及有明显道德风险的案件
9.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及其他特殊案件
第四条重大赔案实行报告制度。

辖内各机构必须在出险报案后,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案件在判断出属于重大赔案时,立即填写“机动车辆保险重大赔案上报表(附件1)后逐级上报,分公司查勘管理科在接到上报表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五条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组,负责对辖内上报大案的归口管理.大案管理组负责人由分公司理赔部总经理担任,下设南北片区理赔经理为组长,查勘管理科及核损报价科科长为副组长,大案组员原则上由各机构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重大赔案管理人员及职责
(一)重大赔案管理的人员配置。

各机构应设立专职重大案件管理员.
1、分公司查勘管理科负责对辖内各机构上报大案的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各机构大案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参与对辖内各机构的重大案件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大案管理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分公司查勘管理科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3、各机构大案管理员负责对重大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
7、定期对上报大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

9、严格遵守理赔纪律。

第三章权限管理
第七条车险理赔重大案件实行分级管理。

分公司、中支公司之间根据授权,处理不同权限内的重大案件.
分公司根据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中支公司在授权金额内的重大案件管理,包括重大案件的现场查勘、定损、调查。

分公司查勘管理科负责对超权限上报案件的指导管理,实施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现场查勘、定损、调查。

第四章重大案件上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本地出险案件
(一)查勘人员接到派工后查勘现场,初步估计事故损失,对确认属大案的,立即通知各机构大案管理员,反馈案件的性质,损失情况,并大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有重点地对案件实施现场查勘。

(二)各机构大案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对权限内案件,能到达现场的应亲临第一现场,不能到达第一现场的应亲自指导查勘,并参与案件的复勘、定损、调查等工作,超过中支公司权限的上报分公司。

(三)重大案件的车损修复后,各机构大案管理员必须进行复勘,对更换的总成件,单价损失超过1000元的配件,进行逐一拍照核实.
(四)各机构上报大案时,单车预估金额超过权限或预估损失超过车辆实际价值80%的案件,未经分公司查勘管理科同意,一律不得拆解定损。

待分公司大案管理批复后,中支公司大案管理员按批复意见处理.
第十条异地出险的案件
(一)出险地有我司机构时,由出险地机构处理上报。

(二)出险地无我司机构时,由承保机构大案管理员跟踪案件,初步确认属大案的,24小时内报分公司查勘管理科,查勘管理科根
据案件损失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查勘、定损、调查工作。

第五章上报案件的业务规范要求
十一条查勘环节
(一)大案上报表的撰写要求
1、出险原因填写必须清楚,事故经过描述严谨、准确、详细,保险责任分析准确到位,包括描写道路状况,要了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等级、路面结构、路面状况、天气等自然状况,从而更加准确地判定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型。

禁止用模糊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语言撰写大案上报报告.
2、事故造成损失种类必须填写齐全,如是否有车损,受损车辆几辆,分别填写车型、车号、损失情况;是否伤人,姓名,性别,是否已经入院,医院名称;是否有其它物损,分别是车上货物还是三者,物损名称、单价、规格、型号等等能够反映实际价值的信息。

3、重大案件必要时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经过,询问笔录要求规范。

(二)照片拍摄和上传规范要求
1、照片的规范,照片分现场照片和损失照片。

作为识别标志,所有照片必须带牌照或者临时牌照拍照,标的车同时必须拍照车架号,禁止裸车拍照。

2、现场照片以事故车辆为中心,反映事故现场的地形环境、道路状况、碰撞部位以及事故车辆所处位置如路标,门牌号等能反映事发地的固定坐标;
必须拍照刹车痕迹、移动痕迹;
必须拍照现场遗留痕迹如碰撞碎片、各种渗漏的液体、采集现场残留物及车身附着物,如灯具碎片、玻璃碎片、衣物、血迹等样本;
3、现场拍照驾驶证、准驾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及能够拍摄交警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等;
4、现场照片或者恢复现场拍照能够反映各种检测现场痕迹方法照片,如卷尺测量接触点的高度,测量损坏物体的损坏面积、损坏长度等(如路面划痕、路面油浸)等照片;
5、拍照查勘员与事故车辆、被保险人(驾驶员)与事故车辆的合影;所有到达现场查勘和定损的大案人员,必须拍摄“人车合影"照片,照片能够完全体现人员面貌、车牌号及全车状况.
6、车辆拆解过程拍照,要求采取层层拆解递进方式拍照,即先拍照整车照片反映外部表面能够看见损坏部件,后拍照拆除表面损坏部件可见内部损坏的部件照片,最后拍照拆解后的各损坏部件的落地照。

对光线较暗,影响照片清晰度等效果的要用加强灯等外界辅助光源;
7、损坏拆解的零配件带牌照拍照,单价超过500元损坏配件照片必须单独拍照上传,通过照片难以辨别损坏部位、损坏点的需提供检测方法或者检测说明;
8、对通过外表观察初步判断痕迹不符事故车辆,需对事故车辆加贴“易碎贴”字样的封条并拍照,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以保全证据防止被人为破坏。

9、上传系统照片禁止重复,以减少垃圾数据,同时要求大类文件夹按照现场、标的、三者设置,文件夹分类设置便于存储不同性质损坏照片,提高效率,禁止所有照片以一个文件夹的形式上传. (三)上报程序要求
重案预报时间、预报的内容标准以以上要求为准;
(四)定损规范要求
1、定损单必须标明标的还是三者,标明车牌号、车型、十七位编码等相关信息;
2、定损单注明修理厂等级、折扣标准、价格来源渠道、提供何种发票;
3、一次定损、推定全损 ,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要求有损失明细清单,同时有机构明确意见,原则必须合理、审慎,能够降低公司损失;
4、高档车型及部分根据实际定损情况需要的车型零配件的损坏更换必须标注零件号;
5、重大案件上报定损必须明确施救费金额,施救费一般为拖车、吊车两种形式。

清障、清理费用原则不计入施救费用。

一同施救的未承保的货车所载货物施救费用和标的要进行分开计算,无法分清的按照各自重量吨位或者金额价值所占的比例分摊;
6、查勘定损时效要求按照以下标准完成,特殊情况需单独标注说明,5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5-10万元的,5个工作日;1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

对个别案件被保险人拒不接受我司定损金额
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定损金额一致的,为了保证理赔时效性,建议定损员按照标准出具定损单,由客户签字确认并说明同意或者不同意后,继续协商.
7、定损上报系统经核损偏差率:不高于10%;
8、理赔单证及照片上传系统时效:查勘定损完成后24小时内;
9、理赔单证转交理赔内勤未决管理岗时效:上传系统后即时转交。

10、车辆修理完毕后,需要进行复勘,复勘需要拍照.以复勘的结果作为最后定损依据,
(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分公司权限的重大赔案,未经机构重案管理岗处理的,核价、核损、核赔人员不予以审核,对漏报、迟报、瞒报重大案件的,给予机构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案件未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公司损失,影响公司形象的,经办人与被保险人(修理厂等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公司利益的,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理赔岗位或移交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大案件预报表
预报编号:( ) 填表机构:报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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