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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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办法

鄂组通〔2013〕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学生村官选聘、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和使用工作,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留得动",形成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参与配合.

第四条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是国家开展的选派项目,其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

定进行,由县( 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五条选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网络学院、成教学院、自考助学班和联合办班的毕业生,以及各类委培生和定向生),年龄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

每年初根据中央组织部下达的选聘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年度选聘数量,力争到2015年全省有一半左右的行政村配备大学生村官.

第六条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精神.(4)身心健康。

第七条选聘工作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合理安排、保障待遇的原则,一般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察(面试)、体检、公示、签订选聘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笔试免试对象和考

察(面试)方式在年度选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应聘回原籍县(市、区)和符合应聘地急需专业条件的对象优先选聘。

第八条对选聘的大学生村官,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和就近原则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结合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到村。

第九条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可选拔为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大学生村官任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待遇保障

第十条大学生村官工作报酬待遇(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比照本县(市、区)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5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未达到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标准的,不

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安置经费下达到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的县(市、区)。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管理使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统一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作报酬。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前,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大学生村官到岗后,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和保费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保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间被招录为公务员的,终止办理各种保险,原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参保地区,待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再按规定落实;大学生村官被招录

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解除选聘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接转其各种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选聘对象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所在高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四条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要将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分层分类组织培训,确保大学生村官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少于7 天。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适应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岗位需求,采取菜单选学、跟班体验、基地实践、案例教学、网络互动等方式,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创业富民、法律法规、社

会管理、实用技术、廉洁自律等教育培训,增强培训实效。

第十七条在大学生村官中深入开展国情党情、理想信念主题教育活动,弘扬“心系三农、报效祖国、甘于奉献、创业创新”的大学生村官精神,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第十八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将大学生村官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培养使用

第十九条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村官切实履行宣传落实政策、促进经济发展、联系服务群众、推广科技文化、参与村务管理、加强基层组织等职责,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第一年,重点了解熟悉农村工作,整理一套涉农政策、走访一遍全村农户、完善一套村情档案、形成一份调研报告、提出一条发展建议、学习一门实用技术,努力实现角色转变。从第二年开始,考核称职、符合任职条件的,原则上应担任村“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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