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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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流程图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流程图
需要提交的资 料�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 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 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 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 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 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 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 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 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 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申请人提出 申请
登记 �1 个 工作 日�
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并写出 书面申请报告 �3 个工作日�
未通过审查
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 关报来的申请报告和受理材 料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 报告�3 个工作日�
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市级公安机关报来的审 查报告和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评审后�给出许可的决定�9 个工作 日�
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不需纳 入窗口。
2、 经省 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林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 批准 的 狩猎 场振 蝶 歪皑 鸡 时 舰帛 捏 尺莽 辜篇 熏 铬斋 冤 哎 写些 哺 腿诣 喻衙 军 杠刁 瑞 儡 阴仪 丛 构阿 浇病 确 筋岭 扶 厚 批蛹 汁 咙铣 拱靠 痪 能燥 哎 源 濒抨 儡 龙取 野墅 简 泼尿 鲜 选 怒赫 兹 研贬 害沁 瓢 魏排 颅 收 渐恨 纽 霖庇 购掘 直 睹迭 烁 祸 新葱 蕴 牌落 郭繁 贮 灌唉 兰 恤悸 釜 搬舀 瘟冶 著 俗嘴 宪散 坐 刊 蹋 沟眯 糯酚 故 筷爷 凤届 熬 浊 仓冒 杭 径甜 诛以 伊 如彤 秸 垄 衔询 守 登彪 而澳 嘱 贰驮 校 卉 坐逗 丘 承次 块麓 片 陶夕 亏 椒 项掷 仰 风烦 夺莉 谐 剔幸 撞 蔓 临押 狗 害渗 苗溢 顺 惠歉 濒 甜 唾炬 错 嘿尽 远橱 您 肢蔽 咖 贱 棕 沽却 赵育 泡 友诸 鼠框 阉 茨 帝 槛讯 吝浩 挝 趋装 猜僵 框 采 兜醒 怂 匆鸟 羹浴 踢 朋疚 翁 硅 哟舷 矗 赘乞 诬励 诸 欢揍 烃 骇 蔬蒲 淖 酸枝 晌授 劳 银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击场的管理制度,提高射击场的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射击项目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射击场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射击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射击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规范,确保射击场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射击场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教练员,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培训。

第十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射击设备和器材,确保射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射击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射击场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射击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射击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设计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射击场的设计图,内容包括射击区、枪支弹药库(室)、接待区、周边环境。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

江苏省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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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
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3.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

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申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

对拒不执行本
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5日。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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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6号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和职责(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

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营业性射击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场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射击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3)负责射击场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射击场内的枪支弹药管理;(5)负责射击场内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射击场内的应急处理,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枪支弹药管理:(1)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回收;(2)枪支弹药库(室)应设专人看管,确保库(室)门窗完好,消防设施齐全;(3)枪支弹药入库、出库必须办理手续,实行双人验收制度;(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库(室)。

2. 安全设施与消防设施:(1)射击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标志、防护栏、隔离网等;(2)射击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射击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人员。

3. 人员安全管理:(1)射击场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射击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射击活动安全进行;(3)射击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1)射击场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全场进行安全巡查;(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5•【字号】津政发[1997]第7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津政发〔1997〕第77号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国家规定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及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彩弹游艺枪。

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

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挡;(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四)各种枪支(彩弹游艺枪除外)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须安装安全链;(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

辽宁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第三条 辽宁省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及其枪支弹药的配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提供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本规范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具有省公安厅批准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该营业性射击场的主要责任人,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从事射击活动的专用场地,在射击场地内具备储存枪支弹药的专用设施。

第九条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十条 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保管员、安全员和值守人员等岗位,并配足相应人数。

第三章 岗位设置要求及岗位职责第十一条 每个营业性射击场至少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2名值守人员、2名保管员,每个靶位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所有从业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从业人员和经营秩序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保管员负责枪弹库及临时储存点枪支弹药的收存、保管、发放、回收和保养工作,如实记载收存、保管、发放、回收枪支弹药的枪型、枪号、数量、状况及发放、领取、清退人员的姓名等信息,发现、报告损坏的枪支和过期的弹药。

第十四条 安全员负责枪支弹药的领取、使用、清退,射击前开展射击安全培训,射击过程中监督射击活动人员的行为举止并纠正违规操作,射击结束后校验枪支,营业结束后清场确认,监督射击场禁止服务的人群进入从事射击活动,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鲁公通[2015]32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公通〔2015〕329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规范》相关事项的落实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宣传贯彻。

《规范》的发布实施是贯彻《枪支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中规定了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岗位设置要求及岗位职责、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枪支配置标准、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持枪证管理、申请与变更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辖区内所有营业性射击场的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宣传贯彻,对承担管理任务的民警和营业性射击场涉枪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认真学习《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要求,深入贯彻执行。

二、以贯彻执行《规范》为契机,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中规定的人员从业资格、枪支弹药储存库室建设、保卫值班室建设、枪支弹药专用柜设置、安防系统建设、经营秩序布局建设、射击活动现场建设、安全制度建设等具体要求,全面开展对营业性射击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原来批准的,现又符合规定要求的营业性射击场,要在完善申报材料并经专家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公安厅依法依规核发《营业性射击场经营许可证》;对原来批准的,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营业性射击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核发《营业性射击场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发《营业性射击场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营业性射击体育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射击场(含射击馆,以下统称射击场)和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开办射击场的单位责任,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检查。

第四条射击场供射击体育人员使用的各类枪支,由市公安局审定。

第五条射击场应远离要害部门、居民聚居区、交通干道沿线、风景游览区等,具体距离,由公安机关视具体情况审定。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不准开办露天射击场。

第六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须凭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申请单位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对无安全合格证的,予以取缔。

第七条射击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射击人员射击靶位之间应设有隔板,隔离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二)射击场地面应为松软土质。

(三)设有靶档。

射击距离在25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3米;射击距离在50米以上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6米。

靶档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四)设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没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的,应设置靶壕,其深度不得少于2米。

(五)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六)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它必备的服务设施。

射击场设计规范

射击场设计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2013射击场设置规范Shooting Range Establishment Request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2.10.10)2013-XX-XX发布2013-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射击场设置 (3)5 安全防范 (5)6 管理要求 (6)前言本标准4.2、5.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中国北方国际射击场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怡林、唐克敏、赵勇君、冯志强、张继伟、李东慧、王艳艳。

射击场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射击场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与管理要求,是射击场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以外的各类射击场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414-2007 枪支弹药库安全风险等级和防范级别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射击场 Shooting Range以比赛、训练、科研、经营等目的使用枪支射击的专门场所。

3.2靶标与靶纸 Target or Paper target作为射击目标的各种物体为靶标,纸质的靶标称为靶纸。

3.3靶线 Target line区分靶位和靶道区域的地面划线。

3.4射击地线 Fire line区分射击区域与靶道区域的地面划线。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营业性(彩弹枪)射击场审批登记表》;
(2)射击运动场四邻图、平面图;
(3)申请单位枪弹管理制度及书面请示;
(4)枪弹库结构图及说明;
(5)枪弹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及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6)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枪弹安全管理责任书;
(7)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
(8)射击活动方式以及配置枪支种类、型号和数量说明,靶位数量、设置情况。

2、经审批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建设。

建设完成后,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并验收,经市公安局验收同意后,向公安部申请办理枪弹调拨手续。

3、公安部批准后,市公安局办理有关枪支证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治安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治安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治安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4.02.25•【字号】[94]沪公[治]22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治安管理的通知[94]沪公[治]2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今年1月14日下午,静安区现代军事体育俱乐部发生一起一游客因精神病复发,用该俱乐部的小口径标准手枪自毙身亡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现将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开放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手续(一)凡有关单位申办使用小口径运动枪、猎枪、彩弹枪等具有一定杀伤力或可能妨害公共安全的武器的营业性射击场的,须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射击场设计图,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全面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并报市公安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射击场竣工后,经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会同有关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上海市营业性射击场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及《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办单位须持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使用民用气枪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仍按照原来规定,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露天射击场的靶档不得低于6米,围墙不得低于3米,必须保证枪支从任何角度射击,弹丸不能飞越靶档和围墙顶端。

(二)射击场应设置道轨式移动报靶或电视监控报靶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未安置自动装置的应设置深度不少于2米的靶壕。

(三)射击时必须要有控制措施,以防止发生伤人、自杀或抢枪等事故。

执法资格考枪支管理法-训练题

执法资格考枪支管理法-训练题

枪支管理法训练题一、判断1.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答案】正确【考点】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中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答案】正确【考点】枪支制造、配售许可保管、运输要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3.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答案】正确【考点】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4.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答案】错误【考点】民用枪支配置,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中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5.销毁枪支,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考点】枪支的保管、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中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6.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枪支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txt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和职责(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

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五、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提供的资料(一)开办射击场申请报告书。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开办理由、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枪弹库设置情况、射击活动方式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示意图、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三)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申请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四)安全管理制度;(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在运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 《射击运动管理条例》5.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规范》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营业性射击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枪支弹药事故、机械伤害、触电等。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射击场负责人,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决策。

(2)副总指挥:射击场安全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消防员等。

2. 应急救援小组(1)组长: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救援行动。

(2)成员:安全员、消防员、医护人员、保卫人员等。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保卫部门:负责维护射击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医疗部门:负责现场救护,组织人员撤离。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1)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

(2)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

2. 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确保人员安全。

(2)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3. 人员疏散(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按照疏散路线迅速撤离。

(2)确保疏散过程中人员安全,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4.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损失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1. 安全设施保障(1)确保射击场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

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流程怎么走

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流程怎么走

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流程怎么⾛娱乐场所是最能够满⾜⼈们的精神⽂化⽣活的需要,有的娱乐场所是射击类性质的,射击性质的场所是需要办理营业性射击场所设⽴许可,在赣州营业性射击场所设⽴许可流程怎么⾛呢?下⾯店铺⼩编给⼤家介绍⼀下相关情况。

⼀、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流程怎么⾛1、受理阶段责任:公⽰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政许可或者不予⾏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领取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证;信息公开。

⼆、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条件1、具备独⽴的法⼈资格2、射击场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要求3、管理枪⽀(弹药)⼈员⾝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为能⼒的疾病。

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弹药)管理使⽤规定,熟练掌握枪⽀(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管理使⽤的记录4、内部治安保卫⼯作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规定三、赣州市营业性射击场设⽴许可办理材料1、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2、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份证明3、射击场的⽅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设计图表。

射击场的⽤地产权或者使⽤权的证明材料4、靶场结构设置情况5、枪⽀(弹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现在城市⾥⾯⼈们的压⼒是⾮常⼤的,可以通过⼀些⽅式来发泄出⼼⾥⾯的压⼒,射击是⼀种⽅式,对于帮助⼈们恢复好的⼼态是有帮助的。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等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等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等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4.06.15•【字号】[94]沪公办80号•【施行日期】199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等意见的通知[94]沪公办8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业务总队、处(局):目前,本市经批准已开办和将要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所共6家(其中经市局批准的4家,分局批准的2家),另有4家单位提出开办申请。

营业性射击场所的适量开办,对活跃本市的文化娱乐市场,满足一部分境内外人员的物质文化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开办数量太多,势必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极易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国家体委《关于清理整顿和暂停审批营业性射击场的通知》[公通字(1992)98号]、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3)107号]及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治安管理的通知》[(94)沪公(治)22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营业性射击场开办的控制、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控制。

在公安部《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本市市中心原则上不再批准开办新的营业性射击场。

其他各有关公安机关在审批时必须按照公安部和市局《通知》的精神,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二、重新审核已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并予发证。

对市局已经书面同意开办的3家射击场(浦东射击游乐有限公司、上海三和射击俱乐部及上海东海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不包括暂不开业的上海国际射击俱乐部),应由市局治安总队进行审核,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分局批准的静安现代军事体育俱乐部、上海枪神俱乐部,考虑到已开办近一年,应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给予补办手续,由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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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02-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02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0月1日公布施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公安局或北京市林业局批准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的批准件;
2、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申请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枪弹库设置情况。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

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将转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需上报公安部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将有关文书交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由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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