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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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02-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02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0月1日公布施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公安局或北京市林业局批准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的批准件;
2、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枪弹库设置情况。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将转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需上报公安部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将有关文书交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由分县局治安处(科)枪支管理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