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见3.2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1. 引言融资融券交易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它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投资工具选择。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决定实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2. 试点范围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实行区域性试点,首先在一些特定的金融中心城市进行。
试点范围包括上海、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以及天津、重庆等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
试点范围的选择考虑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因素。
3. 试点标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涵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资产交易。
试点标的将在试点范围内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4. 试点条件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参与条件如下:•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且满足资产净值和年收入要求;•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机构投资者名录中登记。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机构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
5. 试点业务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提供以下业务:5.1 融资交易融资交易允许投资者以证券作为质押获得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投资者在获得资金后,可以购买更多的股票,从而增加投资收益。
融资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融资标的市值的一定比例;•融资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2 融券交易融券交易允许投资者借入股票进行卖空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交易赚取股票价格下跌时的差价利润。
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券标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和流动性要求;•融券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3 券源供应试点机构将通过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融券标的证券来源,以保障融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6. 监管要求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需要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具体监管要求包括:•试点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试点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数据和风险状况;•监管机构将对试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第二节 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员买卖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
集中授信模式
国际主要授信模式:
(1)分散授信模式 (2)集中授信单轨制 (3)集中授信双轨制
分散授信模式——美国为代表,中国香港
集中授信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 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 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 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 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职能 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便于监管,适合金融市场 欠发达的地区
强行平仓 到初始线
满足 不足
在规定 时间内 追缴保 证金到 初始线
股价下跌
保证 金比 收到证券公司 率跌 追缴保证金通知 破维 持线
买入证券记 入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 账户中同时 记入一笔资 金负债
股价上涨
协议持有期内( 最长不超过6个 月)继续持有
余额继续持有
业务流程——融券买入
融券卖出 (报单)
业务实施细则 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融资融券业务
规定条款
业务操作
基本业务
– 杠杆操作 – 买空交易
套期保值
– 个股 – 股票组合
趋势投资交易
– 一般趋势投资 – 130/30策略
杠杆操作
融资交易:最大杠杆不超过2.8倍
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70%,则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为2.4(1+0.7/0.5)倍; 非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为 65%,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最大杠杆比例可达到2.3 (1+0.65/0.5)倍;此外,若投资者做多的组合与ETF相 同,可以买入该ETF为保证金,再融资买入更多的ETF成份 股,由于ETF的折算率可达90%,此种方法构建杠杆投资组 合最大杠杆可达到2.8(1+0.9/0.5)倍。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上交所与深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已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12月2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步调整了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步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
新规将自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u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u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影响:沪深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
点评:对于已开仓的合约来说,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而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相关解读一、背景简介周五下午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银河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单选题正确1.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2.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该说法:I 圜1.A正确2.B错误正确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该说法:1.* A正确2.B错误正确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70%。
该说法:n1.A正确2.B错误正确5.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该说法:I g1.A正确C2.B错误正确6.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该说法:I 0 -1.A正确2.B错误正确7•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该说法:&1.A正确o2.B错误正确8.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不包括()1.心A融资余额朗一2.B融资还款额n一3.C融券余量4.D融资买入额正确9.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该说法:I1.A正确r2.B错误正确10.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只需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即可。
该说法:I H1.A正确2.B错误正确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12.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该说法: 1.A正确2. Cl B错误正确13.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应计入其自有股票。
该说法:1.占A正确2.B错误正确1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70%。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15.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该说法:r1.A正确2.B错误。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日期:2011-11-25(2011年11月25日深证会〔2011〕60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4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本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其他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九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6.1 条、第 6.2 条的通知》(深证会〔2020〕799 号)同时废止。
指数。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关 8.6 本细则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 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若干条款的通知》(深证会〔2019〕2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下含义: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2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 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5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 000001 平安银行2 000002 万科A3 000006 深振业A4 000009 中国宝安5 000012 南玻A6 000021 长城开发7 000024 招商地产8 000027 深圳能源9 000028 国药一致000031 中粮地产11 000039 中集集团12 000043 中航地产13 000046 泛海建设14 000049 德赛电池15 000050 深天马A16 000059 辽通化工17 000060 中金岭南18 000061 农产品19 000063 中兴通讯000069 华侨城A21 000089 深圳机场22 000100 TCL 集团23 000157 中联重科24 000338 潍柴动力25 000400 许继电气26 000401 冀东水泥27 000402 金融街28 000417 合肥百货29 000422湖北宜化30 000423 东阿阿胶31 000425 徐工机械32 000426 兴业矿业33 000501 鄂武商A34 000503 海虹控股35 000506 中润资源36 000511 银基发展37 000513 丽珠集团38 000522 白云山A39 000528柳工40 000537 广宇发展41 000538 云南白药42 000539 粤电力A43 000540 中天城投44 000550 江铃汽车45 000551 创元科技46 000552 靖远煤电47 000559 万向钱潮48 000562 宏源证券49 00056350 000568 泸州老窖51 000572 海马汽车52 000581 威孚高科53 000592 中福实业54 000596 古井贡酒55 000598 兴蓉投资56 000616 亿城股份57 000623 吉林敖东58 000625 长安汽车59攀钢钒钛60 000630 铜陵有色61 000631 顺发恒业62 000650 仁和药业63 000651 格力电器64 000655 金岭矿业65 000661 长春高新66 000667 名流置业67 000671 阳光城68 000680 山推股份69中山公用70 000686 东北证券71 000690 宝新能源72 000709 河北钢铁73 000718 苏宁环球74 000725 京东方A75 000728 国元证券76 000729 燕京啤酒77 000735 罗牛山78 000737 南风化工79国海证券80 000758 中色股份81 000762 西藏矿业82 000768 中航飞机83 000776 广发证券84 000778 新兴铸管85 000780 平庄能源86 000783 长江证券87 000786 北新建材88 000789 江西水泥000792 盐湖股份90 000793 华闻传媒91 000799 酒鬼酒92 000800 一汽轿车93 000807 云铝股份94 000811 烟台冰轮95 000816 江淮动力96 000823 超声电子97 000826 桑德环境98 000830 鲁西化工000839 中信国安100 000848 承德露露101 000858 五粮液102 000860 顺鑫农业103 000869 张裕A104 000876 新希望105 000877 天山股份106 000878 云南铜业107 000887 中鼎股份108 000895 双汇发展000898 鞍钢股份110 000917 电广传媒111 000926 福星股份112 000927 一汽夏利113 000930 中粮生化114 000933 神火股份115 000937 冀中能源116 000939 凯迪电力117 000960 锡业股份118 000961119 000962 东方钽业120 000963 华东医药121 000968 煤气化122 000969 安泰科技123 000970 中科三环124 000975 科学城125 000983 西山煤电126 000989 九芝堂127 000998 隆平高科128 000999129 002001 新和成130 002005 德豪润达131 002006 精功科技132 002007 华兰生物133 002008 大族激光134 002011 盾安环境135 002024 苏宁电器136 002029 七匹狼137 002038 双鹭药业138 002041139 002050 三花股份140 002051 中工国际141 002056 横店东磁142 002065 东华软件143 002067 景兴纸业144 002069 獐子岛145 002073 软控股份146 002081 金螳螂147 002092 中泰化学148 002106149 002129 中环股份150 002140 东华科技151 002142 宁波银行152 002146 荣盛发展153 002152 广电运通154 002154 报喜鸟155 002155 辰州矿业156 002158 汉钟精机157 002167 东方锆业158劲嘉股份159 002202 金风科技160 002230 科大讯飞161 002233 塔牌集团162 002236 大华股份163 002237 恒邦股份164 002241 歌尔声学165 002244 滨江集团166 002250 联化科技167 002252 上海莱士168陕天然气169 002269 美邦服饰170 002275 桂林三金171 002293 罗莱家纺172 002294 信立泰173 002299 圣农发展174 002304 洋河股份175 002310 东方园林176 002311 海大集团177 002340 格林美178杰瑞股份179 002375 亚厦股份180 002385 大北农181 002405 四维图新182 002415 海康威视183 002422 科伦药业184 002428 云南锗业185 002450 康得新186 002456 欧菲光187 002476 宝莫股份002490 山东墨龙189 002500 山西证券190 002556 辉隆股份191 002570 贝因美192 002594 比亚迪193 002648 卫星石化194 002673 西部证券195 300022 吉峰农机196 300024 机器人197 300027 华谊兄弟300070碧水源199300152燃控科技200300355蒙草抗旱——结束——。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融资融券是⼀种新的⾦融投资⼯具,是指投资⼈以⾃⼰的信⽤账户为保证,向证券机构借⼊资⾦或者借⼊股票,通过低买⾼卖或者⾼卖低买的形式进⾏操作,那么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为⼩编进⾏解答。
⼀、什么是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称“证券信⽤交易”或保证⾦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资⾦买⼊证券(融资交易)或借⼊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项基本的信⽤交易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六章风险控制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暂停其融资买⼊,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恢复其融资买⼊,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监控。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例;(四)调整维持担保⽐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情况等进⾏检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的通知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的通知
各试点会员单位:
为做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工作,本所自2010年3月23日起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会员应当在取得业务许可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向本所提交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二、试点会员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证券及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本所报备。
三、试点会员应当指定1至2名业务联络人员,负责就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工作与本所进行联络并处理相关事宜。
联络人员名单请通过书面方式报本所会员管理部。
四、本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2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06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第四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第五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第六章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第七章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第九章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第十章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略)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略)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一)公司上市时间满一年;(二)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三)公司股价稳定,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
第三章:交易申报与成交第三条:投资者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申报的内容应包括:(一)股票代码和简称;(二)数量和方向(融资或融券);(三)申报价格。
第四条:融资融券交易成交原则上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基本原则,在可控范围内,按照成交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五条:投资者在交易所开设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之外,还应开设与其资金账户关联的担保账户。
第四章:担保要求第六条:融资融券交易行为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投资者所融取的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其担保账户资产的100%。
第七条:投资者的担保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融资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60%;(二)融券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80%。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交易所应建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和预警;(二)强制平仓制度,对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三)现金还款制度,对融资交易在到期日未还清借款的进行现金还款处理。
第六章:交易费用第九条: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佣金和利息两部分。
第十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和利息费率,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
第八章: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或经纪公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资格;(三)暂停交易账户;(四)撤销交易账户;(五)吊销经纪从业资格;(六)移交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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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4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0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1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2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3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4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5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7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8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19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5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6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7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9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二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4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