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Ⅳ、ⅤB.Ⅱ、Ⅲ、ⅤC.Ⅱ、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C2、以下关于保荐机构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主板上市公司2015年10月15日公开增发,至少2015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B.创业板公司2015年4月15日首发上市,至少2015年12月31前要现场检查1次C.中小板上市公司2015年10月15日配股,至少2015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D.创业板上市公司上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保存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上市公司进行1次定期现场检查【答案】 B3、按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包括()。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ⅣE.Ⅰ、Ⅱ、Ⅲ、Ⅳ【答案】 A4、孙某拟对某上市公司发出以终止该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ⅣB.Ⅱ、Ⅲ、ⅣC.Ⅱ、ⅤD.ⅠE.Ⅰ、Ⅳ、Ⅴ【答案】 D5、下列关于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正确的是()。
A.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他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B.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2个月C.对拟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D.甲为公众公司,购买乙公司100%股权,最近1年乙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占甲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0%,乙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25%,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答案】 D6、某产品预计单位售价12元,单位变动成本8元,固定成本总额1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8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与承销第七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三)最近一年盈利;(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复习题集(第2394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各类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答案】:E【解析】: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有:①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②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反之,就有可能发生亏损。
所以,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答案】:D【解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债券投资管理细则(修订)》
债券投资管理细则(修订)》为了确保公募基金业务部债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合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募基金投资中与债券相关的各项投资业务。
基金业务部债券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研究驱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要素综合平衡原则。
债券投资必须针对所管理基金资产的具体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在深入进行宏观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债券市场研究、债券投资策略研究,进行债券组合配置,并随着宏观经济变化,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通过类属配置、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和优化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投资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品种。
债券投资的品种应当来自于债券池。
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
单只基金对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债券投资依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分为重要投资和一般投资。
重要投资由基金经理上报投资总监,经审批批准后实施。
对于重要投资事项,必须有投资建议书,所投债券必须来源于核心债券池。
一般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债券二级市场投资的基本流程如下:各投资组合的债券买卖投资,由研究团队在利率趋势分析、债券收益率分析和个券研究等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
根据投资建议和研究分析,基金经理制定买卖策略,并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实施投资操作。
对于单只基金投资单只信用类产品累计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的重大投资,应按照重大投资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审批完成后,基金经理将可投资品种的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室。
交易主管分配交易指令至债券交易员执行,交易员应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
投资交易达成后,由运营团队实施清算处理、资产托管、资金划转和统计核算等后续流程。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一、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修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决议有效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6月1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修改为“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证券公司发次级债条件
证券公司发次级债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条件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充足率:发行次级债的证券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支持来承担风险。
2. 盈利能力:证券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3. 风险管理能力:证券公司需要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和能力,以减少风险并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4. 市场声誉:证券公司的市场声誉也是发行次级债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公司的声誉较差,可能会影响债券的认购情况和利率。
5. 债券评级:次级债通常会被评级机构评级,证券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评级要求,以获得较高的评级,从而降低债券的风险和成本。
6. 法律法规要求:证券公司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发行债券的程序和披露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期货公司次级债,是指期货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期货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期货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第三条次级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期货公司可以向下列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次级债:(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二)前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四)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期货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七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第八条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2.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不触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保障债券发行、承销、交易等环节的合规性,提高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三)诚信经营原则:秉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业务;(四)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债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债券业务人员培训和管理;(三)对债券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四)组织债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五)协调与监管部门、发行人、投资者等各方关系。
第六条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具备丰富的债券业务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管理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债券发行管理:(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债券发行合规性审查;(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三)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四)组织债券发行工作,确保发行过程合规、透明。
第八条债券承销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二)对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三)监督承销商执行承销计划,确保承销过程合规、有序;(四)对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
第九条债券交易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合规;(二)加强对债券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三)对债券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四)定期对债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债券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通过债券市场及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已在全国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企业债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指自营债券投资主要集中于机构业务部统一管理运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从事债券投资。
(二)职能分离:指债券投资运作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三)分类核算:指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将本行债券投资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准确确认和计量债券资产,满足管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未来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四)审慎经营:指在总量、风险限额、久期、收入等计划和授信、授权额度内审慎进行债券投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与债券投资经营相关的制度办法;(二)组织实施债券投资运作,市场研究,制定策略,做好债券投后管理;(三)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四)组织实施非核销类不良债券资产的保全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拟定资金运用计划;(二)负责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业务开展提出建议;(三)负责制定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债券投资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和审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工作。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债券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和相关交易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债券投资管理细则》
债券投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债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债券投资管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债券投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债券投资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债券投资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信息透明、公平公正。
第五条债券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债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债券投资管理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七条债券投资管理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八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投资管理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监测、评估、控制等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决策和操作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组合、投资业绩、风险状况等。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揭示制度,向投资者公示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和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提升其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债券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债券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发行和偿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向债券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09月09日00:44上海证券报字号:T|T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3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第三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五条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
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条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1.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借入的次级债务展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对展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与次级债权人变更债务合同。
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发行或借入的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次级债发行管理的规定.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第三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表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第六条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转让,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二)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三)以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募集;(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金额、期限和偿付安排;(二)利率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三)募集资金用途;(四)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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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期货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次级债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除应遵守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次级债规则》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办法》的规定。
二、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除应按照《次级债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外,还应根据《公司债券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承销机构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次级债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次级债券的承销。
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四、期货公司在发行次级债时,涉及信息披露,受托管理人,投资者保护,债券持有人会议等事项,除依照《次级债规则》的规定外,还应按《公司债券办法》和证券自律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五、《次级债规则》及本通知未尽事宜,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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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次级债管
理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2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
3
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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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决议有效期。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
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
5
(二)次级债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应符合本规定;
(七)违约责任。
募集说明书还应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形式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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