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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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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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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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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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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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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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考点一:引渡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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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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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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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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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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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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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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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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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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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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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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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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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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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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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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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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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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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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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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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国际法第五章39页PPT
26.05.2020
第一编 总论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8
各国在规定上述问题时,应考虑有关保护基本人权 的国际法原则。
*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考点一: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和待遇1.外国人的范围一国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一般情况下,国家在进行管理时,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的范畴。
2.外国人的出入境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入境一般包括两个步骤:持护照签证、经入境口岸检查(1)入境限制: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但入境限制条件不得带有种族、宗教歧视等。
(2)出境限制: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限制外国人的出境: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有未了结的诉讼。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3.外国人的待遇通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国际公法 第5章 第1节
第一节:国籍考点一: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
给予哪些人以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
1.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申请入籍和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2.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
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剥夺国籍等。
考点二:中国国籍制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国际公法课件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第四节 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
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 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 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 责任条文草案》列了八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 动(参见教科书第87页)。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 第五章 领土法
• 一国将其控制下的别国领土,划为确保自己享有政治
独占或经济专控等特权地位的利益范围。
•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是根据国家间的特别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的区别: • (1)国际地役的设定大都基于不平等的条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划界的程序 • 1.定界(delimitation)——签订边界条约, 确定位臵和走向。 • 2.标界(demarcation)——设立划界委员会, 树立界桩。 • 3.制定边界文件——起草边界议定书和绘制 地图。 • 效力: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二、领土主权
• (一)领土所有权 • (二)领土管辖权 •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1、领陆(land territory) 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 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 最基本部分。
• 连续领陆——全部领陆连成一片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 • •
(五)征服(Conquest) 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构成征服的合法要素有两个: ⑴占领者必须具有征服(占领)的意思,并且 实施了征服行动; • ⑵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被占领者已屈服: 即部分领土被占领时被占国放弃收复失地,全 部领土被占领时战败国及其盟国停止一切反抗 活动。 • 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05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授课内容
条 约 法
外 交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国 际 责 任 法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法
国 际 刑 法
国 际 人 道 法
国际公法 HNU
国际公法 HNU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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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P126)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国际人 格者。 (一)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二)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三)是“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现有理论和实践都广泛承认,除了民族国家以外,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 主体资格。同时,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都抱有积 极和开放的态度。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次要主体或部分 主体。 分歧最大的就是个人能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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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三节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P136)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P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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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理由是:
个人(英文的individuals包含单个自然人也包含独立 单位,如法人)它不能参加国际法法律关系,如与别或 国际组织去谈判缔约或进行其他交往。 二是他不能直接承担义务和享受国际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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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个人是特别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 点: 1、外交及领事代表都是个人,却可以享有 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说明个人可以直接享 有国际法的权利。 2、国际法,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 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个人是具备主体资 格的。国际法上关于国际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 规定也赋予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 3、国际刑事法律中,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会 受到刑事惩罚,说明个人可以直接承担国际法 上的义务。如对战争犯。 4、个人也能够参与国际诉讼程序,证明个 人在国际法上诉权的存在。 如ICSID、欧洲人 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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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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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二、海洋法的发展和演变 海洋法的发展有久远的历史。远在古罗马时期,海洋就被认为是和空 气一样的“共有之物”。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扩展,开始出现罗马统治者 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到中世纪欧洲君主开始宣布对其控制下的海域 拥有“领有权”。尤其是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加剧了各国对海洋的争 夺。1493年,罗马教皇发布两道谕旨,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 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海洋行使控制权的分界线,它们各自在界线两侧的特 别区享有商业垄断权。这表明海洋为“共有物”的时代已为海洋分割所取 代。海洋分割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理论上的海上自由论与闭海 的对立。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 自同的观点。英国学者塞尔登1618年提出了《闭海论》,认为英国君主有 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18世纪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一国完全控制 海洋的企图已不可能。于是,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 承认。19世纪领海制度也被确定下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科技的迅猛 发展将海洋法推到了一个新发展高度,出现了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制 度、群岛水域制度、国际海底制度、海洋防污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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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二、海洋法的发展和演变 海洋法的发展有久远的历史。远在古罗马时期,海洋就被认为是和空 气一样的“共有之物”。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扩展,开始出现罗马统治者 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到中世纪欧洲君主开始宣布对其控制下的海域 拥有“领有权”。尤其是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加剧了各国对海洋的争 夺。1493年,罗马教皇发布两道谕旨,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 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海洋行使控制权的分界线,它们各自在界线两侧的特 别区享有商业垄断权。这表明海洋为“共有物”的时代已为海洋分割所取 代。海洋分割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理论上的海上自由论与闭海 的对立。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 自同的观点。英国学者塞尔登1618年提出了《闭海论》,认为英国君主有 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18世纪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一国完全控制 海洋的企图已不可能。于是,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 承认。19世纪领海制度也被确定下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科技的迅猛 发展将海洋法推到了一个新发展高度,出现了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制 度、群岛水域制度、国际海底制度、海洋防污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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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3、群岛基线。群岛基线与群岛国制度有关。群岛国制是在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形成的,被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之 中。根据该公约第46、47条的规定,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 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 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 从群岛基线量起。但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 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浬。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 中至多3%可起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浬为发; (3)这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隔断。 群岛基线与直线基线不同,主要在于水陆面积比例和基线的长度方 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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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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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三、海洋法的编纂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洋面临的问题与日俱增,联合国于70年通过决 议,决定召开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制定一项新的全面的海洋法公约。第 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1982年12 月6日到10日,在牙买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该公约。参加会议 的国家有150多个,表决130票赞成,17票弃权,4票反对(美、以、土、 委)。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至2007年10月,公约的签约国达 155个。公约共1个序言,17个部分,计320条,另有9个附件,内容十分 完全,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综合性海洋法公约,称为海洋宪章。该公约虽 在一些大的方面反映了第三世界的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主张,但同时也反 映了一些海洋大国的要求,可见,公约是一个折衷和妥协的产物。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至今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海洋法律体系。如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的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1999年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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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一、海洋的意义和国际海洋的概念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1、海洋的概念。海洋是指地球表面被海水覆盖的部分,面积占地球总面 积的71%,平均深度3800米。世界上有四大洋,即太平洋、大西洋、 印度洋、北冰洋,而海则有20多个。海洋是海和洋的总称,以洋为主, 以海为辅。海洋是互相勾通的,洋是海洋的中心部分,海则是洋的边 沿。洋具有浩瀚的水域,独自的潮汐和洋流系统。海又分成两类:A、 边缘海,B、内海。 2、海洋对人类的意义。海洋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拥有 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它既是生命的摇篮,同时也是巨大的宝 藏。同时海洋又是人类重要的交通要道,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促进 彼此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海洋的生物有20余万种,年产量6亿吨,同 时大陆架、浅海有大量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仅太平洋底就有1.6 亿吨锰结核矿。由于海洋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人类生活的前景将由 陆上扩展到海洋,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一些大国对海洋的争夺日 趋白热化,海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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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三、海洋法的编纂 海洋法的渊源正像国际法的其他分支一样,包含国际习惯和国 际条约两个方面。因为海洋法历史悠久,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来 自国际习惯。19世纪以后某些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 来。如1956年的《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 牙和平会议制定的关于海战规则的公约。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 举行国际法编纂会议,制定了一项《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二战后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提出了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 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参加 会议的国家有86个,但亚非拉国家只有30个,这此公约未能反映出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所以在60年代以后国际力量的对比发生变 化,加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这些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了。 1960年3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解决领海宽度和 渔区的宽度问题,由于各方的争议太大,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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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一、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的概念 1、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一带海域。也有的学者认为,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 水带。领海有时被称为领水,特别有些国家倾向于采取领水这个词语,但 1930年海牙国际编纂会议以后,通常正式使用了领海一词。领水包括主权 之下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2、领海的宽度和界限。领海作为沿着一国海岸的海水带,它的外部 界限与海岸要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是领海的宽度,历史上关于领海 的宽度有以下几种学说:A、视野论,从岸上所能看到的地平线来决定其 海域的宽度;B、大炮射程论,以陆地上大射击距离来决定领海的宽度。C、 海上要塞围墙论。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自己领海的宽度。 3、领海宽度的确定。19世纪以来,英美法德等海洋强国采用三海里 的领海宽度,反对其他国家把领海放宽的要求,以阻碍他们的航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了领海的宽度不超过12浬,公约生效以后,世界范 围内已确定了这一领海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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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海的法律制度 1、外国航舶的无害通过权。所谓无害通过,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 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而通过是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成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就继续 不停地迅速进行。外国航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 律规章和习惯,有下列情况是不允许的。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通过时进行军事操练 或演习。C、搜集情报。D、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E、在船上 起落或接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F、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制度。G、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行为。H、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制度。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 期争论并没有解决的问题。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否适用 所有船舶并未明确规定,各国对此有不同解释。对外国军用船舶通过 领海的制度,是由各主权国家自行确定的。目前有些国家实行外国军 舰无害通过制度,有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时要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 因为军舰会对沿海国的独立和完全的威胁,将构成对沿海国主权的侵 犯。外国潜水艇在通过别国领海时,需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