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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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一、宪法和法律宪法(1982年修订),第四十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规定: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教育法(1995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

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决定(2023年),提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引导。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3年),明确提出推动普通话推广普及。

三、法规和规章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规定(1991年修订),中央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对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普通话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对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方针和政策语言文字状况调查通报(2023年),基于调查结果提出继续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明确提出继续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普通话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3年),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省级规定和通知北京市基本语音文字规范指引(2023年修订),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规范提出指导。

上海市推行普通话方案(2001年修订),加强推行普通话,提高市民的普通话水平。

以上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简要介绍。

这些文件和规定为我国的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推广,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民族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第一部分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一)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二十七条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文档模板范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引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为加强和推动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明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

2. 国家法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等。

3. 国家方针和政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方针和政策,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1.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1.1 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1.2 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

1.3 组织开展语言文字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

2. 统一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2.1 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2.2 加强对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2.3 推动信息技术与语言文字的融合发展。

3. 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和监督3.1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管理体系。

3.2 加强对语言文字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监督。

3.3 推动语言文字研究和教学的创新。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

2. 附件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相关内容。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指规定和保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法律法规。

2.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是指国家对语言文字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语言文字管理人员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语言文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2. 困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工作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3. 困难: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滞后。

解决办法:加强对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

如何实施?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八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通语条例

国通语条例

国通语条例(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如何实施?下文是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八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023年度: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第一章:法律法规1.1 国家语言文字法1.1.1 第一条1.1.2 第二条1.2 国家语言文字条例1.2.1 第一条1.2.2 第二条第二章:规范标准2.1 汉字书写规范2.1.1 基本规则2.1.2 笔画顺序2.2 汉字用法规范2.2.1 常用词语2.2.2 地名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涉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家语言文字法,国家语言文字条例。

3、列举如下10个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手写字的书写规范问题,可查阅《汉字书写规范》进行参考和解决。

2. 对于词语使用的规范,可参考《汉字用法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3. 翻译工作当中,可能会产生专业术语的翻译争议,此类问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协商解决。

4. 公共场所标识使用的文字应该符合国家规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调解。

5. 在地名的拼音标注中,可能会出现拼音错误等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6.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对语言文字规范的理解不一致,此类问题应得到家长、学生、教师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共同解决。

7. 对于媒体公开发表的文字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并要求调查处理。

8. 在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标识使用中,可能会出现语言文字表述的不准确问题,此类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9. 人名、机构名称等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如有不同意见,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10. 在使用网络语言文字表达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如有不当表达等问题,可向相关平台举报并要求处理。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本文旨在介绍国家对于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语言文字的保护、规范以及推广等方面内容,并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章语言文字的保护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使用普通话,鼓励使用汉字,并将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并列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对于语言文字的保护措施,强调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语言文字在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 该法规定了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发展和使用的具体措施,旨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规范法律法规1. 普通话推广法- 该法旨在规范普通话的使用,保护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

根据该法规定,公民应当学习和使用普通话。

2. 汉字的标准字体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针对汉字的标准字体规范,规定了汉字书写的形态、笔画、结构等标准,保持汉字的统一和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出版物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包括文字规范、文字质量等要求,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可读性。

第三章语言文字的推广法律法规1. 中小学语文教育课程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中小学阶段的语文教育内容和目标,强调培养学生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文字素养。

2.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法-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语言文字推广的目标和措施,包括开展语言文字教育、推动语言文字科技创新等方面。

第四章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影响1.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国家在保护、规范和推广语言文字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 法律法规的影响-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了语言文字的权益和规范了语言文字的使用,促进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

结论:国家对于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语言文字的保护、规范和推广。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国家统一,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第一部分 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修正)(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8月8日公布施行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提高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护语言文字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活动。

第三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语言文字的基本规律,避免使用错误、糟糕的语言文字。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丑化、歪曲、捏造、篡改语言文字的内容和形式,不得侵犯语言文字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第五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注重文明礼貌,尊重他人的感情和权益,杜绝粗俗、低级、歧视性的言论。

第六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注重精准性和规范性,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明确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原则第七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确保信息传达的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第八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规范性原则,确保语言文字的标准、规范、统一。

第九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尊重性原则,确保言辞文雅、礼貌、尊重他人。

第十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实用性原则,确保信息简洁、清晰、易懂、易记。

第十一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创新性原则,鼓励创造性、富有表现力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

第三章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守语法规则,避免语言错误、拼写错误、句法错误等。

第十三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语言文字的规范,避免使用方言、外来语、网络用语等不当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文字规范,避免使用自造词、造句、造语等不规范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语境,避免使用不合适、不恰当的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注重信息传递,避免使用废话、冗词、空话等无效信息。

第四章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国家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对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语言文字使用进行评估和考核。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文档模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引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是维护国家语言文字权益,促进语言文字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特制定,全面介绍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供参考使用。

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清单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注释:宪法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基础,确保语言文字权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 注释:《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保护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

3.《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注释:规划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设计和指导性文件,规划了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注释:教育法明确了语言文字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为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条例》- 注释:条例规定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保障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附件清单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全文3. 附件3:《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摘要4.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5. 附件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条例》摘要四、困难与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相应的解决办法:1. 人员不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支持,但可能面临人员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包括加强人才培养、招聘优秀人员等。

2. 意识不足:部分地区或单位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意识不足,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解决办法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意识水平等。

3. 资金不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但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包括增加投入、优化资金使用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凝聚力和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和保护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本文将介绍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旨在加强对语言文字正确使用的约束与保护,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地位。

一、宪法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的责任。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动全国一张蓝图,一张标准,一个语言,促进国家语言文字的发展。

”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对普通话的推广和国家语言文字的发展的决心。

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2月发布,是我国推进国家语言文字建设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和对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原则。

同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益,该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和保护措施。

2.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语言文字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版物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语言文字,同时也鼓励出版文化交流与合作。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保证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该条例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标准除了法律法规,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

1. 《普通话水平测试与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与等级标准》是国家对普通话水平进行评定和测试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人们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提高普通话的使用水平,并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等级划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等级划分》是对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行评价的指导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规范化和推广工作,制定旨在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语言文字法》)该法律规定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推广措施。

其中包括语言文字的使用、普及推广、标准化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该法规定了《国家语言文字法》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该规划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而制定的,主要包括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内容。

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推广而制定的。

三、方针政策1. 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加强语言文字的教育、宣传和传播工作,提升全民的语言文字素质。

2. 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字重视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字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传承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

3. 积极推动语言文字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促进国家语言文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家语言文字的国际影响力提升。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家语言文字法》全文2. 《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全文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全文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语言文字:指国家公认并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2. 规范化:语言文字在使用中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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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特制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条例:
一、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三、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书写规范字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学校将认真检查落实。

四、结合继续教育,加强对教师普通话培训,教师要符合规定普通话测试达标标准,学校审核普通话测试水平,语文教师普通话要必须达到规定的水平,其他学科教师要按规范化要求去做。

未达标的教师要积极参加州语委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五、教师之间的交流使用普通话,教师与学生之间交流使用普通话,校园内学生与学生之间交流要使用普通话。

六、教师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要规范化,从而加强基本功训练。

七、学生能正确识别、书写常用汉字,学生作业、考卷等用字要规范。

学生的作业书写工整,规范,美观。

学生语言规范要与评定三好学生等联系起来。

八、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的墙报、板报及学校一切文字档案材料都使用规范汉字。

九、把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教师的业务考核、晋级、评优、聘用等工作结合起来。

十、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组织的各种普通话竞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推广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以上规章制度,使校园用字规范化,交流普通话。

林扒镇一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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