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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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xx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3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1) 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 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许可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二、申请条件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报材料:(一)考核合格证书申请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7.工作年限证明。

(二)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审原件留签名复印件);7.工作年限证明;8.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产前诊断(筛查)考试人员资质审核要点

产前诊断(筛查)考试人员资质审核要点

产前诊断(筛查)考试人员资质审核要点一、产前诊断(筛查)人员进修单位(一)省内外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XX省妇幼保健院、XX市妇幼保健院、XXXX医院、XX 市第一妇婴保健院、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XX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XX鼓楼医院)、XX省第一人民医院、XX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XX大学X雅医院、XX家辉遗传专科医院、XX省妇幼保健院、XX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妇产儿童医院)、XX省妇幼保健院、XX省妇幼保健院、XX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XX市妇幼保健院。

(二)XX省各设区市产前诊断分中心XX市第一总医院、XX市妇幼保健院、XX市妇幼保健院、XX学院附属医院、XXX东医院、XX市医院、XX市妇幼保健院、XX市第一医院、XX市第一医院。

(三)省内产前诊断机构人员可在本院进修,由本单位开具进修证明。

(四)参加并通过XX省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项目的学员和在外省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筛查)许可的人员,可视为符合进修要求。

二、进修时间进修时间为2015年及以后。

1三、报名人员应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人员四、报考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满足进修单位条件中1、3、4点之一,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儿科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临床医师1.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遗传病咨询相关临床工作经验。

(2)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2)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从事儿科诊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儿科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2)具备以下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产前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诊断工作是指对胎儿进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和其他出生缺陷的诊断,以及为孕妇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条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遵循知情自愿、科学规范、保护隐私、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产前诊断机构第五条产前诊断机构是指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产前诊断工作;(二)严格执行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三)保障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四)保护孕妇和胎儿的隐私权益。

三、产前诊断人员第八条产前诊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具有与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妇和胎儿的权利。

第九条产前诊断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产前诊断机构内开展产前诊断工作;(二)严格执行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三)保障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四)保护孕妇和胎儿的隐私权益。

四、产前诊断服务第十条产前诊断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孕妇进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和其他出生缺陷的诊断;(二)为孕妇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三)对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进行检测;(四)对孕妇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向孕妇提供下列信息:(一)产前诊断的目的、意义和可能的风险;(二)产前诊断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操作规程;(三)产前诊断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四)产前诊断结果的解读和相关的咨询服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组织统一的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初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中级或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吉林省母婴保健工作标准》的要求,成为爱婴医院。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从事产前筛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筛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二、医学影像 (超声) 产前筛查医师 (一) 从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2年以上,接 受过系统的超声产前筛查或诊断专业技术培训; (二)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 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 (一) 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 术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 1年以上,并接受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或 产前筛查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开展产前筛查血清学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至少要符合中专以 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 2年以上,且经过系统培训 (包括免费产 前筛查民生实事系统培训) 并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书。 (二) 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无菌消毒技术。 (三) 开展产前血清学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 以下知识和技能: 1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2风险率分析技术等。
从事产前筛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产前咨 询、医学影像 (超声)、实验室技术三类。从事产前筛查技术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筛查技术专业培训,通 过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筛查的服务资 质。
一、产前咨询医师 (一) 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 (包括中医医师、中西医结 合医师,下同)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院 校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且 具 有 妇 产 科 或 其 他 相 关 临 床 学科 3年 以 上 临 床 经 验,接 受 过 系 统 的 临 床 遗 传 学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2医学院校专科学历,且从事产前筛查技术 6年以上。 (二) 从事 产 前 咨 询 的 医 师 具 备 的 相 关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包 括: 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 体 病 及 其 他 遗 传 病 的 临 床 表 现、 一 般 进 程、 预 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采用专门的检测技术手段,对胎儿的遗传病、先天畸形和出生缺陷等进行检测、诊断的技术。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四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技术范围提供服务。

第五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二)设有医学遗传科(室)或相应专业;(三)具备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三章实施第七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母婴安全。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对孕妇和胎儿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章处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孕妇和胎儿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一、临床医师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医学教|育网整理。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1。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2)无菌消毒技术。

3)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4)风险率分析技术.5)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开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效劳。

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那么,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效劳。

婚前保健效劳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以下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产前筛查技术标准[详]

产前筛查技术标准[详]

附件: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和《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一)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产前筛查医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宣教室、遗传咨询门诊、影像(超声)室、生化免疫实验室、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

二、人员要求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一)人员配备1、临床医师:从事遗传咨询、影像(B 超)、妇产科、儿科医师各1名以上。

2.、实验室: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1、临床医师(1)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或其他相关学科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接受过临床遗传专业培训。

(2)具备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是:①产前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②常见染色体病及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③常见的致畸因素、原理以及预防措施;④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缺陷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⑤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影像(B超)医师⑴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2年以上,并接受过超声产前筛查的系统培训;⑵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脏畸形。

3、实验室技师(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筛查技术培训;(2)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①掌握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②掌握无菌操作技术;③掌握免疫标记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技能;④掌握质量控制知识与技能;⑤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房屋要求科室名称建议标准(间)宣教室 1遗传咨询室 1生化免疫室(检测室、分析室) 2 B超室 1放射科 2-3四、设备配备设备名称建议标准(台、件)(一)影像(B超)室:高档彩超 1-2200毫安以上X光机 1(二)生化免疫室:时间荧光分辨仪(酶标仪、金标定量仪、化学发光仪)1pH 计 1普通冰箱 1低温冰箱(-80℃) 1离心机 1恒温水浴箱 1(三)宣教室:电视机光盘五、业务围(一)宣传预防先天缺陷的科学知识,按照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产前筛查;(二)开展与产前筛查相关的遗传咨询;(三)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将孕妇转至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及转诊制度。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导语:产前诊断作为现代医学的一项重要技术,旨在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遗传病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诊断。

为完成准确、可靠的产前诊断工作,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学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及责任意识四个方面,探讨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必备条件。

一、医学知识储备:作为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储备,特别是在妇产科学、生殖科学和遗传学等学科领域,要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只有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胎儿发育、常见异常与遗传疾病的相关知识,才能正确解读诊断结果,并制定合理的产前辅助诊断方案。

了解现代医学的发展动态、掌握最新的技术和方法,也是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备的条件之一。

二、专业技能:在产前诊断工作中,专业技能是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可或缺的能力。

需要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如胎儿超声检查、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

这些操作需要细致、精准,对于胎儿发育和异常情况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要具备良好的分析能力,能准确判断分析产前诊断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还需要能够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解释,以及针对性的咨询和建议。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应该具备团队合作的能力,能与其他医疗团队成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诊断服务。

三、沟通能力:产前诊断涉及到患者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与患者进行面对面交流时,要善于倾听患者的言语和情感,理解患者的需求和关切,并能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解释诊断过程和结果。

对于患者可能存在的焦虑、紧张情绪,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疏导和安抚能力,给予患者恰当的支持和鼓励。

四、责任意识:在产前诊断工作中,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扎实的科学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他们是负责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对胎儿进行健康评估和异常筛查的关键人员。

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才能胜任这一岗位。

2.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和生物学知识,了解胚胎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他们还需要掌握常见的产前诊断技术,如羊水穿刺、绒毛活检、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并且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3.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保持敏锐的医学观察力和判断力,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4. 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要求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关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

他们应该具备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适应医疗领域变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所述的基本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产前诊断服务。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共同促进产前诊断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产前诊断是指在妊娠期对胎儿进行健康评估、异常筛查和疾病诊断的过程。

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素养才能胜任这一岗位。

除了以上所述的基本要求外,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扩展内容:6. 心理健康和情绪管理能力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和情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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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
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医学教|育网整理。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
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无菌消毒技术。

3)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4)风险率分析技术。

5)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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