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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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经营运作中的融资信贷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权益资本融资1.所有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吸收直接投资);2.企业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发行股票)。

二、债务资本融资1.向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信贷);2.在集团内部办理内部借款业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借款);3.企业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债券);4.企业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统筹调度资金,准确把握融资信贷业务规模。

各企业在管理融资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守法经营,过程控制原则;二、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应在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融资信贷业务,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资金入账、使用、还款等环节,各企业应委派专人负责融资信贷业务。

第六条 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集团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应先上报集团相关机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履行各项融资信贷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章 权益资本融资第九条 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取得。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是指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吸收直接投资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直接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债券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手续。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公司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发挥融资集中管理优势,维护整体资金链条安全稳定,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和《xx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融资活动结束后增加企业带息负债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借款、融资性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保险债权、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等间接债务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境外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债务融资,以及内部资金调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务融资管理是指对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论证、决策、执行、分析及日常监管等行为的总称。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债务融资中的内部资金调剂按照股份公司资金调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贯彻“预算控制、集中审批、分级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授权可以实施融资的其他非法人实体等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债务融资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依据各单位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债务融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非法人实体开展债务融资的,应视同授权单位融资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股份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债务融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股份公司整体融资管理政策;2.拟定股份公司整体年度融资预算方案;3.负责股份公司整体融资预算执行监控,开展对各级企业融资业务的日常审批;4.负责实施股份公司总部融资;5.代管股份公司资金中心各项业务职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

XX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票据、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第二章融资管理控制目标第四条公司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四)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五)建立融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融资的取得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及质押信息、对账情况、本金及利息支付情况、融资事项的变更情况等.第三章融资管理的分工与授权第五条公司资产财务部是公司融资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贷款、债务、发行票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的融资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负责办理融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融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对各类融资合同合规性、权利及义务、实施条款等内容负审核及提出法律意见之责。

第九条公司审计督察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四章融资管理的决策与实施第十条融资方案的制定与审批:(一)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公司全面预算进行所需资金分析,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全面综合地衡量融资环境、融资规模、公司财务状况、收益情况、融资成本、风险因素、偿还能力等因素,考虑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出具可行性融资方案;(二)公司融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

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性融资行为,合理筹措和安排资金,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或其他公司获取资金的行为,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票据、保理、发行债券等,不包括通过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股权融资行为以及公司各单位间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四条债务性融资管理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融资事项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统筹平衡:根据融资需求,对融资额度、结构、成本以及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三)预算管控:融资事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无预算不得实施。

(四)严控风险:科学评估公司经营状况、融资需求与偿债能力,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完善债务性融资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负债预警;(三)负责洽谈并选定授信银行;(四)负责审议各单位年度债务性融资预算,并制定公司年度债务性融资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五)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六)负责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要求,组织填报债务性融资相关信息。

(七)对各单位债务性融资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跟踪。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债务性融资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并报送本单位年度债务性融资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二)负责本单位负债预警;(三)负责做好融资登记、资金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管理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运营管理部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融资事项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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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债务融资业务运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内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代销资金或行外直投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以及提供全过程、综合化和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办理债务融资业务,我行不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投资客户的投资风险以及合作机构的业务风险。

第四条办理债务融资业务须遵循“依法合规、受托尽职、业务隔离、风险可控”四项原则。

第五条总行对债务融资业务合作管理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与名单以外的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业务审查审批之前应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先行完成名单准入工作或单笔业务准入。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分类
第七条债务融资业务产品类别包括:债务融资安排、债务融资顾问,以及其他创新型债务融资业务。

第八条债务融资安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代销资金或引入行外直投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

我行债务融资安排业务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一)我行理财资金债权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等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交易所委托债权、信贷资产流转交易平台债权、各类财产收(受)益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债权、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特定客户理财委托贷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

(二)代理代销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债权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

(三)引入合作机构、同业机构或特定客户直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债权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定公司类客户或个人高净值客户设定的投资工具等直接投资工具,以及银行类同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同业资金,投资于融资客户或项目,从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
求。

第九条债务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客户开展债务融资、债权投资及相关活动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尽职调查、方案设计、投资者/投资项目推荐、商务谈判、方案实施、政策咨询等。

我行债务融资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品种:
(一)结构化融资顾问业务
结构化融资顾问业务,指我行接受融资客户委托,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的财务顾问业务。

(二)项目融资顾问业务
项目融资顾问,指我行为客户开展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交易流程的单一项目融资活动提供的方案及产品组合设计、政策咨询等财务顾问服务。

融资产品组合原则上应包括两种或以上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

(三)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顾问业务
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顾问业务,指我行为各类债券(目前主要指公司债)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或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的政策咨询、业务分析、方案设计等相关财务顾问服务。

(四)交易撮合顾问业务
交易撮合顾问业务,指我行作为交易的第三方,通过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撮合单一投资方与单一融资方进行交易,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对接。

交易撮合顾问业务不涉及我行理财资金或代理代销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由投资方对拟投资项目自主调查、自行决策、自筹/自募资金、自担风险。

第十条其他创新型债务融资业务,指其他各类体现债务融资及顾问服务内容的创新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分工
第十一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准入、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监督管理和业务创新组织工作,负责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如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信托公司等)的准入和日常合作管理等职责。

对于重大债务融资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可直接受理运作。

第十二条各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是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也是全行债务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业务组织推动、市场推广和团队建设;负责指导或直接参与辖内债务融资业务的营销、尽职调查和服务;协助行内其他部门、合作机构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授信审查部门负责对债务融资业务涉及的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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