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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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贸法》第十六--二十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十二条;
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一--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焦炭、稀土:应为商务部公布的2007年焦炭、稀土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二、原油、成品油:应为国家指定企业;
三、锡及锡制品:应具有前3年锡及锡制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准);
四、钨品、锑品、白银:应为商务部公布的2007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五、铟、钼:应为商务部公布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申请材料
一、焦炭、稀土:经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复核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函或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函;
二、原油、成品油:配额申请函;
三、锡及锡制品:
(一)地方主管部门的配额申请函;
(二)企业出口合同;
(三)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白银、钨品、锑品:地方主管部门配额申请函。
许可程序
一、焦炭、稀土: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中国海关统计或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函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原油、成品油: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和各企业出口实绩占总出口量的比例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企业;
三、锡及锡制品: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白银、钨品、锑品: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3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