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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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5)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医师执业要求 (3)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1)医师考核内容 (2)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3)表彰与奖励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1.概述
处方开具与调剂的原则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三、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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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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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单元
细目
1.概述
一、 执
2.考试和注册


师 3.执业规则

4.考核和培训
5.法律责任
要点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 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 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 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境外人员 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包括注册、执业等),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6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 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 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
十、 处方 管理 办法
2.处方管理的一般 规定 3.处wk.baidu.com权的获得
4.处方的开具 5.监督管理
(1)处方书写规则 (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1)处方权的取得 (2)开具处方的条件
(1)开具处方的规则 (2)开具处方的要求
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
6.法律责任
医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 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 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某人具有医师资格的 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对参加全国统一的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 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一经 合法取得,就不得非法剥夺。
医师,是指依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 员。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 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概 述
二、执业医师相关立法
19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2、2003修改) 1999.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1.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003.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5.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6.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2006.1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医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师职 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 身份,即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 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医师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 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 执业的准入考试。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 执业活动的管理。对医师予以注册和注销注册 是世界各国对医师执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 业注册制度。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二、申请注册
(一)注册的组织管理 卫计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2002年1月9日, 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 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 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种性的、依法成立的群众团体。 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医师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 业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转变。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三)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 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 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工作满5年的。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二)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
第一节 概 述
三、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第2条:依法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 务人员,适用本法。
第一节 概 述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 工作。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 ,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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