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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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保障患者和公众的
健康安全,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工作,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
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卫生技术人员指申请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医学影像技术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工作应当与卫生
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人才培养和管
理体系。
第二章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条件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所从事的卫生技术
工作。
(注释: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临床知识、技术操作能力、病理
解剖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二)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疾病。
(注释:身体健康是指身体各项指标符合卫生技术从业的要求,无传染病、肺结核等疾病。)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无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嗜好。
(注释: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职业犯罪记录、涉及从业单位的不正当行为记录等。不良嗜好包括吸毒、赌博等。)(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技术人员从业的其他条件。
(注释: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专业的特点,可以对卫生技术人
员的从业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补充。)
第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程序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向执业资格审核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执业资格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
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状况、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执业资格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管理
第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审核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二)制定相关的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管理细则,包括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审核标准等。
(三)开展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审核能力。
(四)及时公布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
(五)加强对执业资格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相关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附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卫生技术人员:指申请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医学影像技术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等。
2. 执业资格审核机构: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
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的条件。
3.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职业犯罪记录、涉及从业单位的不正当行为记录等。
4. 不良嗜好:包括吸毒、赌博等嗜好行为,可能对执业活动造
成不良影响。
5. 复议:申请人针对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决定书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执业资格审核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核。
6. 行政诉讼:申请人针对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