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课件:第4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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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和师承人员 考试条件
具有医学专业专科或中专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的 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传统医学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 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个体行医条件
①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②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③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权利
职业权 人格权 学术权 报酬权
义务
守法
敬业
勤勉 宣教
医师执业规则
遵
药知
二.资格考试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 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两种。 ❖ 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医疗卫 生机构中从业的,依照执业医 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于该 条例。
二.注册条件
❖ 《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后继续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执业注册
①注册申请审核表; 提交材料 ②医师资格证; ③身份证; ④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⑤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照片; ⑦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2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第四章
学习重点: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护士条例 药师管理
第1节 概 述
一.特征和类别
特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卫生执业证 从事卫生类工作
类别
医
护
药
技
第Fra Baidu bibliotek节 执业医师法
一.概述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 8年6月26日通过,(六章48条) 自199 9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中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培训方式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 专题调研和考察,安全分析讨论会,学术讨论会, 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以短期和业余 为主。
六.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注册管理的新规定
❖ 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 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 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 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 区域有效”。
❖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 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 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 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难以治愈的疾病;
❖ 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后果。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学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服
守
诊 急 械 情 廉 从 报 助理
使同
调
医师
疗 救 用 意 洁 遣 告 执业
规定
五.考核和培训
业务水平 (知识和技能)
考
核
工作成绩
内 (完成数量和质量)
容
职业道德 (对职业规范的遵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 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 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
行政处罚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3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自2004年1月1号起施行。
❖ 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乡村医生。
止不满2年的; ❖ 因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情形
❖ 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 擅离职守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 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严重不负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 规范、常规的.
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和师承人员 考试条件
具有医学专业专科或中专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的 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传统医学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 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个体行医条件
①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②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③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权利
职业权 人格权 学术权 报酬权
义务
守法
敬业
勤勉 宣教
医师执业规则
遵
药知
二.资格考试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 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两种。 ❖ 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医疗卫 生机构中从业的,依照执业医 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于该 条例。
二.注册条件
❖ 《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后继续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执业注册
①注册申请审核表; 提交材料 ②医师资格证; ③身份证; ④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⑤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照片; ⑦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2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第四章
学习重点: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护士条例 药师管理
第1节 概 述
一.特征和类别
特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卫生执业证 从事卫生类工作
类别
医
护
药
技
第Fra Baidu bibliotek节 执业医师法
一.概述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 8年6月26日通过,(六章48条) 自199 9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中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培训方式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 专题调研和考察,安全分析讨论会,学术讨论会, 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以短期和业余 为主。
六.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注册管理的新规定
❖ 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 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 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 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 区域有效”。
❖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 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 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 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难以治愈的疾病;
❖ 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后果。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学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服
守
诊 急 械 情 廉 从 报 助理
使同
调
医师
疗 救 用 意 洁 遣 告 执业
规定
五.考核和培训
业务水平 (知识和技能)
考
核
工作成绩
内 (完成数量和质量)
容
职业道德 (对职业规范的遵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 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 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
行政处罚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3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自2004年1月1号起施行。
❖ 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乡村医生。
止不满2年的; ❖ 因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情形
❖ 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 擅离职守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 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严重不负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 规范、常规的.
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