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课件:第4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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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和师承人员 考试条件
具有医学专业专科或中专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的 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传统医学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 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个体行医条件
①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②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③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权利
职业权 人格权 学术权 报酬权
义务
守法
敬业
勤勉 宣教
医师执业规则

药知
二.资格考试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 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两种。 ❖ 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医疗卫 生机构中从业的,依照执业医 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于该 条例。
二.注册条件
❖ 《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后继续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执业注册
①注册申请审核表; 提交材料 ②医师资格证; ③身份证; ④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⑤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照片; ⑦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2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第四章
学习重点: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护士条例 药师管理
第1节 概 述
一.特征和类别
特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卫生执业证 从事卫生类工作
类别




第Fra Baidu bibliotek节 执业医师法
一.概述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 8年6月26日通过,(六章48条) 自199 9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中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培训方式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 专题调研和考察,安全分析讨论会,学术讨论会, 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以短期和业余 为主。
六.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注册管理的新规定
❖ 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 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 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 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 区域有效”。
❖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 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 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 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难以治愈的疾病;
❖ 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后果。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学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诊 急 械 情 廉 从 报 助理
使同

医师
疗 救 用 意 洁 遣 告 执业
规定
五.考核和培训
业务水平 (知识和技能)


工作成绩
内 (完成数量和质量)

职业道德 (对职业规范的遵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 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 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
行政处罚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3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自2004年1月1号起施行。
❖ 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乡村医生。
止不满2年的; ❖ 因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情形
❖ 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 擅离职守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 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严重不负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 规范、常规的.
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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