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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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陆勇(3篇)

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陆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呈现出无情的一面,尤其是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

陆勇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无情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陆勇案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件背景2000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陆勇案起源于一起药品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而陆勇则是该诈骗团伙的重要成员。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陆勇在案发前曾购买大量药品,且部分药品为假药。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陆勇曾通过互联网购买假药,并销售给他人。

随后,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陆勇案中,陆勇通过互联网购买假药,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陆勇案中,由于陆勇销售假药的数量较大,且对他人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法院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3. 法律适用争议在陆勇案中,部分人士认为,陆勇在案发前曾购买大量药品,且部分药品为假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过于严厉。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陆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对他人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四、社会影响1. 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陆勇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假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同时,也提醒了人们在购买药品时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假药。

2. 加强药品监管力度陆勇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药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药品监管的力度,加强了对假药犯罪的打击。

3. 引发社会对法治的思考陆勇案作为一起法律无情案例,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思考。

陆勇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陆勇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2月,陆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逮捕。

陆勇,男,湖南省株洲市人,从事抗癌药物代购业务。

陆勇代购的抗癌药物“格列卫”是一种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药物,由于该药物在国内价格昂贵,陆勇通过代购途径从印度等国家购进低价“格列卫”,再转手卖给国内患者,从中赚取差价。

陆勇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民间药侠”。

二、案件法律分析1.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陆勇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如下:(1)陆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抗癌药物代购业务,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2)陆勇从印度等国家购进抗癌药物,再转手卖给国内患者,涉及跨境贸易,违反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3)陆勇通过代购途径,扰乱了国内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2. 侵犯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软件、商标标识、专利技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陆勇的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主要理由如下:(1)陆勇销售的抗癌药物“格列卫”为专利药品,其专利权属于瑞士诺华公司。

(2)陆勇未经诺华公司许可,擅自销售其专利药品,侵犯了诺华公司的专利权。

(3)陆勇的行为损害了诺华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内药品市场秩序。

三、案件法律意义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陆勇案件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战略。

本案中,诺华公司的专利权受到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通过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利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2.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陆勇案件暴露出我国药品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药品价格虚高、市场秩序混乱等。

本案中,陆勇通过代购途径,扰乱了国内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患者利益。

陆勇的真实案例观后感

陆勇的真实案例观后感

陆勇的真实案例观后感最近了解了陆勇这个真实案例,那可真是像一场现实版的“大反转剧情”,但又特别让人深思。

陆勇,这个名字一开始可能就跟咱身边普普通通的人似的。

但他干的事儿,那可不得了。

他就是那种看到周围的病友被高价药折磨得苦不堪言,就想办法去做点改变的人。

就像电影里的孤胆英雄,不过他这个英雄没披什么披风,也没有超能力,就是有一颗特别想帮大家的心。

他从印度代购那些便宜的抗癌药,这在咱看来,他就像是一个“药神”啊。

那些病友靠着他弄来的药,看到了生的希望,就像在黑暗里突然抓到了一束光。

这些人本来可能因为高昂的药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生命一点点流逝,陆勇的出现就改变了这个局面。

他就像一个救世主一样,把药分给那些绝望的病友,大家都对他感恩戴德。

可是呢,现实有时候就是这么拧巴。

他这事儿,从法律的角度看,却存在问题。

他代购的药虽然对病友来说是救命稻草,但没有经过正规的医药进口那些繁琐的程序啊。

这就好比你知道有条近路能让大家更快到达目的地,但是这条近路没有得到官方的许可,那就是不行。

这时候的陆勇就像被夹在了两块大石头中间,一边是等着救命药的病友们,一边是法律的规定。

不过好在啊,最后这个案子有了转机。

我想这也体现了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它也有人情味儿的一面。

这就像是法律在思考,在权衡,到底是严格按照规定,还是要考虑到这个特殊情况背后的人道主义。

这就好比是一个严肃的长辈,本来按照规矩要惩罚调皮的孩子,但看到孩子这么做是出于好心,就开始犹豫了。

这个案例让我觉得,我们的世界是很复杂的,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

陆勇他到底是好人还是违反法律的人呢?其实很难简单地定义。

他肯定是个善良的人,他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救人,这是不容置疑的。

但同时,法律的规定也有它存在的意义,因为如果大家都不按规矩进口药品,那整个医药市场可能就乱套了。

从这个事儿,我也明白了,咱们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

就像陆勇这个事儿一样,一边是人性的善良和对生命的尊重,一边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遵守法律的要求。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陆勇案件进行剖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陆勇,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

2007年,陆勇在网络上发现了一种名为“印度格列卫”的抗癌药物,其价格仅为正版药物的三分之一。

在了解到这种药物能够帮助许多患者减轻病痛后,陆勇开始在国内推广这种药物,并从印度购进该药物出售给国内患者。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陆勇在未经印度制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销售“印度格列卫”,涉嫌侵犯印度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士认为,陆勇的行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而是出于对患者健康的关爱,因此不应认定为侵权。

2. 刑法责任针对陆勇的行为,部分人士认为其属于“善意销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陆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销售其作品、商标、专利产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陆勇未经印度制药公司授权,擅自在国内销售“印度格列卫”,涉嫌侵犯印度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

虽然陆勇主观上并无恶意,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侵权。

2. 刑法责任关于陆勇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销售他人作品、商标、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

在本案中,陆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其行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结论陆勇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刑法责任两个方面。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陆勇获释,药品代购会否走出尴尬?

陆勇获释,药品代购会否走出尴尬?

陆勇获释,药品代购会否走出尴尬?行业药品资讯:近日,一位名叫陆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但因为此,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消息爆出,493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1月30日,陆勇代理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

时至今日,广受关注的陆勇案,终于有了一个还算美好的结尾。

事后回望这一波三折的剧情,还是不免令人感慨唏嘘。

一面是生存的需要,一面是法理的权威当我们解读本案时,一度确实陷入了某种难以抉择的两难困境。

所幸,检察机关最终选择撤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终究没有成为因此获刑的第一人。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数百名病友写信求情尽管有着各式悲情因素掺杂其中,但我们丝毫不应怀疑,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想必与之关系甚少:当地之所以决定撤销起诉,更多还是基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既有法条的援引。

笔者认为,检方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本案的伦理和道德成分,通过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就化解了此一无比棘手的问题。

然而也不得不说,这种技巧性的应对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案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

陆勇案也许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但它目前却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判例。

这是因为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虽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但目前却尚未明确公布撤诉理由。

这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和违法风险,和以往并无实质不同。

此一结果,无疑仍旧构成了对潜在代购者的威慑。

当然,对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本案的手法,我们可以理解。

作为地方层面的检察院,其本就无力承担太多。

真正需要追问的,应该是病患们,为何会走投无路,被迫冒着法律风险,去网购海外药品?其中缘由固然很多,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药监系统在审批环节的低效,使得众多外国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

陆勇案

陆勇案
“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刚经历了一场缘于代购药
物的牢狱之灾。300多名病友联名呼吁之后,检方最终撤 诉,无罪释放。
陆勇属于法外开恩吗?
1.是不是假药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201或2 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2按01假4 药论。
文本内容文本内容
文本内容文—本内—容 《药品管理法》39、48条
“销售假药的......”。属于行为犯,而无20需13对人体产生实际危害后果” 2015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 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 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
2004年9月,“团购价”已经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行的其中一名朋友告诉记者,机场警方带走陆勇的原因是“陆勇已被网上追逃”。 陆勇的律师张宇鹏告诉记者,他从北京警方了解到,发出逮捕令的是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北京警方是协助抓获
02 飞抵北京的陆勇。目前陆勇被临时羁押在朝阳看守所,等待沅江警方将其押解回湖南。截至目前,陆勇家属并未收到
来自沅江警方的相关通知。 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认为,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根据湖南 沅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载明,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了3张银行卡。印度制药公司与陆勇采 用网上发邮件、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按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例,涉及到了药品专利保护、民间救助、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案件本身虽然已经落幕,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本文将从陆勇案件出发,探讨法律修改的内容。

二、陆勇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陆勇,男,江苏省苏州市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在治疗过程中,他发现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具有显著的疗效,且价格远低于正版药物。

于是,陆勇开始在国内通过网络平台帮助病友购买印度仿制药。

2. 争议焦点(1)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冲突;(2)民间救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修改内容探讨1. 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1)明确专利药品与仿制药的界定标准,避免专利滥用;(2)建立健全药品专利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3)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减轻患者负担;(4)鼓励仿制药研发,降低药品价格。

2. 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地位(1)对民间救助行为进行分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对合法救助行为给予法律保护,保障救助者的权益;(3)对非法救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3.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适用(1)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2)修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平衡;(3)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高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准确性。

四、具体修改建议1. 修改《药品管理法》(1)增加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条款,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2)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降低患者负担;(3)鼓励仿制药研发,提高药品市场竞争力。

2. 修改《刑法》(1)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降低非法救助行为的刑罚,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3. 完善司法解释(1)针对陆勇案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2)对类似案件进行类推适用,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陆勇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件,涉及网络非法销售抗癌药物、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通过对陆勇案件的法律角度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陆勇案件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陆勇,一位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因无法承担高昂的抗癌药物费用,通过网络购买国外低价仿制药。

后来,陆勇将药物信息分享给其他患者,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患者互助群体。

然而,陆勇的行为被指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本案中,涉案的抗癌药物属于专利药品,其生产、销售均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陆勇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国外仿制药,涉嫌侵犯涉案药品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讲,陆勇的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2. 网络非法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陆勇通过网络销售国外仿制药,涉嫌非法销售。

虽然涉案药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3. 患者互助从道德层面来看,陆勇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互助的初衷。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患者互助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从法治思维角度,谈谈你对陆勇案的看法

请从法治思维角度,谈谈你对陆勇案的看法

近期,陆勇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作为一个具有法治思维的公民,我对这一事件有着自己的看法。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我认为陆勇案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去思考和评论。

陆勇案背后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伦理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据报道,陆勇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就擅自开展了试验性治疗。

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和操作,这不仅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医疗行为必须合乎规范和伦理,保障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我们应该对涉及医疗行为的案件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确保医疗行为符合法治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陆勇案涉及的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问题也值得深思。

患者在接受治疗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

在这一案件中,患者是否充分了解了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是否被强制进行了治疗,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澄清和解决。

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得轻视或侵犯患者的权益。

我们应当倡导医疗行为的透明和知情,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让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能够有充分的知情和自主权。

陆勇案还引发了关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争议。

有人认为陆勇是出于慈善目的,为了救助患者而进行试验性治疗,应该受到宽大处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他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严惩。

对于这些不同观点,我们应该理性地进行分析和辨别。

法治思维要求我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我们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以任何个人情感或动机为由去影响司法判决,确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够在公正、透明、公开的法治框架下得到处理。

陆勇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医疗伦理和医疗监管的深刻思考。

医疗行为和医疗监管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医疗伦理和医疗监管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保障医疗行为的规范和合法,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陆勇案背后的法律考量

陆勇案背后的法律考量
在 被 关押 了 半 年 之 后 ,2015年 1月 16日 。湖 南 省 检 察 院 负 责 人 .从 新 闻 媒 体 的 报 道 等 渠 道 发 现 本 案 的 异 常 .当 即
——Biblioteka 派 员 调卷 审 查 .听取 益 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沅 江 市 检 察 院 的汇 报 。
2004年 ,经 济 已 经 十 分 拮 据 的 陆 勇 ,从 慢 粒 白血 病 病 友 们 的 QQ 群 中 。知 道 了 印 度 有 仿 制 “格 列 卫 ”,一 盒 4000 元 ! 这 已 经 让 他 喜 出 望 外 了 ,而 2O14
年 。一 盒 已 降 价 到 不 过 200元 。 这 真 是 比天 还 大 的 好 消 息 。这 简 直 是 生 命 之 水 , 希 望 之 星 啊 !
应 当 说 ,这 个 药 的 疗 效 很 好 ,对 陆 勇 来 说 。已 经 创 造 了 奇 迹 。他 已 经 存 活 了 12年 .如 果 按 照 医 学 上 的 评 价 来 说 。存 活 率 达 到 五 年 就 算 已 经 “治 愈 ”.可 他 已 经 活 了 12年 了 。 说 这 种 药 “疗 效 神 奇 ”. 应 不 为过 你 能 把 它 叫做 “假 药 ”吗 ? 而 且 是 如此 险 恶 的 慢 粒 白血 病 呀 。
资料 图片
陆勇案背后的法律考量
口 文 /魏 雅 华
陆 勇案 始紊
十 二 年 前 ,江 苏 无 锡 中 年 男 子 陆 勇 确 诊 患 上 了 慢 粒 白血 病 .医生 对 他 说 ,你 活 不 过 3年 。 医 生 开 给 他 的 特 效 药 是 “格 列 卫 ”
陆 勇 最 初 吃 的 是 瑞 士 诺 华 公 司 生 产 的 “格 列 卫 ”.一 个 月 一 盒 ,23500元 。 还 不 能 进 入 医 保 报 销 ,他 硬 着 头 皮 吃 了 两 年 ,花 了五 六 十 万 ,病 情 得 到 了 控 制 ,可 如 此 昂贵 的 药 .让 这 个 收 入 颇 丰 的 私 企 小 老 板 。也 扛 不 住 了 。

“陆勇案”牵出的社会尴尬

“陆勇案”牵出的社会尴尬

陆勇案牵出三个尴尬
慢 性 粒 细 胞 性 白 血病 患 者 陆 勇 因
命 权 的尴 尬 。
此外, 陆 勇 案 还 体 现 出 了社 会 伦
理 的尴 尬 。 有病、 没钱 、 政府又不管 , 在 这 种 困境 下 , 找人代购 , 公 安 机 关还 去 抓 人, 这是社会伦理的尴尬。 就 陆勇 案 来看 , 其 在 只 收 回 基 本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为其他患者代购药 品, 其 中 并 无暴 利 , 这种 患者之 间的相 互帮助反 被定罪 , 尽 管后期迫 于各种压 力被判 无罪 , 但 仍 旧体 现 了伦理 和法 律 间 的尴 尬 。
第一案” ——“ 陆 勇案 ” , 终 于 落 下 帷幕 。 沅 江 市 人 民检 察 院认 为 , 陆勇 购 买 和帮 药。 这 难 免 不 体 现 出 中 国 药 品 法 律 的 行, 相 比陆 勇 代 购 的一 盒 2 0 0 元 的 印 度 仿 制 药价格 , 依 然是 天价 。 目前全 国已有部分 省份将 “ 格 列 卫” 纳入 医 保 , 药 品生 产 商 也 通 过 买 赠 方 式变相 降价 , 但 是 天 价 药 降 了还 是 天价 , 百姓仍然吃不起。 如 何 才 能 解 决 天 价 救 命 药 的 负 担 问题 ? 对 此 , 庄 一 强 提 出 了四 条 建 议 : 第一 ,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政 府 应 积 极 促 进 大 病 医 保 制 度 的
间慈善团体的介入 , 帮助大病 、 重病 贫 困家 庭 减 轻救 治压 力 。 目前 国 内 已有 部分 帮 助 先 天 性 心 脏病、 儿 童 白血 病 的 民 间慈 善 团体 , 但
协会 副秘 书长庄一 强认 为 , 尽 管 陆 勇 被判无罪 , 但 由事 件 牵 出 的三 个 尴 尬 ,

药事案例素材陆勇

药事案例素材陆勇

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是普遍性的制度困境。

如果不解决进口药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情法冲突博得舆论广泛同情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在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于近日获释。

其代理律师表示沅江市检察院已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按照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就将对陆勇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结局,或许体现出司法机关化解情法冲突的善意,也契合了公共舆论的期许。

因为在普通民众的道德评判标准中,无偿帮助病友代购廉价抗癌药,不失为救苦救难的慈悲行为。

如此善举却遭到刑事起诉,无怪乎300多名白血病患者会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从本质上看,该案的情法冲突并没有舆论渲染得那么强烈。

所谓国法不外乎人情,良法本身体现着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常情,只要从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的整体进行把握,很多看似情法冲突的个案,在法律的框架内都不难找到化解之道。

本案中,对于代购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是同情者也心中有数。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而无需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

如果仅限于刑法这一条文,便很可能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

但是,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一定要定罪科刑。

代购是否构成“销售”本身存疑,何况本案中嫌疑人并无谋利证据。

即便构成销售,我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样的条文,对分则的各个罪名都有效力。

去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司法机关不难在综合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作出与人情伦理相一致的判断。

所以,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并非个案司法中的情法冲突,而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困境。

陆勇案件法律评析(3篇)

陆勇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陆勇,湖南省常德市人,2004年起开始从事抗癌药物代购。

因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为患者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治疗费用,陆勇成为了国内知名的抗癌药物代购人。

然而,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2月,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陆勇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陆勇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6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陆勇继续提起申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假药”?3.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4.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三、法律评析1. 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陆勇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并非假药,而是印度合法生产的抗癌药物。

陆勇的行为并非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而是为患者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治疗费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陆勇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并非假药,而是印度合法生产的抗癌药物。

因此,陆勇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假药”。

3.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国引发热议的法律案件(3篇)

中国引发热议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药神案”。

该案的主角是一位名叫陆勇的男子,他因未经批准进口“印度格列卫”等药品,被指控犯有走私、销售假药罪。

然而,随着案件的发展,陆勇的行为逐渐被社会舆论所理解,甚至被誉为“药神”。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药品定价、医疗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陆勇的经历陆勇是一位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

在2012年,他得知印度生产的“格列卫”可以治疗他的疾病,但国内售价高达8万元人民币。

在无法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的情况下,陆勇通过互联网购买印度“格列卫”,并在患者群体中分享购买渠道。

由于效果显著,陆勇逐渐被患者们称为“药神”。

2. 被调查2015年,无锡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陆勇涉嫌走私、销售假药。

随后,公安机关对陆勇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陆勇所购买的“格列卫”并非假药,而是印度正规药品。

然而,由于陆勇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仍被指控犯有走私、销售假药罪。

3. 庭审辩论2018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为陆勇做了无罪辩护,认为陆勇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群体的关爱和救助,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律师还指出,我国药品定价过高,导致许多患者无法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这是引发此案的根本原因。

4. 舆论关注药神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许多人认为,陆勇的行为是为了救助患者,应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药品定价过高、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在舆论压力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走私、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案件影响1. 药品定价改革药神案引发了人们对药品定价的关注。

在此案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对药品定价进行改革,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 知识产权保护药神案也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第1篇一、背景陆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暴露出我国刑法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1. 增设跨境经济犯罪罪名针对陆勇案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跨境经济犯罪罪名,包括跨境洗钱、跨境逃税、跨境诈骗等。

对于涉及跨境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可以依据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力度。

2. 明确跨境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针对跨境经济犯罪案件,建议明确法律适用原则,包括:(1)适用我国刑法:对于涉及跨境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我国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均可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适用犯罪地法律:在无法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犯罪地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地法律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等。

(3)适用国际公约:对于涉及跨境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可以依据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追究刑事责任。

3. 提高跨境经济犯罪的刑罚力度针对跨境经济犯罪,建议提高刑罚力度,包括:(1)加重主刑:对于跨境洗钱、跨境逃税、跨境诈骗等犯罪,可以适当提高主刑的刑期,以起到震慑作用。

(2)加大罚金数额:对于跨境经济犯罪,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动机。

(3)实行财产没收:对于跨境经济犯罪,可以依法没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切断犯罪资金链。

4. 完善跨境经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针对跨境经济犯罪,建议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包括:(1)加强侦查协作:建立跨国侦查协作机制,提高跨境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

(2)完善起诉制度:对于跨境经济犯罪案件,可以依法简化起诉程序,提高起诉效率。

(3)加强审判力量:提高审判人员对跨境经济犯罪的认知水平,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

5. 加强国际合作针对跨境经济犯罪,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包括:(1)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跨境经济犯罪方面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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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

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

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

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

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

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

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

“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

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

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

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

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的病人不得已,只好通过不符合你规定的做法去获取药物。

如此,到底是他的做法不对,还是你的规定不对呢?这次,司法人员经过衡量,判定陆勇的行为确实无可厚非,虽然做法可能不一定妥当。

犯罪的本质是有社会危害性,陆勇的行为救了急、解决了问题、没有产生实质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管理规定。

所以,这次司法机关做了个变通的处理,对他免于起诉。

人命关天啊,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强制授权与专利保护张青松认为:“法律理所当然地具备保护善良的功能,法律执行的是否恰当不仅仅表现为定罪量刑上的准确。

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结果是否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这其中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司法者应当从最善意的角度理解法律,法律才能彰显其权威,司法才产生其公信。

”对于可能出现更多陆勇式的“药侠”,张青松觉得,陆勇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这种肯定并非鼓励违法,因为购药行为本不违法。

“在公民生命健康权面前,一切权利都应有所让渡。

”阮齐林评论道:“陆勇案是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这个判例既能适用于白血病药品,也应该适用于其他药品。

”相比瑞士格列卫在中国内地一盒售价23500元,香港则是17000-19000元,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一盒。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国恩教授说,我国药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贵50%甚至更多,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关税很高。

我国政府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加起来约占23%左右,别地都是个位数;第二,竞争不足。

我国生产的仿制药较少,对专利药构成的竞争压力较小;第三,流通环节太多,层层加价,局面比较混乱;第四,最核心的就是药品主管部门,忽略了甚至禁止我们用药主体直接去采购价廉物美药品。

这个四因素加起来基本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药品比别人贵。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

但对应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1年,中国未曾实施过一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

一直以来都有人质疑,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不利于科学家的创新进步。

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本着一颗慈悲为怀的心,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

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也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

”阮齐林最后说。

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邮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在1月27日撤回起诉的基础上正式发出对陆勇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就在同一天,成都市人事局下发通知,当地医保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下简称慢粒)和胃肠间质瘤发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正是陆勇们所使用的药物)费用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75%,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万元。

不久前,浙江省大病医保也通过遴选谈判的方式,将包括格列卫在内的15种药物纳入医保支付清单,上述药物价格平均降低29.27%。

在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参与下,像很多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病友们所呼吁的那样,陆勇被无罪释放了。

陆勇回家了,但由此引发的三大讨论还在持续发酵。

【事件回顾】2002年,陆勇被确诊患上了慢粒。

因为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周转购买印度低价格列卫仿制药的药费,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10日,陆勇在北京被警方逮捕。

然而,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却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在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两天后,也就是1月29日,陆勇再次获准取保候审,免于强制羁押。

2月26日,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陆勇也如期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

【“代购”难题,谁来化解?】陆勇被撤回起诉的原因是本案备受关注的第一大热点。

在1月27日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时,检察院和陆勇的代理律师都只能给出非常模糊的撤销理由:“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该案有两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第一,代购是不是销售;第二,在国外上市的药物是否是假药,这种假药究竟是刑事违法意义上的,还是行政违法意义上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进口未经批准的国外品牌药物,如果自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为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

在2月26日公布的“不再起诉”理由看,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国外上市的药物属于假药,陆勇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但同时认定,其代购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本案中,陆勇所扮演的角色是“通过建立QQ群提供病友交流就医和用药的经验”以及“协助他们填写邮购药品所需的书面材料”以及“将病友们的购药款统一汇给印度公司”。

这种行为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定义为与销售无关的“代购”。

据《南方周末》报道,陆勇曾经购药的印度药厂又回到以前的模式,开一个公司账户,接受中国患者各自汇款,手续依旧很麻烦。

患者需要关于邮购流程的帮助,因为他们需要价格低廉的印度药。

当陆勇的行为被贴上行政违法但刑事不违法的标签时,其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是否会引起“代购”行为的放大和扭曲?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指出:“两高(就陆勇案给出)的司法解释,仅仅为这个目标艰难地开了一个‘小口子’。

”【“专利强制许可”能否降低药价?】陆勇案引发的第二个热议焦点是“专利强制许可”。

在国内,格列卫每月的费用为24000元,而从印度邮购的仿制药每月费用只需要500多元。

因此,一种声音认为,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可以解决国内患者海外邮购药品的难题。

浙江省人大代表胡芳是持支持“强仿”的代表人物之一:抗癌药主要以进口药为主,售价几乎都是动辄上万,而又未被国家纳入医保,病人吃不起,“一人得病,全家返贫”。

她认为,“启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提升药物议价能力。

”时值两会召开前夕,胡在1月中旬披露的提案草稿题目就是《关于要求启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保护患者群体利益的建议》。

然而,就“格列卫”而言,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陈申军表示“印度仿制格列卫,并不是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而是诺华公司在印度没有获得格列卫的专利授权。

”2006年,瑞士诺华公司曾起诉印度政府和专利局,但最终败诉收场,因为依据印度2005年修改的专利法,印度只支持1995年后开发的新药,不支持现有药物混合或者衍生药物申请专利。

格列卫被拒绝的理由是1995年就已经存在新药的升级版,不属于创新药。

这场官司的败诉,意味着印度制药企业可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制度对专利强制许可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威胁到公共健康、公共利益和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才可采取专利强制许可。

作为行政干预的手段之一,专利强制许可是把双刃剑,虽然可能带来短期收益,但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声誉和跨国贸易上都可能带来新问题。

【医保告急:下一个口子该为谁开?】对于陆勇们而言,他们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格列卫能够进入医保报销范围。

截至目前,17个省(新疆、河南、江苏、广东、海南、西藏、江苏、浙江、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福建、山西、云南、四川和贵州)和两个市(成都、青岛)已经将伊马替尼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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