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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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B.股票C.资产D.经营范围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B.《刑法》C.《宪法》D.《行政许可法》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C.讼诉保全担保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A.牵头涉案金额最多B.牵头涉案人员最多C.牵头涉案金额最少D.牵头涉案人员最少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审理法院: ***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登刑初字第***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
审理经过
**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李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3、赵某4、韩某5、王某6、冯某7、李某8、李某9、徐某10、李某11、谭某12、宋某13、马某14、吴某15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1、李某2、王某3、赵某4、韩某5、王某6、冯某7、李某8、李某9、徐某10、李某11、谭某12、宋某13、马某14、吴某15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遵守法律案例文案素材(3篇)

遵守法律案例文案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理,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李某某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0岁,原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2015年,李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亲朋好友承诺高额回报,以“内部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截至案发,李某某共吸收资金达1.2亿元,涉及受害者1000余人。

三、违法事实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李某某通过口头承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金额巨大。

2. 虚构投资项目:李某某虚构多个投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

3. 隐瞒资金去向:李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并未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虚假宣传:李某某通过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前景,误导投资者,使其误信投资项目。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受害者全部损失。

六、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法律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集资,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3. 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不盲目追求高收益,谨慎投资。

七、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

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14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

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而言,集资金额的多少,是决定这起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

比如根据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一个非吸案件,集资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但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部分金额并非通过非法集资而来,并且扣减掉这部分金额后,涉案金额可以降到500万元以下,那么当事人的基准刑就会从五到十年降到五年以下,量刑结果相差巨大。

因此,非法集资案中,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案件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将合法资金不当地计入案件中等等情况。

笔者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扣减的几类常见情形》一文中,也对集资金额扣减的几类重要情形进行了相关整理,本文将延续前文的内容,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检索并整理,供各位同行或者涉案的朋友在需要时可以参考援引。

1.复投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投资到期后未将资金提取出来的,而是直接续签、续投、复投的,金额不应叠加计算。

案号:(2022)沪0109刑初56号裁判要旨: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应计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但转单重复投资的金额,因处于行为人所吸收控制下的资金始终为首次所吸收的金额,对金融管理秩序未造成二次破坏,不宜重复计算。

2.非法集资过程中,行为人向他人合法借贷的金额予以扣减的相关案例(尤其是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1)案号:(2020)湘1381刑初91号裁判要旨:非法集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前向他人借贷,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将原先的借贷转化为非法集资项目金额的资金,不属于非吸资金,不应列入非吸资金的清退基数,予以扣减。

(2)案号:(2017)苏1322刑初55号裁判要旨:集资行为人直接向他人借款的,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取得”,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相关金额应予以扣减。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保监稽查〔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

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三、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15年11月20日上午,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院近三年来有关非法集资类型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三起非法集资类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联豆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2月,高甲春与他人注册成立三联豆业公司,高甲春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三联豆业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决定采用民间借贷方式吸收资金。

分别在驻马店市、洛阳市、三门峡市区、灵宝市设立办事处,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作为向三联豆业公司的投资,并承诺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诱使他人进行投资。

其中,三联豆业公司驻马店办事处共向941人吸收资金15346万元,未归还本金8343万元。

洛阳办事处共向222人吸收资金1752万元,未归还本金1357万元。

安阳办事处共向628人吸收资金共计7912万元,未归还本金3792万元。

三门峡办事处未归还存款户本金7595万元。

灵宝办事处共向1572人次吸收资金共计9092万元,未归还本金4778万元。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三联豆业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生产经营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灵宝市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7459万余元,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25868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高甲春系三联豆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强、白仓书分别系三联豆业公司三门峡办事处和灵宝办事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向华、杨修武、杨家宝、周欣、王健青分别系三联豆业公司三门峡办事处和灵宝办事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高甲春作为三联豆业公司的董事长,授意他人设立办事处,为本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三联豆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50000元;被告人高甲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0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豫政〔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要求和国务院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近年来,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资金链趋紧、部分领域监管缺失、群众防范意识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问题的复杂性、危害性和严重性,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扫黄打非示警案例

扫黄打非示警案例

扫黄打非示警案例
2015年浙江某个地方的一起扫黄打非示警案例,记录在下面。

2015年,浙江某地的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扫黄打非行为展开侦查后,经证实:某次桑拿房被发现正在非法从事吸毒、聚众淫乱活动等犯罪
行为。

桑拿房老板林某(56岁)非法集资超过150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袁某、任某等,畸形地老自己染上毒品,安排女性昐藉色情服务,并组织聚会等淫乱活动。

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林某等17人移送司法机关
予以处理。

该案件本着“开拓创新、把握大局、聚焦一起、精准打击”的原则,采取抓遏、了断、抽查、彻查的方法,对全市传销犯罪犯罪
的成员进行整治,并对包括毒品、毒品制造、贩卖、贩毒罪等有重大
影响的犯罪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有效地将这类重点犯罪制止在源头。

该案例展示了政府肩负社会责任,坚决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决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推进作用,引发了整个地方的公众的高
度关注,也给当地艰苦奋斗的群众带来安全保障和直接利益,激励他
们追求正义和美好。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许多启示和感伤:一是应加强法律
意识,尊重、遵守和执行法律;二是坚决止暴制乱,遏制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正当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三是弘扬社会正气,把
对社会混乱的态度变成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热爱之心。

因此,我们都应该以上述案件为戒,切实做到:尊重法律,恪守
法律,爱护法律;服从社会公德,礼尚往来,爱护人民;当守法民众,争取社会安定,维护良好法制。

严重挑战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严重挑战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利益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5年,某市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富”)以高回报为诱饵,向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年化收益率高达12%,并承诺到期后全额返还本金。

在短短一年时间里,阳光财富非法集资总额高达10亿元,涉及投资者近万人。

三、非法集资行为1. 虚假宣传:阳光财富通过广告、传单等形式,大肆宣传公司实力和投资回报,误导投资者。

实际上,阳光财富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仅靠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

2. 无实际投资项目:阳光财富声称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矿产资源等,但实际上并无具体投资项目。

公司通过虚构项目,骗取投资者信任。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阳光财富通过签订投资协议,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资金池。

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 转移资金:阳光财富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公司控制账户,逃避监管。

四、法律后果1.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本案中,阳光财富负责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追回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判决阳光财富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并处罚金。

对于无法返还的部分,法院依法判决阳光财富承担相应责任。

3. 民事赔偿:由于阳光财富非法集资,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法院依法判决阳光财富向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

五、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阳光财富通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等手段,诱骗投资者,最终导致巨额损失。

2. 投资者法律意识不足:部分投资者在追求高回报的过程中,忽视了投资风险,盲目跟风。

关于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通报

关于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通报

关于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通报近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了一份关于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通报,揭露了该集团涉嫌非法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通报,贵州宜辰集团自2015年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人参与。

然而,该集团并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初步统计,宜辰集团涉及的资金规模高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泛。

通报指出,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手段非常巧妙。

他们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声称自己具有雄厚实力和丰富经验,能够为投资人提供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

这种虚假宣传往往让人产生了“一夜暴富”的美好幻想,从而被迫害者上当受骗。

与此同时,贵州宜辰集团还采取了高额回报的方式来吸引投资人,承诺每月回报率高达50%以上。

这种高额回报率远远超出正常理财产品的范畴,显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由于投资人贪图一时的利益,很多人对这种高回报率视而不见,进而踏入了陷阱。

据了解,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招募新投资人,将新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偿还老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这种庞氏骗局的运作方式,最终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和投资人的巨额损失。

通报还指出,贵州宜辰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

投资人们的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一些投资人甚至因此导致家庭破裂、生活陷入困境。

此外,宜辰集团还存在着资金流失、经济不稳定等一系列风险,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公安厅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侦破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案件。

同时,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投资人要保持警惕,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而盲目投资,要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贵州宜辰集团非法集资的通报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再次提醒了人们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

只有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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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5年锦州市教育局防范和打击
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时间安排表
锦教办〔2015〕32号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民办学校(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根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锦州市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锦处字〔2015〕2号)的要求,市教育局定于2015年5月在市直各单位、各民办学校(机构)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现将《锦州市教育局2015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曹伟(规划财务处)
汤永胜(民办教育管理处)
联系电话:2121809(规划财务处)
2602018(民办教育管理处)
附件:《锦州市教育局2015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锦州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锦州市教育局2015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锦州市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锦处字〔2015〕2号)精神,全面深入推动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经教育局研究,在5月份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止。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2015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书记、教育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民办教育管理处,负责宣传月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重点领域
各民办学校(机构)
四、宣传内容
1.介绍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提供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

2.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教育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3.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4.通过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宣传方式
1.通过设置展板、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
2.在单位醒目的地方悬挂横幅或在LED显示屏展示以下宣传标语(任选)
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积极参加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和谐平安环境
3.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向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公益短信。

4.通过设置专栏、校园广播、多媒体网络等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5.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

六、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12日—15日)
各单位要认真动员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月活动方案,方案内容要具体,活动时间安排要精确到周。

2.集中宣传阶段(5月18日—31日)
各单位要围绕宣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深入、有声势、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使宣传月活动不留死角,营造全社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3.总结提高阶段
(1)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整理各类资料并留存。

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办公室邮箱随时接收市直各单位、各民办学校(机构)宣传月活动期间的工作资料、图片信息、视频影像等,活动结束后不再接收。

没有资料的视为没开展活动。

(2)宣传月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请于5月31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以电子稿形式上传至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办公室。

主要包括:(1)主管领导对活动安排签发件(复印件);(2)工作总结要有主管领导签发件、具体做法、有数据。

(3)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开展活动的视频影像、图片信息等活动资料。

市直各单位报至局规划财务处,邮箱:cw20090303@;各民办学校(机构)报至局民办教育管理处,邮箱:jzmbjy@。

七、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扎实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民办学校(机构)是此次活动的重点领域。

对此,各民办学校(朲构)要高度重视,
要认真贯彻落实《锦州市教育局2015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务实工作,全力推进宣传月活动向纵深开展。

要强化风险意识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各民办学校(机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7〕89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锦教发〔2008〕149号)中明确规定:
(1)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2)对接受业余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可根据办学情况,按月、季度或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学习周期收费。

学习周期超过6个月,每次最多只能收取6个月学费。

(3)民办学校收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均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4)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5)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各民办学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跨学期收费、超规定时长收费,不得不经批准(备案)高额收费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发生。

3.结合实际、全力宣传
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要大力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宣传教育的互动性和参与性,增强宣传品的通俗性和生动性,注重采用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易受侵害群体的宣传。

4.常抓不懈,建立机制
各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宣传,注重培育发展常态化宣传方式和载体,推动宣传教育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抽点督检
宣传月活动期间,市、局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开展的宣传月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点督检,望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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