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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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处方药药价虚高能否“落地”2008-1-3《健康大视野》
在2007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处方药政府定价能否解决药价虚高?
药价虚高似乎已经成了一个难以治愈的绝症。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降低药价采取了20次左右的行动,但是,一方面是政府不断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百姓的医药支出却节节攀升,原来,那些降价药品大都从处方和药房中“消失”了,药品降价在“软抵制”与“肠硬堵”面前,只能用“空降”来概括。
在药品同质化极其严重的今天,处方药基本可以作为老百姓的常用药来使用。因为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而在“以药养医”的体制格局下,当前的医院并不具备完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医院与药品生产厂家敢合谋来获取暴利就是药价虚高盘剥消费者的最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只要处方药的定价本身是合理的,而不是畸高的,那么,通过辅以药价透明机制,就可以大大削减处方药的利润空间了。正因如此,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其目的就是从药品的价格管理体制上出发,寄望于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来从源头规制药价虚高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药品的政府定价制度本身正当性与公平性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而一度以来,政府药品定价机制本身的“市场合理性”,也都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毕竟,此前那些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其价格也都是由政府说了算。然而,种种事实表明,当前药品价格过高,那些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同样身在其列。
原因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价本身的原则和标准不能足够完善,就必然会造成政府定价本身存在药价偏高的不合理现象;另外一方面,政府定价的药品,这种管制方式可能由于物价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物价部门对药品厂家报价过高的药品仍然通过价格认证现象。特别是在今天,我们谁也无法肯定,某些行业管理部门会不会为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和报价的药品企业之间形成了某种“默契”,导致政府定价本身就过高现象的发生。
更何况,政府定价有一个所谓的“前提”,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而这样的利润率本身弹性空间过大,这同样是此前政府对药品一再进行降价的根源之一。可见,在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之前,必须先革除政府定价的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当前药品价格管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定价,就很有可能成为药价虚高的肇始者。
表现上看,中国的“医药分家”已经实现,但事实上两个关系还是非常紧密,只是变换了方式形成新的“一家亲”,例如通过药品回扣等暗箱模式,医生为患者开出药品代表用回
扣贿赂购买的药品,但其实这药品对患者而言并非必须。只是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专业化市场,在这个环节中患者并不能像买白菜一样讨价还价,只能被动接受医生的处方。如此下去,只能把每一个病人都逼成“医生”,这对于医疗市场的信任关系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
纠风办当然也提出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受、索要红包以及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并且在“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中,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和整治医药市场秩序”。但关键问题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解冻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因此,有多方人士认为,药价调控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此前一次次降价行为最终成为“空降”,就是因为商家有着强烈的利润诉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只有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才能有效解决药品市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将药价调节到真正合理的地步。所以,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既要革除药价管理体制本身的弊端,更应该辅之以市场竞争功能,以避免陷入行政万能的误区,唯有如此,患者才能最终摆脱药价虚高的噩梦。
药要多少钱,国外如何算
医疗卫生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在我国,由于目前存在着市场失灵,迫切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矫正。
政府主导的体制可以进行资源的规划,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卫生、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从制高点上控制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价格,克服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我国过去的经验以及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证明,由政府主导的机制比由市场主导的机制在效率和公平的选择上更有效。
德国:参考价格制度干预
德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主要还是通过参考价格制度来实现的。该制度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固定的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报销的价格。如果病人所用药品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负担;如低于参考价格,则按实际价格报销。
参考价格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第三方付费者(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而非全面限制医药产品的消费。参考价格制度力图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价格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
具体做法是先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基金联邦委员会(简称BAK)对药品进行归类,确定每个参考价格组的药品构成,并公布出对每一有效成分的推荐、确定标准包装(剂量和包装大小)、平均日剂量也同时公布。其次是举行听证会,由制药企业协会和药师协会的代表陈述意见。
日本:政府主导定药价
日本民众对药价不太关心,更不担心过高的药价。因为无论如何,日本个人负担的药费比例不会超过30%。日本的药品定价有两条特殊原则:一是后上市药品要比已是医疗保险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下调4~6%;二是药价有个政府再审核体制,包括市场扩大再审核、疗效变化再审核、用法用量变化再审核、亏损品种再审核。这些详细的政府审核保证了药价不会过高。
至于医疗价格的设定,由医师团体、保险方等参加的“协议会”进行审议,要召开医药价格听证会。医疗所必需的费用,由国民保险金、政府财政补贴以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医疗保障的内容由法律界定。感染疾病、精神疾病、疑难疾病、身体障碍者所需医疗、低保家庭等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障由财政支出,政府财政优先支持公共卫生领域的医疗保障。
美国:药价过高因市场
美国可能是世界上药品价格最高的国家。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药品市场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基本上相对自由,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涉相当少,美国的药品价格更多是由市场供需总体趋势来决定的。美国政府在控制药品价格方面只起到有限的作用: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没有全国性的药品目录、没有消费者费用共付的统一政策。
近年来,美国药品价格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美国人花费在药上面的钱也越来越多。
美国新药审批时间长,增加了新药进入市场的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专利药价格居高难下。而市场准入的行政障碍抑制了更多的药品进入美国市场,也抑制了低价格药物的出现。
而且在美国,患者对最新的疗法也有着很高的需求,医生中也存在一种更愿开新药和较贵药品的趋势。
再有就是,美国是唯一允许直接通过电视和平面媒体向公众推广处方药的发达国家。大量的广告费也增加了药品成本。
英国:政府企业同定价
1993年,英国政府与英国制药企业达成协议,开始在“药品价格规范体系”下对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的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利润超过预期目标125%的制药企业或者被允许涨价的制药企业最终盈利超过预期的,英国卫生部就将对其采取一些措施。
英国卫生部代表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购买英国药品市场上出售的大多数处方药。所有向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出售药品总额超过2000万英镑的企业都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报告。每年的前3个月,制药企业还必须向英国卫生部提交年度财务收益预期。每家制药企业实际获得的最大资金收益率是单独与英国卫生部协商确定的。通常由国家报销的药品的资金收益率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为17%至21%。
如果某个制药企业的利润降到其预期目标的75%以下,那么该企业就被允许提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