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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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检查标准20180702修改

防突检查标准201807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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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 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28、37、39、40、 41、42、69、62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2条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269、270、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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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突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 规定 标准 突出事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 故应急 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 预案 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机构人 员队伍 防突措 施计划 防突措 施贯彻 措施变 更 人员配 备 防突总 结 检查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施工前必须组织学习 防突措施施工记录,变更防突措施的要求。 检查瓦检工、防突预警员记录 每年编制防突工作总结 技术负责人编制、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突措施贯彻学习记录完整 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 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放炮员 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7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8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9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0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1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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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需要制定专项措施的情况:1.工作面初末采期间;2.工作面揭露或探明构 造;3.工作面每次瓦斯超限;4.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5.工作面达到集团公 司规定瓦斯报警断电浓度;6.工作面走向岩石低位抽采巷塌透或不畅;7.采 煤机喷雾水量、水压不足,不能覆盖滚筒;8.其它通风抽采的现场隐患。9、 出现以下情况,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或现场勘查,并制定防灭火 措施制 专项措施。a.工作面出现构造,日推进小于1米时;b.工作面末采及拆除期 定 间;c.工作面测点CO浓度达50PPm以上,且呈上升趋势,以及非气候原因工作 面异常升温。出现以下情况,矿通风区长(通风区分管副区长)组织或现场 勘查,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a.工作面出现高冒区;b.工作面测点CO浓 度在50PPm以下的超限;c.工作面采完封闭。10、制定执行工作面自然发火预 测预报制度。11、巷道封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及通风系统调改、突出煤 层揭煤。

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为更好落实《防突细则》的新要求、新规定,确保防突措施执行到位,做到突出防治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管理,特制定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一、矿成立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
成员:通防副总、地测副总、采掘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通防部主任、瓦斯班长
二、管理制度
领导组人员要严格遵照《习水县振兴煤矿防突综合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履行本岗位职责;领导组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突细则》并与本岗位所分管的涉及防突方面的工作、业务相结合,有计划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安排、部署相关事宜。

在矿长的领导下,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防副总、通防部主任严格按照《防突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我矿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效果。

3、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完成后,各审批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防突细则》要求,对综合防突措施涉及到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及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并作出批示,必要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阅。

4、生产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生产技术部及各采、掘队严格执行通防部制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综合防突措施,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拒绝执行或更改综合防突措施。

5、矿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通防副总、通防部主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每月至少3次、防突队队长每月至少5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综合防突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2020年度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为了搞好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我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搞好煤矿防突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编制、审批、实施制度1.防突措施的编制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在编制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

4)防突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瓦斯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区域验证(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工艺及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组织措施,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图、保护关系图、防突技术措施设计图、通风系统图。

2.防突措施的审批1)编制好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局部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严重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按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3)如现场因地质构造等发生变化,已审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满足生产安全实际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制定补充措施,并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防突措施的实施1)施工单位由区(队)领导或技术员组织学习贯彻,并签字。

2)除施工单位以外的其它有关单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技术员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并签字。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第三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五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二、区域预测结果;三、煤层开采顺序;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六、采掘作业方法;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二、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五、组织现场验收;六、书面进行批复。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一、前言为了削减采区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提高矿区生产效率和工作人员安全,必需对采区进行专项防突设计和验证。

本文将介绍一个不少于1500字的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方法,旨在帮忙采矿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采区的安全措施,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

二、设计前准备在采区进行设计之前,必需了解采区情况、采矿地质条件、采矿机械设备,以及采矿场地的交通情形,以确定采区的防突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应包括坡度、采矿深度、岩石特性和抽水情况等方面。

三、设计内容1、矿井建设依据矿井深度和安全要求,确定矿井联络道的数量和大小。

确定矿井支架和支护措施,避开石化和坍塌。

对矿井进行防火和通风系统设计,以避开瓦斯、灰尘和有毒气体的积聚。

2、人员安全在采区订立人员随身佩戴安全帽和防护装备的制度。

对于采矿机械设备,应供给充足的机械工程师、维护和修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

订立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制度,以防止人员损害和事故发生。

3、油气安全订立采区的油气安全规定,包括油气管道的布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岩石稳定性和采煤技术的要求。

确保安全关键燃料料和化学若能适时补充和替换。

4、电气设备安全确定设备和电缆的配电布置,包括开关和熔断器连接,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牢靠性。

确定电缆的敷设和支撑措施,以防止电缆损坏和短路。

5、能源安全订立燃料的安全运输方式,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

订立制度确保燃料储存区的安全。

订立关闭燃料系统的急救程序。

6、排水安全确定排水管道的位置、大小和斜率,依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和排水流量,选择不同的排水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性。

订立严格的环保要求,以避开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和评估1、设计大纲对于采区专项防突设计,必需进行评估和评估。

评估应包括设计大纲、整个采矿过程中采矿机械设备的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突设备具的性能和配置等。

2、部分验收对于设计的某些特定部分,应进行单独的验收,以确保每个部分符合安全标准和顺当实施。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为保障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避免生产中出现突发事故,特制定本《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1.防突设计的目的防突设计是为了预防采矿行业工作人员在采矿过程中发生危险作业、事故和职业病等问题,保障采矿企业安全生产、稳定经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防突设计的基本原则防突设计应基于以下原则:•条理性:设计方案必须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适应性: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采矿企业职工的实际生产情况和实际环境条件。

•经济性: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成本因素,节约能源和材料的使用.•可行性:设计方案既要合适又要可实现,不能超出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

•安全性:设计方案必须考虑安全因素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防突设计方案需涵盖的内容防突设计方案需涵盖以下内容:•人员安全:包括设备安全、现场交通安全、操作规范等。

•物品安全:包括材料、设备、机械保养、维修、管理等。

•工作环境安全:包括工业卫生、防护设备、环保、消防、安全文化、培训等。

•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信息等。

4.防突设计的验收方法防突设计的验收分为初验和后验两个阶段。

4.1初验采矿企业根据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初次验收。

初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准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地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的检查和验收。

初次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工程施工。

4.2后验采矿企业在工程竣工前,应根据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后次验收,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后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防突设计改进针对初验、后验阶段出现的问题,采矿企业应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按照防突设计的原则,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改进,以提高防突设计的质量。

同时,采矿企业还可以组织职工上岗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突服务能力,增强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6.结论防突设计是采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而防突设计的质量也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煤矿采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员数量和机械设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矿山生产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采区专项防突设计越来越受到行业、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本文将介绍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二、防突设计概述采区专项防突设计指的是在采煤工作面等区域,针对防治矿井“突水、突气、突煤、突岩、突裂”等突发情况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与预案。

防突设计旨在提高煤炭生产安全、保障采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生产停产的损失,提高采矿效益。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的内容包括:煤层地质条件、工作面负荷能力、钻孔排水、煤层风量控制、通风系统的变化、卡车运输路线、救援预案等。

三、验收办法1. 编制设计方案防突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防突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煤层地质条件:通过煤岩识别和井下勘探资料,对每个采区地层、煤层、煤岩关系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提供煤层地质图、等高线图、断层图、采煤预警图等。

2.工作面负荷能力:根据采煤面效益分析测算和技术措施,提出合理的工作面厚度、采高、倾斜角度;综合考虑被动支护、主动支护、人员定员、透水防治离子交换树脂井下填筑比例等方面,确认采煤面负荷能力。

3.钻孔排水:按照煤层含水规律,确定钻孔埋深、排水量、排水时间、排水泵站型式和配置、排水井的数量、位置和煤层注气点位置,制定重点段揭露前、群突段切换套管灌浆、卸压早期钻孔等技术措施和安全预警信号发出的标准等。

4.煤层风量控制:结合采区风流特点、生产节奏,选择合适的煤层风量控制方案,包括定额风量、自然风量、机械通风等,根据定额风量要求制定对大风量、小风量预报、管制的规定。

5.通风系统的变化:结合工作面开采进出口道状态、开采速度、煤岩相对运动、岩层对通风的影响等因素,根据通风流路分析掌握采空区、采区空气分布和烟气浓度等变化规律,根据要求编制通风系统变化方案。

6.卡车运输路线:根据采区布局、矿山地质条件、运输效益等综合因素,在安全实用、高效经济的原则下确定卡车运输路线,制定技术规范、设备配套、安全预警和通讯保障等方案。

标准2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标准2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YYY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内容、检验指标以及指标测定方法、检验钻孔布孔要求、检验评判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66-2008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MT/T 1037-2007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AQ/T 1047-2007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安监总煤装【20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穿层钻孔条带预抽在顶板或底板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内布置巷道,巷道与待掘的煤巷走向一致,从此巷道向待掘煤巷区域施工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待掘煤巷条带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2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在煤巷掘工作面向前方施工数个不同水平方位角度的长钻孔对煤层进行瓦斯抽采(钻孔的长度大于60m,控制两帮区域每侧不小于20m的范围),从而实现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和两侧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3 顺层钻孔区段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下一个相邻准备工作面及其配套顺槽巷道(含巷道轮廓线外至少20m)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区段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4 顺层钻孔回采区域预抽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工作面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回采区域煤体消除煤层。

3.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针对突出煤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对所采取防突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防突措施是否有效。

3.6 残余瓦斯含量、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单位m3/t。

3.7 残余瓦斯压力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单位Mpa。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二、区域预测结果;三、煤层开采顺序;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六、采掘作业方法;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制度(一)综合防突措施岗位职责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长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实。

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生产副矿长负责开辟、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防突工作。

安全副矿长负责催促防突措施和防突责任的落实。

生产技术科负责施工设计把关,搞清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

安全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催促落实防突责任。

通风科负责防突工程设计、措施的编制,并负责上报和落实等工作。

(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事项1. 由地测组根据已有地质资料和钻孔探测资料等进行分析,依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对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月提供相应的平面和剖面图,标明地质构造位置,以便确定防突重点。

2.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制度,矿总工程师通过对探测钻孔的资料分析,然后与地质预报进行对照分析,确认掘进巷道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瓦斯、水等情况,确定防突管理的重点位置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3.采掘作业时,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队组必须即将住手作业并汇报矿调度,经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队组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严禁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4.安全科、通风科对防突采掘工作面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及时掌握采掘工作面防突动态情况。

及时汇报总工程师。

5.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及防突情况,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即将住手作业、通知切断电源,协助班队长即将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汇报矿调度。

6.防突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安全员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严禁随意更换。

7.实施防突措施前,工作面附近 10 米范围内应加强支护,同时,工作面附近 20 米范围内不得有煤、矸石等杂物,确保后路畅通。

采区验收标准

采区验收标准

郑煤集团技〔2009〕92号关于下发《采区竣工验收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各直管矿井、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设计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集团公司研究制定《采区竣工验收标准》,各直管矿、分公司根据验收标准先行组织预验收,合格后,附带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申请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附件:郑煤集团公司生产接替采区竣工验收办法及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采区验收标准通知抄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郑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郑煤集团公司生产接替采区竣工验收办法及标准一、验收办法集团公司所辖直管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采区全部工程、设施、装备等,完善生产系统,按规定进行了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各直管矿、分公司根据验收标准先行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提出竣工报告申请集团公司验收。

突出采区经集团公司验收后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对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批复的采区不得移交投入生产,对其采掘工作面不予进行“三项评价”,违者分别按照《郑煤集团公司安全处罚条例》(2008年11月版)第一大项第1条、第二大项第6条、第三大项第21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竣工报告(一)采区概况(包括地质概况、设计及批复情况)(二)工程设计与施工(含施工过程中设计修改情况)(三)生产系统(四)联合试运转(五)存在问题及措施三、竣工验收标准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汇总表34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表5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表6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表78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表910郑煤集团公司矿采区竣工验收表。

防突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防突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防突工程专项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防突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防突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防突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三、防突工程专项验收的目的1. 保障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安全;2. 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3. 防止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设施和人员造成损害。

四、防突工程专项验收的内容1. 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3. 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4. 施工现场周边的影响控制措施是否有效;5. 其他需要验收的项目。

五、防突工程专项验收的程序1. 施工单位提交防突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书;2.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 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和现场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4.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和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并出具防突工程专项验收报告;5.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进行整改;6. 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核;7. 完成所有整改后,监理单位出具防突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书。

六、防突工程验收的责任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并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3. 监理单位要及时出具防突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监督整改情况;4. 建设单位负责对防突工程验收的整体进展负责,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

七、防突工程验收的管理1. 建立健全防突工程验收档案,保留相关验收文件;2. 定期对防突工程验收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3. 加强对防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防突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归档,形成经验和教训。

八、防突工程验收的执行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执行,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防突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防突预测及效果检验的目的是对防突措施孔准确科学的检验,为工作面施工提供安全可靠依据,科学指导安全生产。

一、新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科和施工单位必须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送报防突(通风)科,由防突(通风)科依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艺流程安排防突预测、预报、实施消突措施、消突措施检验。

(附:防突措施工艺流程图)图1 综合防突措施工艺流程图 二、防突队和采掘队每班必须向防突(通风)科汇报每个工作面防突工作情况(钻孔进尺、工作面进度、煤厚及瓦斯浓度),否则每缺一次罚施区域预测有危险突出煤层突出威胁区 安全防护措施推进30~100m 工作面预测 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安全防护措施 采掘工作 有突出危险防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 采掘工作 突出威胁面 突出危险面 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区 验证性预测 效果检验 有效 无效 无危险工单位200元。

三、施工单位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预测(效检)时,必须在施工地点准备好钻具,并在本班班前会前,通知调度室和防突(通风)科,以便防突(通风)科根据情况安排预测(效检)。

预测(效验)钻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防突(通风)科技术员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防突(通风)科负责收集测量数据资料,双方要互相配合、亲密合作。

四、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完措施孔,而急于通知效检,让效检人员在其工作面等待4小时以上,影响其它工作面效检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0元。

五、施工单位施工措施钻孔完成,钻孔抽放、释放达到预计的时间后,由调度室通知防突(通风)科,防突(通风)科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进行预测(效检),无特殊情况影响下两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否则对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

六、预测(效检)人员在预测(效检)前必须查看施工措施孔记录及签字情况,并询问当班措施孔施工情况。

并对措施孔进行抽检,拉尺实测循环进尺情况。

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效检。

如出现超掘或措施孔深度、角度、方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措施孔施工记录、防突牌板未签字或一人代签的必须向防突(通风)科汇报,并按事故追查责任。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1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2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3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根据股份公司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矿区内所有矿业公司、原煤生产矿井及白沙工程设计公司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实验室(简称白沙中心实验室,下同)。

第二章区域的划分第三条根据各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情况,结合白沙矿区的实际,将区域划分为煤巷条带煤层区域(包括溜子道条带、回风巷条带、切眼条带,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区段煤层区域、石门揭煤区域、回采煤层区域。

第四条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应以煤巷条带区域、区段煤层区域、石门揭煤区域、回采区域分别进行。

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和方法第五条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工作的前提条件:1、区域预抽钻孔设计符合《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2、区域预抽钻孔实施符合设计的要求,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采取了补救措施。

3、底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间大于12个月;石门揭煤预抽煤层瓦斯时间大于3个月,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条带煤层瓦斯时间大于1个月。

第六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或顶底板位移量指标和方法。

第七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区段煤层区域、回采区域的效果检验,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为主进行效检,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它突出预兆。

第九条各矿业公司必须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合作,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检指标的临界值进行考察和评判,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效检指标临界值。

在各单位没有确定效检指标临界值前,矿区范围内按下列临界值执行。

即: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指标临界值为0.74MPa,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临界值为8m3/t。

新版防突细则

新版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

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10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根据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治理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下属所有煤矿。

第二章区域的划分第三条根据各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情况,结合公司各煤矿的实际,将区域划分为煤巷条带煤层区域(包括溜子道条带、回风巷条带、切眼条带,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区段煤层区域、石门揭煤区域、回采煤层区域。

第四条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应以煤巷条带区域、区段煤层区域、石门揭煤区域、回采区域分别进行。

第三章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和方法第五条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工作的前提条件:1、区域预抽钻孔设计符合《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2、区域预抽钻孔实施符合设计的要求,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采取了补救措施。

3、底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间大于12个月;石门揭煤预抽煤层瓦斯时间大于3个月,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条带煤层瓦斯时第1页共9页间大于1个月。

第六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或顶底板位移量指标和方法。

第七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区段煤层区域、回采区域的效果检验,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为主进行效检,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它突出预兆。

第九条各煤矿必须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合作,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检指标的临界值进行考察和评判,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效检指标临界值。

在各单位没有确定效检指标临界值前,公司矿区范围内按下列临界值执行。

即: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指标临界值为0.74MPa,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临界值为8m3/t。

防突方面质量达标规范标准

防突方面质量达标规范标准

防突战线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一、瓦斯抽放管路标准1、抽采管路系统应布置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时,要有防护措施,并与巷道壁固定。

瓦斯抽采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小于0.1m。

且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

2、瓦斯抽放管路吊挂在钻孔开孔帮,且必须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

管径要统一,受现场条件限制必须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3、管路吊挂必须保证平直,成一条直线,每根抽放管必须用螺栓拧紧且,螺帽一律朝工作面方向,并将管垫放正;管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300mm,与轨道或皮带保持大于500mm米的水平距离。

4、吊挂点设在管路中间,每隔2节抽放管(8m)用Φ8mm以上同一规格油丝绳进行加固吊挂(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时可适当加大和减小吊挂间距),油丝绳必须用2个绳卡进行固定。

5、所有管路在经过片盘、交叉点、绞车窝时等需要安装弯头的地点时,必须安装正规弯头,过道与巷道轮廓线保持一致;6、所有管路要进行防锈处理,管路要整洁统一,且沿安装方向每隔100米在管路上标识管路长度、名称、规格、用途、瓦斯流动方向、,字体为长仿宋体,字体高度:Φ250mm及以上管路字高150mm,Φ200mm管路字高100mm,用模板喷漆。

如下图1:7、每条分支管路及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阀门要灵活。

总长度100m处 ?300mm无缝钢管 本煤层瓦斯抽放 抽放方向 →图1 管路吊挂布置示意图二、防水器、除渣器标准1、抽采管路每隔300m应安装放水器,且在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应加装放水器,且便于打开和放水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2、抽采钻孔分组联网时,每组钻孔安设一个放水器(或与集气管配套使用)。

3、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端,应设置放水器和除渣器。

防突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防突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防突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防突抽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验收制度1目的为保证防突、抽放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须要国家一级标准,各项工程能够有效、可信的服务于矿井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该验收制度适用于防突队以及各施工防突抽放工程的相关机构单位。

3职责3.1总工程师对防突抽放工程质量负具体领导责任,防突副总经理对防突抽放工程按概念设计施工负领导责任。

3.2通风副总、开拓副总、防突科、开拓科负技术开发指导和业务保安责任。

3.3防突队以及各施工防突抽放工程的负责单位相关按照审批的作业规程执行工程的实施。

3.4工资科、经营科负责工程资金和保护材料的保障。

3.5安全科、调度室对防突抽放工程施工负监督检查责任。

4内容4.1防突抽放各项工程必须努力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和一措施多用的现象。

4.2战线成立工程进度联合开发进度验收小组组长: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副总、防突副总、开拓副总、防突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开拓科科长、生产调度室、总工办、机电科科长。

成员:防突科、安全科、总工办、开掘科全体成员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施工单位人员。

4.3各单位要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质量调试员要详细记录各项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进度、施工责任人等,并制定专门记录台帐。

4.4验收时间定在每月的月底前在,主要对当月全部的防突、抽放工程进行验收。

4.5每月矿计划会召开后,各单位要根据下以提案月的生产经营计划排定本单位的工程计划,并经防突科、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计划科。

4.6工资科、经营管理科根据各相应单位的工程情况,到现场核实,核定工资和材料指标并下达计划。

4.7防突科根据工程情况工期和指定技术标准。

4.8工程施工标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防突具体措施抽放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方案》进行。

4.9工程质量保证4.9.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4.9.2材料消耗指标控制在经营核定的指标内。

4.9.3工程质量降到国家一级施工单位标准4.10验收程序4.10.1施工单位承建商首先向防突科提出验收申请,由防突科组织、工资科、安检科、施工等相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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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本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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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
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
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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