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货物损失定损方法及标准
神州数码货物损失定损方法及标准;-1巾n「一、货物损失定损标准(一)《货物丢失赔偿标准》处于销售状态的,按照销售发票票面金额全额赔偿;处于转储状态或于仓库中发生丢失,按照集团ERPC统中采购移动平均价全额赔偿。
(二)《货物自身破损赔偿标准》货物本身发生的物理变形及由此引起的电性能故障均属于货物自身破损。
货物自身破损分为:a、全损。
定义一一货物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维修至正常状态或维修至正常状态必须支出的费用接近或超过货物本身采购价格。
全损货物的赔偿标准参照《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b、部分破损。
定义一一货物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更换零部件、机械或电子工艺修复)维修至货物正常状态。
货物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为:将货物恢复至正常状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维修费、零部件采购费等。
注1——上述货物自身破损状况的判断方法如下:a、预估损失金额<5万元的,由事业部自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须加盖公司公章)。
b、5万元<预估损失<50万元的,需要由货物生产厂家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须加盖公司公章)。
c、预估损失>50万元的,除去必须的厂家质量检测报告,保险公司还会指派第三方公估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监督,对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注2——对于旧品运输规定如下:旧品包装必须符合一般运输要求。
事业部自行包装的,物流仅对外包装完好负责;事业部委托物流进行包装的,物流对货物本身负责。
由于旧品本身质量及性能无法保证,因此,物流只有在旧品发生丢失或全损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旧品价值会随使用年限折旧,物流仅承担折旧后的赔偿责任。
(三)《货物外包装破损赔偿标准》货物外包装发生挤压变形、破洞、潮湿等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至初始状态的,属于货物外包装破损。
货物外包装破损赔偿标准分别为:注1——赔偿限额:A类产品单个包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B类产品单个包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注2产品分类:A类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台式机、低端打印机、数码相机、手机、软件等消费领域电子产品。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篇: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
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第八条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应根据财物不同的毁坏情况选择相应的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和方法。
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物损查勘定损规范
防火门:380元/平米
消防牌:80元 灭火器箱:120元
消防栓:800元— 1500元(包人工,水费
不受理)
消防栓安全阀:600元包人工
卷匝门(测量面积):80-110元/平米
招牌(广告布测量面积):35元/平米(普遍价格,也适当加高)
铝塑板
铝塑板(测量厚度和面积):150-200/平米
物损评估价格9630元
几种常见不属保险责任的情况:
1、行驶中翻斗升起的,造成三者损失的 2、吊车所吊货物损失,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赔
偿范围。
谢谢
别标志。若货物为贵重物品或精密仪器, 必须粘贴核损封来防止拆封调换,或者把 货车门直接贴上封,对于农产品或者保鲜 期短的物损应当立即通知物损核价员。 现场物损过大如专业器械、标的车造成多 方物损的,不管是否损坏必须张贴核损封 来防止拆封调换,特别是摄像头和电子警 察,一定要告之客户通知物主方来收取防 止被盗。必要时,案件没法确定损失情况 的及时与物损核价员联系。
对于撞宠物的案件应详细注意,若在小区内
可视为标的全责,反之可不认全责;同时要 提醒客户要求物主提供养狗证明,确认真实 物主,对于没有狗证等相关证件的,可告知 一般按1000元以下赔偿(医疗费用高于狗的 重置价格,最高按重置价格赔偿,了解狗的 品种) 第三者责任险中几种明显的除外责任大家应 该认真体会,特别是翻斗车和特种车,笔录 现场就要做,翻斗车在行驶中翻斗突然升起, 若非行驶中就是属于保险责任。
件标准(粤交路38号)
彩钢板(测量面积):30元/平米;背后角铁支架费用另计,一般一块三 米长的挡板全部费用在350到400元左右。
复合彩钢板(测量面积):90-100元/平米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解决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0月17日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和衡宇、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是指依照国家交通治理法规、价钱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采纳相应的标准和计价方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信损失价值的价钱认证进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钱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钱主管部门设立的价钱认证中心进行价钱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钱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钱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钱、公安交通治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工作和谐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钱认证中心,负责和谐、指导和治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和谐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那么。
省物价局价钱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同意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钱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钱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钱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钱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钱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信。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358669018文档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活动。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
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
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
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价格鉴定程序 (4)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5方法 (14)6档案管理 (18)7职业道德 (19)8责任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行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般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价格鉴定行为有何规定?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定是指对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对于商品交易、投资决策、争议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可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内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鉴定委托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鉴定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 鉴定范围和方法:明确了价格鉴定的范围,包括物品、服务、商品交易和价格约定等方面,以及鉴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
3. 鉴定结果与法律效力:规定了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鉴定报告的内容要求,确保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4.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对从事价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责任和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保证价格鉴定行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价格鉴定的重要性价格鉴定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价格鉴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价格鉴定能够为商品交易、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提供客观的依据,减少因价格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价格鉴定也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即委托方向鉴定机构提出价格鉴定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一、目的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商务活动中涉及价格鉴定的情况,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机构。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市场定价原则: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规律,确定合理价格水平。
3. 信息透明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和企业有权了解价格鉴定过程和依据。
四、操作流程1. 收集数据:收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数据。
2. 分析市场:结合收集的数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等情况。
3. 制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包括定价目标、定价依据等。
4. 定价实施:根据定价策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5. 监督检查:定价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水平合理且符合规定。
五、责任分工1. 价格鉴定委员会:设立价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定价人员:负责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制定定价策略和实施定价。
3. 监督机构:对定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和公平。
六、违规处理对于价格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七、其他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可以有效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附件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 —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四类:1. 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2. 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3. 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4. 第三者损失, 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
货物毁损 价值鉴定
货物毁损价值鉴定
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的毁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对于货物
的价值鉴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货物的实际成本价值,即货物在购买时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和运输成
本等。
其次,需要考虑货物的市场价值,即货物在当前市场上的实
际价值,这可能会受到供求关系、市场竞争和货物特性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还需要考虑货物的保险价值,即货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的价值,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在进行货物价值鉴定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货物损坏评估,包括
对货物损坏程度的评估、损坏原因的调查和损失范围的确定。
对于
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对于易腐烂
的货物可能需要进行快速评估,而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可能需要进
行更为严格的评估。
此外,货物价值鉴定还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物毁损的价值鉴定可能需要遵循特
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价值鉴定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如果货物
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生毁损,可能涉及到货物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货物的价值鉴定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货物毁损的价值鉴定需要考虑货物的实际成本价值、市场价值和保险价值,并进行详细的损坏评估,同时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对货物的毁损进行准确的价值鉴定。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
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第八条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应根据财物不同的毁坏情况选择相应的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和方法。
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鉴定机构”)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同时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以及道路、设施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与事故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由价格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直接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四条本市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工作。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的价格鉴定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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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2003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牲畜等直接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有三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价格鉴定人员和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设备。
第六条全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的职责:
(一)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负责组建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规范,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
统一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书。
3、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负责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
4、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
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进行鉴定,不能移动的车辆、各类设施及其它损失物,鉴定人员须及时到事故现场查勘。
(二)勘验。
1、出勤:必须有两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2、询问:了解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3、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进行拍照存档。
4、检查: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5、拆检: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拆检。
6、登记:逐项登记车辆损坏零部件部位、损坏面积及需要修复的项目。
现场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察记录》,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
(三)定损。
价格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物损失价值完成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车辆未修复前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车辆未动的情况下可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鉴定方法
第十一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载物、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的原则。
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车辆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情况下,整车及零部件损失价格鉴定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整车价格的鉴定
事故车辆使用年限应从车辆“初次登记日”起计算。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计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
过事故前实际价值80%以上的,定为报废车辆,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计算。
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值,其整车价值等于车辆回收价值(残值)。
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按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加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成新率计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鉴定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价格鉴定。
在紧急特殊情况下,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鉴定,基价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
(二)零部件价格的鉴定
车辆零部件或总成更换应按照质量、技术性能对等原则进行。
1、按照汽配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2、汽配价格信息网中查找不到的,可采用国家指定生产、经销汽车零部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确定。
3、进口零部件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部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达本地的运费、保险费确定。
4、按以上办法无法确定的零部件价格,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权重(%) 类别轿车客车货车
总成部件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25 28
25 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12 10 15 前桥、转向器及前悬架总成9 10 15 后桥及后悬架总成9 10 15 制动装置
6 5 5 车架装置0
5 6 车身装置28 22
9 电器及仪表装置7 6 5
轮胎 4 4 5
5、大型货车的大梁、柴油机及汽油机机体、驾驶室总成、水箱、冷凝器、铁铝合金轮毂及电瓶应从损失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残值。
6、特殊稀有车辆及新下线车辆的零部件参照生产厂家报价。
(三)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参照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现场鉴定不设待查项目。
事故车的拆检须征得车主同意,且在事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时,应及时通知车主、鉴定机构和其它有关方到现场勘估,并由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车损零部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一)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二)一般零部件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50%以上的,总成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80%以上的。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实行有偿服务。
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付,在结案时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配承担。
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聘请有关专家、信息网络建设、鉴定劳务、差旅费、订阅相关资料、办公经费等公务开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对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鉴定机构违反《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本操作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取消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资格。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造成价格鉴定结果失实,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