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含格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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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
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
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
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
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
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
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
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
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
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
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
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
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 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
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 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
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
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 X 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 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 X 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
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