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于1969年在维也纳举行,通过了一项决议,题为“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的决议”,作为《最后文件》的附件。
该决议建议大会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问题交给委员会研究。
根据上述建议,大会1969年11月12日第2501(XXIV)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与主要国际组织共同协商研究这个问题。
在1970年第二十二届会议上,该委员会将这个问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并设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关于该专题研究的初步问题。
委员会通过的该小组委员会的报告(A/CN.4/L.155)要求秘书处做某些筹备工作,特别是在联合国惯例方面,并请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小组委员会成员提交一份关于这个专题的处理方法和范围的调查问卷。
1971年,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A/CN.4/250),其中概述了小组委员会成员对小组委员会主席拟定的调查问卷的看法,并向委员会提出了若干建议,特别是建议任命一名关于这个专题的特别报告员,确认了向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做某些筹备工作的请求。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该报告,未作改动。
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保尔·路透为该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委员会在1973年至1975年的第二十五届至第二十七届会议以及1977 年至 1982年的第二十九届至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个专题。
关于这个专题的审议,委员会面前有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文件号见“文件”一节),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A/CN.4/339和Add.1-8;A/CN.4/350和Add.1-6,Add.6/Corr.1和Add.7-11)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编写的文件(A/CN.4/L.161和Add.1和2;A/CN.4/277和A/CN.4/281)。
1973年,在其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特别报告员在其前两份报告和该届会议期间提出的评论的基础上开始拟定一套条款草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中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 05月23日订于维也纳中国于1997年5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导言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1969维也纳公约53条
1969维也纳公约53条公约起草的背景和目的1969年4月23日至5月14日,维也纳会议中,为了规范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和解释问题,成员国们通过了《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的共同目的是提供有关国际条约的行为准则,以确保国家之间的协定能够得到清晰的解释和适当的执行,并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约中的第53条,详细说明其内容、解释和适用范围。
第53条:引证有关法律的国际司法判例第53条规定了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国际争议时,可以引证有关法律的国际司法判例。
该条款的出现,旨在帮助国际法领域的判例法发展,并确保司法决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国际司法判例被认为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和习惯法的形成。
不仅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可以引证国际司法判例,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也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来采纳这一实践。
这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和法律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要求引证的国际司法判例必须与争议的解决相关,并且是有权司法机构的决定。
司法机构在引用判例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原则。
同时,《公约》还规定,国际司法判例的引用不得为前后矛盾的决定提供根据。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判例法的逐渐发展不会导致混乱和不一致。
总结通过《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53条,国际社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确立了引证国际司法判例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促进国际判例法的发展。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在引证国际司法判例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际法的公正与平等,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通过不断遵守和发展国际法,国际社会才能更好地解决争议,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者: Karl Zemanek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历史背景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
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
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
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
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
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
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
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后者的一个突出例子是“保留”。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6.03.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维也纳正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文件,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其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制定、签署和执行的程序和规则。
该公约于1969年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被广泛视为国际条约制定过程的标准参考。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的定义和要素该公约明确了条约的定义和要素,即合意、具有国际性和以书面形式表述的协议。
它要求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并由有权机关代表国家签署。
2. 条约的制定和表达意愿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详细规定了国家之间如何制定和表达意愿。
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条约之前充分了解条约的对象和目的,并以明确、具体和一致的方式表达其意愿。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订立条约的合法手续和程序,包括代表权和文件的执行。
3. 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对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认为条约应根据其普通语言意义、背景目的和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并优先考虑保持条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 条约的效力和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效力和遵守要求。
它要求国家履行其根据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并保证条约的有效执行。
该公约还规定了条约效力停止和暂时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5. 条约的修正和终止公约规定了条约的修正和终止方式。
它认为修正必须经过协商和协调,并由原有签署国重新表达意愿。
至于终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违约、达到特定条件等。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社会的意义和影响广泛而深远。
以下是其主要意义和影响:1. 规范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它明确了条约的要素和要求,为国家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程序,并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2. 统一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规范了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避免了因不同国家对条约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冲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之欧阳学创编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作者:————————————————————————————————日期:2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的缔约国和影响4.我国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现状与展望正文1.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称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于 1986 年 5 月 23 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条约的缔结、执行和终止等事项,以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它是对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补充和完善,为国际条约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公约的主要内容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分为 8 编,包括序言、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生效和终止、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条约的修订和修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执行、条约的解决和争端处理等。
公约对条约的缔结、执行、终止、解释、修订、终止和争端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公约的缔约国和影响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自通过以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签署和批准。
截至 2022 年 12 月,共有 106 个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4.我国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我国于 1997 年 9 月 3 日递交加入书,1997 年 10 月 3 日对中国生效。
我国对《公约》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 1970 年 4 月 27 日的签署非法、无效。
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法治的决心和责任。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现状与展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自通过以来,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条约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条约的缔结和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各方权益、如何解决条约争端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为解释
尊敬的读者:本文将围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展开讨论,通过对其内容、历史、意义和影响等方面的解释,以期为读者对该条约公约有一个更加清晰和全面的了解。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于1969年签署,1970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与生效、条约的解释、条约的执行、条约的结束与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历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条约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在此之前,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对条约签署、生效和执行等方面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只是习惯法,并缺乏法律约束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填补了国际条约法的空白,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指导。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作为一份国际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条约签署和执行的具体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标志着国际法向着规范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发展,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有序和可预期,为国际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和生效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该公约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和生效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于条约的尊重和执行。
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和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为国际社会解决因条约解释和执行而产生的争端提供了依据和程序,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稳定。
再次,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结束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结束和修改条约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灵活性。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典范和样本,促进了国际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结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不仅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国际公法讲义——杨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一、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二、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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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可编辑范本】
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in thehistory ofinternational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the ever—increasingimportance of treatiesas asourceofintern ational law andasameans of developing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social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 aruleare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that disputesconcerning treaties,like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meansandin conformity with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of the peoples of theUnited Nations toestablish condit 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obligations arising fromtreaties can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the Unit edNations, suchas the principles ofthe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 fpeoples, of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thedomestic affairs ofStates, of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us e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for,and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fundamentalfreedoms for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progressivedevelopment ofthe lawof treaties achieved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thepurposes of the UnitedNationsset forth in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friendly relations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 on among nations,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Have agreed as follows:爰议定条款如下:PAR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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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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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导言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丙)本公约之适用于国家间以亦有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其当事者之国际协定为根据之彼此关系。
第四条本公约不溯既往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约之条约适用之。
第五条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
第二编条约之缔结及生效第一节条约之缔结第六条国家缔结条约之能力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第七条全权证书一、任一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代表一国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甲)出具适当之全权证书;或(乙)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其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二、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甲)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之一切行为;(乙)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第八条未经授权所实施行为之事后确认关于缔结条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施者,非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第九条约文之议定一、除依第二项之规定外,议定条约约文应以所有参加草拟约文国家之同意为之。
二、国际会议议定条约之约文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之表决为之,但此等国家以同样多数决定适用另一规则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约文之认证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或(乙)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
第十一条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第十二条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二、就适用第一项而言:(甲)倘经确定谈判国有此协议,约文之草签构成条约之签署;(乙)代表对条约作待核准之签署,倘经其本国确认,即构成条约之正式签署。
第十三条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同意承受由彼此间交换之文书构成之条约拘束,以此种交换表示之:(甲)文书规定此种交换有此效果;或(乙)另经确定此等国家协议文书之交换有此效果。
第十四条以批准接受或赞同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二、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接受或赞同方式表示者,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者同。
第十五条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第十六条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交换或交存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依下列方式确定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甲)由缔约国互相交换;(乙)将文书交存保管机关;或(丙)如经协议,通知缔约国或保管机关。
第十七条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规定之选择一、以不妨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仅于条约许可或其他缔约国同意时有效。
二、一国同意承受许可选择不同规定之条约之拘束,仅于指明其所同意之规定时有效。
第十八条不得在条约生效前妨碍其目的及宗旨之义务一国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甲)如该国已签署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而须经批准。
接受或赞同,但尚未明白表示不欲成为条约当事国之意思;或(乙)如该国业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之拘束,而条约尚未生效,且条约之生效不稽延过久。
第二节保留第十九条提具保留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第二十条接受及反对保留一、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二、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三、倘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四、凡不属以上各项所称之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甲)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丙)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一俟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
五、就适用第二项与第四项而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倘一国在接获关于保留之通知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较后之日期为准,迄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此项保留即视为业经该国接受。
第二十一条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一、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甲)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及条约规定;及(乙)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
二、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
三、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第二十二条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
二、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
三、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协议外:(甲)保留之撤回,在对另一缔约国关系上,自该国收到撤回保留之通知之时起方始发生效力;(乙)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撤回,自提出保留之国家收到撤回反对之通知时起方始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关于保留之程序一、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
二、保留系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之条约时提具者,必须由保留国在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正式确认。
遇此情形,此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三、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系在确认保留前提出者,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四、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必须以书面为之。
第三节条约之生效及暂时适用第二十四条生效一、条约生效之方式及日期,依条约之规定或依谈判国之协议。
二、倘无此种规定或协议,条约一俟确定所有谈判国同意承受条约之拘束,即行生效。
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如系于条约生效后之一日期确定,则条约自该日起对该国生效。
四、条约中为条约约文之认证,国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确定,条约生效之方式或日期、保留、保管机关之职务以及当然在条约生效前发生之其他事项所订立之规定,自条约约文议定时起适用之。
第二十五条暂时适用一、条约或条约之一部分于条约生效前在下列情形下暂时适用:(甲)条约本身如此规定;或(乙)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
二、除条约另有规定或谈判国另有协议外,条约或条约一部分对一国暂时适用,于该国将其不欲成为条约当事国之意思通知已暂时适用条约之其他各国时终止。
第三编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第一节条约之遵守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